上诉状 2023上诉状范文(优秀3篇)

2023-10-05 22:10:23

导语:想要申请二审,上诉状是必不可少的。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您分享了2023上诉状范文(优秀3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上诉状 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男,X年1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号

电话: 邮编:2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X年12月1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号

电话: 邮编:200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4)黄民一(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计数额为19000元的赔偿款。

上诉理由:

一、被告应当全部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的损失。

为原告的身体遭受到伤害,原告在本案的一审中,提出了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合计数额为10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鉴定费,这四项合法的赔偿请求。

但是,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这四项赔偿请求,原判决却只支持了其中的7000元,而不支持其中的比例为30%,数额为3000元的赔偿请求。这就是说,因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这部分的损失费用,将要由遭受侵害的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侵权的被告承担。

对原告的这部分损失费用,为什么要原告本人承担,而不要被告承担呢?

原判决在其判决的理由部分中,阐述了它的理由。

原判决说,“从双方矛盾的引发、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分析,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于矛盾及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原告的观点如下:

(1)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

原告的健康权之所以遭受侵害,是被告殴打的缘故,而不是原告自己打自己。因为原告没有自己打自己,因此原告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伤害,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

原告有没有过错呢?如上所述,原告在原告的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纠纷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在公共部位装门,这可能是有过错的。但是这种过错,存在于相邻权纠纷中,即,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可能有过错。但是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而不是相邻权纠纷,原告即使在公共部位装门,也不应当成为被他人殴打的理由。很显然,原告即使在相邻关系上有过错,也不应当为自己的身体遭受他人的故意伤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

对原告在一审中所提出的数额为9000元的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请求,原判决一分钱也没有支持。原判决不支持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原告认为,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原告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并以此获得劳动所得,这是一个事实。为证明这一案件事实,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由于这一证据不仅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而且还足以证明原告有误工费的损失,因此原判决完全可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的损失。

至于原告究竟有没有义务一定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呢?

原告认为,如果原告是一个正处在就业年龄期间的劳动者,那么原告就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原告的情况却有其特殊性。原告是一个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国家不认为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调整。因为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因此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因为劳务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而合同法第十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把书面的劳务合同,作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法定要件。

因为原告是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因此原判决非要原告提供劳务合同,并要求以此作为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的。原判决以原告未提供劳务合同,而不支持原告的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是错误的。

鉴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一审的原告,特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望上级法院能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

x5年2月18日

上诉理由: 篇三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本和该两书2005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00年、2005年版本,但该2000年、2005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00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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