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二审上诉状最新6篇
对于民事上诉状,大家了解过它的书写格式吗?在法律宣判之后,如果我们对事情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上诉书!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分享的二审上诉状最新6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些启发。
上诉申请书 篇一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一般为户口所在地,也可为现居住地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住址:即你出租给他的房屋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数额)。
2、请求判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___时间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原告姓名)
时间:
**书签名完毕后,一式三份,原告一份,**一份,被告一份。
原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交给**。
被告身分证复印件一份(或*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交给**
证据材料一式三分:
1、租赁合同
2、原告在租赁房屋时被告确认房屋内有该家具的证明。
民事上诉状范文 篇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答辩人因
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上诉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申请人因x一案,不服x人民**x年x月x日(x)字第x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x月x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x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上诉申请书 篇四
xxxxx人民**:
申请人xxx诉xxxx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你院提**讼。但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付人民****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诉讼费交纳办法》,关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规定,特向人民**提出诉讼费缓交的申请,恳请贵院**核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审上诉状 篇五
二审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作出的第一**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二审的上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XX市人民**(2011)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人民**(20XX)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 )安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 )安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却不予**,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程序违法。
1、原**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但事实上在**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员**。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上诉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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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认真查明事实,**主持正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赵XX
20XX年XX月XX日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所作(20X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其无权**合同。
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 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只有约定**和法定**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合同的条件。
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
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
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
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①根据我方举证的2010年全年发货明细、2011年1-6月份发货明细及2011年上半年付款明细结合被上诉人举证的对账单及对账回执(详见一审反诉证据清单证据4、5、6,注:该组证据虽然系打印件、传真件,但每月结欠数额、本月发生额及累计结欠额等与波辉公司举证的。对账单回执及明细高度一致,能够作为证据采信),2010年年底结欠额为8326771.57元(详见2011年1月对账明细),但2011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计7323441.02元。
由于双方未明确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项下的欠款,以结欠先后顺序可认为是偿还上年度结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万。
我方即使拖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先劝阻,要**的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前置条件。
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合同偿还欠款。
②2011年1-6月份的经销额相加的数额为5242106.05元。
加上7月份的经销额(具体金额见对方举证的2011年8月4日对账单显示是764345.5元),那么经销额1-7月份为6006451.55元,基本和对方**额相等。
也即今年仅半年时间经营额就为6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必须到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诉人**时根本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③2010年版合同第六条第4、6点明确规定如“乙方不配合对账,不及时回传对账单或寄送对账单原件给甲方,视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约对账、回传或寄送对账单的,每月、每年的结欠数额即为被上诉人给予我方的信用额度。
事实上我方多年来均按此约定履行对账、回传或寄送义务,从没有违反此约定,这点能够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从未要求我方偿还欠款的事实相互予以印证。
故被上诉人认为我方长期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在认定本案货款偿还期限时能够结合信用额度从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如下:① 2011年8月10日该份未生效协议内容中载明:该协议中丙方:陈继胜是公司法定**人陈洪七的侄子(是亲叔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授意陈继胜与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对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该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提及的详见附件二《对外债权统计表》,即是被上诉人在向江苏盐城**我方中举证的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中被上诉人**签字人为陈**,结合我方一审反诉中举证的证据8中**被上诉人签字的也是此人)。
一审认定完全无视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导致事实判断错误。
②事实上,该份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断货行为逼迫我方转让经营权,并授意案外人陈继胜接手江苏地区经销权,但是由于该协议中主要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处于空白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予以盖章确认,根据该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份协议根本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审以此未生效协议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销权无法律依据。
③相反:2011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也即江苏南京地区经销商王恒斌签订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经销区域完全与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盖我方原来的合同期,该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
被上诉人上述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未协商**双方经销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江苏省总**权另授权给案外人,这才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④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请问合同中有那条规定了转让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可以立即**合同的?一审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径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请求二**明:①一审**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11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意见,可笑是一审**于2011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显而易见!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可置***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下级**的职能,纠正一审**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决直接予以改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
上诉人:XXX
日期:
审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人:吴爱英,**。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撤销**市第三中级人民**(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责令被上诉人**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市高级人民**(下称**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会发布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向**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二中院、**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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