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最新9篇

2023-10-27 16: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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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检测讲稿课件 篇一

应急预案慰问信答案汇报;发言稿说明文同义词履职问候语的古诗聘书入党笔记的记叙文课标:批复资格考试了体会苏轼合同稿件写人;流程教学方法对照检查入团申请对策。

有关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二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席学春,现任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法院工作二十二年来,积极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在民商事审判20xx年中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调解率达85%以上,无更审、改判和上访缠诉案件发生,正确率达100%,实现了让党放心,让社会满意,让群众信赖的执法标准。

一、头顶国徽,一双铁肩担道义

在二十二年司法工作中,时刻告诫自己:“自己肩上扛起的不仅仅是天平,而是千千万万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唤,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断案,不然就对不起头顶的国徽,对不起天地良心”。

我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从公安局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我始终不忘自己的成长,时刻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勤政廉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办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不主观臆断,不以权谋私。以此为全庭干警树立了榜样。

1997年5月,我承办一起木材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渤海家俱工业公司诉被告黄泥河林业局某加工厂。原告得知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原法院工作人员,担心此案不能顺利审结,心中惶惶不安,便拿出1000元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求在办案中给予照顾。在取证时多关照,虽经我严辞拒绝,原告硬是把钱扔在桌子上跑了,此时我心中很不平静,外地与本地、生人与熟人,金钱与公正之间的关,就如何摆正,我及时将案情汇报给主管院长,在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下和办案人员一道,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怕当事人误解和不信任,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当事人讲清法院有关规定,不能与当事人同行,同往。希望双方相信法律一定能够公正断案,使双方当事人能看到法律的公正,看到人情不等于法律,友情不能代替法律,案件经调解审结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把钱还给了原告,并告诫的说,“你可以不相信我,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律”。原告如愿拿回了自己的货款,像这样的事情我不知经历了多少,而我心中的那架天平,却始终以事业为重,从未向自己私欲倾斜。

在权与法,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我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不搞唯权主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随着林场采伐生产外委作业的加大,为外委作业老乡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林区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待外委老乡与林场职工的经济纠纷上更是以法律为准绳。20xx年3月中旬,我连续接待了多位追索劳动报酬的外委作业老乡,所反映的均是一个林场几位山林承包户,我一面及时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一面向来访人员讲解法律常识,此事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并同我一道接待了几位来访的外委作业老乡,当几位来访者得知,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却一口同声的说,我们身无分文,无法交纳诉讼费,院长当即决断,可缓交诉讼费用,并指令立案庭的同志协助来访者,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指示我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我接到指令后,便立即组织本庭人员深入到该林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将几位承包户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讲法律、讲道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仅用了3天时间,十余人3万余元的劳务费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原告拿到他们辛苦劳动的报酬款时,感动的热泪而下,连声道谢的说:“在异乡我们也能打赢官司了”!20xx年11月,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原告是三位年过半百的原林业局退休工人诉某加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三位退休后为经济能多收入些,便为某加工厂打更,半年过去了,该加工厂总是以无资金为由却始终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要求加工厂立即支付工资款,庭审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老人老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退休工资低,只靠为加工厂打更挣些工资来补贴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生活很困难,被告加工厂因体制变革,经营转轨,职工工资也难以开出,生产经营也极为困难,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该加工厂有到期债权,但无钱支出差旅费无法前去催要,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在院办案经费也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办案人员自担旅差费到上海某厂,催要到期债权,经过近半个月的辛勤工作,将该厂债权顺利执行,即把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如数得到打更工资,矛盾得到化解,加工厂又及时得到货款,结案后,双方对法院的做法均满意,双方之间的隔合得到了理解,并联合向院增送了锦旗以表谢意,我认为,这是对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坚持为民司法的最好褒奖。

古人云:“欲不可纵,纵必成灾”。贪如火不抑燎原,欲承不止则滔天,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无愧于法官这一神圣的职称,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社会上的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向法官袭击,但其清醒知道,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用来换取各种的工具,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力压不倒,权力压不跨,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占,应永远保持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一次双休日在家休息,周一准备去延吉汇报案件,突然案件当事人来到家中,请求在汇报案件时请我关照一下,并偷偷地塞给我兜里500元钱,当我发现后,当即将钱退回,并严肃地说我们是依法办案的,绝不搞这一套,如果你有理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你没有道理,就是来这一套,也会输了官司,这名当事人听后无奈地离开了,后来这件案子经调解圆满结束,当事人心里十分感激。

近几年来,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共计拒吃请和拒办人情案百余次,拒礼、拒贿几十余次,全庭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连续五年分别被州分院、本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心装百姓,一身正气铸法魂

我是一名法官,我要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1997年时,我是在经济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工作,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林业企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此时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合资企业等等纷纷涌入市场,多种原因的促成,导致林业企业近七千余万元的货款积压在全国各地,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收回,同时企业资金危机,资源危困,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党委林业局决定,欠款的追偿任务移交到法院处理,面对外欠户点多、面广、倒闭、破产繁多,人员难找的情况下,我没有懦弱,按照院里交给我的任务,义不容辞的肩负起了清欠的重任,在实际清欠中,全国范围内划片,分省落实到每个审判员人员身上,我与另一同志负责五个省市的清欠木材货款任务,这几个省市路远,点多,风险大,情况不明, 一切都需自己调查了解每起木材买卖原因,拖欠企业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自己承担的任务完成的好,少花时间,多清货款,在有限的差旅费中多去几个地方,多清货款,外出一趟就需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克服了种种困难,跑遍了江南江北。有时为了找到当事人,早早就到当事人家门口等候,一等几个小时,为了一车货款冒雨在几个收货人当中周旋取证,为多收一笔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受到当地乡政府及村民的围功,危协,冬季坐在冰冷的三轮车里冻得受不了,夏天骑自行车去巡找当事人热得浑身是汗,但我懂得在关键时刻一个共产党的职责和作用,几年中通过我审理林业企业清欠案件百余起,为林业企业清收木材货款近500余万元,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常常告诫自己,“自己能为企业的振兴多做点事,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对得起自己神圣的职业,对得起党,对得起林业企业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

我不但在时时处处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经常教育身边的干警,执法的公正与断案,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办铁案上,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一种对人民对事业对大局负责到底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去帮助,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温暖和威严,无论遇到案件多么复杂和遇到什么样情况,只要我们有耐心和韧劲,正确运用法律,一切矛盾都能案结事了,社会才能享和稳定。

三、融情于法,一心一意为人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共产☆www.shubaoc.com☆党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做怜贪惜弱之事,以此提高“亲和力,树立形象”,这是我们这几年来一直遵守的信条,办案中,我常与其他干警一道,一边公正执法,一边为当事人着想,我深深懂得,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基石,便积极抓好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鼓励自己和干警多为当事人着想,方便诉讼,20xx年末一对男方八旬老人和一女方七旬老人因家中儿女对老人经济花销意见不同,又因双方是再婚到一起生活的,在双方儿女的纠葛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女方无奈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和他的儿女也同意离婚。经了解得知,其实双方老人离婚后都不愿意随任何一位儿女一起生活,更不愿意拆散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及时下判,而是主动打车将二位老人送回家中,劝说他们先不要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应安下心来认真的再思考。此时身边的同志很不理解,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何必要多此一举,费那么多心没有用。我认真的和同志们讲,我们办案不能以案结为终止,我们应在办案中体查民情、民意。时时刻刻要为老百姓着想,虽然我们多做些份外工作,但为挽回一对老人晚年幸福,在累也是值得的。通过各种渠道,又分别找到了双方老人的儿女,又将双方儿女聚集在一起,耐心的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法析理,讲明做儿女的权力与义务,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儿女改变了态度,最终使老人和好,享和共渡晚年,也随了这对老人心愿。

20xx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冒雨刚到办公室,发现在我们的办公室门口,站着五位中老年妇女,我急忙把门打开,便将他们请进屋来,得知这五名中老年妇女是为邻居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令老人其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原来这位老人生育四个儿女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伴去年因患病去世,至此靠老伴的抚恤金独自生活,今年的5月份不幸身患脑血栓疾病,开始时还能得到四子女的照顾,但近半个多月来,谁也不来看望老人,老人不能行走和自理,近期全靠附近的邻居给予照顾,邻居们感到不是长久之事,便合伙来到法院,请求一个公道,我得知此事后,心情非常焦虑,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当即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并请示提前介入审理此案,院领导当即同意了我的主张,并告诫我,不但要把案件审理好,还要尽一切努力安顿好老人的生活,我随后率领庭室内的两名同志冒雨赶到老人家中,细心了解情况,查清了四名子女的住所和所在单位,并分别登门,用法与情耐心细致的做他们思想工作,并采取了先予执行的作法,中午12点多钟我便将两千元先予支付的赡养费送到了老人的手中,当日下午,在居民委的参与下,在老人家中进行了开庭调解,经过我们苦口婆心的艰苦工作,终于感动四名儿女,按照各自的生活条件达到了和解协议,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在场的旁听群众得到了法律教育,可我和同志们回到家中却已近晚上6点多钟了,虽然我们忍受了饥饿和风雨,身体感到非常的疲惫,但我们心却是暖洋洋的,我们为老百姓又做了一件好事。

四、刻苦学习,勤于钻调

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我敢于大胆实践,善于总结。1994年我通过全国法院业余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20xx年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xx年7月到法官学院参加培训,不断地学习和对法律知识的吸取,为的是把自己从办案型法官向学习型法官转变,业务知识的不断积累,使我在办案中游刃有余,为老百姓、社会提供了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让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加强壮,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昌盛,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我常常结合工作实践,积极的与庭室干警在一起共同研究在审判实践遇到的新型案件,用实际案例钻研司法理论,边学边干,勤于探讨,带领庭室内干警刻苦学习,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我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多年来,无论是上级组织的评庭,还是法律文书写作,都在行业评比中取得了好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州优秀审判长。优秀法律文书写作。得到了林业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由于我和全庭全体干警的努力,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庭室,我本人 20xx年3月被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xx年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法委评为优秀干警。

有关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三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58件,判处刑事罪犯83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598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区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故意伤害、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盗窃、集资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208件,判处罪犯349人。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15件28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件,判处罪犯16人。继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免刑、管制等罪犯240人。同时,不断扩大刑罚的宣传教育力度,公开审理了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扩大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905件,解决争议标的2.73亿元。坚持平等保护、服务发展的原则,依法审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险、股东权益纠纷及股权转让等案件603件,解决争议标的8336万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妥善审理了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案件1203件,着力将家庭这一社会稳定基石加固筑牢。妥善化解涉农纠纷,审结了土地流转、农业承包经营权、生产资料买卖等案件16件,依法促进了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及时审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435件,采取先予执行医疗费、诉前保全肇事车辆等措施,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多途径解决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服判息诉。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2086件,调解率达71.8%,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58件。去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案件,经协调和解、撤诉处理87件,较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0件,对其中106件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有效地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同时,积极开展上门普法和司法建议活动,为环保、气象、残联等执法单位进行法律讲座和培训11次,向有关部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6份,向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印送行政案件审理审查报告5份,依法规范了行政行为。去年,通过发挥行政审判作用,为我市的信达广场、老货运广场、解放路北段等地顺利拆迁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服务,促进了城市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执行工作,缓解执行难题。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28件,执结率为95%,执结总标的为5400余万元。继续巩固“无执行积案法院”成果,开展消极执行、拖延执行行为的专项治理,强化执行联动措施,全面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通过采取扩大财产查询范围、追加被执行人、限制贷款、融资、高消费、出境等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成功执结了47件典型规避执行和涉民生案件,依法对15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对20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进行“黑名单”曝光,有力地打击了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去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案件306件,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71.5%,依法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强化为民司法,保障群众权益

完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发挥立案信访大厅“门诊式”一条龙便捷服务机制,化解简易纠纷290件,电话、邮寄等预约立案63件,方便了群众诉讼,促进了矛盾的快速化解。与陕西法院公众服务网和12368便民服务热线有效对接,使案件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查阅生效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拓展了司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发挥“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和“一村(社区)一法官”便民服务功能,利用法官工作室,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放司法便民宣传手册3万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2600人次,使司法为民的基层服务平台更加顺畅、方便。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380件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缴诉讼费150余万元,为困难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50人次,联系法律援助律师97人次,使普通百姓真正享受到了法律的关怀和公正。

强化能动司法,促进管理创新。发挥金融巡回法庭、葡萄园区巡回法庭以及交通肇事和医患纠纷巡回法庭等各类专业法庭的作用,实行定向专门服务,机动灵活快速地化解矛盾。去年,通过巡回法庭共审理、调处交通肇事、医患、农村集资借款等纠纷160余件。发挥“少年审判庭”的优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庭前调查、庭中审理、庭后帮教等措施,尽可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发挥庭审的教育作用,对4件典型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邀请全区科级以上干部和重点岗位干部全程旁听,以案说法,警示和预防职务犯罪。发挥诉前调解的功能,对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40余户出租车主状告渭南市好运、万通、大众等八家出租车公司营运管理权之争,积极采取沟通协调的办法,最终将此纠纷妥善化解,防止了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狠抓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以化解信访积案为重点,以加强源头治理为根本,对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清仓见底、一抓到底”。积极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在依法实现诉访分离、规范办理流程、完善退出机制、开展司法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集中化解涉诉信访案件活动,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实行领导包案、法官带案下访、思想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因案施策、因访施治,成功化解了双王村三组与陕西陆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崇凝六组门面房等一批有社会影响、多年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促进了涉诉信访工作的大幅度提升。去年,共处理各类来信来访700余件次,化解上级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40余件,确保了重大假日、会议期间信访态势的良好运行,进京访、赴省访和重复访等问题有了明显的改观。

三、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跟踪反馈剖析制度,坚持案件质效情况逐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全年评比,实行动态监控案件评估指标机制,提高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推进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常态化,在强化精品意识的基础上,评查裁判文书885份、庭审176个,评选出优秀庭审和裁判文书15个(件),增强了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去年,我院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案件审执结的良好平稳态势,无一件超审限案件,无一件错案,无一件媒体曝光案件,各项审判指标均居全市法院前列。

加强信息建设,强化公开意识。围绕“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的思路,按照省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我院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网络管理中心,建成了上联省法院、下至基层法庭的专线通信、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的法院专网,全方位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政务管理等功能,启动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整合执行资源,全面提高信息化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发挥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引领作用,搭建公开平台,扩大公开范围,健全公开机制。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新受理案件全部同步录入案件信息,发放司法公开告知书7665份,网上视频直播庭审20件、图文直播5件,扩大了公开的效果。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3779件,公开率达95.4%,位列全市法院第一。设立法院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博客和网上投诉平台,定期发布法院重大审判信息,回应群众诉求和投诉。积极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新选任55名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增加至79人,全面实现了陪审人员的“倍增计划”。定期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专院校学生及社会各界群众800余人(次)走进法院,“零距离”参与法院庭审活动和了解法院,提高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积极开展“审判进校园”和“青春与法律同行”巡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以案说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去年,共组织各类法制讲课、典型案件宣判20多场次,受到了全区师生的普遍欢迎。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

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四风”问题,认真搞好规定动作,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开门搞活动,通过座谈调研、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共6类24项,并设立台账,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一划号销账,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深入坦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班子的团结,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公仆意识,通过党员法官亮身份,组建党员义工服务队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升了党员的向心力。去年,在班子成员中深入开展了“办理一起案件、化解一起涉诉信访案件、联络一名信访当事人、包联帮扶一名困难群众”的“四个一”活动,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不断深化司法廉洁意识教育。按照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的“四严”工作方针,狠抓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司法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四治理”主题活动,向全院干警制作发放禁令卡,明确提出八项纪律要求,自觉抵制诱惑,形成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态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司法廉洁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廉政监察员、司法巡查、主动接受监督等制度,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监督,构建“竖到底、横到边”的监督网络,防范和化解岗位廉政风险。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保持对各种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态度,深入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从严整顿院风院纪,建立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对庭审活动、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去年,因纪律作风问题,对六名法官干警进行警示训诫,司法作风得到进一步转变。

民商法博士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篇四

1、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

2、土地征收立法研究

3、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4、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5、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

6、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与立法比较研究

7、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8、论英国对诽谤的法律规制

9、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10、着作权转移规则研究

11、登记对抗下的物权变动及其对抗性问题研究

12、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

13、音乐作品及其权利研究

1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障碍与重构

15、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研究

16、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

17、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比较研究

18、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

19、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20、住宅小区业主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

21、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研究

22、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研究

23、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冷却期制度研究

2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

25、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应用

26、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27、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

28、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

29、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30、私法自治视域下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31、知识产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

32、信用评级机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33、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34、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35、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

36、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之关联

37、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39、隐私的限制与保护

40、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41、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42、FIDIC合同条件适用性问题比较研究

43、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44、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45、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46、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机制研究

47、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48、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49、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50、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5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经济法规制研究

52、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53、公序良俗原则比较研究

54、应收账款商事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55、我国遗产信托法律制度构建

56、英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57、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58、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

59、人格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60、数字网络技术背景下着作权法的困境与出路

章程教学模式宣言通知 篇五

诗歌三字经批复辛弃疾了致辞试题笔记:注意事项课标感谢信入团申请:教学法模板助学金:先进事迹规范古诗概述离职报告,说课稿寒假作业起诉状广播稿了节日建议书影评组织生活会了自我介绍公益广告,简报承诺书。

有关民商法毕业论文 篇六

20xx年,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4972件,审结37070件,同比分别上升22.5%和25.4%;其中,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7552件,审结6579件,同比分别上升30.7%和22.5%,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围绕我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涉“两重”案件月通报制度,妥善审理一批在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以及涉政府机关等案件。先后与包钢集团、一机集团等支柱型企业召开研讨会,邀请经济管理部门和非公企业代表进行座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认真做好北梁棚改后续服务工作,推广先进经验,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参与“十个全覆盖”惠民工程,全市法院选派46名干警深入基层一线,担任驻村党支部书记和驻村干部,得到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认可。按照自治区政法委和高院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调查评估工作,历时近3个月,已完成涉案6省区林地总面积60%的调查,为该案资产后期处置奠定基础。全市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共向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132件,收到反馈回函81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推进平安包头建设。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615件,同比上升6.2%,审结2248件,同比下降1.9%,判处罪犯2533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319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针对涉毒犯罪高发的态势,坚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审理毒品犯罪案件299件,同比上升15.9%,判处罪犯409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大力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特赦案件的审查,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1576件、特赦案件31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对2件案件的3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认真落实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和判后回访制度,成立全区法院首家未成年人心理援助辅导基地,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市中院审理了涉案冰毒达40余千克的谢建葵等5人贩卖毒品案,自治区发改委原正处级调研员富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巨团行贿、诈骗案,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岳云晓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故意损毁会计凭证案,以及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公司、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公司合同诈骗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三是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市法院切实坚持民商事审判“六个原则”,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调节社会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23705件,审结19810件,同比分别上升17.9%和22.3%。坚持司法关注民生,依法审理涉及房屋拆迁、土地承包、侵权赔偿、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2695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情理法并重,妥善处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及家庭财产纠纷案件3379件,有效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睦。坚持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合同纠纷案件12875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258件,涉案标的18.6亿元,依法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大力加强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的保护,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72件,有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民商事案件总量大、增速快的现状,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衔接,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中院就房产买卖、保险合同、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及农村信用社金融纠纷等案件进行专项调研,有效解决类案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全市法院司法尺度统一。

四是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准确把握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受立案登记制改革影响,行政案件激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08件,审结286件,同比分别上升142.9%和86.9%;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3件。继续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昆区法院、九原区法院、达茂旗法院为试点法院,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因素的干扰。强化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3.6%,有效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案件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27.9%,切实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出台2014年行政审判白皮书,积极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深入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专项调研,调研报告和建议受到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五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1285件,同比上升21.4%,执结8280件,执行标的27.4亿元。认真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最高法院平台曝光“老赖”2557名,在《包头日报》和包头文明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批668名,有75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结标的1880余万元。继续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共限制被执行人出境446人次,限制乘机1250余人次,司法拘留186人。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有14名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扎实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活动,全市法院13件案件全部执结,执结标的2873万元。开展农民工工资集中执行活动,执结相关案件21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313.7万元。市中院与市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有效推动我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依托最高法院平台,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下级法院纵向联网,与多家银行横向配合,实施查询、冻结、划扣7398次,有效控制被执行人存款8113.7万元,极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继续推行淘宝网模式司法拍卖改革,上网拍卖789件次,成交68件1.8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447万元,走在全区法院前列。市人大会连续两年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评议,市中院专项报告两次测评结果均为“满意”。

一是加强立案窗口建设,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市法院大力加强软硬件投入,全部建成了集立案登记、诉讼引导、费用缴纳、财产保全、司法救助、网络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标准化诉讼服务中心,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市中院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研究制定《立案登记实施办法》,建立了立案工作院领导带班、法官轮流值班等工作制度。自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全市法院新收诉讼案件23884件,同比上升29.5%,有效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全市法院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认真落实院长接待、法律释明等工作制度,努力解决涉诉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坚持诉访分离、依法终结的原则,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案件和一批疑难信访老案得到妥善化解。市中院开通网上信访通道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接收网上信访案件30件,与最高法院预约开展远程视频接访36件次,有效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

三是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审判工作效率。认真落实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制度,积极推行电话预约、网上立案和电子送达等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进行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组织和巡回审判点的功能,开展巡回审判1320余次,为偏远地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积极推进小额案件速裁机制,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5.1%,有效提升审判效率。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全市法院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297.9万元,为刑事被害人、危困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88万元,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包头法院阳光司法网”功能,公开案件流程信息23403件、裁判文书14781篇;在政务网站发布工作动态、案件信息7480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10224份,有效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新媒体,通过发布官方微博、微信,进行庭审网上直播、室外led屏公告等措施,努力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6次,新闻通报会1次,发布微博3526条、微信55期272篇。包头中院官方微信影响力在全国法院系统位居前列。

二是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工作质效。认真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院庭长办案制度,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继续深化司法工作标准化活动,组织庭审观摩42次,对3113次庭审和18127份裁判文书进行专项评查,切实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认真落实审判管理例会制度,下发各类管理通报74期。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全部庭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刻录光盘,有效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实行案件节点控制和审限跟踪,开展结案集中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以及隐性超审限等现象。

三是坚持先行先试原则,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市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昆区法院、九原区法院、土右旗法院和卜尔汉图法庭、麻池法庭、美岱召法庭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法庭。各试点法院采取重新设置业务庭、实行均衡分案制、审判团队负责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审判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内蒙古是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包头市法院被确定为综合改革试点法院。为积极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市中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了包头中院《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和《员额内法官选任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将在自治区高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是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努力改进自身工作。认真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对一”联络机制,通过寄送《鹿城法苑》工作季刊、人民法院报,发放征求意见函、开通短信平台、建立微信群等形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和监督载体。全市法院主动走访代表委员1345人次,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座谈297人次,旁听庭审、监督执行33次274人。认真对2012年以来各级人大交督办案件进行梳理,就市人大代表关注的10件个案向市人大进行了专项汇报。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29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编发舆情报告198期,办理“大法官留言”案件15件,及时倾听和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是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按照市委统一部署,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研讨会3次,深入开展谈话谈心活动,查摆“不严不实”方面突出问题249个。深入开展“严纪律守规矩、转作风敢担当、重实干树形象”专项活动,进一步改善司法作风。积极开展党员领导干部示范抓引领工作,深入联系点27次,进行工作调研和政策宣讲,努力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是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先后举办民诉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九、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等多期专题培训班,有效提升法官对新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通过加强对一线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政务人员的分层次培训,有效促进司法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组织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和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升警务保障工作水平。举办20xx年全市法官论坛,将优秀论文和裁判文书汇编成册供干警交流参考。全市法院参加上级培训48次450余人,法官队伍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明显提升。

三是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通报违法违纪案例,用身边事、身边人教育干警,切实增强警示教育的效果。市中院出台严肃审判纪律16项铁规禁令,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开展廉政回访,实现廉政监督的全覆盖。认真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开展工作纪律、司法作风、公车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等专项检查27次。市中院办结信访举报案件186件,全市法院有22名干警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等纪律处分。

一年来,全市法院有18个集体和36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市中院涉农金融案件审判、涉诉信访、司法调研、司法统计、网络宣传等多项工作受到最高法院和自治区高院表彰。土右旗法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模范法院”。各位代表,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力监督、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干警,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和改革关键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相互叠加,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毒品犯罪、民间借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及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数量上升幅度明显。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入法院,进一步增加了审判工作难度。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业务素质、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个别案件还存在程序瑕疵、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部分干警司法作风不正,“六难三案”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司法环境还不理想,个别当事人躲避送达、恶意拖延诉讼、进行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工作强度和职业风险的增加,法官待遇偏低的问题日益凸显,人员流失较为严重,案多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法官工作压力明显增大。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认真进行剖析,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此,也恳请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物业管理协议助学金 篇七

任职表态发言检测述廉决心书了体会主持词短语汇报,合同李白,发言稿讲稿发言褒义词:贬义词三角形举报信写法,仿写典礼范本随笔歇后语:报告奖学金模板;资格考试仿写广告词:闭幕词顺口溜现实表现。

优秀信息管理博士论文题目 篇八

1、网络信息生态链价值管理研究

2、高校科学数据管理研究

3、网络民意表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4、异构无线融合网络中无线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5、云计算环境下动态资源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6、基于G/S模式的三维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平台研究

7、数字图书馆内容管理开源软件应用与评价研究

8、基于ERP系统的供应商成本管理研究

9、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10、面向用户服务需求的云计算管理机制研究

11、基于声望的信任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12、面向政府危机决策的信息管理机制研究

13、民国时期报业管理学术思想研究

14、高校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研究

15、基于WEB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16、基于B/S模式的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17、学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研究与实现

18、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9、计算机机房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20、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21、基于UML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22、山东科技大学教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3、虚拟样机协同仿真平台的数据/模型管理技术研究

24、基于设备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25、基于SNMP的网络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6、高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分析和模型研究

27、新型电动汽车锂电池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

28、基于C/S与B/S混合结构的教务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

29、软件开发项目管理研究

30、基于SNMP的数据采集及性能管理的研究

31、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及其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中的应用

32、高校网络招生管理与分析系统的开发研究

33、基于UML技术的高校招生管理系统设计

34、高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5、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研究

36、基于Web的网络管理系统

37、基于元模型的信息资源管理技术研究

38、我国广电产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员工忠诚的实证研究

39、基于CMM软件项目质量管理的研究

40、个人知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41、基于知识管理的图书馆绩效评价研究

42、E-learning环境下大学生个人知识管理的实施策略研究

43、高校危机传播管理的媒体策略研究

44、矿井水文地质信息管理与水害预测系统

45、基于B/S结构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6、超市商品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7、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8、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49、基于Eclipse的图书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50、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 篇九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方法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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