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世界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精选5篇】

2024-01-18 1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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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 篇一

【摘 要 题】文化遗产保护

【关 键 词】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立法建议

【正 文】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关注始于九届全国人大。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开始就有关问题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及专家学者 的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参考我国云南、贵州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到2003年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6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 ,该《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 程。《草案》共7章60条,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 和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本文拟将《草案》与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云 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剖析《草案》 的主要特点,并提出有关商榷意见。

一、《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国家文化财产的根本性法律,它的保护范围 非常广泛,涵盖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 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大类[1](P18)。韩国于1962年颁布的《文化 财保护法》受日本影响很大,文化财被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 文化财这四大类[2](P437),可见它也是一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法律 。与日、韩两国不同,由于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是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的基本法律,所以只能实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立法的保护方式, 即物质文化遗产由《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即将出台的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调整。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 化遗产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譬如,戏剧的道具服装、音乐的乐器、手工艺的制成品、 宗教仪式的场所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的承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 化的物质证明。所以《草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兼顾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 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 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 、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 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 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其中(1)至(4)项指非物质文 化遗产,(5)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为避免与《文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发生交叉, 《草案》第59条规定:“已被确定为‘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的保护,适用《文物保护法》。”

云南、贵州等地的地方法规虽也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物质文化遗产为辅, 但没有突出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相关性”这一重要特点。譬如,《云南省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 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 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 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 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 、文献、谱、碑、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 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艺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其中的(4)、(5)、(6)项调整的都是物质文化遗产,第(8)项也涉及到物 质文化遗产,立法者实际已将许多本该由《文物保护法》调整的遗产类别纳入了这个地 方法规的保护范围。

(二)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存留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极为庞大,品种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 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旅游部 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等,仿佛谁都可以是主管部门,但实际却没有一个是真正的 主管部门。这样既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更容易产 生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的问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 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基本法律直接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国务院的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 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但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设置一个像文物局之于文物 管理、版权局之于版权管理那样的专门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究竟哪一个部 门是“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该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根据国务院 的这个行政法规,各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继续语焉不详,有的则作出了进一 步明确。如《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 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 发展的相关工作。”

对这种状况的改变始于《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法规开始明确由县 级以上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第6条)。《草案》吸 收了云南、贵州地方法规的宝贵经验,在第6条中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 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 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这样一来,如果此《草案》获得通过的话,县级以上 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将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成为主管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项目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2条第2款);2.负责制定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工作的规划(第11条);3.拟定地方级和部级保护名录(第14条);4.批准命 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第17、21条);5.受理 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的维权申请,并可提起诉讼(第31条);6.审核外国团 体或个人到我国境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专项考察(第35条);7.建立传承人档案 ,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第41条);8.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第6章法律责任) 。

(三)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 篇二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全国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了相应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如组织实施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工作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机构和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遗产普查过程中能够收集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这一优势,使其必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2 全国各级档案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很多档案部门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并将其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档案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方面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有了全方位的保障。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江西特色艺术档案,同时,为了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该馆利用档案馆藏,整理出了大量“弋阳腔”、“青阳腔”等古老剧种和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等。

3 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既有档案的性质也具有文物的属性。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实践中,一些实物档案(也称为“文物”)实际上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艺术馆中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博物馆、艺术馆等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主体。博物馆在文物修复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很多受损严重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可以得到很好的修复和保存;艺术馆则肩负着搜集、整理民间艺术遗产以及进行艺术创作的职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搜集、整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杨家埠木版年画部级传承人杨洛书先生曾向国家博物馆捐献的50余块明清年画画版,不但是反映杨家埠年画发展史的珍贵实物档案,也是重要的历史文物。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都来源于传承人的口头叙述或文字记载,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体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传承人承担着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丰富的档案资料有助于传承人各种传承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比如,传统音乐的曲谱、传统美食的烹饪方法等,传承人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他们才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中去。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范文 篇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原则;现状;措施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在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记忆的根本,是民族文化的灵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的相关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在管理上却存在各种问题,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这一问题展开讨论,通过陈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概念和意义,分析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困难,来探讨解决的方法及策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案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当重要。档案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及时建档原则

档案工作的前提是档案的存在,及时建档是档案工作的根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势不容乐观,正如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所说:“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做好及时建档工作要做到:第一,依项建档。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大的地方特色性和地方保管性,这就要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时要注意区分科学,分项合理,准确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宗,对零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有序化、科学系统化整理,确保其全宗的完整和不可分割。第二,分级建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过程中,其次要遵从档案工作原则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三,抢救性建档。我国是多民族大融合的、地域广阔的国家,文化多元性非常强,文化分布也很散,每个不同地域都存在具有当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

(二)系统有序原则

全宗是档案所特有的划分单位,档案全宗要求同一全宗不能分散,不同全宗不能混合。故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同样要保证档案全宗的不可分割性。这就需要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有序的原则。系统有效原则就是对出去零散状态的档案进行整理时要通过科学的分析,从档案来源、形成时间等方面进行整理、分类、排列、编目等,使之有序化,条理化。

(三)真实完整原则

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年代一般比较久远,到当下会形成数量浩繁的档案材料。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过程中要考证档案的真实和完整程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全面、不完整、不系统

我国地大物博,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建档,与之有关的文件、资料被零星的存放在不同机关或者个人手中。

(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

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档的法规,使得档案工作中存在许多无法可依的困境,阻碍了档案工作的有效进行。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买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情况。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档案是国家的财富,档案工作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以政府为主。由于一些部门单位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或者是虽然重视但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是毁灭。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社会共有的财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

(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立法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活动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我国人大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将出台。同时,《档案法》自1987年颁布以来,作为档案事业的基本法,为档案事业提供法律的准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兴盛,《档案法》还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契合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从档案馆角度出发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内容丰富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档案馆要积极参与到这样一个以政府挂帅、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与文物局、博物馆、图书馆合作参与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领导小组中,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档案馆的作用。

其次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途径和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来源复杂。所以档案馆要树立开放创新意识,因时因地制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区域性,针对不同情况,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收集工作。对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要参照以《档案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接受进馆;对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要积极鼓励提倡档案拥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递交,在必要情况下,对档案进行购买,以一定的资金付出最大程度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收集进馆。

(三)从群众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档案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浩繁的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兼具地方特色性和保管分散性,依靠群众的力量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最行之有效的途径。档案来自于人民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档案的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提高群众的档案意识是发展档案事业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尽可能地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要通过办展览、上电台和网络传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鼓励和争取各方面力量参与到保护中来。比如,安徽省歙县百姓自发组织“跳钟馗”来庆祝端午节,通过举办节日活动来收集和完善关于端午活动的实物档案。另外,一些大姓家族积极修订家谱,从自身出发完善徽州地区的谱牒档案文化等。这些活动的开展,使人们的档案意识得到较大提高,进而也起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作用。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篇四

今年2月26日,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28日、3月1日分别召开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2月底至3月上旬,我委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赴杭州和湖州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3月16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其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如“三雕一塑”(东阳木雕、黄杨木雕、青田石雕和瓯塑),享誉海内外。作为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如何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保护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工作不平衡。不少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领导对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较为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有的甚至在未实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二是资源流失加快,传承后继乏人。近年来,有些团体和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转让出卖,以谋取私利。不少境外人员也以各种名义到我省各地,搜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造成民族民间文化珍品流失境外。同时,部分传承人的生存状况较差,特别是一些身怀绝技的老艺人年逾古稀,后继乏人,使得这些独门绝技随着老人的离去而失传灭绝。面对现代化物质生活的改变与市场的冲击,民族民间艺术的消亡速度正在加快。三是立法滞后,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由于缺少相关的制度规范,我省不少地方的保护工作仅仅停留于文化行政系统的部门行为,尚未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保护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大部分市县保护和管理力量较为薄弱,经费投入较少,一些地方连整理抢救等基础性保护工作都难以开展。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责和保护措施,以进一步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等省区已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极大推动了当地的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广东、安徽等10多个省区也将相继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及时制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加快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保护和利用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较好地总结了多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保护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在调研中,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表述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5]18号)的提法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合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应再作斟酌。为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保护范围,建议将该条第一项、第六项分别修改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和“与上述表现形式相互依存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二、关于保护职责和保护经费。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明确政府职责,强调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更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用途可适当扩大范围。

三、关于名录和继承。建立名录体系和确定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核心制度。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多依靠口授身传,应积极鼓励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传承活动,以进一步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人制度,这也是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不同之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传承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另外,该章第十五条关于确认传承人或者传承单位资格的规定不够严谨,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

四、关于特别保护措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命名民间艺术之多。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在生态保护区内除了要保护好群众广泛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外,还需要保护好与传承活动相关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这些都需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经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同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命名民间艺术之乡的相关条件和程序,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追回,并作出处理。”在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行为种类很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才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破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罚。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行为不应只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另外,该条款与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内容不对应,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篇五

一、高度重视,部署得力

我局对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十分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分工,各县也积极做好相关策划、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制定了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在活动中各县把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头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精力上加大投入,创造条件,确保文化遗产日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州各县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合本地实际,拿出了各自富有特色、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为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圆满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乡镇领导对今年的“文化遗产日”也非常重视,积极给予配合,确保了“文化遗产日”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主题突出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主题,我局十分注重在策划、创意上下功夫,站在发展的新高度,按照“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要求,围绕主题,加强立意和策划,广开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了融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为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系列宣传活动,增强文化遗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在活动期间我们着力开展文化遗产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文化遗产知识。文化部门在城镇街道放置了20多块有关文化遗产和第一批部级保护名录和省级保护名录单位的展板,内容涉及我州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各级文物保护点,有文字介绍,有图片展示,有音像资料,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在全县主要街道、文物景点设置、悬挂了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展板、标语和横幅60多条,发放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知识问答》等宣传单10000多份,工作人员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有关知识进行现场讲解并答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演)30多场和文化遗产知识讲座10多场、吸引了大量群众的观看和参与。为增强宣传效果,福贡县还组织民间艺人到宣传现场展示传统歌舞表演,吸引了众多民众争相观看。为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宣传教育,贡山县邀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教育,受到了师生的欢迎。“文化遗产日”期间全州共服务群众5万多人次,整个活动进展顺利,安全有序,成效显著,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影响广泛,效果良好

几年来的“文化遗产日”,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全州文化系统准备充分,活动安排科学合理,组织运作周密,保护措施具体,公共文物单位业务素质与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得到明显增强,提供更加方便和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群众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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