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民间借贷起诉书通用5篇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这里是编辑帮大伙儿找到的民间借贷起诉书通用5篇。
民间借贷诉讼状 篇一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___元及利息(暂计至___年___月);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___年___月___日向原告借款___元,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
但被告不守信用,期满后一直未还款,且一拖再拖,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无理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具状人:
xx月xx日
民间借贷诉讼状 篇二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其中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的利息为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x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载明相应款项的《借据》,约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
原告认为,本案的《借据》是在原告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偿还借款xx元。因原、被告
民间借贷起诉书 篇三
20x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东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东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东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具状人(本人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状
原告人:夏××,男,38岁,汉族,××县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宿舍。
被告人:彭××,男,23岁,汉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组。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199×年10月,被告人声称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钱,别人叫他还钱,他无法还,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一再说会很快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向来待人都是忠诚老实,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怜劲,我去贷款和去好友处借款,凑够了8000元人民币,于199×年10月16日借给了被告(见所附被告的亲笔借条复印件)。数年来,经我本人再三催问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由此,给我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反了道德。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民法典》第75条、第117条等之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有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偿还在原告处借去的8000元人民币。2、支付8000元人民币借款的利息4594、62元人民币(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一)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二)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三)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莆,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2、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首先是自己约定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为由,分_____次向原告_______________借款总共人民币_________
原告: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民间借贷诉讼状 篇四
民事诉状
原告人:夏××,男,38岁,汉族,××县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宿舍。
被告人:彭××,男,23岁,汉族,××县人,农民,住××县××乡×村×组。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和理由:
199×年10月,被告人声称他欠了浙江省某人的钱,别人叫他还钱,他无法还,由此,被告再三要求在原告处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一再说会很快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向来待人都是忠诚老实,看在朋友面上和他那股可怜劲,我去贷款和去好友处借款,凑够了8000元人民币,于199×年10月16日借给了被告(见所附被告的亲笔借条复印件)。数年来,经我本人再三催问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由此,给我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极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反了道德。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民法典》第75条、第117条等之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有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偿还在原告处借去的8000元人民币。2、支付8000元人民币借款的利息4594、62元人民币(注:算至2002年4月13日止)。
民间借贷起诉书 篇五
原告杨某钦,男,汉族,1952年9月6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XX小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夏XX,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某,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政贤一路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叁万元(¥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05年5月9日算至2007年8月28日的利息为¥223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5年5月9日,被告杨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苍梧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钦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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