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通用4篇】

2022-10-25 19:07:29

原告:李(二原告系姐妹)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xx市口区xx街二原告电话帅气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了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通用4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篇一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抚恤金5万余元;

2、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房屋补贴2万余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xx遗产无锡市xx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母亲于xxxx年3月21日死亡,xx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父亲于xxxx年11月17日死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xx。xx已于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无锡市xx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敬礼!

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日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篇二

原告:李女x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xx市口区民xx街

原告:李(二原告系姐妹)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xx市口区xx街二原告电话

被告:董女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商退休职工现住址:xx市口区xx街号2-1-1电话:

第三人:xx省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系公司负责人电话:

住所地:xx市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在第三人处(原xx省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七月十六日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抚恤金5万余元;

2、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房屋补贴2万余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银行存款3万余元;

4、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xx、xx遗产无锡市xx新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母亲于xxxx年3月21日死亡,xx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xx即原告的父亲于xxxx年11月17日死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xx。xx已于xxx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xx。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无锡市xx新村xx号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篇四

原告:李xx女xxx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民权北七街4xx

原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女xxxx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沙龙南街xxx二原告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董xx女xxxxxxx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街xx号x电话:xxxxxxxxxxxx

第三人:辽宁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xx系公司负责人电话:xxx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xx区西北路xx号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辽宁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xx区xx街xxx号xxx”)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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