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状(优秀5篇)

2023-10-26 0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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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范文 篇一

本人祥林嫂,大家都这么叫我,大名吗,没人知晓本人也不知晓。生前曾在周树人先生的故乡鲁镇做事。1924年春,周树人先生亲自为我作传,并广为流传。近一个世纪以来,本人作为封建社会被侮辱被损害的女人,使我进入地府后还是抬不起头来。在这个法制日益健全、新世纪来临的今天,我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将鲁四老爷、婆婆、孩子他大伯告上法庭,兹申诉如下:

被告人一:鲁四老爷。当年,我因生活所迫,实出无奈才到鲁四老爷家做事。可他不仅不同情我,反面唾弃我是个“谬种”,并让我做苦工,那些年的年底,扫尘、洗地、杀鸡、宰鹅,彻夜的煮福礼,全是我一人担当,也没有添短工,又没给我加工钱。想想真后悔,那么廉价就把自己的劳力给出卖了。难道,就因为我是个女人吗?你看如今,不管男女,逢年过节的时候,加班费都是平时的三倍。

被告人二:婆婆。以前我夫君还在世的时候,你对我的态度是那么刻薄,语言又是那么尖锐。自从夫君走了之后,你不仅整天把全部的家务压在我身上,还每天打我、骂我,使我迫不得己才逃离你,逃离村子。经卫老婆子介绍,才到鲁四老爷家做事。可不到几个月,你就叫人来抓我,还把我几个月的血汗钱全部拿走,而且擅自将我许给贺老六。他不仅老得可以当我父亲,而且还住在那深山野坳里的。你不就是想多拿些聘礼,好给你二儿子娶媳妇吗?你的心也太狠,让一个女人从此走进了不幸的深渊……我是女人,你不也是女人吗?女人为什么也要害女人呢?

被告人三:孩子他大伯。当贺老六死去后,我真的是伤心到了极点,我想死,我想早日脱离这凡间的疾苦。可我又不能死,因为我还有阿毛,我死了阿毛怎么办?我只能让眼泪往肚里咽,还好,孩子他爸给我们留了一间房子,要不然,真不敢想,可老天爷还是觉得惩罚我不够,将我唯一的阿毛也夺走了,事后不久,孩子他大伯又来收房子。他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啊,虽然我是女的,我也是孩子他爷的第一继承人,他大伯有什么权力啊,落得我现在孤身一人还要四处飘零,心真是太黑、太绝了,这等不公,我一定要讨回!

以上是我所要状告的三人,请地府老爷公平、公正的对待,早日洗脱我身上的冤屈,另外,还有一个不情之请:如果我来投胎,千万不要再让我做女人。

申诉状 篇二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申诉状范文 篇三

【关键词】 重复处理行为 不可诉 区别 争议

一、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界定

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施行的《关(www.shubaoc.com)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一次使用了”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概念,第1条第5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从此,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正式进入到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

那么何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人倾向于先将它拆开理解:驳回即反驳回绝,维持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申诉即相对人对已过复议和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则为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综上,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不服申诉请求的驳回,实际上是告知当事人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是对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的维持。

二、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

首先,该类行为是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分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应申请行政行为。出于稳定现有法律关系的目的,行政机关一般对历史遗留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行政终局裁决的行政行为不主动处理,而是由相对人提出申请(申诉)才作处理,驳回申诉的行政处理就是通常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

其次,该类行为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针对相对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法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受理并经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受理并审理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等行政处理决定。而受理并经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就是本文中所指的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第三,该类行为是重复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确定,属于单纯的事实叙述及理由说明,是对原行政处理行为的认可或重申,这是该类行为的表面特征。

三、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第一,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对原行政行为正确性的确认,没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新的法律后果,这是该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类行为仅是重申原行政处理行为,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应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防止滥诉,保障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如果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在事实上取消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

四、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与易混淆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与重复处置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各自所包括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学上的重复处置包括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已核准事项的证明行为、对已处罚者的强制执行等,而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引入变迁形成的新概念,其范围作了限制,仅指“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且其具体情形通常是“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二)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别

第二次裁决,又称第二次裁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第一次裁决(原行政行为)后,在事实与法律状态未有变更的情况下,对相对人重复提出的请求,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并予以裁决,其结果虽然与第一次裁决相同,但仍应视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2.重新审查的结果是否产生了法律效果。

3.重新审查的结果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完整性。

两者行为在概念上固然可分,但是实际操作中则有一定的困难,当难以区分时,应优先认定为第二次裁决,准许相对人提起行政救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合法权益。

申诉状范文 篇四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7)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

申诉状 篇五

5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

——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程序

3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服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5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10日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15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

90日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1年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三、国家赔偿程序

7日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0日

——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3个月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年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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