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状范文(推荐(优秀9篇)

2024-01-26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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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篇一

关键词:财产证据  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 财产申报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时,则由此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这一规定,对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可适用举证责任问题,即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及案外人来讲是否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法院执行不能而需中止终结执行阶段负有限的举证责任。被执行人(债务人)案外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在查明财产阶段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靠自已的力量仍无法获取证据的,这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则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完成。

一、申请执行人财产证据的举证

目前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层次上,我国法律是绝对为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和服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地位不平等,债权人对此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该权利与诉权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一种请求主张,适用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强调执行各种程序公正、程序在先。这就越来越显示出申请执行人举证的重要性。体现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在诉前、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举证。

第一,诉讼保全的举证。一般案件的当事人都能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要求法院保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谈到权利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时均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但并未规定由哪个机构来执行。《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通过实践证明审判庭负责执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要求权利人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实行审执分开,审判员与执行员各负其职,一些该保全的案件因审判员没有告知当事人保全,最后造成执行财产无处可查。(2)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一个债权人申请保全,待多个债权人取得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均申请分配被执行人仅有的已被保全财产。根据《若干规定》第90条,申请保全人保全的财产就不能全部实现。这样就无形增加保全人的诉讼成本,产生对执行工作的误解。(3)保全债务人到期的债权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10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给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和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目前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审判庭就裁定执行。造成财产保全裁定的结果于法无据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定书相互冲突。

鉴于保全的执行,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也就是执行前置。执行人员提前介入 。凡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审判员告知权利人到执行机构办理保全手续,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内勤人员负责编号建档,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执行。这就避免了审执脱节的现象发生。

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在《若干规定》第28条及民诉法第64条、第2款都作出规定。这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发现程序,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把占有、保全或在他控制范围之内的与诉讼有关的书证资料,向执行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法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查报方面,要求债权人申请执行机关强制执行时,除应提交执行名义的证明之外,必须提供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从 另一角度来看,申请人自行提供,这样符合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往往在诉讼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掌握。因此,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在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要求提供其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状态,包括财产名称、种类、性质、地点等情况。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若申请人在3个月内不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也证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由于执行规定对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某种程度上说更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临近执行期限最后时间,申请人必须积极作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工作。否则将承担执行判决无法兑现的风险。

恢复执行启动工作的举证,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这一规定恢复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职权,一种是依当事人申请。但实际操作中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案件只占有一小部分,一般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而绝大部分案件的恢复执行是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才进行,这就要求在中止执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注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然后法院才可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许多人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有一些申请执行人由于不能承担这样的所谓“举证责任”而被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也被轻易的裁定中止或终结,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一些案件申请人是无法靠自己的来举证的,如个人存款帐户帐号,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况且若干规定第28条也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就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提供给法院。这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倡导性条款,因此,应将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区别开来。

申诉状范文 篇二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请予核准。

原告在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4.“申请人”署名栏,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附:

撤诉是指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撤诉可以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的请求,也可以是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而且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言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人,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也可以申请撤诉;②必须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胁迫、动员申请人撤诉;③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目的意在结束诉讼程序,不再要求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宣判,撤诉就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撤诉应在宣判之前提出;④撤诉的后果必须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规避法律。

申诉状 篇三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制度 现状 立法建议

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纠正民事生效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的制度。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救济程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补充性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国都对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甚至苛刻的适用条件,尽力将这种非常救济途径控制在“极端例外”的范围之内。因此,重新审视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现状,对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非常重要。

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现状评析

再审申请时限和处理形式问题。其一,现行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比原民诉法更周全。其二,对审查前的文书送达、提交期限以及法院审查申请的期限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提高了申请再审的诉讼效率。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对再审期限的规定仍存在缺陷。一是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长期限(再审申请权的失权时限)。这意味着一个案件经过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仍然有申请再审的可能,从而导致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受到冲击,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二是对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职权提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因此容易导致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仍会怀着一丝希望转而寻求检察院和法院的支持,不断进行申诉或信访,导致涉诉信访增多。三是两年的再审申请期限过长,对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有一定冲击,使生效的裁判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面临改变的风险。因此,再审申请应该与一般的诉讼时效相区别,以短一些为宜。启动的条件必须严格,不能随意。

审查程序和审查环节问题。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再审司法解释》)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划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个阶段,并明确了审查的内容和方式,有利于再审案件及时结案,节省司法资源。但审查程序的规定仍有不足:其一,申请再审的形式审查的处理结果没有规定,审查方式不公开,会导致申请再审程序的效果受影响。更多的案件采用了径行裁决的方式,没有询问当事人,也没有调卷审查,与当事人沟通较少,往往裁决下来了,当事人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就会引发当事人新一轮的信访维权。其二,再审申请条件过宽,再审申请权容易被滥用。由于大多数的再审申请案件都不收取诉讼费用,没有更多的成本,无疑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鼓励之嫌,导致大量的终审案件转为申请再审案件。

申请受理和审理法院问题。《修改决定》规定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取消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审理法院的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申请再审受理、审查和审理法院的级别,解决了再审难问题,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以及作出公正的裁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受理和审理法院的提级和限缩也存着不足,即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增加了再审申请的成本和不便,也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工作量明显增大,从而导致效率降低。申请再审法院的提级修改,“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让‘原审人民法院’来受理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以纠正自己错误的生效裁判显然是有相当障碍的,但由此却带来了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甚至有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他们不可承受之重,可是《修改决定》似乎并没有能够同时为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完善的对应机制。”①

民事再审事由问题。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仅有5项,《修改决定》将再审事由增加至15项。修改后的民事再审事由标准明确,更重视程序事由,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判的”程序事由具体细化为5项,增强了可操作性。此外,在案件证据方面规定了5项重要的再审事由,其表述比原民事诉讼法规定更准确、更科学,便于实际操作。但是,修改后的再审事由仍存在由于规定过于宽泛而无法把握的情形。有的再审事由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进而会导致再审范围扩大。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等规定在实践中标准不好把握。此外,仍然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弹性兜底条款,会导致原来已经清楚的再审事由再次陷进模糊不确定状态,该款规定使再审事由变成了开放性的,如果就该条款作出扩大性解释会导致再审启动的随意性。

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增加当事人申请抗诉启动再审的权利和途径,在分流法院部分工作量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民事诉讼是涉及私权的裁决,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处分权,规定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太大的职权抗诉范围实在没有必要。笔者建议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可以对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到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选择其一,如此规定可以适当缓解再审申请审查和审理法院的提级和限缩后给上一级法院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通过给予当事人申请抗诉再审的权利,相应减少检察院主动抗诉的范围,检察院仅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保留抗诉,以及对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为由可以提出抗诉,其他事由的抗诉则应通过当事人的抗诉申请来决定。

建立合理的申请收费制度,以制约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的行为。再审申请权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在加以保护的同时,同样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再审之诉基于诉权提起,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权,提起再审之诉的当事人是再审程序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启动诉讼程序所需的必要费用,即诉讼费用。②笔者认为,申请再审的费用标准比照原审标准减半征收为宜。至于负担原则,应按过错原则来决定费用分担,如果再审申请裁定驳回而没有进入再审,或再审后维持原判的,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费用;如果由于法院原因主要是程序上的错误导致再审的,则当事人所交纳费用如数退回;如果是对方当事人的错误造成再审的,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费用。

适当限制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提起。除了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况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种也应受到限制:一、对于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甚至不能翻悔,原则上不能申请再审,除非调解书的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二、建立不上诉的失权(再审申请权)制度。当事人可以上诉的案件没有按时上诉的,裁判生效后,不能申请再审。此外,对案外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应有特殊程序规定,其申请事由主要是有证据材料证明裁决损害其利益的,应允许提起再审,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状 篇四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申诉状范文 篇五

本人祥林嫂,大家都这么叫我,大名吗,没人知晓本人也不知晓。生前曾在周树人先生的故乡鲁镇做事。1924年春,周树人先生亲自为我作传,并广为流传。近一个世纪以来,本人作为封建社会被侮辱被损害的女人,使我进入地府后还是抬不起头来。在这个法制日益健全、新世纪来临的今天,我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将鲁四老爷、婆婆、孩子他大伯告上法庭,兹申诉如下:

被告人一:鲁四老爷。当年,我因生活所迫,实出无奈才到鲁四老爷家做事。可他不仅不同情我,反面唾弃我是个“谬种”,并让我做苦工,那些年的年底,扫尘、洗地、杀鸡、宰鹅,彻夜的煮福礼,全是我一人担当,也没有添短工,又没给我加工钱。想想真后悔,那么廉价就把自己的劳力给出卖了。难道,就因为我是个女人吗?你看如今,不管男女,逢年过节的时候,加班费都是平时的三倍。

被告人二:婆婆。以前我夫君还在世的时候,你对我的态度是那么刻薄,语言又是那么尖锐。自从夫君走了之后,你不仅整天把全部的家务压在我身上,还每天打我、骂我,使我迫不得己才逃离你,逃离村子。经卫老婆子介绍,才到鲁四老爷家做事。可不到几个月,你就叫人来抓我,还把我几个月的血汗钱全部拿走,而且擅自将我许给贺老六。他不仅老得可以当我父亲,而且还住在那深山野坳里的。你不就是想多拿些聘礼,好给你二儿子娶媳妇吗?你的心也太狠,让一个女人从此走进了不幸的深渊……我是女人,你不也是女人吗?女人为什么也要害女人呢?

被告人三:孩子他大伯。当贺老六死去后,我真的是伤心到了极点,我想死,我想早日脱离这凡间的疾苦。可我又不能死,因为我还有阿毛,我死了阿毛怎么办?我只能让眼泪往肚里咽,还好,孩子他爸给我们留了一间房子,要不然,真不敢想,可老天爷还是觉得惩罚我不够,将我唯一的阿毛也夺走了,事后不久,孩子他大伯又来收房子。他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啊,虽然我是女的,我也是孩子他爷的第一继承人,他大伯有什么权力啊,落得我现在孤身一人还要四处飘零,心真是太黑、太绝了,这等不公,我一定要讨回!

以上是我所要状告的三人,请地府老爷公平、公正的对待,早日洗脱我身上的冤屈,另外,还有一个不情之请:如果我来投胎,千万不要再让我做女人。

申诉状 篇六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47条

3.公告送达:6个月。《民诉》第247条

(二)期限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

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民诉》第252条

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第252条

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意见》第317条

(四)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37条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

(五)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64条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64条

2.不予执行

(1)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诉》第260条

申诉状 篇七

5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

——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行政诉讼程序

3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服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5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10日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15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

90日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1年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三、国家赔偿程序

7日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0日

——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个月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3个月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年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申诉状 篇八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 申诉程序 优化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2010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法治研究》(项目批准号:10JDSZ3047)的研究成果之一,该研究项目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资助。

大学生校内申诉机制是当代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救济路径。200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的大学生校内申诉程序进行了完善,为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的法治化提供了依据,但具体申诉程序设计简单粗糙,离法治社会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相去甚远。有必要引入法治社会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大学生申诉制度,以达到充分发挥校内申诉制度的作用,有效地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并实现对学生权利有效救济的目的。

一、大学生校内申诉的现状与缺陷

1、校内申诉的含义与立法现状: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是指受到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1]。大学生校内申诉,则是指高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要求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制度。原国家教委于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高校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该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申诉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落实的情况也极不理想。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许多学校开始尝试校内申诉程序实践,2005年,教育部修改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大学生申诉制度,并明确区分为大学生申诉的两种类型: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对于校内申诉,新《规定》从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范围、提起申诉的条件、申诉的时效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高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的受理范围包括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如果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则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的优势与缺陷:校内申诉制度是大学生最愿意选择的一种较好的权利救济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校内申诉制度成本相对较小,通过高校与学生之间以相互尊重和沟通为基础的申诉程序的展开,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和处理在教学管理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提供了平台,也更有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内申诉机制可以为师生在遇到争端与纠纷时提供一个理性化的沟通平台,既符合高校学生管理育人的目的,也符合高校内部矛盾自我消化目标;同时,校内申诉制度既可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高校办学自和自治权,校内申诉作为高校内部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权利救济程序,其建立和运作都是依靠高校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本身就是大学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而发生的纠纷,经学生申诉先由高校自己处理,这样为高校提供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更有利于在良好的氛围中疏解纠纷,同时也实现了高校在处理自身教学管理争议上的自治权[2]。当然,目前我国高校校内的申诉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可操作性的规则比较缺乏,例如,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召集者的定位、委员资格、人员构成比例、学生代表比例、自身独立性都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受理申诉的具体流程、申诉结果的执行程序以及学校不履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或不采纳相关建议的法律责任等都完全没有规定。

二、大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优化思路

完善的校内申诉程序应当是未来保障大学生权利的主要救济路径。但是校内申诉制度要真正地发挥作用,还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校内申诉程序,否则,申诉机制也仅仅是停留在法条中的权利,而无法成为学生可以真正使用的救济工具。为此,笔者依照法治社会正当程序理念的基本精神提出以下优化思路:

1、优化校内申诉的组织机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法定的申诉受理机构,各高校也成立了类似的机构以保障学生所享有的申诉权利。第60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是,法条中对人员的规定是非常原则化,没有明确各成员具体的身份与人数比例,笔者建议: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遴选机制,按照“三三制”的比例遴选委员,三分之一为行政领导人员、三分之一为学术人员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还有三分之一为大学生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属于非常设机构,其本身应独立于学校的普通管理机关,这样有利于独立地根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与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三分之一的学生代表应当发挥真正的作用,学生代表来自学生,他们能真正了解学生的处境、学生的困惑以及解决问题的最优手段,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单方面地作出任意的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可以与高校学生部门合署办公,以便受理大学生日常申诉事宜以及组织开展具体申诉活动。

2、优化校内申诉的具体程序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3] 公正有效的申诉操作程序是整个申诉制度最关键的环节,程序性权利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往往也能决定实体权利的正当性,只有尊重申诉学生的程序性权利,高校内部的申诉受理机构才能够理性地作出决定。笔者认为,在高校申诉程序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

一是优化申诉信息公开程序,保证学生充分的知情权。申诉委员会每一项决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要审查和决定申诉案件是否要向师生公开,尤其是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公开。要告知申诉学生有申请不公开的权利,一旦学生自愿接受信息公开,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将有关事项进展向校园广大师生公开。要允许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参与申诉程序,要保证申诉学生有发表不同意见和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机会。

二是优化申诉听证程序,保证学生充分的辩论权。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学生申请举行申诉听证会,听证程序有利于申诉委员会弄清纠纷的真实情况,也可以给其他的师生以一定的教育意义,同时也能让学生充分陈述与辩论,在对等的对话状态下实现了信息的全面公开、理由的充分说明。当然申诉听证应当设立一定的门槛,只有影响到学生重大利益(如取消学籍、不授予学位、重大处分或侵权)的纠纷方可申请申诉听证,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程序成本。在我国,不少学生通过申诉听证程序取得了重要效果,如华东政法大学自2000年3月建立学生申诉听证制度至今,先后就学生违纪处分事件召开了五次听证,其中四次驳回了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原判” [4],疏解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有效避免了一些极有可能引发的诉讼。

三是优化裁判者回避程序,保证申诉受理机构的中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不得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并且做出处分等决定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不得成为申委会成员。校内申诉制度的价值旨在通过相对便捷直接的方式处理纠纷,因此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作为原处分决定的具体作出者必须要参与调查是必要的,但最终应当回避的是原来作出处分的单位中参与处分决定的个人不应当参与到申诉案件的裁定过程中,这样才能保证申诉机构审理案件的客观中立。

四是优化质证与申诉决定程序,保证申诉的处理公正合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原来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进行重新论证,对学生提出的新证据进行重新调查与质证以保证去伪存真。申诉过程必须有全部记录,作出决定不能采用记录以外的事实与理由,做出的决定应当附有裁定事实、理由与具体意见,以及原先有关决定文本。作出决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对于“两可情形”应当遵循“从轻从无”原则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送达并做好有关卷宗存档工作。

五是优化申诉决定执行程序,保证学生权利救济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可以要求原决定部门在限期内重新作出新的决定,超过期限不重新作出决定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变更原处理决定,对该决定原部门必须执行,否则接受学校行政责任追究。这样,既保证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力,同时又给予原处理单位有再次表明意见、陈述理由的机会,平衡了双方的权力,从而为实现学生权利的救济奠定了基础。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学生的权利发生矛盾与冲突,校内申诉的经济性、便捷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使我们更有理由在诉讼之外选择校内申诉程序作为学生权利救济的前置程序,通过进一步优化校内申诉程序,使高校学生真正信任它依靠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校内申诉程序真正切实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2] 尹晓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载《高教探索》,2004年第4期,第25页。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0。

申诉状 篇九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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