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2000字(最新3篇)

2023-11-07 20:06:31

这里是书包范文精心整编的法律案例分析2000字(最新3篇),让您更全面的了解法律案件分析的相关知识。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

摘 要: 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教学的一种重要教学法,而传统案例分析法在差时上容易产生矛盾,难以兼顾时间和教学效果。本文对现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方面进行了改革实践探索,在提高教学时效和教学质量上有了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 现代案例分析法 授课内容 现代教学工具

案例分析法是教学中的一种常用方法,也是法律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重要部分。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常常引用经典案例,通过案例的剖析认知法律条文的应用及相关法律要义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指导,以案例为突破口,实践效果明显,学生接受度高,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也有所帮助,特别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今后从事司法实际工作多有裨益①。传统案例分析法因案例内容多,相关资料复杂,涉及知识点较多,剖析时间长,占用课时较多,而课时有限,时差容易产生矛盾。分析案例的过程往往属于研讨过程,易产生新的问题需要解答,有的甚至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如何用好案例,讲好课程,又控制好时间,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为此,我们对课程内容和授课方式进行了改革实践探索,尝试创建现代案例分析法应用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以期达到明显的教学效果。

一、精造授课内容,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1.精造授课内容。

要讲好一门课程,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授课内容的精造。精造授课内容,我们首先以传统的教学方式安排好课程章节和授课时间,备好授课提纲,精造好案例及相关资料。只有精造授课内容,打好基础,才能走好讲课的第一步。而对于授课过程中重点板书什么,什么地方该分析、什么时候该提问、如何与学生互动等,都应该心中有数。尤其是在精造课程内容时要注意避免落入传统教学的讲-学模式,要根据法律课程的实践性,合理安排书本理论知识、案例资料及问答、讨论等各个部分的时间和位置。比如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不同的问题小情境引入案例和知识点,使案例和书本知识有机结合,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精髓,同时对于理论在实际中的实践有所了解②。

2.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

在精造授课内容时,我们要注意突出课程重点,突破课程难点。以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一课为例,如何讲清其垄断性和公开性就是这次课的重点,而如何理解这两大特征从而了解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则是本课的难点。在对重点和难点有所理解后再看实际中的专利制度如何保证垄断性和公开性的法律实施,是以专利权的申报、审核制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实现的。

在此处我们可以举例微软操作系统的专利权作为案例进行说明,以应用最广泛的操作系统举例,更容易激发学生对于专利权的探究兴趣,增强对于本课知识点的理解认知。事实上,中国所有软件著作权均是按照现行申报制度的技术公开性而产生的,但显然此时举例影响广泛的经典更容易让学生理解,由此可以引申出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探究和思考。显然,这样一门课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授课方式进行,课时超时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并且容易引申太过,导致影响接下来的教学进程。为此,我们做了如下改革尝试。

二、充分利用现代教学工具,扩展课前课后预习思考

1.引入现代教学工具,以多媒体课件等特色授课方式,丰富课程内容和授课手段。

在传统案例分析法中,案例引入和分析、课程板书等都占用大量时间,客观上挤占师生互动的时效。为此,我们在精造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做好课件,把老师授课、学生看课有机结合,把课件刷屏与老师讲解有机融合,把案例分析与媒体呈例相交融。同步操讲,既可提供画面、声音的直观性、冲击性,又可减少因板书和翻阅资料占用的时间,还可因内容丰富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其学习兴趣,增强师生互动的热情。这种以教师主讲、学生主想、媒体辅课的授课方式是实施案例分析法的有效途径。

2.以网络为媒介,抓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全过程,是现代案例分析法的重要方式。

课前预习、课后复习是授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授课方式中师生围着课本进行教学,往往趣味不浓,效果欠佳。为此,我们根据现代学生喜欢网络的特点,利用校园网的强大功能与资源,将课件与相关案例资料上传课程平台,以信息派送的方式提醒学生预习和复习,用有故事的案例网页吸引学生,用有法律条文使用的微课渗透于学生茶余饭后,使知识碎片化,让学生学习自觉成为习惯。

以法律基础课为例。这门公共课程旨在通过教学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以适应依法治国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③。因而涉及的内容多,从法律的渊源、类别等到宪法、各部门法等法律法条,相关知识都有涉及。而作为一门公共课,课时较少,面对的学生更是没有社会经验、没有法律知识甚至没有法律常识的年轻人。学生对一些法律知识理解度较低,需要了解的知识点却很多,授课效果容易平平。而如果大量使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知识,课时又远远不够。我们尝将课程微型化后做成课件,结合一些案例引导学生课余自觉学习、自觉思考,既深受欢迎,又加深、加快学生对这门课的理解和掌握。

比起传统教学模式局限于课堂讲授,这种改革尝试既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将传统教学中消耗大量时间的案例内容和相关引申内容放在课堂之外,又激发学生对于学习的乐趣,由生动、立体的案例将知识碎片化,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更符合法律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理解运用、而非单纯枯燥条文的特性要求。

三、教学并非单纯的教与学,师生之间需要更多的互动

对于学习法律课程的学生而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并不那么容易。传统教学模式的讲授方式中师生是两个对应的个体,老师讲授知识,学生听取知识。课后更多地依靠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而法律的枯燥容易造成学生对学习的厌怠。这是我们在教学中需要引起重视、进行改革尝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不仅要用一个个案例让学生明了法律的精要,更要用无限的师爱照亮学生的心灵。

教师对学生负有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在我们看来,负责的有效方式是爱学生。爱学生,要有足够的耐心浸润学生的心智,才能日见成效,而不仅仅是将知识讲给学生听。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理解、掌握的法律内容十分繁复,需要学习、熟知的法律相关课程难点颇多,如果单纯地死记硬背通常事倍功半。授课方式如果只是照本宣科,就算课件做得好,课程也会乏而无味、死气沉沉。如果把案例变为故事,学生兴趣自然浓厚,但时间苦短,知识点往往讲不完。如何让案例成为明了法律的精要,如何让学生理解立法的宗旨而量准其要义,则是法学专业教师须认真研究的课题。我们做了如下尝试,把一个案例的缘由、过程、事实呈例清楚,把相关法律条文呈于案例分析之上,对于一些经典、热点案例,把法院判文与专家评析相比对,形成一条完整的思考链,让学生通过案例熟知相关法律,通过分析明了其宗旨精要,通过比对辨别实践和思考容易产生的错误。课堂上主讲要点、难点,师生互动解决疑点,课后以网络平台、互动答题加深理解。

四、结语

我们对于现代案例分析法在法律课程中的应用进行了一些教学实践探索,以求解决课程质量与教学时间的时差矛盾,在保证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增强教学效果,让师生都有所得。诚然,我们的改革实践才刚刚起步,探索之路还很漫长,需要更多的实践尝试来调整和完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应用广泛、在法律教学中有着重要地位的教学方法,对于它的研究是一项大的工程,作为青年教师,笔者水平有限,希望广大同仁志士不吝赐教,以便研究探索更进一步。

注释:

①黄永彩。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法学教学的体会[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1993(9).

②李黎明,吴禹达。浅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4(7).

③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应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参考文献:

[1]黄永彩。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法学教学的体会[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1993(9).

[2]薛刚凌,李媛。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3]李黎明,吴禹达。浅析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4(7).

[4]胡斌。案例分析法在法律基A课教学中的应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5]王爱民。试论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J].社会科学家,2005(1).

法律案例分析2000字 篇二

案情: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

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 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

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 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

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

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v^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

此时 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 至2008年12月。

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根据《^v^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 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但注 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到超出多少的问题。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关。

考查双方的经济情况,我们知道原告母亲夏某自1999年起被确诊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根本无能力抚养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这十年间承担着双重的 抚养照顾义务,现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应对原告尽更多地一份责任和爱心。

但同时考虑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 作,收入不高。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对其未免过于苛责,法院判处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 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笔者认为是适当的。

相关法律知识 哪些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为什么关进看守所? 民事纠纷 2、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之前已经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 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 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补齐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抚养费,显然是对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反悔,在协议是自愿、不显失公平情况下 签订的,我们就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此时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我们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shubaoc.com〕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对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协议,再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

法律案例分析1400字 篇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

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

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

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

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资格: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条件:有限公司:(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章程:与设立其他企业不同的是,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订立的有关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它像一个国家的宪法那样,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属于公司的自治性规则。

(四)公司的管理

1、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法定职权的公司非常设性权利机关;

2、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负责公司业务决策;

3、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4、监事会:公司中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五)公司的资本

1、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

最新范文

后进生转化案例【精选10篇】11-08

幼儿园案例分析【最新4篇】11-07

管理学经典案例分析优秀10篇11-07

英语教学案例优秀6篇11-07

师德教育案例【精选6篇】11-07

服务令人感人的案例文章 感动服务的优11-07

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案例【优秀4篇】11-07

安全经验分享案例优秀10篇11-07

反垄断法经典案例范文优秀5篇11-07

刑事案例最新6篇11-06

148 247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