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案例 融资担保案例优秀4篇

2023-11-05 15:24:00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帅气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带来的融资担保案例优秀4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信贷担保 篇一

一、银行叫停国家助学贷款的根本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本是一种信用贷款,根本无须担保,它的目的是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随着高等教育逐步大众化和缴费制度的推行,高校的贫困大学生约占全校学生的25%,特困生占8%。虽然高校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体系,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问题,对广大高校贫困学生来说,最重要、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国家助学贷款。由于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诚信缺失,毕业后不归还逾期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叫停国家助学贷款,高校贫困学生陷入贷款无门的困境。银行在催交无果的情况下,将欠款者告上法庭。2006年8月,中国银行杭州杭海路支行浙江大学4名毕业生,要求归还助学贷款。2006年12月北京又助学贷款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了中国石油大学4名毕业生的真实身份。紧接着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在媒体上对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债务进行催收,涉及4所高校的263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处于冰点。

二、学校要提供培养诚信的环境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学生诚信与否必然影响到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同时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有相当影响力的群体,它能对未来中国的信用环境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是民族精神的精华之一,我国古代教育家、思想家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他把诚信当作等同生死的大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支撑、维持、协调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运转,高校则承担培育诚信的重任。高校要在校园内积极寻找培育诚信的支点,启动“诚信工程”,从教师到学生开展“做诚信人,办诚信事”活动。

教师要践行诚信行动,以身体力行的教化方式给学生一个诚信的模板,做诚信的表率,为建立诚信社会做准备。对学生要开展诚信教育,为学生打造一个实践诚信的平台。特别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懈地追求诚信,促进诚信的养成,把诚信内化为学生的一种习惯和美德。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日渐突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与诚信不协调的行为,高校校园内也存在不诚信的现象,考试舞弊、论文抄袭、借钱不还,欺骗老师、同学、家长等现象触目惊人。有的毕业生对国家助学贷款故意违约,一毕业就无法进行联系,好像在人间消失了,给其他大学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诚信环境形成的过程中起了负面作用,给社会留下了不良印象。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成为当务之急。

高校要建立诚信网络、诚信传播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对大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加强自我修养,积极与不诚信行为作斗争,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的积极引导下,双管齐下,努力营造诚信环境,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要建立诚信约束制度

在商业社会,诚信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它比金钱更可靠、更可贵。社会学家认为,诚信的构建必须依靠制度的支撑,当社会出现不诚信行为时,除了要用道德去滋润之外,更需要制度的刚性介入,才能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国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诚信体系。

1.高校要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从新生入学起开始建立,把大学生的思想行为表现全部纳入诚信档案(包括助学贷款信息),它可以供用人单位监督、参考大学生诚信行为,也可以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提供可靠依据。它是无形的“紧箍咒”,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制约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加大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银行可以与高校联手,共享诚信档案。

2.国家要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个人信用系统就是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密码,与人的生命直接相连,不讲诚信,意味着个人放弃在社会上的所有利益。在中国,每个人的信用记录几乎是空白。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助学贷款作为国内唯一的无担保贷款,要规避风险,能做到的就是完善信用体系。在英国,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非常容易,很多学生甚至一毕业就在国外工作,但英国的银行不必担心他们欠债不还,因为每个英国人生下来都有一个社会保险号码,收入、纳税、申请贷款、领取退休金等全靠它。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并逐渐完备。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其行踪和收入,尽管美国大学生的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极低,信息网络系统有效控制了风险。我国也要加快建立个人信用系统的步伐,化解信用风险,让信用落到实处,为贫困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信用服务。

融资担保案例 篇二

【关键词】 项目 融资 问题 对策

0 引言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在项目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分析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1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专项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BT模式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1.2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招商指导性文本

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专项的标准文本,但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基本上一个项目制订一个招商方案,而很难制订适用于当地各项BT融资项目通用的招商方案,造成审定BT招商方案的周期较长。

1.3 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存在意见分岐

目前,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通常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上述三种意见往往争论不休甚至难以统一。

1.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是否还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目前,我国现行招标、招商方面的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未形成统一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公告可以要求具备施工资质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由于投资人已具备施工资质就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后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均应在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否则就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或地方招标相关规章。

1.5 资金回报

资金回报确定高了,将会增加项目投资工程造价;资金回报确定低了,将影响投资人投资积极性并造成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失败;资金回报是招商人和投资人共同关注的焦点。

1.6 回购资金担保

投资人在参加BT融资建设项目竞投前,需要考察招商人信誉、财务状况和建设项目偿还投资资金来源,更要考察建设项目投资回购资金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以确保投资资金能及时回购。没有回购资金担保或担保无力的BT融资建设项目将不被投资人接受而致项目招商不会成功。因此,回购资金担保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的必要条件,如何确定项目回购资金担保方式是BT融资建设项目招商至关重要的问题。

2 探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工作实践

2.1 深入研究国家有关BT融资建设的相关法规,为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提供法律依据

BT融资建设招商人应依据法规,大胆探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BT融资建设方案;只要不违背国家法规,应允许进行大胆实践、总结;不应以个别项目出现问题而禁止BT融资建设。

在实践中,BT模式招标原则上宜采用公开招商和竞争性谈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例如,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通过公开招商方式,该项目《招商公告》同时在《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http://.cn)、《四川招商政务网》(http://)进行公开。

2.2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参考文本,以规范BT融资建设招商行为

由于我国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只能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单项工程的招商文件,而且每个项目蝗招商条件均不相同,特别是对招商文件的主要条款基本上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反复讨论、会审,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3 探讨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目前,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下面以一个案列说明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问题,案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专业性较强、工期紧的特点。因此,该项目投资人主体资格要求具有资金实力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法人,不接受无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竞投,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时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

2.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

结合我国BT融资建设项目实践,通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已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如果在招商公告无明确要求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时,可视下列情况决定需要或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的施工资质条件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直接施工而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若投资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条件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时,可由投资人组织项目施工二次招标。

2.5 合理确定资金回报

通常来说,如果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专业性强、工程复杂、项目回购资金周期短、项目回购资金前期比例高、当地资金平均融资成本高、国家宏观调控严格和融资市场环境差时,由于项目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充足的流动资金、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强的抵抗经济风险能力,因此此类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提高。反之,项目资金回报应适当降低。

2.6 合理确定回购资金担保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已限止国有土地质押,但可以采用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部分作为回购资金担保。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已实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回购资金担保案例如下: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龙顺家园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BT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0万m2,工程费用投资约3.2亿元,建设工期720天;该项目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特点。该项目回购资金担保采用财政支付承诺和指定地块土地出让地方收益担保组合方式。

3 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对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成败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起关键作用。招商人应通过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实践进行总结、提高,不断探索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的新方案,以满足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树森。BT投融资建设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

[2]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7

[3]王铁军,黄恒学。中国地方政府融资22种模式成功案例。中央金融出版社,2008.8

融资担保案例 篇三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信贷担保 篇四

关键词:担保文化;偿债来源错置;负面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6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15

我国银行业的信贷业务经历了多年“政府干预”的局面之后,关系放贷、盲目放贷的行为目前已基本杜绝,但信贷业务问责制致使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时变得过分小心,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寻找确定的还款来源,导致银行界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贷款决策过分依赖担保物,贷款偿债来源严重错位。

一般而言,贷款的第一偿债来源是借款人未来的现金流,而担保物只作为第一偿债来源的补充,仅在借款人未来现金流出现问题时才启动其还款功能,因此称为第二偿债来源。但在目前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担保物的质量已替代了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一决策要件,只要借款人能提供合格的担保品,银行甚至可以无视第一还款来源。银行这种过分依靠担保物进行决策、偿债来源错位的信贷思维,已经导致其在开展信贷业务的同时不断累积风险,并使商业银行潜移默化地形成一系列消极的放贷习惯。因此,片面强调本金偿还的“担保文化”是“不健康”的,因为这种文化已开始弱化银行对市场应有的判断力,并在担保物价格不断升值的过程中逐步积累风险,这一切都将可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贷“不作为”的负效应

1.偿债来源的倒置影响社会资源高效配置

众所周知,一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使经济增长的成本最小化。而我国作为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家,银行在配置资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到信贷行为上则是指银行把存在于低效率领域的资金集中起来,通过实施对借款人尽职调查与筛选的义务,使闲置资金流向资金高效运作的领域。[1]

但若银行过份强调担保物,甚至以担保物的评估替代对借款人发展前景的评估,单纯以借款人是否提供担保物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那么,银行的经营行为便相悖于“优化资源配置”的经营初衷。对担保物的评估并不等同于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合格的担保物和“资金的高效使用者”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一家高效成长的企业,真正的价值在于它未来的现金流的增长,而不仅仅体现是否有足值的厂房、固定资产或者存单、有价证券等。按资金增值规律来讲,资金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在高效生产领域实现增值之后才能还本付息,而银行根据担保物作出的资源流向决策并不能保证社会资金最终流向高效领域。即银行如把关不严,使信贷资金流向了低效领域,即使银行可以通过追索担保物补偿自身资金损失,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低效配置。

2.抵押品价格与信贷贷金正向反馈机制使银行系统积聚大量风险

抵押物是商业银行为确保本息偿还而要求借物人提供的担保物,一直被银行界认为是“安全”贷款。担保文化的传统思维认为,抵押物在变卖后一般都能保证还本付息,最有代表性的便是住房按揭贷款。这种一度被商业银行视为“黄金资产”的贷款业务从2004年开始得到了飞速发展,而其中的信贷“不作为”的现象十分普遍,以抵押物评估代替借款人评估的做法在行业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由于对抵押物过分倚重,银行对借款人未来还款能力的评价流程仅停留在形式上,借、贷双方没进行面谈便发放贷款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这种被银行视为贷款本息最可靠的保障物并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覆盖本息损失的风险,当房价波幅过大时,按揭贷款的危机便会显现出来。

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的抵押率在60%-80%,中枢值为70%,在抵押物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时,抵押物价格在高价位时所进行抵押物估值并不能完全覆盖本息损失的风险,只要抵押物在价值贬价至抵押成数,银行的贷款本金将被侵蚀。[2]如假设房价为100万,抵押成数为70%,即银行贷款本金为70万,当房价格下跌30%,当前房价仅为70万,万一购房者断供,银行必须出售房屋,即使能顺利变现抵押房屋,还要承担评估、拍卖等一系列费用(约要贷款总额的10%)。如此一来,银行不仅损失利息,而连本金也无法安全回收。可见,当发生借款人大面积违约,抵押物的大幅度贬值极易导致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3.“担保文化“将导致商业银行丧失继续“作为”的能力

就微观层面而言,单纯以担保物来保证贷款的还款来源,此种行为站在安全性角度似乎也无可厚非。本息安全是信贷业务的第一要旨,从短期来看,100%的足值担保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本息偿还的可能性,因此,在信用环境较差的我国市场中,以担保物作为贷款依据可能是一种最简单、成本最低的风险规避方法。

但是,银行竞争力的维持与提高是由长期的工作经验积淀而成的。在规范的信贷过程中,银行必须有所“作为”,即通过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的分析与调查,有效预期和控制贷款风险,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管理能力,这才是商业银行积累经验和提升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而目前商业银行过分强调担保物,致使银行的信贷业务被简化为“放贷”与“收贷”两个行为,而省略掉贯穿于贷款周期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调查监督环节。可以说,这种简化甚至放弃必要的风险识别和信用评估等重要环节的“担保文化”,是以牲牺银行的长远利益和削弱银行的竞争力为代价的,将会使我国银行丧失今后继续“作为”的能力。

二、我国信贷环境与“担保文化”

特定的环境造就特定的行为习惯,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文化”很大程度上是归咎于金融政策、信贷文化以及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等经营环境因素。

1.金融政策导向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为了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化不良贷款和提高资本充足率,都把防范风险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在此背景下,金融法规政策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实施细则倾向于过分强调抵押担保,而对于信用放款则持限制性态度。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与此同时,在某商业银行的年度计划中也强调“贷款方式要求以资产抵押为主,对纯保证贷款或抵押贷款占比未达到70%的,对其保证贷款按基准利率上浮100%执行;抵押贷款比重不达到70%的,按月压缩保证贷款”。

在金融法规政策强大的导向作用下,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实施细则中也明显地贯彻了这一思路,普遍采取贷款责任制,而且对担保信贷业务的鼓励政策也越来越明显,甚至对抵押贷款比例不达标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基层信贷人员必然会选择贷款决策风险最小化的风险规避方式,近年来尽量不发放信用贷款,从而导致过分依赖担保而忽视第一还款来源的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

2.亚洲传统信贷文化的影响

纵观历史,注重担保品尤其是不动产的抵押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银行界的传统。[3]而我国银行业在饱尝专业银行时期依靠行政命令放款的苦果,并且还在为消化遗留下来的不良资产而努力的同时,也发现了担保贷款模式带来的好处。因此,“有担保就是好贷款”的想法已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而当这种思路与做法逐渐成为信贷从业人员所共同遵守与奉行的规则与制度时,其便演变成了一种信贷文化。与行政放贷时期相比,担保放贷也是信贷文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信贷文化不是积极主动的,国内已有学者引用日、韩的教训指出了担保贷款文化的种种弊端,而笔者认为最深远的影响是其对人的行为与习惯的影响。在“担保”信贷文化的影响下,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贷款决策依据的错位,把担保视为发放贷款的充分条件,并且把注意力过分投放在担保物的评估与管理上,当这种偏颇的做法上升为一种牢固的认同和自觉的习惯且成为行业的规则时,便会演变为全行业都认同的信贷行为。

3.社会信用缺失,借款人信息源真实性不高

社会信用化程度低下、借款人信息源真实性不高也是我国银行信贷“担保文化”产生主因之一。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程度都不高,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银行通过一般渠道很难获得真实准确的经营管理信息,与评估现实的担保物相比,对借款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和现金流状况作出科学评价的成本要高得多,银行很难通过实施尽职调查将高效借款人甄别出来。因此,在信用缺失的条件下,借款人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低,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应有的技能评估借款人信息,导致银行不得不放弃这一评价途径,选择成本较低、保障度较高的担保方式。

三、商业银行信贷“担保文化”化解之重――信贷环境的优化

1.政策环境优化

要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过分依重“担保物”的问题是一个从上而下的过程。如前文所述,金融法规对微观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因此必须对相应法规进行修改,货币当局在实施监管时,应把原有的硬性指标约束改为指导性条例。如欧美国家的监管多侧重于指导性,硬性的指标规定较少。因为不同的银行有各自的发展模式、风险偏好和盈利目标,因此各家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偏好也存在区别。因此,货币当局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监管不宜过细过死,尽量是指导性监管为主。同时,各家银行的经营思路也必须有所调整,通过修改实施细则和调整业绩考核重点来对信贷业务中过于偏重担保的行为加以修正与引导。

2.信贷文化优化

目前,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现金流信贷正受到学术界与业界的青睐与推崇。现金流信贷即是前文所指的以借款人未来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通过评价借款人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市场发展前景来指导信贷决策行为的信贷文化。其实,这并不是新的信贷风险管理思维,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这绝对是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因为目前绝大多数信贷员在考虑发放贷款时,首先想到的一定是担保物,这已成为一种习惯和行业规则。因此,只有当“以现金流作为贷款依据”成为一种习惯和规范时,才能称之为现金流信贷文化,才能从根本上使银行信贷行为由“懒”变“勤”。

笔者认为,要实现担保信贷向现金流信贷的转变:首先,规章制度的建设必须先行,因为形成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就相当于修正一种长期存在习惯,必须通过制度对每一位信贷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其次,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提高信贷员工个人素质和风险鉴别能力;此外,也离不开社会信用环境、监管环境以及银客关系等环境的优化配合。

3.信用环境优化

关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社会性问题,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三大主方向: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完善行政信用立法;二是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开发与推广;三是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

4.微观信贷环境优化

除了上述外部环境的优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必须强化内部微观信贷经营环境。在微观环境的优化工作上,除了摈弃“担保=安全”的错位信贷理念外,还必须将以“未来现金流”作为贷款评估重点的信贷管理措施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上。具体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修正企业评价体系,在偿债能力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未来现金流指标的分值比重,适当减少考核担保物指标的分值比重;[3]二是调整贷后管理重心,把贷款监管重心从对担保物的监管调整至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现金流变化情况上,并建立业务层面的日常管理操作机构,通常以基层支行为日常管理的主体,确保在日常操作中能够及时掌握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综合监测、反馈和调控;三是建立借款人现金流波动监测反馈系统,对借款人现金流变动情况进行预测、监控和预警。

参考文献:

[1]张铃。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人大,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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