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报告 房屋鉴定报告【优秀6篇】

2024-01-17 13:33:41

书包范文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房屋鉴定报告【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房屋鉴定报告 篇一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三、《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现修改为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是指:

(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五、《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称的“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

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施工区周边”范围是指:

(一)开挖深度2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二)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时,距离振源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

(四)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

前款第四项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七、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产权人、使用人即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现状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实施证据保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动态监护。对确实受到施工影响的房屋,施工结束后可再次委托进行影响程度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治理恢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后,应当及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合同中载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八、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可以预收费用,但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

九、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及历次修缮、改建、扩建的基础资料;

(五)根据鉴定范围及目的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是指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十一、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复鉴费用:

(一)复鉴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

原委托鉴定人申请复鉴的,应当另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全部鉴定、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已缴纳鉴定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房屋鉴定报告 篇二

【关键词】房屋;安全鉴定;特性与方法

伴随着工业建筑、商业建筑以及民用建筑的增加,使国家与人民愈发关注安居工程与民用住房质量。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产生,其不仅能够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为了居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实现对居民安全财产的有效把控。对此,在城市建设、建筑规模逐渐扩大的基础上,应高度关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意义,通过对其不断完善,确保居民切身利益。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特点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房屋所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为确保居民居住安全所构成的行为活动。在此期间,安全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准绳,通过调查、测试以及验算等方式的运用,对房屋完损度、抗震性、抗灾害能力以及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总结,从而构建科学、合理以及有效地鉴定鉴定结果,应将其以报告的形式展现,其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行政效力等特点。

从本质上来讲,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属于较为严谨性工作,其中呈现的完套科学程序,应引起鉴定人员的高度关注。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流程为:首先,房屋所属人以委托人身份,赋予鉴定机构相应的房屋鉴定权利;其次,鉴定机构委派相应的鉴定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如数据调查和房屋原始资料采集等;再次,结合采集与调查的数据,对其进行总结,并以公正、客观的角度,做出合理判断,给予房屋相应的安全鉴定等级,同时依据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提出相应的房屋安全处理建议;最后,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述鉴定环节,应做好无遗漏、完整顺序相接的原则,只有在此背景下,鉴定人员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完整性的特点。基于此,对于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采取以下要求:良好地职业素养、丰富理论知识、充足地实践经验、具备自身读到的见解,不听取“片面之词”、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做好鉴定工作等。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常用方法

为了保障建筑物可靠性、安全性以及稳定性特点,可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防区安全鉴定手段,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方法分为直接检验法、实用鉴定法与概率法三种,其中前两种方法运用次数相对较多,而概率法由于未对其进行全面普及,致使其应用范围略小。

(一)直接检验法

直接检验法是指:鉴定人员依据自身的工作经验,结合房屋使用年限和原设计图纸、现场状况与建筑结构等原始条件,通过对房屋重点零部件校对、查验工作的开展,完成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从整体上来看,直接检验法的优势在于:鉴定时间短、鉴定流程简便;劣势在于:缺乏检测依据和科学性价值,导致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具备随意性、主观性以及不真实性特点。

(二)实用鉴定法

鉴定人员利用全面分析与检查工作的优势,结合规范的检测项目、鉴定手法,判断房屋损坏程度、损坏制因等情况,该种房屋安全鉴定手法被人们称之为实用鉴定法。实用鉴定法主要依据现代化鉴定仪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使其鉴定结构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以及精准性的优势。关于实用鉴定法的实际利用流程为:掌握房屋实用年限、原始施工图纸、房屋周围地理环境等;对房屋地基和桩基、地下水与建筑材质、砖瓦以及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或组成结构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按照建筑结构材质、裂缝和抗震性等特点,结合鉴定仪器的使用,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之后对其鉴定数据结果进行盐酸,以此判断房屋安全鉴定等级。

(三)概率法

概率法主要利用概率、统计原理、统计规律等,使其房屋结构抗力、作用效应例呈现数量关系,通过对房屋失效概率的计算,即可判断房屋安全等级。由于概率法是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计算而来,而若在计算前,未完成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则会引起概率法计算结果的失误。

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主要在房屋安全管理和价值评估、安全排查以及延长居住年限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在房屋改造工程中发挥着相应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定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开展,可针对房屋内存在的过载部件、老化部件进行实时更换,加之房屋防堵、防渗、防漏等手段的使用,不仅可维持房屋安全状态,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房屋居住年限。

第二,危旧房屋。完善的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可针对危旧房屋内细微隐患进行排查,同时通过紧急措施的运用,确保人们居住安全;依据危旧房屋结构、分布状况与使用状态,为国家政府危旧房屋翻建与改造计划的实行增添良策。

第三,在受到地震和水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后,需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作用,依据房屋受损程度,判断其是否需要拆除重建,并及时给予房屋加固和维护工作相关意见,在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同时,预防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

第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结构上属于司法仲裁的角度,并在解决房建工程民事纠纷案件中,可为司法裁决结果的产生,提供相关房屋受损制因,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将技术手段与国家政策相结合的产物,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众多因素进行综合考究,从而不断地提升安全鉴定工作的质量。本文分析的几种房屋安全鉴定方法,仅代表笔者的自身观点,其中存在的细微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商榷,通过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方可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志鹏。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常用方法[J].科技致富向导,2014(8):110-110.

[2] 王俊。浅谈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常用方法[J].建筑・建材・装饰,2015(17):286-286.

房屋鉴定报告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实增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登记造册

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鉴定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原则上由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检测业务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结论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检测报告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总责。结构简单的城市三层以下(不含三层)住宅安全鉴定等不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鉴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责。

(三)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社区应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对一些确实难以由所有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街道协调政府各部门、所有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有改造意愿且与规划没有原则性冲突、未纳入征迁范围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危房翻建审批政策,允许翻建解危。

(四)安全管控

充分发挥各社区的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各社区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房屋风险隐患消除前社区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监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城镇危房重大隐患风险。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危房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上报,确保人员安全,对已经搬离腾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户回流。

三、组织机构建设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主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社区书记为成员的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总体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科,由同志担任。

各社区的相应职责

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动员,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立即撒离人员并上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市房屋开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组织对鉴定为违建的房屋进行拆除动员工作,同时做好拆除动员宣传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工作任务及范围

(一)工作任务

明确落实各社区排查职责和范围,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全面摸底、重点整治、有序推进街道辖区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

(二)工作范围

本次排查范围是全街道内的居民住宅楼,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1.原有住宅楼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建设年代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住宅楼。

3.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住宅楼。

4.改扩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五、计划安排

1.重点排查。2021年9月底各社区要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房屋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5类房屋,包括年代久远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存在隐患房屋违规住用等。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整治的同时,各社区要结合实际于2021年12月中旬完成所有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促指导

街道成立检查组开展督导工作,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二)做好宣传引导

房屋鉴定报告 篇四

一、土地增值税已成为重要税种

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征土地增值税,十几年来,对促进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作用,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已成为重要税种。进行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被鉴证单位营业税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土地增值税也会达到这个水平。另外,土地增值税税率高,30%甚至是40%,房价高的地区无疑增值税要很高,这些都说明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税种。

二、审核鉴证难点多

1.普通住宅鉴别

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是实施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的关键,因为鉴别为普通住宅房地产企业将享受增值额20%以下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而非普通住宅是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鉴别中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还是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来实施,目前规定与从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存在不确定性。另外一个难点,就北京地区而言,历史上有两个普通住宅鉴别标准,一个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二[1996]431号)规定标准:按单栋楼号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另一个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规定标准:小区建筑容税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满足三条标准的为普通住宅。鉴别普通住宅怎样使用这些文件标准,是废止[1996]431号文,还是[1996]431号文与[2005]528号文共同使用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普通住宅的鉴别应由税务部门来实施,税务部门代表政府有权威性,过去也是由税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普通住宅审核表》来实施的。至于怎样使用文件标准来鉴别普通住宅,笔者认为,北京市2005年5月30日公布了普通住宅新的三个标准,那么,2005年6月1日之前房屋竣工的土地增值税清税项目,鉴别普通住宅应执行京地税二[1996]431号文件规定,而之后房屋竣工的执行京建住[2005]528号文新规定。这符合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规定原则。国家对全国范围的普通住宅问题也曾作出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住宅平均交易价1.2倍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这也说明2005年6月1日之后竣工的房屋,普通住宅鉴别要使用1.0以上、120平方米以下、1.2倍以下三个标准规定。

普通住宅鉴别,还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普通住宅标准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适用非住宅(商铺)。

2.容积率的计算

2005年5月国家规定了满足三条标准的房屋为普通住宅,其中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要在1.0以上,这是一个平均化、综合性标准条件,笔者觉得还不够妥当。房地产企业往往成片开发房屋,各种属性栋楼俱在,需要每栋楼去鉴别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为宜,使用栋楼容积率更为妥当些、贴切些。然而,如何计算栋楼容积率呢?小区平均化、综合性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划部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容积率可按房屋实测报告书商品住宅实测可售面积(不包括非住宅实测可售面积、未公摊实测面积)与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相除求得,栋楼分摊的用地面积可采用土地出让合同分摊用地面积数。

3.可售面积问题

土地增值税审核鉴证,须臾离不开房屋实测报告书中可售面积。当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总面积85%以上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售房平均单价也要使用可售面积。栋楼分为商品住宅可售面积,还有商品非住宅(底商)可售面积,地下车位整体转让某单位的,还应分出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商品住宅可售面积是最重要的,应依据实测报告书数据,摘取加计确认,不要把实测报告书单独列示的未公摊面积加计入,向购房人(业主)出售车位的,车位可售面积也不要加计入。

4.应付工程款与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187号文进一步规定:“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这里“或应付”所说的应付费用,笔者认为是指会计核算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的预提费用事项,并不是指“应付工程款”一类应付款。预提费用不得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规定正确,而符合条件的应付工程款,即有严密合同协议,有洽商变更增项减项手续,有工程监理审批,特别是有的还获得了工程款正式发票,应该允许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

房地产企业开发事项需求资金大、周期长,出现成本已经发生,而款项未支付工程款是很正常的,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能够在不发生负债的状况下完成开发。允许正常应付工程款列在扣除项目金额中扣除,也体现了税负公平性原则,不能只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收益入足,而不要求房地产企业在清算中将合理合法的成本――应付工程款入足。

5.四项成本新规定

四项成本新规定是国家针对多年来土地增值税征收还不尽人意而提出的,仅对商品住宅而言,不包含非住宅(底商)四项成本。社会中介组织人员鉴证中,要将住宅与非住宅四项成本分开,计算出商品住宅四项成本,去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本对照,圆满完成土地增值税鉴证。

6.出具鉴证报告的计税单位

笔者近期看到几篇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文章,有的筹划追求“避税”,将必须分开进行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两个计税单位,等划为一个计税单位去计算、去“避税”,节省的税实际是偷到的税。

社会中介组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中,一定要划清计税单位,按计税单位的具体情况去出具鉴证报告,该分开出报告的,要分开出报告,需要合在一起出报告的,且不能多余的分开去出报告。按划分的计税单位去出报告,大致有两类情况:

(1)单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有非住宅(底商)的,当住宅部分为普通住宅的,应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作为两个计税单位分开出具报告;当住宅部分为非普通住宅的,可以将住宅与非住宅(底商)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没有非住宅(底商)的,则住宅为一个计税单位出具报告。

(2)多栋楼(分期分批开发、开发小区开发等)开发清算项目。应按单个栋楼入手划清计税单位出报告。首先,划清单栋楼住宅计税单位与非住宅(底商)计税单位,进而划清住宅计税单位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计税单位,再对配套设施医院、学校、幼儿园、邮电通讯、会所等进行划分,有偿转让的划分为一个计税单位,移交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划分为另外一个计税单位。多栋楼开发清算项目,按单栋楼计税单位出报告为宜,对于开发期间同一、栋楼属性一致、楼层结构相同、成本规模相同、同为普通住宅或同为非普通住宅、同为有偿转让或同为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可以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但要持谨慎性原则,还要注意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杜绝将不一致性的栋楼计税单位合为一个计税单位出报告,避免税收流失。

三、审核鉴证专业技术要求高

一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对企业仍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较深的理解,特别对开发成本六项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类知之较深。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要懂得会计、税法,也要懂一些工程预算及技术问题,要懂经济类法规,还要了解一些建筑法规,会编成本支出会计分录,也要会看一些建筑图纸。

二是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有较高的电脑技术水平。房地产企业建一栋楼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建一片楼是几十亿元,甚至是上百亿元,相应会计核算凭证多、账册多,工程合同协议也十分庞大。这就要求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会用电脑从被鉴证单位核算系统或局域网“导取”数据,筛选、分类、审核、打印输出鉴证数据底稿,实现土地增值税鉴证程序化、电算化。

房屋鉴定报告 篇五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危房排查、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中小学校房屋服务小组,服务小组由工程技术员和白蚁防治骨干组成,并建立了排查、鉴定和防治中小学校危房相关制度,确保中小学校危房排查、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积极履行职能,帮助办理中小学校房屋确权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到房屋产权办理申请资料后,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及时踏看,现场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办理费用按相关政策予以优惠。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自XX年对全市近54万平方米中小学校房屋校舍进行全面普查和危房进行鉴定以来,教育主管部门与我局积极协作,无偿为各中小学校提供危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对中小学校危房鉴定快速通道,在接到校方申请后,我局立即派员到现场勘察、精心踏看,做好笔录,严格填写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督促乡镇和校方及时整改,限期拆除d级危房,指导维修加固了多处c、b级危房。从而确保师生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我局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建立白蚁防治档案,在年初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全年按计划安排做好白蚁防治工作的宣传,防治及灭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几年来共为学校化解了二十余起白蚁侵蚀的安全隐患。

四、建立档案

房屋鉴定报告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www.shubaoc.com)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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