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应急预案 反恐应急处置预案优秀9篇

2024-05-14 10:16:20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有一些突发事件出现,为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很有必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9篇反恐应急预案的相关范文,欢迎借鉴。

反恐应急预案 篇一

一、切实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扎实推进电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确保安全生产。首先,要层层落实企业各级人员应急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位每一名人员,做到人人明确岗位职责、熟悉预案,提高事故先期处置能力。其次,要加强应急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项目负责人应急知识和处置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员应急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保证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第三,要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建设。预案是基础,队伍和装备是保障,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合理、实用、高水平的应急救援装备,保证企业应急资金的投入和落实到位。第四,要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要在现有电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系统功能,加强信息处理能力,加强预测预警,实现互联、互通,提高系统的智能性和运行可靠性。全面加强应急预案管理要继续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规范标准要求,加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将应急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对预案的对接、演练改进、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等进行检查完善,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果。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真正发挥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的作用。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46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决防范次生和衍生事故。一要防止发生电力系统崩溃和瓦解。在电网发生事故时,必须服从调度指挥,采取拉限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发电出力、解列电网等紧急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同时要加强设备管理,防止并网设备无序脱离电网,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要防止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当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要按照相关预案、规程和管理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三要加强应急处置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后要加强应急指挥和技术支撑,形成科学、安全的救援方案和救援决策,注重提高第一时间现场供电恢复能力,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调动最好的资源投入抢险。要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冒险施救,守住不出次生衍生事故、不造成救援人员伤亡这个底线。扎实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当前,恐怖活动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电力行业是国家反恐怖防范工作重要方面,任务十分艰巨。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印发了《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在人防、物防和技防三方面制定了具体防范标准和措施。针对“7•5”敏感期以及“10•22”天安门恐怖袭击事件,两次印发通知,要求提高警惕,落实标准要求,加强防范;近期正在组织开展电力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评估和备案工作,加强重要目标分级分类防范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反恐防范意识,强化综合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反恐防范水平。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电力应急管理任务艰巨而繁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大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作者:史玉波 单位: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反恐应急预案 篇二

关键词:公安通信 地铁 应急反恐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面对灾害、疫情、恶性突发恐怖事件给城市安全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积极举措提升城市安全应急能力,包括安排城市反恐专项经费,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组建灾害紧急求援队等多个方面,轨道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交通手段,因其处于地下环境,空间相对封闭的特点,政府对其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根据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在杭州地铁1号线试运营前由市政府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地铁集团公司、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承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市反恐办、市人防办协办,组织开展 “2012年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为全面检验杭州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机制,有效提高轨道交通各应急联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切实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人身安全。

应急演练包括运行列车火灾处置、车站旅客疏散、地面公交接驳、受伤人员急救、反恐处置几个演练科目,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应急演练提供地铁演练现场环境、地铁运营组织人员及提供地铁内各类设备和工具,其中通信系统在应急演练中是最为重要的保障手段,从各级调度、车地通信、车站与地面等各种通信路线提供了有线和无线的通信方式,同时实现车载视频、车站视频、应急中心视频等各个现场画面的传送、实时监控及存储录像的功能。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公安通信系统的设备的应用在城市应急反恐演练中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

杭州地铁1号线公安通信系统介绍

杭州地铁1号线是一条根据城市形态特征形成的“南-北-东-东/北”的“Y”状半环形的骨干线,起于萧山湘湖站,终止于下沙16号路站、临平城北工业园区站,杭州地铁1号线全线一期工程设34座车站,其中地下站31座,高架站3座。根据杭州市公安局的管理模式的要求,杭州地铁公安管理机构按地铁公安分局、派出所和警务站三级构成:在七堡车辆段设地铁公安分局,在湘湖停车场、打铁关站、火车东站站、下沙站和临平站设派出所,在各站分别设警务站。

杭州地铁1号线工程公安通信系统由传输、无线通信、视频监视、计算机网络、电源等系统组成:

传输系统主要为公安通信系统各种信息传输包括语音、视频、数据等各种信息提供传送平台;

无线通信系统主要为轨道交通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市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提供一种移动通信手段,以保证他们在1号线地下与地下、地下与地面以及1号线与以后其它线之间的通信联络,以便当出现重大案情或重大事故时,能够对现场公安各警种人员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视频监视系统主要是对轨道交通各车站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查缉破案提供录像取证;

计算机网络可以实现轨道交通公安各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提高轨道交通公安的快速反应能力;

电源设备负责为公安通信设备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供应;

其中无线通信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在应急反恐演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安通信系统设备在应急反恐演练中实现方式及的应用

模拟无线通信功能

地铁公安通信模拟无线通信系统在地铁1号线范围建设一个同播规模的模拟常规同播网(组网方式和地面一致),覆盖1号线全线,在地铁公安分局设置模拟同播调度台,用于与全线模拟无线手台用户通信,同时与市局及消防局模拟常规同播网有线联网,实现市局指挥中心对地铁范围警力的调度指挥及与公安消防通信网的联通。

应急反恐指挥中心设置在地铁控制中心,与地铁公安分局距离超过1公里,为实现应急反恐指挥中心与地面市局警力、地下分局警力及消防局人员的通信,在应急反恐指挥中心增加设置一台模拟无线调度台,通过光纤通道接入到地铁分局模拟无线中心交换设备,通过系统配置,实现分局模拟无线调度台的所有功能,用于应急反恐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的实时无线通信和调度。

视频监视功能

地铁公安视频监视系统是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维护地铁1号线及以后其它线正常运营管理次序的重要设备,是为各级公安人员实时监视、提高地铁治安水平,保证地铁列车安全正点运送旅客的有效工具。

根据地铁公安管理机构的管理模式,该系统采用警务站、派出所、地铁公安分局三级监控模式,实现对1号线各车站出入口、过街通道、站台、站厅及各内控区域(接待大厅、候问室、审讯室、武器库房等地等)的治安状况的监视。

同样,由于应急反恐指挥中心距离地铁公安分局较远,通过光纤将公安通信网络视频信号传输到应急反恐指挥中心,经过解码器解码后输出8路视频作为应急指挥室的监控大屏的视频源之一,由大屏拼接控制器控制显示在不同的单元。

由于公安通信系统视频监控的范围包括其内控区域,在应急指挥中心显示时对其权限进行了设置,仅仅能调看车站的站台、站厅、通道和出入口的公共区域,以保证公安的办案区域的信息保密。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各种通信手段和新技术层出不穷,各种应用功能和实现不再有技术瓶颈,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应用需求提供各种通信手段和方式。杭州地铁1号线公安通信系统在应急反恐演练中的实现和应用是在原技术方案的成熟设计的基础上衍生的新的应用,说明在其方案设计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灵活性、扩展性、开放性。

参考文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8号

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汇报材料

反恐应急预案 篇三

一、工作方案

(一)我部成立了反恐怖领导小组,在此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成立了一个项目分部为主的指挥部,以确保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上报详细情况,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恐怖事件对我部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

(三)在文秘站网-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筹建处所属建设的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施工现场等所有人员密集的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每位领导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反恐信心。

领导们统一指挥安排,员工们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强化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巡查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等各项制度,把制度落实工作做到实处。

(五)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了日常防范工作,认清形势,认识到反恐工作的重要性,增强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恐怖性犯罪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六)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方面,我部结合实际情况需要保证指挥部的装备和物资供应,在发生恐怖事件时,尽最大努力维护项目部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七)加强保卫工作:加强对办公区,施工现场等的保卫工作,加强检查和控制力度,组织本单位广大员工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秩序和稳定。

(八)做好善后工作:恐怖性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反恐怖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正常的施工和其它相应的工作秩序,尽可能成为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应急预案

(一)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恐怖事件的性质和其危害程度,并立即报告筹建处反恐怖领导小组,以便领导尽快掌握情况,及时处理,

加强各施工现场的监控工作,密切注视事态发展。

(二)强化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和员工们的工作责任心,完善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危害安全的事件发生,并在人员密集的地区积极宣传反恐怖事件的事宜,让每人知道如何去反恐,并在发生了恐怖事件时如何去面对——稳定心态,勇敢面对,并在机会允许下拨打110联系警方。

(三)每位员工在发生恐怖事件及时采取各种有效的应急措施,比如努力配合警方等严防发动新一轮、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四)保证信息反馈工作的及时、畅通,建立反恐怖信息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误报、漏报的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恐怖事件时,及时拨打110,通知公安部人员。

(五)认真做好后勤工作,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稳定人心,积极自救。

(六)作好日常防范工作,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各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及时上报,严防恐怖性事件的发生,并制定反恐怖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行政管理规章中,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__高速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项目经理部

反恐应急预案范文 篇四

论文关键词 核生化 灾害 救援 动员

一、核生化恐怖袭击和核生化灾害的危害

(一)杀伤力大

生化制剂可以抛撒、散布,还可以随手丢弃、置放等,且还有最为严重、可怕和必须警惕的恐怖袭击手段,就是制成气溶胶生化战剂进行更大规模的释放。中毒方式有呼吸中毒、皮肤腐蚀灼伤、吸收中毒、眼睛灼伤、消化道吸人中毒及放射性外照射等方式。受害者感染发病也具有多样性,有的很难进行诊断和治疗。

(二)灾害规模大

恐怖分子大多会选择在大城市中人群集中的大型公共场所进行恐怖袭击,且往往通过杀害众多无辜平民以扩大影响,制造舆论,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规模的原发感染区和二次以上的再感染区,且随着人员流动感染区还将会继续扩大,造成大规模的伤害。

(三)社会影响大

由致病性微生物或毒素对人类或动物造成大规模疫情的暴发、流行,导致人、动物失能或死亡,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突发性强、不确定因素到、种类繁多、危害途径多、救援难度大。

二、应对核生化恐怖袭击和核生化灾害的主要措施

(一)增强反恐忧患意识,认真研究其特点规律

核生化恐怖袭击、生化灾害会给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带来重大危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反核生化恐怖将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我们对此要有充分足够的认识,切实增强反核生化恐怖的意识。加强对核生化恐怖的目的、时机、手段、方法、危害等的研究,弄清核生化恐怖的特点规律;加强反核生化恐怖的信息获取、组织建设、行动特点、防反手段等的研究,形成防范的有效方法;加强平时防范与反防范特点规律的研究;加强地区与地区之间防范问题的研究。

(二)建立健全反恐运行机制

针对紧急情况特别是恐怖事件,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和应急反应机制。按地理位置等情况划分应急准备反应区,所有责任部门和机构、组织都有相应的准备和应对预案,并配合以国家紧急储备体系和动员体制,形成装备精良、专业机构完善、军民一体、及时有效的医学防护和应急救援网,以便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地应对类似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预案

无论是自然发生的重大灾难还是人为制造的核生化恐怖事件,在事件发生后,都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无论从技术层面上还是从指挥、管理层面上,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相关预案,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及其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

(四)加强适应核生化灾害需要的装备建设

应加强反核生化专用装备需求分析论证,针对军地需要,研制通用性强的技术装备;开发新型技术装备,填补空白,努力实现系列化。

三、核生化救援力量的组织及救援机制

核生化救援必需是建立在有准备、有预案的基础上,否则难以在发生核生化危机时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一)建立应急预案,构筑救援机制

制定和完善各种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位核生化恐怖事件处置预案,提高处置核生化恐怖事件的组织指挥水平和处置能力,国家已制定了《国家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部队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可能发生核生化恐怖事件的重点区域情况,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结合新装备形成的新技术、新战术,制定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预案,在此基础上根据预案组织有针对性的模拟演战,提高各专业分队的协同配合能力。

(二)落实核生化救援设备物资及特勤人员

1.加大对特勤新装备的投入,在普通核生化救援应急队伍装备少量的核生化侦检设备和防护装备。如果管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发生核生化恐怖事件,接到报警,如果是核恐怖事件,那么核恐怖或核事故应急特勤应急队伍带上放射性侦检设备和防护装备第一出动;是化学恐怖事件,则化学恐怖或化学事故应急特勤班携装备第一出动,这样,可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及时对毒源进行初步检测,汇报情况,划定警戒区,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和输转。

2.二是着眼需要,革新挖潜,筹措和配发核生化救援装备器材。

(1)按照轻重缓急,逐步更新装备、淘汰那些已经达到或超过年限的老装备。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老装备,要从完成救援任务需要出发,组织技术力量进行革新,最大程度发挥其潜能。(2)核燃料和化工企业的民兵防化分队优先配发部分保障核生化救援行动急需的辐射监测和去污洗消装备器材,以适应核生化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3)立足保障任务需要,以核防护为重点,积极协调联系核防护装备器材的保障渠道,明确保障范围和种类。遂行任务前,落实专人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防护物资器材及稳定碘。

(三)消防部队是核生化灾害处置和救援的第一出动力量

我国消防队伍实行现役体制军事化管理,总员额有12万多人,配有万余辆可以防化洗消、扑灭火灾、抢险救生的车辆装备,建有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4小时执勤,常备不懈。

(四)驻军及武警核生化救援力量

武警部队和驻军作为核应急行动中维持秩序、保护公众的一支突击力量,必须牢固树立防患意识,加强核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参与处置核事故行动的各项准备。

1.预有准备,快速反应

核生化事故的突发性强、受污染速度快、危害范围大等特点,决定了核生化救援工作必须平时做好相应准备,一旦发生核生化事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应急反应。(1)做好思想准备。核生化应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任务前要加强核生化常识教育,教育引导官兵既要克服畏惧心理,科学认识核辐射及生化防护,又要严肃对待,沉着冷静,防止盲目从事。(2)强化信息准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构建有效的信息保障渠道,搜集核生化应急有关信息资料,及时了解掌握核生化应急工作的最新动态。(3)制定完善方案。仔细分析核生化应急工作的特点规律,充分预想核生化应急工作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依据上级对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核生化应急行动的指示和要求制定行动计划,确定行动方案。

2.服从命令,统一指挥

如果发生核生化泄漏事故,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的指挥机构,有力指挥协调各方行动,保证各方力量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展开行动,防止打乱仗。受领任务后,立即建立基本指挥所和前进指挥所,视情派出若干前进指挥组实施一线指挥,并派出一名总队领导参加上一级核生化应急联合指挥部。担负任务的支队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加强部队遂行任务时的一线指挥控制。各参战部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配合意识,自觉服从各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主动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既要明确各自任务,又要防止推诿、各自为政。

3.积极疏导,依法处置

核生化泄漏事故发生,将形成较大规模的受染区,如采取措施不及时,不但对人的肌体造成严重伤害,而且会给公众的心理造成巨大恐惧。在采取封锁、撤离、隐蔽等应急措施时,必然造成公众一定程度的紧张和恐慌,这就要求在采取核生化应急措施时,要充分发挥强大的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开动各种宣传机器,广泛宣传实施核生化应急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要教育群众提高觉悟,明辨是非,相信党和政府,劝导观望者、迟疑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行动过程中,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决维护核应急有关通告、公告的严肃性,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文明执勤。

4.打击犯罪,保护公众

在实施封锁、撤离、隐蔽等应急措施时,如遇有一些闹事分子裹胁不明真相或利益受损的群众聚集闹事、对抗政府、破坏封控设施者,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担负任务的部队应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闹事为首分子,对执迷不悟、顽固对抗的人员实施强行驱散或带离,尽快平息事态。处置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行为过激,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争取大多数群众,打击为首不法分子。

(五)民兵专业化分队救援

1.深入调研,注重实际,完善并科学拟制核生化救援方案

从实际救援需要出发,重视发挥核燃料制造地区、化工企业或相邻地区的民兵防化分队的作用,明确其在核生化应急救援行动中可能担负的任务。已经明确任务的民兵防化分队要主动了解和搜集当地和邻近地区核设施建设以及发展情况。在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科学拟制和完善核生化救援方案,明确民兵防化分队参加核生化救援行动的任务区分、行动方法、组织指挥和各类保障等,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方案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突出重点,紧贴任务,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核生化救援训练

民兵防化分队的平时训练,虽与核救援有共同之处,但代替不了核救援训练。有救援任务的民兵防化分队,必须紧贴救援任务,突出核救援重点,将核救援训练纳入年度训练计划,统筹安排,切实增强训练的针对性。

3.主动配合,加强协调,积极协助部队做好核生化救援工作

民兵防化分队作为核事故早期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要承担繁重的核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对部分道路的巡测、去污,洗消站的开设,固定检查洗消中心的启动等。在首批参加核应急救援部队到达后,要将部分任务移交给现役防化分队。民兵防化分队必须充分发挥地形熟、社情熟、任务熟的优势,加强与部队及其它地方救援力量之间的协调,主动将民兵防化分队完成早期核应急救援任务情况,在完成任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等向军地双方的有关部门介绍,积极协助部队完成好核应急救援任务。

反恐应急预案 篇五

【关键词】武警部队;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作为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计划,对于指导部队快速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是武警部队面临的一项急迫的任务。

一、武警部队应急预案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2005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应急管理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大步伐。武警部队担负着执勤、处突、反恐、抢险救灾等任务。加强应急预案的体系建设与管理,对武警部队快速、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具有重要作用。从任务要求看,当前武警部队任务范围从传统意义上的执勤、处突,已扩展到执勤、处突、抢险救灾、反恐、国际维和和国际救援等多样化任务,每个任务的内涵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以执勤为例,任务范围已超越了传统勤务的范围,临时性勤务、海关监管勤务的用兵数量在不断增多,两看勤务在执勤环境、看押人犯数量和内部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要完成好这些任务,必须要完善相应的预案。从部队组成上看,武警部队警种多,都有各自独立的任务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任务已经很难靠某一部门来独立完成。以新疆“7.5”事件为例,新疆总队就动用了新疆森林总队的几百名兵力,为事件的快速平息创造了条件。因此,提高诸警种联合处置能力,加强由多警种参加的预案的应急建设成为当前武警部队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当前武警部队应急预案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武警部队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武警部队的任务实际,不断建设和完善应急预案。武警部队处突应急预案的建设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1)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要素不充分。应急预案由基本预案和应急功能设置、特殊风险管理、标准操作程序以及支持附件组成。虽然武警部队对预案制定比较重视,但是各级各类预案还不够完善。目前,武警部队现有应急预案中,不少存在要素不全的现象,主要针对具体任务制定预案,基本上没有制定综合预案;针对担负的任务中常见的情况,预案制定比较齐全,但是对于未发生的情况研究的比较少,没有覆盖所有可能担负的任务。例如武警部队虽然也有担负处置核生化突发事件任务,但是相对应的处置预案却基本没有。而且对于目前可能担负但目前没有明确任务没有制定相应的预案,例如抗雨雪冰冻、地震等大规模自然灾害救援应急预案制定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发生灾害,仓促上阵,不能高效处置。有的指挥编组不够明确,有的缺少情况设想或是有情况设想却没有处置方法,还有的涉及多个单位预案中缺少协同方法等等要素不完备,方案不完整,完成任务时,就会出现纰漏。(2)应急预案的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有些预案主要是参考其他同类预案,“闭门造车”编出来的。(3)应急预案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出现“盲点”、“重叠”、“矛盾”等现象。现有的应急预案有的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协调性差,甚至内容前后矛盾,实用性不强;有的预案仅仅凭一、二个部门制定,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经过相应论语,导致预案之间衔接不够,制定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意见不统一,产生矛盾的现象。(4)处置程序不清。有的预案通篇都是原则性用语,上下一般“粗”,没有可操作的实际内容;有的执行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明确,预案内容与实际工作脱节,不能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情况自身关联有针对性的处置内容和方法,不能帮助决策者进行信息筛选和事例;有的预案情况设想不够全面,过于简单,处置情况程序不明确,文字冗长,拖沓繁琐,不切实际,操作性不强;甚至有的预案名称前后不一致,提法相互矛盾,附件过多过长,序号排列混乱。(5)应急预案演练不经常。有时过于强调预案的保密性,培训演练不够经常。有的预案制定后除了少数人知道外,其他人员基本不清楚,甚至有的涉及到参与处置成员自己都不清楚程序;有的只是简单开个会,把任务简单传达一下,对预案中规定的处置原则、要求、程序及技能等不进行培训,更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进行演练,使预案成为“摆设”和应付上级机关检查的“挡箭牌”;有的演练时,重点检查需要携带的物品,而对预案核心内容训练效果却不关注。(6)应急预案的管理还不规范。预案制定、修订程序不规范;内容不规范;评审、检验不规范;培训、演练不规范;、备案不规范。有的应急预案制定后就束之高阁。即使任务情况发生了变化,也没有对预案进行及时修改完善。有的对于不常用的预案,基本没有修改,而是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再修改、完善,甚至在检查中发现预案中的人员还是去年的转业干部或是退伍兵;有的在预案实施后发现有许多不适应之处,也不进行及时修订,完善,致使预案再次启动时出现问题。

三、优化武警部队处突预案的主要途径

围绕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的需求,编制部队实际和战备要求的应急预案,形成涵盖各层次、各级别、各要素的应急预案体系,是武警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的需要,也是提高武警部队履行职能使命能力的需要。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预案的实用效益。编制应急预案的根本目的是要有效的指导部队行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武警部队在编制应急预案时要依据“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主到附、由粗到细”的要求,依据可能担负的突发事件类型和现有编制体制,编制多个应急预案,形成全面的应急预案体系。(1)以任务为牵引,做全应急预案。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种类型,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规定》中出将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种类型: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处置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四类。各类预案体系根据任务地点、任务类型再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区分成同一预案体系内的多个针对性专项行动方案,如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可分为应对泥石流、洪涝灾害、火灾等几个预案。(2)以体制为依托,练好应急预案。依据武警部队现行的编制体制,武警部队的应急预案可以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分类,纵向上可分为武警部队应急预案,各总队(机动师)应急预案,支队应急预案和大队、中队应急预案;横向上可分为内卫部队应急预案和各警种部队的应急预案。在纵向上要突出武警部队应急预案的导向性,总队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支队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中队应急预案的操作性要求,由上至下逐级细化任务区分、兵力编成;横向上要突出内卫总队的执行城市安全保卫任务的特性,机动师的处突任务的全面性和警种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特性,在强调全面性的同时,突出各自的任务特点。

参 考 文 献

[1]刘铁民.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M].中国应急管理,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19(28)

[2]闪淳昌.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2):8~11

[3]吴宗之.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分类体系及其基本内容[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1):15~18

[4]刘铁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平战结合[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5):3~8

反恐应急预案 篇六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适应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本区的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快速处置、遵守法律、减少损失,努力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和根据《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和《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急处置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境内外恐怖组织和在本市境内实施恐怖活动,对国家利益、城市安全、社会秩序、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经市、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1.4.1爆炸类恐怖袭击事件

使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公用事业单位,袭击火车、飞机、船舶、轨道列车、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袭击外国驻沪领馆、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袭击重要、敏感涉外场所以及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大规模袭击平民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1.4.2劫持类恐怖袭击事件

劫持火车、飞机、船舶、轨道列车、公交车辆等交通工具,劫持、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外籍人员及大批平民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实施。

1.4.3核生化类恐怖袭击事件

直接或间接利用放射性核素、化学战剂或化学毒物、致病微生物及其产生的毒素袭击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1.4.4信息类恐怖袭击事件

使用信息技术大规模攻击政府机关或者民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事件。

1.4.5其他类恐怖袭击事件及重特大刑事案件

使用其他手段在本区实施恐怖活动而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杀人、放火、劫持、伤害、、绑架、爆炸、抢劫案件,抢夺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系列性犯罪案件和盗窃、诈骗数额巨大的案件。

1.5区刑事案件现状

2003年至2005年10月,全区共立刑事案件13467起,年均上升10.8%,其中八类重大案件677起,年均上升30.3%,盗窃案件9917起,年均上升12.5%,占刑事案件73%。目前,未发生恐怖袭击案件。刑事案件呈逐年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大量外来人员的不断涌入,治安管理的压力很大,而警力和装备与发案的上升相比处于滞后状态。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发生爆炸、核生化袭击、劫持人质等突发性事件后,处置由区委、区府统一领导。总指挥部设立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先期处置反馈的情况,在判明为恐怖袭击事件后,经区反恐办核报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启动本预案。

2.2反恐怖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2.2.1启动反恐怖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条件

1、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判明恐怖事件已经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需要组织和调动社会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情况报告,在请示区委同意后,启动反恐怖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设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报告,恐怖袭击事件可能继续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情况报告,在请示区委同意后,启动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启动后,区应急联动中心迅速通知有关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进驻。

3、当区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或区与其他区、县同时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遭受核爆炸、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当提请市启动《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市总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工作。当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或与其他省市同时发生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遭受核爆炸、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当提请国家启动《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国家总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工作。如国家直接启动《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国家总指挥部,总指挥部则变更为地方指挥部或成立地方指挥部并接受国家总指挥部的指挥。

2.2.2总指挥部的构成。

1、总指挥。由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

2、副总指挥或指挥员。由区委办、区府办领导和区反恐办、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公安分局及其他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担任。

3、指挥参谋部。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反恐办负责人和有关参与处置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总指挥部指挥参谋部(以下简称“指挥参谋部”)。指挥参谋部下设情报信息组、新闻宣传组、行动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和综合保障组。

(1)情报信息组。由区反恐办、区公安分局、区国家安全局等有关人员组成。区反恐办负责人为临时召集人。主要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提供情报信息支援。

(2)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和区信息委有关人员组成。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为临时召集人。主要负责研、拟对外报道口径、筹备新闻会、对外公布案情和采取有关新闻控制措施以及收集境外媒体、网站动向等。

(4)专家咨询组。区反恐办负责人为临时召集人,主要负责研究并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此外,总指挥部总指挥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临时任命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参谋部及各组临时召集人。

2.2.3实施综合指挥

1、情况汇总。情报信息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行动处置组和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提出综合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2、分析研判。指挥参谋部及时汇总各方面的情况、信息、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或指挥员进行分析研判。

2.3反恐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3.1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预案,启动反恐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组织指挥人员及区反恐办工作人员进驻。

1、现场指挥部启动后,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向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报告现场指挥部的具置。

2、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向参与处置单位通报情况,通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指挥部。

2.3.2现场指挥部由下列人员构成:

1、总指挥。由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定(或兼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2、副总指挥。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公安分局或有关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3、现场指挥员。各参与处置单位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指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员。

4、指挥联络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反恐办、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和其他参与处置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联络组(以下简称“指挥联络组”)。指挥联络组主要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具体事务,下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记录现场处置情况,与区应急联动中心保持联系,协调各参与处置单位的有关工作。

2.3.3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程序为:

各参与处置单位负责人、联络员进驻现场指挥部后,到指挥联络组领取统一编号的通信工具和识别标志,并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1、情况汇总。参与现场先期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现场处置情况,由指挥联络组负责汇总。

2、分析判断。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遭受后续攻击的可能,必要时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3、指挥决策。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迅速研拟现场处置措施,果断作出指挥决策。

(1)下达指令。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各项处置指令;

(2)报告请示。在下达指令的同时,应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总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如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应先向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或总指挥部)请示。

2.3.4现场指挥部的保障措施如下:

1、通信保障。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信,确保现场指挥部的通信畅通。需要紧急调用现场图像资料和开通应急有线、无线通信线路的,由公安分局、电信局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交通保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交通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指挥部附近的车辆停放秩序和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区公安分局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指令,及时开辟通往现场的应急通道,保证处置力量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3、安全保障。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指挥联络组检查进出人员的识别标记。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接替现场指挥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后勤保障。由区经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5、支援保障。由水、电、气等抢险救援单位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支援保障工作。

2.3.5如果多处同时发生恐怖袭击,区应急联动中心迅速按照上述要求,设立分指挥部。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公安分局及各专业应急工作机构、镇、园区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本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刑事案(事)件影响区域;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数据库其它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1.4提高测报水平。建立重大刑事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重大案件的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事件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迅速报告信息。一旦掌握和发现重大刑事案件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信息。

3.2.3信息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级别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定设立。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预警级别首先由公安局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常务副主任批准,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或宣布取消。

3.3.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接处警规程。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预案和职责与权限,明确规定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并优先保障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和治安管理,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预测预警体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处置事件的反应能力。按照市有关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由公安分局会同区应急办、区信息委,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等级分级。

根据特点,并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个响应等级,应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4.1.2明确响应程序

4.1.2.1爆炸类恐怖事件处置程序

封锁现场

区公安分局立即设置警戒线,实施现场封锁群及周围车辆,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接近现场;疏散人群及周围车辆,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接近现场;

根据现场态势,及时扩大封锁范围,设置第二道警戒线;

对撤离现场的受伤群众,开辟临时场所安置,等待医疗救护人员到场;

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并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情况。

排除危险

区公安分局报请视市局组织专业排爆力量进入中心现场实施测爆、搜爆和排爆(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同步实施信号干扰),并逐步向扩展。

现场如有火情,先予以灭火。

现场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排除危险的,区电力公司、市政局、水务局、建设交通委等相关单位组织应急力量排除危险。

抢救伤员

在确认排除危险后,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抢救伤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车辆及人员,将伤员送至相关医院。

区公安分局开辟应急通道,保证道路畅通。

现场勘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勘查现场。通过现场勘查、审讯等措施,掌握在逃体貌特征或具备其他布控条件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紧急布控,必要时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紧急布控。

现场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现场尸体的处理;

区建设委、区市容、环卫局负责现场清理。

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1.2.2劫持类恐怖事件处置程序

封锁现场

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赶到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疏散现场周围的群众。根据现场态势,可设置多层警戒线,扩大封锁范围。

预备攻击

区公安分局和武警应急分队组织反恐突击力量及防暴突击力量迅速完成中心现场及周围制高点的布控,同时开展现场侦察工作,做好武力突击准备。

区公安分局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协助做好中心现场的封锁。现场指挥部委派有关谈判专家同展开谈判;必要时,翻译人员或亲属到现场协助工作。

现场指挥部拟订攻击方案,并向总指挥部或区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领导请示。

区卫生局组织救护力量在现场附近集结待命,并确定相关医院做好准备;现场如有爆炸威胁的,区公安局组织排爆力量进行现场增援;现场还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的,电力公司、水务局、市政局、燃气部门等单位组织应急力量协助处置。

武力突击

武力突击命令下达后,现场指挥员再次评估危险程度,核对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下达攻击指令。区公安分局和武警应急分队防暴突击力量实施武力突击。

现场处理

抢救伤员。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负责抢救伤员。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车辆及人员,立即将伤员送至相关医院;区公安分局开辟应急通道。

核对身份。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被解救人质以及的真实身份,并组织开展现场尸体的辨认工作。

现场勘查。区公安分局负责勘查、检验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并开展现场访问等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审讯等措施,发现有在逃或其他布控条件的,由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紧急布控,必要时报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紧急布控。

现场清理。区市政局、市容环卫局、环保局派出工作人员和专业设备清理现场。

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1.2.3核生化类恐怖事件处置程序

封锁现场

区公安分局迅速封锁现场,实施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接近现场,值勤民警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区民防办负责提供)。

危害评估

核恐怖袭击事件由区民防办、环保局负责现场核辐射侦察;生物类恐怖袭击事件由区卫生局负责致病微生物的现场采样、侦检;化学类恐怖袭击事件由区民防办、区消防支队负责现场侦查。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反恐怖专家根据侦检结果和相关情况对现场进行危害评估,划定危害区域并进行现场处置。

抢救伤员。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进入现场危害区域实施抢救,并迅速根据伤员的症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设置临时抢救点。区卫生局在现场附近设置临时抢救点,对伤员进行分类,实施紧急抢救或早期治疗,对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实行临时医疗观察。

确定救治医院。对需进一步救治的伤员,区卫生局根据分类通知专业救治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急救力量将伤员送至指定专业医院,区公安分局开辟应急通道,保证救护车辆通行。

疏散人群

事发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疏散方案,迅速疏散人群至安全区域。

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区卫生局组织专业力量对现场及周围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核、生、化追踪监测,并持续提供监测报告。

紧急增援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危害评估情况,报请市委、市府提请海军保障基地,紧急调用东海舰队防化营、警备区防化分队和驻军医院的应急分队增援。

综合洗消。区消防支队、区市容环卫局、卫生局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置洗消点,负责对出入危害区域的有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洗消并检测。区市容环卫局、环保局、水务局负责现场污染物的清理。

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员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1.2.4信息类恐怖袭击事件处置程序

现场调查

区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对信息系统受损单位的受损情况及其影响进行评估,并展开调查。

应急处置

区信息委对受损信息系统进行应急处理和紧急恢复。

追踪攻击源

区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对受损信息系统进行追踪和监控,尽快寻找攻击源并组织力量进行查缉。

防范预警

区信息委及时计算机系统预警信息,检查相关单位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报告情况。区信息委负责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4.1.3其他类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参照上面程序)

4.2新闻报道

4.2.1区府新闻办、外办、台办负责现场境外记者的控制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府新闻办负责现场新闻采访的控制工作,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协助。

4.3综合处置措施

总指挥部设立后,根据现场态势及汇总研判的结果,经请示市委和市反恐办后,下达指令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综合应急处置措施。

如市总指挥部下达管制、命令的,区地方指挥部遵照执行,并搞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4.3.1口岸控制

1、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入道口的控制,区建设和交通委协助。

2、区海事局、负责水域、船舶、码头的控制。

3、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长途客(货)运汽车站(公司)的控制,区建设和交通委协助。

4.3.2行业控制

1、区建设和交通委负责地面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的控制。

2、区经委、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各金融网点的控制。

3、区教委负责全区大、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的控制。

4、区社会工作党委、区经委、区国资委负责全区商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控制。

4.3.3目标控制

1、区公安分局负责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的控制。

2、区公安局负责全区标志性建筑的控制,武警应急分队和相关单位协助。

3、区电力公司、水务局、燃气公司、市政局负责全区水电气生产及相关单位的控制。

4、区信息委负责全区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设施的控制,区通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协助。

5、区公安分局、武警应急分队负责全区重要基础设施、公众聚集场所的控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恢复社会秩序。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总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恐怖事件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对本区社会政治稳定可能构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分析,并下达指令全力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维护本区社会政治稳定。

5.1.2影响和损失的评估与核实。区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查事件影响范围,评估、核实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情况,报指挥部。

5.1.3群众生活救济。民政部门要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1.4现场卫生和环境恢复。治安排爆、武警和军队的防毒防化专业队以及卫生防疫、民防、环保部门要对事件发生地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搜集、检验、消除,尤其要对饮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水和食品安全,同时做好事件发生地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5.1.5适时公布案情

区委宣传部、区府新闻办根据相关报道原则,筹备召开新闻会,适时公布案情和调查情况,或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发表讲话。

5.1.6收集社情动态

区委政法委立即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迅速派出干部深入基层,全面收集社情动态和群众反映;区委宣传部、区信息委迅速掌握海内外媒体、互联网上的动态反映;区科教党委采取措施关注高校校园网的动态反映。

事发地党委政府迅速派出干部安抚伤员及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同时,组织基层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社会恐慌,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尽快予以满足。

5.1.7强化治安控制

区公安分局迅速采取措施,加强社会治安控制,防止出现混乱局面,武警应急分队予以协助。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警力,维护事件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8恢复和重建。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对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5.1.9补偿、赔偿、褒奖和抚恤。制定有关补偿、赔偿的规定,确定补偿、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调查和总结

5.2.1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

5.2.2区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告市委、市政府。

5.2.3特大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省里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加强日常工作,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建立各类专业反恐应急处置力量,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公安、武警、驻沪部队专业队伍,发挥其在处置恐怖事件中的突击攻坚作用;发挥民防、卫生、市政、电力、燃气、水务等单位应急处置力量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各应急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保持和加强应急反应能力。

6.1.2各应急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保障职责;根据本区特点,进一步加大公安、武警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6.1.3各应急队伍的总体情况、力量编成、处置能力,每年年初由区反恐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报告。队伍的重大调整和人事变更,需报区反恐办备案。

6.1.4各应急处置队伍要制订相应的专业处置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区反恐办要定期组织反恐怖综合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各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6.2装备物资保障

6.2.1区发展改革委、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应急预案和所承担的任务,负责物资(包括医药用品)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等保障工作。并根据反恐怖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做好物资储备、生产储备和技术储备工作。

6.2.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确保储备物资的维护、补充和更新,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同时,与相关区、县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保证应急需要。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2.3在恐怖事件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及医药用品的调用和供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总指挥部的指令,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3科技保障

6.3.1区科委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会同反恐相关职能部门,依托科研机构和科技资源,加强反恐处置技术、装备的开发研究。

6.3.2形成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研究中心和信息系统。对反恐怖情报、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决策和行动,进行理论研究和科学论证。

6.4通信保障

6.4.1区电信局负责对本区承担反恐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及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指挥;明确参与处置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制定应急处置期间党政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6.4.2各职能部门在整合本系统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4.3现场指挥部与总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处置现场与指挥部之间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社会通信设施及网络。

6.4.4加强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建设。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以区电信企业和职能部门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区区建设和交通委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区海事局负责组织其管辖水域的调度通航;相关地方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5.2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物资和人员的应急输送,满足处置工作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1.1公安、国家安全及军队情报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大力加强人力情报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努力做到先发制敌。

7.1.2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7.1.3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要加强有关预防恐怖袭击常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公众举报恐怖活动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4区反恐办要充分履行对各有关部门和区域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

7.2培训和演习

7.2.1将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相关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课程。

7.2.2对反恐应急处置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能力。

7.2.3区反恐办和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定期组织全区性反恐综合实战演练。

7.2.4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演练。

7.2.5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结合本地特点,开展区域性演练。

8监督检查和奖惩

8.1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方案。区应急办、区纪监委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对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的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质量要进行年度考核,对在处置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

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区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区应急办备案。

9.2预案制定与解释

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每次重大公共场所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对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各类协调管理机构的名称、指挥级别和协调职能按本预案的有关命名、设置和规定进行变更和调整。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修订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反恐应急预案 篇七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 法律体系 对策

【基金项目】 本文系天津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危机处理运行机制研究》(编号TJGL10-960)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建立前馈控制系统的研究》(编号BSH031)成果之一。

建立和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核心,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是这一机制的重要方面之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复议、仲裁、审判等方式方法进行公共危机管理的方法。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种法规、执行相应的司法工作两个方面。法律法规是现代文明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合理处置公共危机、保护人权和物权的可靠手段,也是公共危机管理理论的具体化或操作化。为了适应新型危机的诸多挑战,需要修改和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确保公共危机管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和统一化。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基本情况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领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覆盖各个法律层级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分布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各个层级法律文件中。据统计,目前我已经制定公共危机应对类的法律有36部,行政法规37部,部门规章55部,有关文件近120件。现有法律体系表现为基本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立法特征,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应对法”)对各类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的共同问题及其处理的过程做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基本法之外存在大量分散、应对特定种类突发事件的单项立法。较好地实现了应急管理法治统一与具体领域特别应对相结合。大量单项立法形式上已经覆盖了一般性突发事件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其优点是针对性强,或者结合某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或者结合某个阶段应对工作的特点,规定更具针对性的应对措施[1]。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规按其引发诱因分为社会安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生产事故四类。

(一)社会安全类

1.战争与动员状态法。战争与动员状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和《人民防空法》。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2.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法对国家安全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3.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在我国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等对紧急状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规定的类似于国外实施的紧急状态,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是,过去拉萨、北京也是宣布实行,所以法律名称仍然规定为法。

4.反恐怖法律法规。我国反恐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参加国际条约而承担的反恐义务。中国目前已参加了全部全球性12个反恐国际公约和1个区域性反恐公约。这些公约的内容被引入国内法,变成中国国内反恐法的内容。明确了恐怖犯罪的行为、缔约国对恐怖犯罪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缔约国反恐合作的措施、反恐的引渡原则。第二,刑法中直接与反恐有关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刑法增加了反恐的内容,设立了反恐的罪名,加重了量刑。第三,刑法中间接与反恐相关的罪名颇多。以刑法中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其中的114-123等条款都可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这些规定不同程度与反恐有关,量刑比较严厉,体现了国际反恐的精神[1]。但在预防恐怖活动方面,没有规定。

5.一般社会安全法规。这类法规主要是“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预控、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措施及其组织设计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基本法的性质。

(二)自然灾害类

我国在对抗自然灾害领域内的立法比较完善,主要包括20世纪80年代的《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20世纪90年代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21世纪的《气象法》、《水法》。这些立法从主要针对普遍性灾害到涵盖冷僻性灾害。

(三) 事故灾难类

由于事故灾难的种类繁多,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主要包括《渔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事故灾难类的公共危机立法已经涵盖了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比较系统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并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四)公共卫生事件类

我国最早的一部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法规是1956年劳动部制定的《防止沥青中毒办法》。随后制定了5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和沥青中毒、危险化学品、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血吸虫重大疫情、疟疾爆发流行等危机管理法律文件,2003年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类法律、法规的一个里程碑 [2]。

(五)我国应急法制中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在本质上是各种应急法律规范的具体执行方案。但分析发现,目前的国家和省级预案却创制、补充了大量的法律规范,用于弥补立法缺陷,使预案本身成为应急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程度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性质[3]。我国危机管理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2)地方性的应急预案。包括省、市、地、县、乡以及各单位、各企事业团体、各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的应急预案。(3)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又自成一体。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频繁的应急管理实践使我国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建立了较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是在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上没有走出传统的官僚制,存在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责任对上不对下,在实际应急处置活动中出现反应迟缓、协调不力、处理困难等问题,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空白领域

1.处置法不完善。《法》主要适用于国内非常严重的动乱、暴乱或骚乱,不适用于一些小规模民众性。当前,我国处在高发期,此种态势仍将延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类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和财产安全、人心向背等影响较大,因此,需要一部针对预防预控、处置、善后恢复的法律。

2.反恐怖法不完善。与中东、美国等国家比较,我国恐怖袭击爆发频率相对较低,应对恐怖袭击的实战经验不足,应对方案主要停留在反恐训练等事务性层面。我国虽然参加了一些有关反恐怖的国际条约,但国际法并不能在我国直接应用,尚需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发挥其作用。

3.紧急状态立法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没有规定何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之下的相应制度。因此,需要在实体法律层面规范化、具体化。“应对法”虽然具有基本法性质,但不适用于紧急状态。《法》是针对较为严重的骚乱事件所采取的一种严厉的应急措施,也不适合于所有紧急状态情形。

(二)法律结构不合理,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冲突

1.缺乏真正统一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虽然颁布了“应对法”,但公共危机管理立法总体上仍然是分散性的。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涉外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等都涉及到公共危机事件的防治、应对。 “应对法”是带有基本法性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但该法对我国危机管理法律规范还未作出全面的整合,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危机管理,尚未对许多跨部门的危机管理进行立法调整,缺乏公共危机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整合措施条款,因此,该法尚不是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另外,一事一立法往往造成立法重复,不利于整合突发事件应对平台,造成资源浪费。

2.法律法规种类、层次繁多,彼此独立,交叉重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四大类。每一类包含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正规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它们在内容上彼此独立,交叉重复和冲突的地方比较多,执行上互不干涉。突发事件本来就种类繁多,适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这种格局造成部门之间、地方之间、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和协作。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立法也削弱了处理突发事件的合力,并造成了突发事件类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例如,水资源及防洪这一类突发事件的法律有《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再加一部广泛适用的“应对法”,还有其他部门规章、众多的地方性规章。在水患预防、应急时,面对这些法律法规,难以依法做出最有效的选择。

(三)部分法律内容缺失或不具体

1.缺乏私权利救济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公共危机处置的紧急时刻,为了迅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往往会牺牲部分公民的私权或私利,这在原则上是正当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民的哪些具体的私权利是可以被克减的,可以被克减到何种程度,可以由哪些行政机关进行克减,克减的程序如何等;哪些私权是不可以被克减的;当公民的私权或私利受到不必要的克减时,应当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救济等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2.应急行政权力的授予及规制不具体。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为了保证政府有足够的手段和措施来应对突发事件,对政府享有何种权力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对权力行使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3.对公共危机管理组织间的横向协调与合作的规定不够充分。公共危机管理的多数立法规定了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机关和协助机关及其权责,但对于跨省、市、县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约束。

4.对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法律规定单一、原则化。目前立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如何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如何调动社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公民自救,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在汶川地震救援工作中,大家已经感受到志愿者的热情和力量,但由于欠缺有效组织,出现了一些问题[1]。

(四)立法主体不合法理

我国立法主体是多元化的,许多立法规划是由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来实施,造成权力机关(人大)对立法控制的减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滥用。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表现为部门管理色彩较重,管理部门分散,对各种公共危机管理缺乏宏观性的总体考虑,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以自然灾害为例,我国一方面灾害种类比较多,不同灾害的防治工作特点也不一样;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防灾减灾体制为分散型,除了救灾物资、工具、对受灾者的救助以及对殉职者的抚恤等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之外,每一个灾种,从灾害预防、应急,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其管理体制都是与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很难实现在一个统一的灾害防治组织体制下对各种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统一规划[2]。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规体系

(一) 弥补立法空白领域,完善法制体系

1.完善处置法。尽管“应对法””对社会安全类事件在预防预控、处置方面做了不少规定,《公安机关处置规定》重点对的处置做了规定,但的特殊性依然没有体现,如何从源头上消除依然没有解决。的特殊性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长期没得到解决,导致积怨越来越深,以致最后爆发。从社会公平角度看,的爆发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导致的原因往往是社会各个政府部门、企业及其他公共组织都有可能。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在预防预控和事后追责方面的规定。

2.完善反恐怖法。制定专门、系统的反恐法律。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国需要有一部专门、内容系统的反恐的法律,规范反恐行动,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反恐职责,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其内容主要有:明确恐怖犯罪;确立反恐的基本原则;全面规定实体法方面的内容,把已有的和根据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都一一列出;规定特殊的程序法内容;规定专门的反恐机构与反恐监督机构。

3.完善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分散在宪法、“应对法”、港澳基本法和法、专利法等法规当中。战争、严重动乱、重大灾难都会造成紧急状态,对这些不同的紧急状态的规定、预防预控、处置、善后回复等都有其各自的特征,需要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系统的立法加以规定。因此需要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另外,《战时经济管制法》、《灾害保险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二) 调整法律结构,明晰法律适用范围

1.完善“应对法”。我国目前尽管理颁布了“应对法”,但从总体上讲,危机管理立法状态仍然是分散性的。“应对法”带有基本法性质,但该法对我国危机管理法律规范还未做出全面的整合,没有涵盖所有类型的危机管理,尚未对许多跨部门的危机管理立法进行调整,缺少较高的危机思想原则和具体的整合措施条款,因此,该法尚不是真正意义上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可以考虑将紧急状态法、反恐怖法、战争状态法等危机管理方面的基本内容整合到“应对法”当中。

2.进一步清理各种危机的管理法律法规,消除冲突内容。由于我国危机管理法律法规种类、层次繁多,彼此独立,交叉重复、冲突,需要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善上位法律,修改、废止、解释下位法律法规,尤其要废止那些与上位法律冲突的、部门本位为主的行政规章。

(三) 明晰或补充重要法律内容

1.明晰私权利救济保护的法律内容。建议在“应对法”中具体规定:公民的哪些私权私利是可以被克减的,被克减到何种程度,可由哪些行政机关执行,执行的程序如何等;哪些是不可以被克减的;当公民的私权私利受到不必要的克减时,应当通过哪些途径寻求补偿等。

2.明晰应急行政权力的授予及规制。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授予了政府应对权力,尚需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赋予正当的程序规定。“应对法”第12条、第49条对政府的相应权力进行了原则上的授予规定。究竟可以对哪些行政单位临时授予哪些紧急行政权力,并未做出细致的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执行部门、执行程序、监督部门等内容。

3.明晰、加重处罚规定。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及处罚方面,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然停留在原则层面。如“应对法”第63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种处罚规定没有明确指出何种机关、依照何种程序责令改正、给予何种处分等,缺乏可操作性。其结果便是责罚不能有效执行,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反复出现,“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毒胶囊”等事件不断出现,这些都表明,一是对直接犯罪处罚不力,犯罪成本低;二是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处罚过轻。因此,要进一步明晰、加重对直接不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部门失职的处罚。

4.补充组织间横向协调与合作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应对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方政府等快速反应,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将不同部门、政府的职责明晰化,即对国家及其各个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军队、地方自治团体等在危机预防、预控、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等阶段的职责做具体的规定。

5.明晰有关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法律规定。目前立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如何在危机预防、预控、应急处置、危机恢复等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如何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充分发挥公民自救,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欠缺对非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因此,需要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普通公民、志愿者等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途径和行为[1]。

6.设立重奖举报法条。设立公众的对抗权是各国应急立法的经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了这方面的尝试。《条例》第24条授予公众的隐患举报权、不作为举报权、举报权,要求有关机关公布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举报电话,并对举报突发公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2]。建议在“应对法”中进一步增设这项规定。

(四) 重组灾害管理部门,减少行政部门对立法的不良干预

反恐应急预案 篇八

为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顺利开展,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我局特成立了反恐应急工作领导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安全监管股,办公室主任由__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分工。

(一)共同职责: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部门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责任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并立即组织一次反恐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防患于未然。

(二)运管所及海事部门职责:运管所和海事部门要成立反恐工作督查小分队,深入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站场、每一个渡口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反恐工作形势,宣讲各类事故危害,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督促所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到认真过细,不留死角。

(三)客运企业职责:长运汽车站、出租公司、公交公司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和旅客行包的检查力度,增加安检设备和安监人员的配备,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教育,强化安检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检人员的工作水平,并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建立客运站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人,搞好安全巡查和监控工作,争取做到高度警觉,防控有效,万无一失。

其他部门参照共同职责认真落实。

1、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工作领导组各成员要严把分管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各股室要抓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从各个环节上认真安排,严密部署反恐怖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恐怖事件,一旦发现,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处置。

2、搞好反恐工作配合。仔细排查我局重点目标,做好基础信息的调查摸底,对重点监控的目标,要确定安保负责人,确定安保人员数量,制定确实可行的安保措施,一旦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周边警力、辖区消防力量、周边卫生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周边救援力量做好反恐工作的应急处置,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挡,全面推进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3、严格值班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巡查工作,听好电话,做好值班记录,保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决策,有效应对。

4、保持通信畅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领导组成员和各股室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要做到随叫随到,迅速投入到处置工作中来。

防暴反恐应急处置预案 篇九

防暴反恐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加强防恐怖、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在接到扬言放置爆炸物等恐吓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或在大厦内部区域发现可疑包、可疑爆炸物品,要详细记录有关内容,保护好相关证物,并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晒福建立处置反恐防暴指挥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总指挥:孙XX 副总指挥:陈XX 成员:XXX、XXX、XXX、XXX、XXX、XXX„„

(一)职责分工:以指挥部为中心,下设反恐防暴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维护单位安全和稳定工作。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联络工作,根据中心和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通讯联络组 组长:李XX 成员:华XX、李XX 工作职责:要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和有关现场信息收集,为现场指挥组提供可靠信息保障。

(四)保卫疏导工作组 组长:张XX 组员:汪XX、李XX、李XX、张XX 工作职责:根据单位领导小组指令迅速封锁现场,控制事态的发展,做好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轻重情况,负责与“110”、“120”等部门联系。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张XX 组员:XXX、XXX 工作职责:根据单位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动员后勤工作人员,配合其他工作小组,做好装备、通信、交通、水电以及安全防护措施,为平息事态提供一切物质保障。

二、建立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基本原则

处置暴力恐怖事件要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针对不同采用的制止、宣传、保护、求援、疏散等方法。

三、排查范围

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指挥部成立巡查组,对各自的责任区域进行全面排查。

1、公共区域巡查组: 组长:刘XX 组员:魏XX、陈XX 职责任务:对营业大厅、通道、洗手间、贵宾室、客户休息区、饮水机、座椅、花盆、垃圾桶、摆放的宣传展板等,特别是隐蔽部位,逐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长负责通知并组织成员按照事先分工确定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承担检查是否到位的责任,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上述重点部位,平时要求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值勤保安员在营业期间每次换岗时进行双人检查,并作为每日安全检查的重点,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办公区巡查组 组长:XXX 组员:王XX、郝XX 职责任务:对办公区内的办公室、洗手间、会议室、更衣室等部位,逐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长负责通知并组织本组成员,按照事先分工确定的责任部位进行检查,并承担检查是否到位的责任,检查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

3、重点部位巡查组 组长:张XX 组员:周XX、王XX 职责任务:对敞开式办公区、自助银行内外等部位逐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组长负责通知并组织本组成员,按照事先分工确定的责任部位进行检查,并承担检查是否到位的责任,检查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

四、具体事件的处理方法。

(一)暴力

1、如没有伤及人员的情况下,应以教育为主,劝说其放弃伤害他人、及破坏行为。

2、如已伤及他人,应予立即制止,以抢救伤员为主,如情况继续恶化应采取果断方法予以制止。

3、注意观察暴力组织者的行为、特征。条件许可的话,当即擒获;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尽可能控制,等待公安、武警或其他支援人员到时再擒获。

4、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证人。

(二)爆炸物品。

1、如发现不明爆炸物,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同时采取隔离措施,疏散人员集中至安全地带,并保护好相关人员。

2、严禁人员进出,加强事故地点保卫、巡逻工作。

3、报告公安部门,请求派人排爆并协助其工作。

(三)袭击计算机网络。

1、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有条件的记录下具体时间、次数、袭击目标及造成损失资料的内容等。

2、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机房,同时将消息控制最小范围,防止泄露机密。

3、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4、病毒检查并消除。

5、请专家重新设置保护措施。

(四)抢夺、抢劫、盗窃。

1、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单位,立即拉响警报,关闭所有进出通道,并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汇报,同时组织围捕。

2、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离开单位,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然后,察看单位的财物的安全。

3、如犯罪嫌疑人已伤人,立即采取救护,拔打“120”急救电话。

4、如犯罪嫌疑人在可视范围内,立即组织追捕,捉拿嫌疑犯。

五、情况汇总

1、各巡查组负责人将各自的检查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应作出详细记录。

2、保卫部门将各巡查组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公安部门。

六、可疑物处置

各巡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任何可疑物品,特别是无人认领的包状物品时,严禁擅自打开查看或移动,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疏散周边人员,保护现场,等待警方处置。

七、监控录像

监控室当班人员要及时调整相关监控设备,对辖区进行全方位监控录像,特别是可疑物品周边实施全程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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