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安全应急预案【最新3篇】

2024-03-20 18:01:29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下面是美丽的编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地震安全应急预案【最新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地震应急预案 篇一

1总则

1.1为及时、有效而迅速地处理地震灾害对电力生产造成的影响,降低因地震灾害对电网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减轻因地震灾害对我公司可能造成的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根据《*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锦州热电公司地震应急预案》。

1.2本预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为原则,结合《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制定。

1.3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地区发生地震的危急事件时使用。

1.4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应修定一次。

2概况

2.1地震灾害是指因地震对发电厂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发电厂厂房、发电设备等造成损坏,影响发电设备正常出力。

2.2锦州热电公司现有装机容量为2×300MW,隶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城市东偏北部的大齐屯、郑家屯、小齐屯之间区域。整个厂区占地488312M2,(其中厂区307333M2,生活区140000M2)全厂职工人数约182人。生活区位于厂区东南角,西侧是变电站,东侧是山。生活区建有食堂、车库等,均按照规范要求的7度烈度进行设防。

锦州属华北地震区,处于相对宁静的地质环境,断裂构造不太复杂,比较稳定。但邻近地区均有强震带通过,对锦州均有影响。

锦州地区历史上无强震记录,现代地震活动表明,发生的破坏性地震对厂址所在区的烈度影响不大于6度。

址位于地质构造相对较稳定的地块,厂址及附近无全新活动断裂通过。距离厂对较近的双羊店─杏山断裂,其距离厂址大于5km。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火力发电厂岩**程勘测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断裂对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根据现场**,厂址区无泥石流、滑坡、崩塌、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厂址均处于较稳定地段。

本单位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做好保人身安全、保厂用电、防止发生全厂停电事故,对本地区的抗震救灾、电网安全运行和保社会稳定均有着重大意义。

2.3我厂电气主系统电压等级为220kV,接线方式为双母线。

锦州热电厂电气主接线正常方式分析1:若发生热南一、二线双回线同时掉闸,则机组掉闸,220kV系统全部停运,从而发生全厂停电事故。10KV开闭站、柴油机电源可以作为我厂事故状态下备用电源。

3应急预案内容

3.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1**机构

3.1.1.1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3.1.1.2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

\www.shubaoc.com\

副组长:

常务副组长:

成员:

3.1.1.3应急事件办公室

**:

成员:

3.1.1.4应急小组

网控运行应急组:

单元运行应急组:

一单元:

二单元:

三、四单元:

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

工程抢险应急组:

物资保障组:

后勤、医疗保障组:

消防保安组:

安全保障组:

通讯保障组:

3.1.1.5应急通讯

日常管理办公室电话:

安监部**:副**:

火警:

医院院长:副院长:

医院门诊:

厂总机:

厂部值班:

3.1.2职责

3.1.2.1应急救援指挥部

(1)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全厂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如果出现设备损坏、全厂停电等情况,应迅速**力量抢修,尽快恢复送电和将机组并网运行。

(2)负责向*大唐发电集团公司报告本厂的受灾情况和灾后人员救治及设备修复情况。负责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联系,接受市里**调度。

(3)负责灾害发生后,对厂区、生活区灾情**;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厂房受损情况、设备受损情况。(生活区和生产在一起的)。

(4)**和提供事故恢复所需要的备品备件。**事故恢复所必需的挖掘、运输车辆。**实施灾后恢复所必须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5)完成灾后(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和处理经过)**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3.1.2.3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事件时的生产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行动,****工作。

3.1.2.4应急事件办公室负责对生产建(构)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当灾害发生后,参加抢险工作。

3.1.2.5运行应急组

负责运行设备的**、隔离、紧急避险操作和震后检查、启动恢复工作;负责汇报运行工作人员的安全状况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1.2.6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

负责**震后生产设备的抢修工作。

3.1.2.7工程抢险应急组

负责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震后房屋建筑设施的维修,照明、水源等生命线恢复工作,为人员搜救、治疗创造条件;负责震后建、构筑物的修复方案的技术审定和实施。负责**震后废墟清理、人员搜寻和安置等工作。

3.1.2.8物资保障组

负责救生抢险物资、生活保障和生产应急物资的贮备、应急调配和补充。

3.1.2.9后勤、医疗保障组

负责震后全厂职工安置、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各种急救、运输车辆的保障。负责震时人员的医疗救护及疫病防治工作。

3.1.2.10消防保安组

负责震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保护、安置和震后火灾、危险品泄露等事故处理。

3.1.2.11安全保障组

负责震后全厂保卫、秩序维护和抢险安全**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写。及时向上级****报告赈灾的情况。

3.1.2.12通讯保障组

负责震后通讯系统抢险、恢复工作,确保调度电话和蜂窝电话畅通,贮备对讲机,保障指挥系统畅通。

3.2危急事件的预防

3.2.1日常管理应排查危房,新建建(构)筑物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3.2.2保持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络。

3.2.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3.2.4主、联变周围不得有高空坠落物。

3.3应急预案的启动

3.3.1灾情发生后,指挥部宣布应急预案启动。各就各位,**灾后的应急处理。

3.3.2各应急组要确定灾后处理的重点和中心,应以救人和尽快恢复供电为重点。

3.3.3各部门各单位的**和技术人员要群策群力,要顾全大局,针对受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人为原因扩大灾情。

3.3.4在灾情发生后,立即判明受灾情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厂房受损情况、设备受损情况),在通信**有保障的前提下,值长多与调度联系,汇报受灾情况和人员、设备损失情况,请求调度援助。

3.4危急事件的应对

3.4.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应急小组迅速在地道桥南侧广场搭建临时抗震棚作为指挥部,厂应急事件**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挥部所在地点,并立即着手**生产自救。

3.4.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应急小组迅速在文化广场、运动场等空旷地带搭建临时抗震棚,作为人员安置地点,防止余震对人员的伤害。

3.4.3通信联系电话按本厂下发的电话号码簿执行。在灾情发生后,通信应急小组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确保通信畅通。

3.4.4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急救应急组应迅速赶赴生产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至抗震棚内临时医院进行治疗。

3.4.5地震中,发电设备受损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迅速隔离故障点和受损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设备,发电设备抢修应急组应迅速**人力抢修受损设备,以便尽快恢复故障设备。

3.4.6如果由于受伤原因,运行值班人员严重不足,则应妥善安排好值班人员,必要时安排以前曾在运行岗位工作过的其他人员进行运行值班工作,以保证运行值班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发电设备的连续运行。

3.4.7在地震中,如果厂用电失去,则联系区调向厂内送电,恢复厂用电。

3.4.8当生命线工程受到震害时,各应急小组应紧急**抢修,保证通信畅通,尽量保证供生活用电、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3.4.9当有次生灾害发生时,消防救援组应首先紧急**进行救援行动,尽最大可能减少连锁灾害。有效**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展。

3.4.10安全保障组根据指挥部下达命令,加强现有岗位治安值勤工作,并及时派出人员加强重要部门保卫工作:如财务、物资、生活水源和抢救现场等,防止混乱事件发生。

3.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3.5.1各单位生产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情况下要坚守本职岗位,尽量保证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3.5.2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3.5.3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商品供应和食品供应。

3.5.4保安应急小组要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应急小组要随时准备进行救险工作。

3.5.5根据灾后恢复情况,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情况的终止,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状态。

3.5.6医疗急救应急组做好厂区、生活区的消毒、防疫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 篇二

为确保地震发生时,我校各项应急工作能够高效、协调、有序地进行,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现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v^防灾减震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高台县教体局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泉乡中心小学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

(三)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责任之心是安全之魂的意识,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县教体局的科学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主动权。

(四)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布置及时处理。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地震发生前,要立足防范,掌握主动;二是地震发生后要迅速判明性质,并报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及时果断处置;三是地震平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一)乡中心小学成立相应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部署、指挥本地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黑泉乡中心小学防震减灾领导小组

组长:王大军

副组长:黄永焕肖飞孙英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主要职责:

(1)普及地震知识和抗震救灾应急避险知识;

(2)开展抗震救灾强化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抗震救灾意识和识别地震谣言的能力;

(3)接受和迅速执行上级领导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本预案,发布各项抢险救灾指令、批示、通知等;确定重点救灾地点、范围、部署抗震救灾队伍,实施抢救行动;组织协调各类物资调配供应;收集上报灾情、社情、校情、保证学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机构

乡中心学校的抗震救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承办本校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校园突发性地震事件的具体工作。中心学校财务室负责抢险救援资金的筹集,救助装备的准备工作,总务处负责做好处理地震的后勤保障工作,教导主任、班主任负责伤员的救护和防疫的技术准备工作。

四、应急行动的实施

(一)正常抗震救灾工作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抗震救灾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全年的抗震知识宣传和演练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展览,知识竞赛、召

开主题班会等方法,加强对地震基本知识、应急求生技能、防震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指导督促学校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两次以上的地震应急和自救互救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召开会议,布置防震工作,全体教职工应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学校要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有序地在教职工的带领下将学生及幼儿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要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听取上级有关地震情况和实情,提出求援请示,并随时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三)震后应急行动

1.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部门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2.积极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迅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通讯保障

进入防震应急状态后,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并根据相关领导指示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学校设立地震报告受理电话:6711006

(二)生命线工程设施抢修、次生灾害源遏制保障。

(三)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学校要对本单位疏散的路线和临时避难场所进行规划。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乡中心学校防震减灾领导机构,要依法对地震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后调查。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坚持、工作推诿扯皮、应急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停滞和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地震应急处置方案 篇三

公告

(第四号)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业经20xx年4月29日大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xx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28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交通、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推进海岛地震监测台站建设,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加大对群测群防所需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学校、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分析,为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震害预测预防措施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房屋、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学校、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医院、大型商业设施、大型文体场馆、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方案,引导和扶持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全社会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第二十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管理。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及区(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地震预报意见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根据震情发展,向社会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责成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以及次生灾害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四)责令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七)其他地震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依法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制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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