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评审意见 毕业论文评审意见 【优秀8篇】

2024-01-02 13:17:56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评审意见 【优秀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论文评审意见 篇一

题目:供应链风险形成机理及防范对策研究

评价内容评价指标

能**查阅文献和从事其他调研; 能正确翻译外文资料;能较好提出课题的开题报告;综合分析的正确性和设计、计算的正确性;论证的充分性。

业务水*

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正确设计实验方案(或正确建立数学模型、机械结构方案);**进行实验工作;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去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能正确处理实验数据;能对课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有价值的结论;有较好的专业外语水*。

论文质量

综述简练完整,有见解;立论正确,论述充分,结论严谨合理;实验正确,分析处理科学;文字通顺,技术用语准确,符号**,编号齐全,书写工整规范,图表完备、整洁、正确;论文结果有应用价值;计算及测试结果准确;工作中有创新意识;对前人工作有改进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

工作量、工作态度

按期完成规定的任务,工作量饱满,难度较大;工作努力,遵守纪律;工作作风严谨务实。

导师评语

该生论文选题新颖,条理清楚,结构明确,重点突出论文。文章在对**外有关供应链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进行评述的基础上,分析了供应链风险产生的机理并对其分类,最后针对供应链风险提出了几点预防和**措施。

在论文撰写期间,该生能够认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按时提交论文初稿,虚心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认真修改。态度端正,表现良好。

论文评审意见 篇二

对于今后的论文的在选择刊物时还学注意的有:期刊的等级、期刊的论文格式要求、期刊的投稿时间、期刊的费用等这些细节上的问题也是广大作者千万不可忽视的方面。而对于在论文规范中的各项指标和应用技巧来说掌握了可以使得论文更好的发表。

期刊选择中的一些技巧:

1.投稿期刊与论文的一致性

选择期刊第一个问题就是该期刊与论文的相关性有多高。建议找出期刊3、4个最新期刊号来阅读确认各期刊重心放在那些主题上,另外也需要仔细看此类期刊刊载的论文结构是如何组成如何撰写的。

2.影响因子、被引用指数

因为影响因子的评判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可能没有与论文质量有直接关联性的关系,使用判断期刊质量的Impactfactor这件事造成许多争议。

文送审时要先经历:论文送审前的准备工作与论文预审之后才可进行论文的送审。送审主要是指对于就是将写好的论文上交,等待审核,通常是用系统进行论文等等论文的检测事项。

在送审上要主要的有以下这些方面:

(一)预审通过或修改合格后,提交:符合“盲审”格式要求的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姓名及联系方式记得不能忽视)

(二)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院进行学位论文送审报批(由学院送审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还需提供“盲审”格式的纸质学位论文一式两份)

(三)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意见共2份。由研究生院抽审的研究生,登录“研究生院”网页查询评阅意见返回情况;由学院送审的研究生,到学院查询评阅意见返回情况。

(四)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学院审查后,办理答辩手续:

1、专家评分均高于70分(两年半毕业不低于80分),提交《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查表》(附件5)

论文评审意见 篇三

该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要求与队伍建设研究》中,体现出该生大量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的认真钻研的学习态度和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能力。论题研究较深入,表现出该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

论文归纳总结了当前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构建的辅导员职业标准体系,全面、完整,对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论文中对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所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人认为该论文符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同意该生进行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

论文评审意见 篇四

关键字:审计报告;企业评价;会计报表;保留意见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企业报告的使用者越来越多,对企业进行评价也越来越被上的报表使用者所需要。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众多的评价体系,包括: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业绩评价体系、信用评级和评级等。这些评价体系基本上采用相似的评价模式,即利用企业公开公布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计算出各财务指标的数值,对该数值进行赋值评分,以此对企业进行排名。但是,上述指标评价体系,不论是重视定性指标,还是侧重定量指标,在对企业进行评价时,无一例外地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我们知道,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要经过审计,但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不一定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不一致,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并汇总,确定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和重分类误差,若被审计单位予以采纳更正,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被审计单位不予采纳,应分析原因,并根据未调整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即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只有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公允的,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其他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都说明该会计报表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而企业并未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该报表的数据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失真的,将数据失真的报表和数据真实的报表放在一起进行评价是不公平的,评价结果可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报表数据进行企业评价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真实的。而目前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据的比率不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报审计快报显示,截至2007年4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共为145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06年度审计报告,其中标准意见1307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89.77%;非标准意见149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10.23%。在非标准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5家,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5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9家[3]。而以不同意见类型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企业业绩排名,是显失公允的。

针对此种情况,为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对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有所保留的事项由专门的评级机构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是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中涉及到的问题由评级机构组织专人进行调整,用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参加评分和排序。该种方法的优点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的企业不愿调整的不实数据调整为实际数据,使会计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使利用会计报表进行的评分和排名反映企业的真正实力。其缺点是工作量较大。

2.增加定性评议指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该方法是在评价指标中增加一个定性指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作为打分依据,共分5档,即无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得分最高,每降低一档,适当降低该企业的得分。该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对出现问题的会计报表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刀切的嫌疑。

论文评审意见 篇五

在最高法推进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司法究竟应该怎样公开才能达致全面、实质、有效的目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是其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载体,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当下的司法公开,主要围绕立案、庭审、判决等司法程序进行,还有深化和拓展的制度空间吗?在司法过程的链条上,有一个重要环节,即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称为“暗箱操作”的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公开吗?如果可以,其公开的法理基础在哪?又如何把握其范围和限度?本文将结合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探讨司法过程的全程信息化及其公开问题。

一、问题由来:

司法公开的“瓶颈”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

回溯司法公开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末最高法推行的审判公开。当其时,最高法倡导审判方式的改革,变“纠问式”为“对抗制”,强调庭审过程的公开;2009年出台《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文件,首提“司法公开”概念,拓展了审判公开的外延;2010年公布《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3年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审判公开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参见《周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载中国法院网。】现如今,各地法院通过建设数字化科技法庭,实现庭审公开“三同步”;建立官方微博和门户网站,将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全程直播……新一轮的司法公开可谓如火如荼。【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用专章形式大篇幅阐述了全国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不少代表委员在谈到司法公正时,都表示对过去一年来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印象最深刻。】但在轰轰烈烈的背后,司法公开却遭遇了制度“瓶颈”,此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症结”。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其一,公开方向的“偏离性”。当前的司法公开,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方面,但“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人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应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信息化工作”,载2007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因此,司法公开要围绕审判权的运行过程进行,当下迫切需要从司法流程、管理型的公开,向司法过程、审判型的公开转变。

其二,公开过程的“断裂性”。司法过程是指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步骤等的总称,是司法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包括立案、庭审、评议(法官自由心证)、判决等诸多环节。目前司法公开在过程上出现“断裂”现象,缺少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即法官的自由心证和案件处理的评议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周强:《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载2013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报》。】全面的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过程的连续、完整公开,否则只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想象和怀疑,司法的权威和公众就难于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其三,公开内容的“宣传性”。当下的司法公开内容,主要围绕诉讼服务、部门职责、审判流程、司法便民等内容进行,具有浓郁的司法宣传倾向性目的。司法公开的重点应该是对公众关心的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审判活动予以公开,特别是公开公众和当事人“诟病”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过程。只有在公开内容上做到依法、全面公开,实体裁判上才能确保公正。否则司法公开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目的,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思想与表达载体的不同深刻影响到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国家活动的方式甚至内容,致使国家或者司法活动呈现出差异颇大的样态。【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就是要利用信息化载体,公开审判权运行的全部过程,特别是公开目前尚未公开的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此给司法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开形式、范围的变化,也必将是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和司法裁判的实体、实质公正。

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条件下,司法过程的全程公开不仅可行,而且可以精彩纷呈:在网络数字化视频信号处理及传输支持下,司法过程可以实现网络全程“曝晒”,法庭审理可以网络直播,证据可以公开展示;法官的自由裁量过程,从自由心证到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可以置于公众完全监督的目光之下;通过点击在法院内部设立的数字化终端显示屏、触摸屏,案件审理的流程、案卷档案、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信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点击查询,从而彻底杜绝公众诟病的法官“暗箱操作”等问题。

二、法理省思:

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司法过程的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采用数字化手段,公开司法从立案、庭审、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判决、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从新闻传媒、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深入到司法领域。那么,将司法过程信息化,特别是将法官的自由心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后予以公开,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边界和限度如何厘定?这些问题需要在法理上进行论证和解决。

(一)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价值分析。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保障。将司法过程完整公开,凸显如下价值追求。

其一,规范审判权的正当运行。现今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突出,一项判决的作出,往往需要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有的案件还需要审委会决议,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甚至还要向司法外部行政的政法委、人大请示汇报。在科层化管理的审判机制面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权行使,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行政的双重制约,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诸多干扰,存在着诸如“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而不议、议而不决”等问题。而公开审判权的运作过程,让法官裁判案件彻底暴露在公众监督的目光下,化行政干预为公众能够看得见并予监督,才能彻底调动法官和审委会集体决策人员的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才能解决“同案不同判”等统一法律适用难题,才能彻底根除不当行政干预。

其二,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公开裁判的过程,让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公众就会对审判权行使和判决结果更加信任、尊重。同时,通过公开司法过程,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回归案件审理过程的本真面目,才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心悦诚服,才能获得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更多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其三,促进司法公正。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公开司法过程,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直接受到公众的检视,法官就会更加考量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此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清廉。

其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理想的法官应当只受正义的召唤、良心的驱使、法律的约束、荣誉感的激励”【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将司法过程公开,就会凸显出法官独立审判的主体意识,养成法官独立思考、追求正义、法律至上的品性,有利于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心,养成法官精研法律、展示自我形象的风习,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二)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正当性论证。

将司法过程信息化并予公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

第一,符合国际上公共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原则”。“信息作为公共机构的资产,持有者负有公开的天然义务。所以,政府应以最低的收费,最大的限度向要求获得信息的任何人提供信息。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第19条组织’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一套原则,其中第一条原则即为‘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司法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之一,应予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第二,符合我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合议庭评议等司法内部信息,对当事人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依法、依理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符合最高法深化司法公开的政策导向。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被列入国家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成为国家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为此申报了“天平工程”,加快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数字提审系统,对审判全过程进行音频和视频的全部录制,同时通过网络可以将审判的全过程进行通报直播,实现公众所要求的阳光审判。“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14年3月20日访问。】从周强院长的讲话看,最高法高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目标和态度十分明确。合议庭评议等内部性司法信息关乎判决的公正,当然也应予以公开。

(三)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应有边界与限度。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及其公开,并非没有法律的边界和限度。

其一,对公共信息,国际上通行“公共利益豁免原则”。联合国《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信息公开“所有豁免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考虑.即当且仅当信息公开的潜在公共危害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豁免”,“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合理措施使其完全公开。”【杨永纯、高一飞:《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公开立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也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所有司法信息要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予以公开。

其二,我国法律对不予公开的司法信息已作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中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例外情形是: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包括14岁以上不满16岁)一律不公开进行;3、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4、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上述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信息,应严格禁止其公开,以防止对司法信息的不当披露。

三、逻辑展开:

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可行性

公开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已经论证,但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是否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尚需作进一步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是重要原则的改变。”【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在控制论中有一种“黑箱方法”理论。所谓“黑箱”,就是指那些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状态的系统,如何了解未知的“黑箱”呢?我们只能在不直接影响原有客体黑箱的内部结构、要素和机制的前提下,通过观察黑箱中“输入”、“输出”的信息变量,得出关于黑箱内部情况的推理,寻找发现其内部规律,实现对黑箱的控制。【参见百度百科《什么是黑箱理论》,载百度百科。】我国中医通过“望、闻、切、问”、“审证求因”、“辨证施治”的诊断与治疗技术和理论,就是“黑箱方法”运用的典型事例。可见,“黑箱方法”实际上是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方法。

将“黑箱方法”应用到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的认识中,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类似于“黑箱方法”理论中的“黑箱”。按照“黑箱理论”,为了实现对它的运行过程的“公开”,在不破坏它的现行运作机理和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借助公开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成员表达的不同意见,或者公开已经生效判决的合议庭评议过程的信息,或者通过分析已经公开的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认知其内在的审判权运行机理,从而实现对其所作出判决的接受和信赖。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中就公开合议庭评议法官对法律适用的不同意见,如美国判决书表述:“最高法院是在1993年6月25日,以5票对4票,做成此一就业歧视争议之判决,由史卡利大法官负责提纲撰写法院意见,而苏特大法官、怀特大法官、布莱克门大法官及史蒂芬斯大法官,则提出反对意见书”;【焦兴铠主编:《美国最高法院重要判决之研究:1993-1995》,台湾中央研究所欧美研究所1999年9月出版,第218页。】“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判决一般只展示一种法院意见,法官们如果意见不一致,对外并不公开,所宣布的判决理由是单一的理由,是作为全体法官无争论的意见出现的。”【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我国司法的习惯做法也是如此。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不同法系间司法制度的互动和融合,如今情况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法国和意大利,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决中都出现了不同意见,只是允许展示不同意见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参见包晔弘:《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载id=3114。】按照国际合议庭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秘密进行的前提下,公开其评议的结果和有条件公开其评议的档案资料,在法理上也有进一步的理由:

第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禁止公布合议庭(审委会)法官的不同意见。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法律并未禁止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

第二,公开有利于促进合议庭制度本身的发展。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能够促进合议庭成员正确履行职责,也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裁判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增强各成员的责任感,避免滥竽充数和人云亦云,体现了对发表不同意见的法官的尊重,避免“合而不议”现象,使合议庭功能充分发挥,并对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第三,公开有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促进司法廉洁。公开合议庭(审委会)的评议过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评议人意见及法律适用意见,让当事人知道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有利于增强公众和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从而服判息诉,避免信访和缠诉。同时,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置于公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可以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有效预防司法不廉行为。

四、模型建构: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基本设想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最高法顺应时势,先后制定了《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文件。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响应最高院的号召,努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加快构建司法过程全要素、实时化的数据中心,成为回应公众司法关切的当务之急。

(一)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化的具体构想。

首先,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诉讼服务、庭审录播、判决书公开、执行信息、案卷档案、审判管理数据平台,使之符合对外公开的要求,并做好内、外公开的平台衔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数据采集、编辑和利用效率、能力;搭建合议庭(审委会)评议、院庭长讨论案件信息平台,将司法过程区分并予信息化。

其次,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筛选、甄别合议庭(审委会)评议信息化数据。排除不可公开审理案件类型的数据信息,并注意与《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解决公开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刑事审判方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法律规定,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按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有悖公序良俗之情形.不予公开评议过程。同时,鉴于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予以公开。

第三,对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区分不同的对象公开不同的内容,并严格控制公开的时间、地点。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应当注重公开裁判结果的说理性与逻辑性;对于诉讼当事人,不仅要公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裁判的说理性与逻辑性,还要有选择、有条件公开评议过程。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原则上只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浏览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信息。浏览的地点只能是在法院内部,且一般不得复制评议过程。

第四,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应尊重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司法过程的信息化公开,“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将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运作方式,改变,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遵循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诸如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法官裁判地位等理念都是保障诉讼公正的基石。在推行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之协调。”【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在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过程中,要建立明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公开的范围、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可操作性的标准,确保司法过程公开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准确评估、把控司法过程信息化的风险。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在看到司法过程信息化公开的意义的同时,还要注意应对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一是要避免和预防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炒作和干扰;二是要避免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过度监督和对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当影响。

(二)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公开的途径和方法。

一是对合议庭(审委会)评议过程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一些事涉民生、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公众关注高的案件,在评估和控制公开的风险后,适当公开评议过程,会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服判息诉率。

二是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委会)评议多数和少数法官的意见。评议可以秘密进行,但作为评议的结果,对所有参与评议法官的意见,都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开,以客观公允地反映评议的过程,体现法官作出判决的慎重。

三是对院、庭长等对裁判有影响的“审批性意见”,要全程信息化留痕。对院、庭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结论等意见,预先要做好记录,在判决书生效后,允许当事人查阅。因为这些印痕,可能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公众对此具有事后知情权,应该在判决生效后作为档案资料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

四是在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尝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旁听评议。如针对婚姻家庭、典型侵权纠纷等案件类型,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众代表,旁听合议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甚至允许参与代表适当发表意见,以增强评议结果的可接受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结论

论文评审意见 篇六

1趋势一: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同行评议方兴未艾

2趋势二:独立于出版商和作者的第三方同行评议机构出现

独立于出版商和作者的第三方同行评议机构可以被称为外包式(Portable)评审公司,它不是出版商,但可以完成同行评议。这种公司独立接受作者的投稿并完成同行评议,然后根据评议结果向作者推荐投稿期刊,或向相关期刊推荐作者论文。简单而言,可以这样理解国外独立式同行评议机构创办的初衷:既然作者认为评审周期长,出版商主导的评审有可能存在不公正现象,同时出版商也会面对审稿难,评审意见前后矛盾,重复审稿等难题,那就交给我们第三方好了,我们可以帮期刊编辑省去找审稿人的精力和时间。中立于作者和出版商的第三方立场,是否可以提供更加客观和公正且有效率的同行评议呢?目前有几家代表性的独立同行评议公司。一个是创办于2012年的Rubriq,是美国公司ResearchSquare的分公司,创办者是ShashiMudunuri和KeithCollier.Rubriq。其客户可以是期刊出版商,也可以是作者。它的审稿流程是:作者提交文章到Rubriq后,Rubriq首先会进行初筛,进行文章等筛查;然后每篇文章分配三位评审人进行评审,系统评审实行双盲制,公司给评审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表非常的标准和细致,评审人对评审论文在选题新颖性、表达质量和科研质量等三方面进行打分,并按照要求提供规范的评审报告,给出综合得分;最后,公司根据评审得分向作者推荐合适的期刊。公司向作者收费,一篇文章大概700美元,其中100美元交给审稿人。另一家是创办于2013年的AxiosReview,创办人是美国的TimVines,这是一家非营利独立机构。它的审稿流程是:作者将论文发给Axios,并提供4个自己想要投稿的目标期刊;Axios的学术编辑挑选审稿人;审稿人评审论文,并检查目标期刊是否合适,审稿是单盲制;Axios编辑根据评审意见决定要联系哪个期刊;询问合适的目标期刊是否对论文有兴趣;作者修改论文然后投稿到有发表意愿的期刊。该公司同样是向作者收费,但只是在文章录用后才收费,每篇文章250美元。评审人没有收入。Axios拥有一群水平很高的编委会,由编委会的成员严格审查作者的稿件。候选期刊尽管是由作者提出的,但如果Axios的编辑觉得投稿与目标期刊非常不匹配,可以建议作者修改,然后Axios的编辑负责去联系合适的期刊。尽管由于种种原因,Axios在2017年3月1日已经正式停止“式”的同行评议业务,但它的负责人声明“Axios的评审非常有效,其评审过的文章,被作者感兴趣的期刊接收的比例提高到了85%,超过一半的文章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就被接受了。”另外一家公司PeerageofScience创办于2011年,芬兰的Janne-TuomasSeppanen,MikkoMonkkonen和JanneKotiaho为创始人。不同于前面两家面向作者收费的模式,PeerageofScience对作者免费,只向期刊出版商收费。它的评审流程:首先作者上传论文,并自由设置审稿的截止日期;第二步,审稿人收到稿件推送,自行选择感兴趣的投稿;第三步,审稿人之间互评其他审稿人提交的审稿报告。第四步,订阅PeerageofScience的期刊编辑可以实时查看审稿过程并且给感兴趣的稿件作者发送出版邀请。

3趋势三:旨在认可审稿人贡献的同行评议信息平台受到关注

Publons创建于2013年,创始人是来自新西兰的AndrewPreston博士和DanielJohnston.其创始初衷是让广大科研)书包范文○www.shubaoc.com(人员分享、探讨和获得同行评议的认可并激励参与评审学术研究。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同行评议信息平台,只要科研人员在平台上注册自己的账号,Publons可以一键生成个人审稿报告帮助审稿人记录自己的审稿行为,并使其获得学术期刊的公开认可。2017年6月被科睿唯安公司收购。并购仪式上,科睿唯安首席执行官JayNadler表示:“在短短5年内,Publons开发了全球最大、最值得信赖的审稿人发现工具,收购Publons表明我们致力于为研究者、出版商、研究基金和学术机构开发权威的独立于出版商的客观平台,从而让参与同行评议的专家获得应有的认可。截止2018年4月,已有来自全球超过33万的学者注册使用该平台,来自25000种期刊超过180万条审稿记录被公开认可。近2000种期刊成为其官方合作伙伴。Publons平台设有排行榜,对排名前3名的审稿人和一些特定领域和机构中的顶级审稿人进行奖励,包括软件使用权、免费或折扣使用Mendeley网站(文献管理和社交网站)和GitHub平台(管理软件及代码托管平台)服务等。为进一步激励评审人的积极性,让评审人通过积极参与审稿获得学术荣誉,Publons还为科研人员提供各种学术证明,如Publons同行评议奖章等,目前,国外有很多著名科研单位在对科研人员进行工作评价和职位晋升时,都要求申请人把过往的审稿报告作为其学术贡献指标之一。著名的出版商Elsevier作为全球影响力最大的期刊出版商,其旗下的期刊数量众多,其中有很多影响因子高的知名期刊,其拥有的作者,同行评议专家在相关领域都有卓越的表现。同样因为欣赏“同行评议需要认可和激励”的理念,Elsevier也研发了审稿人认证平台(ReviewerRecognitionPlat-form)。在2014年推出的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测试版中,Elsevier出版社旗下约40种期刊的审稿纪录都可以自动添加,并将逐步添加更多期刊的审稿信息。非Elsevier期刊的审稿纪录,只要评审人愿意,也可以手动添加进该审稿认证平台,作为审稿人所有审稿行为和结果的全面记录和认证。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可以让审稿人追踪本人5年的审稿记录,与Publons平台一样,审稿人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保密自己的审稿意见,但无论是公开还是保密,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根据审稿人的审稿数量给审稿人颁发“已认证审稿人”(recognized)或“杰出审稿人”(outstandingreviewer)的奖章、审稿历史报告、确认证书和Elsevier网店折扣等。

论文评审意见 篇七

【关键词】博士 学位论文 匿名评审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25-03

建立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是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前提。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是指由论文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就论文工作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标准提出评价意见的过程。其评审方式一般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两种。在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基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近年来,有些高等学校率先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有效地排除了各种干扰,公平、公正地评审论文,加强了论文评审的力度,严格监控博士论文质量。清华大学1995年就已经尝试对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随后,各高校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相关规定,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完善。我校自1999年开始试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匿名评审制度,本文作者结合近年来中国地质大学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改革与实践,总结了经验与不足,探讨了随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仅供参考。

1 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从近几年各高校对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看,可以肯定的说,这个制度是实现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全过程中真实、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对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培养优秀合格的博士毕业研究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博士研究生努力提高自己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积极性,更加注重论文的原创性,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

(2)有利于监督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论文认真指导和严格把关。由于匿名评审制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审阅、同意后才能申请送外评审,而专家反馈回的评审意见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博士生导师对论文指导的优劣程度。因此,绝大多数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都不会掉以轻心,都能进行严格把关。

(3)有利于有效抑制论文评审过程中的“面子工程”,实现论文评审的客观、真实、公正。由于是匿名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导师之间的信息不透明,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评审专家碍于情面让低水平的学位论文顺利过关的现象的发生,评审结果会真实反映博士生的研究水平,从而较为有效的保证了评审的公正与公平。

2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分析

2.1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通过匿名评审方式,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相关专家三方建立的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制度上的实践,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审三大管理环节。

2.1.1 申请

博士生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后方可送审申请。

2.1.2 审查

实行导师、学院、学校逐级审查制度,审查合格后由学位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联系、确定三位评审专家,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2.1.3 匿名评审管理

评审专家随论文会同时收到一份设有打分项目的《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打分情况和评阅意见返回到送审单位,学校将根据专家的不同意见,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打破过去送审零淘汰率的格局,如实的反映博士生论文质量。

2.2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效果分析

一项制度如果能在实行的过程中根据事物客观发展规律不断改进不断创新,那么这项制度必将呈现其强大的优势。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也是如此。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学位论文质量,中国地质大学形成一套质量保障体系。首先,对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了要求:理学、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至少3篇,或有1篇论文被SCI或EI检索(不包括网络版),或有1项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人文社科类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或在我校文件规定的重要期刊上至少3篇,或有1篇在我校文件规定的A类期刊上。不含在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二,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查新,以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有创新点。第三,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自1999年试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匿名评审以及2003年起全部匿名评审制度以来,不断总结和探索,使这一制度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2.2.1 评审专家的选择比较合理

在这几年论文匿名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成导所占比例一直较为稳定,平均值为75%(见表1)。说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绝大多数都是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导师,在论文的研究方向、创新点等方面均能给出正确的、专业的评价。当然,由于个别论文研究方向所限,并不是所有的论文都是由博导评审的,仍有约25%的非博导专家参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但这部分专家均是教授,都或多或少的有过指导博士学位论文的经历,其做出的评价能较为真实、客观的反映博士生论文质量。

从专家反馈回的对论文研究方向的熟悉程度看,对论文熟悉和比较熟悉的占到了95%以上(见表2)。专家对论文研究方向越熟悉,越容易指出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越有利于博士研究生改进学位论文质量,其做出的评价可信度也越高。而且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上都得到了送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认可,也使得博士生在修改论文方面更加有的放矢。

2.2.2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较为客观

通过对这几年送审数据的统计,不难看出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比较客观,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等的比例分配合理(见图1)。出现个别送审不通过的现象是正常的。当然,也会有个别的研究生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论文撰写不认真导致论文送审不通过,这种情况学校会要求学生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重新选题、认真研究、重新撰写学位论文,重新送审,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同时也督促广大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见表3)。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考虑到应更加明确的反映专家意见,特别是对论文修改应达到何种程度的意见,在2007年上半年将专家结论有原来的“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改为“同意答辩”、“简单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使专家结论更为细致,也有助于博士生更好的修改学位论文,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2.2.3 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意识得到加强

施行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这几年的送审数据分析,虽然送审的论文年度总均分变化不大,但平均分值在80分以上的比例在逐步提高,均分低于60分的比例很低,说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整体质量在提高,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质量意识都在加强(见表4)。绝大多数送审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质量都为优良,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有效性。

3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对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排除人为干扰因素,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无疑是有效的。但任何一项手段方法在实行过程中都会有其不足之处。就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而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3.1 专家评审尺度不同

由于一名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通常会在不同的高校或研究所进行评审,而每个评审高校都有一套自己的评审标准;即使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的专家评审标准也会不同,这样就造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差距较大甚至是评审意见完全相反的情况的出现。

3.2 不能完全彻底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某些专业的研究方向上可评审论文的专家较少,那这一研究方向上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就只能由这几名专家评审,而且博士研究生的最后答辩很可能会邀请这些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这样就会出现“打招呼”的情况,评审专家碍于情面也只好让水平不高的博士学位论文予以通过。

3.3 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也会出现“误差”

由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工作都是由学校学位管理部门间互相邮寄、协商完成,管理部门通常无法做到对每一位专家的研究方向都掌握的清楚准确,因而就会出现选取评审专家不合适的情况,特别是交叉学科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

3.4 个别评审专家责任意识不强

有些评审专家乐于做“老好人”,对博士学位论文潦草翻阅后就给出优良评审意见,不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如何,均予以通过,允许答辩。这样的评审态度,根本不利于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改进与提高。

3.5 不能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时间

《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在答辩前3个月印发有关单位,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这个时间。我校规定在答辩前2个月送审学位论文,可是每年都有一些人不能按时完成,更有甚者,只给评阅人十几天甚至于几天的时间,评审人根本来不及评阅。

4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改进的措施

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急功近利的做法,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因此,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应围绕这一根本目的予以改进:

(1)建立资料齐全、完备的专家库,以保证专家对论文评价的客观和公平性。评审专家是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关键因素。专家库的建立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匿名评审能否规范操作,专家库应是科学的、全面的,需要兼顾到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等方面。专家库可以按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建立子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在子库中抽取专家,这样可以避免专家的研究方向与所评审的论文相差较大的问题。

(2)改革评审途径和方法,建立学位论文网络化评审平台,实现博士学位论文的网上评审,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授予两次学位,主要集中在上半年申请学位。每到答辩的高峰期,学位办堆满了论文,按平均120人答辩计算,每人3份论文,合计360份,需要按照不同学科、专业分给相关的学校、专家,需要电话联系外校学位办及专家,确定具体的寄送地点,联系快递公司,同时还要收到其他学校需要我们评审的论文,总而言之,工作量之大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实现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是此项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专家网上评审论文,网上提交评审意见,博士生网上查询意见等,是实现评审工作快速、高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3)按学科建立统一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以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可靠性。

(4)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事实上,如果导师是一个合格的导师,博士学位论文采取何种评审方式并不重要。实行匿名评审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阻挡低水平论文的通过,而且对加强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质量意识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匿名评审并不能直接把住博士论文的质量关,能够真正把好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的根本还是在于博士生导师。因此,加强导师的师德学风建设,建立健全博导的遴选与考核机制,对于不合格的导师就应该取消其博导资格。

(6)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低水平论文通过。应由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对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参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的专家建立一套考核评估的体制,从专家的学术造诣,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打分,从而有效的避免“老好人”现象的存在。

参考文献

[1] 廖园,石山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新探索[A],全国第六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6.9-14.

[2] 孙,高虹, 刘颖, 赵伟,陈皓明。 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

[3] 高绿绮。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5,(5).

[4] 赵敏。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何去何从[J].中国高等教育,2007,(12).

[5] 徐渭,张文修。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04,(10).

论文评审意见 篇八

论文这一硬杠杆多年来始终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门槛标签。而此次文件的无疑将基层医生从“临床和科研,二者难以兼顾”的水深火热中拯救了出来。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规则改变后,新的秩序该何时形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向《中国医院院长》表示,每名主任医师都应该是响当当的优秀医生,又何必需要降低要求。

为此,《中国医院院长》特邀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徐毓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医院院长郭廷建、北京市延庆县医院院长张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原呼吸科主任何权瀛分享真知灼见。

徐毓才:为外语、论文不做“硬性”规定点赞

长期以来,我国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都把外语、论文和科研能力作为硬性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研能力的提升。实际上,一篇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或学术论文确实可以体现一个人的专业学术水平,而对于及时掌握国外的新技术进展,外语水平同样很有必要。

然而,“聪明”的中国人总是比较喜欢把好的政策引入“邪”道。在职称外语考试中,替考、诞生了;在职称论文撰写、发表方面,也构建起了一整套、的产业链条。如此这般,愣是把一个好端端的制度糟蹋得面目全非。

在基层,除了这些怪现象之外,还有一件更加令人难堪的事情,就是对于基层医务人员,外语、论文等的实践意义不大。一方面指实际用处不大,另一方面则是指,相比能够体现实际工作能力、临床业务水平的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来讲,这些能力确实就显得不太必要或重要。由此,这些硬性规定一直遭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反感与抵触。同时,它们极大地制约了基层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也将基层医疗服务的重点导向不注重医疗服务而偏爱写论文、考外语的“邪路”上去。因此,总理曾直言,医生职称晋升不要搞“花架子”。

如今,《意见》提出,基层医护人员的职称晋升不再将外语和论文、科研要求做硬性规定,很显然这是一个顺应“民”意的好政策,对于引导医生回归临床意义重大。更令人高兴的是,《意见》所讲的“基层”不但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传统意义上的“基层”范围,还将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囊括在内,其中既包括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还圈入了民营医疗机构。

在普天欢呼雀跃的同时,《意见》也难免显露出几点遗憾。其一,也许是出于稳定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的考虑,提出“对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其二,仍然没有放开倍受业内诟病的继续教育学分。

郭廷建:理想丰满而现实骨感

有关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基层评审文件,业界是一片叫好之声。然而,从基层实际出发,此次文件的仍然是各有利弊。

诚然,随着医改的稳步推进,尤其是分级诊疗的实施,基层医疗机构在未来将会面临着越来越艰巨的诊疗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业务量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注重基层医生的实绩、让基层医生回归临床,有助于增强群众对于基层医疗服务的信任感。

但是,无论是二级、三级医院还是县级医疗机构,只有医教研三方面并重共进,才能提升医院的综合素质能力。因此,从医院发展角度来看,科研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方面。基层医院发展不平衡,此时放宽职称晋升门槛反而不利于基层医院的全面协调发展。就另一方面而言,此次政策的出台或显操之过急,应当设定一个过渡期,稳步推进。再者,基层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导致业绩信息采集不全,难以保证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公正、透明评审。

在国家颁布《意见》的同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同步出台了《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从2015年起,将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证”的流程,这意味着卫生高级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于通过评审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统一。如此一来,基层医疗机构的压力无疑就更重了。

而就在这一系列政策出台之前,为了打破实际存在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和评聘不分的现象,苍南县人民医院已经采用了评聘分离的方式。简单地说,对于经过省或市级统一筛选后的人员,医院会再次在技术、科研等方面设置相应条件,按照岗位对照指标进行面试,并打出分数;在此之后,由有关专业委员会人员进行投票,其中约1/10人员会落选;对于这部分落选人员,医院会在下一年度根据工作改进情况对未聘人员实行重新考试、投票再聘任。当然,院内职称评定对于论文必然有着相应的要求。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的出台,将会给院内职称评审带来怎样的变化,或许还有待考量。

张莉:探索基层评审“新路子”

《意见》提出,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申报的硬性指标;对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评审标准更侧重于基层医生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引导医生回归临床。它明确了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的方向并探索了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新路子”,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职称评定对论文、外语要求的硬性规定,迫使不少基层医务人员忙着写论文、考外语,本欲以科研促进临床创新,实际情况却是产出的研究成果与临床工作严重脱节,同时造成医务人员整体临床能力的停滞不前。第四军医大学教授吴昌归就曾指出,根据多年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务人员的主要责任应在于临床服务,并非所有医生都要掌握外语,取消外语考试可以让基层医疗机构中许多技术水平高、服务态度好的医务人员有机会评上职称,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的卫生服务水平。《意见》一出,各地已经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作出职称评审的改革方案,对于广大基层医务人员来说,可谓迎来了职称评审改革的曙光。

首先,《意见》与深化医改密切相关。《意见》强调,要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国家分级诊疗的要求,三级医院主要承担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诊疗;二级医院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一级医院承担一般常见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诊疗和患者管理服务。《意见》强调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康复等任务,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考核评价,实现“干什么评什么”,避免职称评审与实际工作出现“两张皮”的现象。这有利于明确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有利于深化分级诊疗。

其次,《意见》引导基层医生回归临床。事实上,很多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很高,论文却成了阻碍职称晋升的一项难题,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生手术没做好,患者的问题没解决,只是论文写得不错,职称便成了“花架子”。医务人员,尤其是基层医务人员能力水平的提高除了理论知识不断充实外,更多的是需要临床实践经验的多年积累。因此,取消英语、论文作为申报职称的硬杠杠,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同时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多下功夫,才能使基层医务人员真正回归临床,切实服务临床。

此外,考虑到地区差异,各地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步推行,逐步完善评审标准,合理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法,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客观性。

何权瀛:尽快回归基层医生晋升本位

《意见》指出,不再将发表医学论文和外语考试成绩列为基层医生晋升的必备考核项目。应当说,这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了解国情和广大基层医生意愿后作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明智决策。

目前,我国约有100万基层医生。他们主要工作在农村县乡以及城市社区医疗单位,是我国医疗卫生保健领域的重要方面军。他们担负着光荣艰巨的医疗任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身处医疗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群众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工作。第二,作为各种疑难病、危重病诊治的初筛者和转诊者,绝大多数患者初诊都在基层医疗单位,基层医生是群众健康的“守门人”,他们起着重要的初筛作用。第三,基层医生承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大量慢性病的康复、教育、管理工作。第四,基层医生身兼预防、保健工作重担,包括接种各种疫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等。第五,基层医生还肩负众多应急医疗工作,例如地震、水灾等灾难急救。因此,要求基层医生是身兼数职的多面手,甚至是优秀的全科医生。

大概从20年前开始,中国基层医生的晋级要求中除考核医疗工作外不仅增加了一些原本不应该被纳入的项目,包括在所谓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出版医学专著,外语(英文)考试成绩等,并将它们作为必备的硬性指标纳入晋升考核项目,即不达标者不能晋升。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说一无是处,但总体而言是“弊大于利”,起到了恶劣的负面作用。

具体说来,首先,在中国医生的晋升对于医生本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常被认为是人生事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同时会影响到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家庭幸福等切身利益,因而深受普遍重视。为了能够按时晋升,基层医生往往不遗余力,千方百计地开展科研工作,即使本医疗机构不具有相应科研条件,也要硬着头皮搞科研,成文后再想方设法在学术期刊发表。这样势必会耗费医生的大量精力,无形中侵占大量的宝贵时间,从而影响日常医疗工作,甚至出现喧宾夺主、本末倒置,培养出一批整天热衷于撰写论文而轻视临床的医生。众所周知,我国基层医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如果这样不顾客观条件而硬性规定基层医生晋级必须,势必会冲击并干扰正常的医疗工作。

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基层医疗单位并不具备正规的科研条件,基层医生通常也缺乏规范的专业科研训练,只是为了晋级而硬着头皮东抄西摘、拼凑文章,即使勉强完成了一些医学研究工作、发表了几篇论文,多半也属于重复性且毫无新意的工作。了,但无人问津,无疑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浪费。更为恶劣的是,少数人采取剽窃、抄袭、假造数据,严重败坏了医学研究的风气,毒害了基层医生的灵魂。

正因为医疗领域内有这样的需求,还引发国内出现了一系列不良现象,诸如杂志越办越多,甚至出现不少山寨版的中华牌杂志。只要作者愿意支付发表费,杂志就会,无人顾及发表后的文章是否有人看、是否具备科学价值,进而诞生出一批名存实亡的传播媒体。更有甚者,雇用职业论文替他们“撰写”论文和,在社会上形成了论文的生产线和产业链,影响十分恶劣。

《意见》后,有一部分人虽然承认现行的基层医生晋升办法中确实存在许多弊端,但他们仍对现有晋升指标取消后该如何来实现公平公正的考核存有疑虑。其实,解放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层医生的晋级条件中并没有包括和外语考试两项,依旧有条不紊地推进。现在看来,只要能抓住临床医疗工作这一根本环节,全面客观考核医生并不困难。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基层医生进行全面、科学、公开、公正考核。第一,单位时间内(如1年)完成的各项医疗工作数量,例如门诊工作量、病房收治患者数量;第二,医疗工作中诊治的疑难患者数量,抢救危重患者的成功率;第三,医学理论水平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第四,是否发生重大医疗差错事故;第五,患者的投诉和表扬;第六,背对背的同行评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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