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评审意见 论文评审意见【最新4篇】

2023-12-02 18:40:29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您带来的论文评审意见【最新4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论文评审意见 篇一

1研究对象与方法

在既往研究[3-7]的基础上,结合审稿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问题,针对审稿行为相关因素设计问卷,内容涉及审稿人一般信息、审稿时间、审稿意见公开意向、稿件评估指标和对审稿利益冲突、学术不端的认知等。采用问卷星平台问卷,通过邮件向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与《中华皮肤科杂志》审稿的257位专家发送调查通知,调查对象通过点击链接或扫描二维码填写问卷。通过问卷星平台收集问卷,汇总结果。采用Excel和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对计量资料(审稿时间数据)进行的正态性检验显示其呈非正态分布,因此,用Friedman检验分析不同类型稿件审理时间的差异,采用Mann-Whitney检验分析不同性别审稿人之间稿件审理时间的差异,采用Kruskal-Wallis检验分析不同职称、学历、年龄组审稿人之间稿件审阅时间的差异。对于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进行两组间(不同性别)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检验进行多组间(不同职称、学历、年龄组)比较。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人口学特征

共回收有效问卷215份,应答率为83.6%。除2位审稿人来自美国外,其他应答者分别来自全国26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男125人,女90人;以41~50岁者居多,占44.2%,其次是51~60岁(35.3%)、30~40岁(13.5%)、>60岁(7.0%),无<30岁者;70.7%的应答者具有正高级职称,27.0%具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者占2.3%;84.6%的应答者具有博士学历,9.3%具有硕士学历,6.0%具有本科学历。215位应答者中,62.3%为3种或以上的期刊审稿,30.2%为2~3种期刊审稿。

2.2审稿时效相关因素

(1)不同类型文章的审理时间。单篇研究性论文(183份有效答案)的审理用时为15min~30.5d(中位时间为3d);病例报告(194份)用时为5min~20d(中位时间为1.5d);综述论文(174份)用时为3min~30d(中位时间为3d)。综述和研究性论文的审理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6,P>0.05),但均显著高于病例报告的审理时间(χ2值分别为-1.04、1.30,均P<0.001)。不同性别(Z=-1.28,P>0.05)、年龄组(χ2=2.57,P>0.05)、学历(χ2=2.91,P>0.05)的审稿人审理1篇研究性论文的时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但不同职称审稿人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9.00,P<0.05),副高级职称审稿人所需时间多于正高级职称审稿人(Z=-2.70,P<0.01)。(2)审稿篇数。每月可以审阅1、2、3、≥4篇的审稿人比例分别为44.6%(96位)、32.6%(70位)、12.1%(26位)、10.7%(23位)。(3)审稿周期。91.6%(197位)的审稿人认为2周合适,8.4%(18位)认为不合适,部分审稿人提出3~4周可能更合适,原因主要是工作繁忙、常规工作与审稿有冲突,最好有弹性或缓冲时间。18位认为不合适的审稿人中,17位是正高级职称,17位为3种或以上期刊审稿。

2.3审稿质量相关因素

(1)审稿意见公开倾向。215位审稿人中,40.0%接受在纸刊上公开审稿意见,45.1%不接受,14.9%不确定;44.6%接受在期刊微信或网站上公开审稿意见,41.9%不接受,13.5%不确定。男性审稿人接受在纸刊和微信/网站上公开审稿意见的比例分别为51.2%和53.6%,均高于女性(24.4%和32.2%,χ2值分别为15.61、9.92,相应的P值分别<0.001、=0.007);但不同学历(χ2值分别为1.22、4.16)、职称(χ2值分别为2.83、3.15)或年龄组(χ2值分别为3.62、1.24)的审稿者对在纸刊、微信/网站上公开审稿意见的接受度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为P>0.05)。具体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2)统计学审稿。仅有17.7%(38位)的审稿人胜任统计学审稿,82.3%(177位)的审稿人不能胜任。胜任统计学审稿的审稿人比例在不同性别(χ2=0.48,P>0.05)、年龄组(χ2=1.42,P>0.05)、职称(χ2=1.49,P>0.05)或学历(χ2=0.23,P>0.05)的审稿者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3)审稿利益冲突。215位审稿人中,80.9%认为有必要签署利益冲突声明。潜在的利益冲突按照187位审稿人的认同率由高到低依次是审稿人与作者之间有利益来往(81.3%)、审稿人曾接受过稿件中被研究药物的生产企业给予的资助(80.2%)、审稿人与稿件的作者在学术上是竞争关系(75.4%)、审稿人正在从事的研究与被审稿件涉及的研究类似(65.8%)、审稿人的文章在被审稿件中被引用(48.1%)。19.3%(36/187)的审稿人曾遇到潜在的审稿利益冲突;当遇到冲突时,86.0%(185/215)会选择回避审稿。(4)学术不端。7种学术不端行为中,按照215位审稿人的认同率由高到低依次是伪造数据(100.0%)、抄袭/剽窃数据(100.0%)、篡改数据(99.5%)、抄袭(98.6%)、重复发表(96.3%)、一稿多投(90.7%)、不当署名(84.6%)。可见,约10%的审稿人不认为一稿多投、不当署名是学术不端行为。在防范学术不端方面,审稿人普遍认同软件(96.3%)和检索文献(89.8%)两种途径;同时,还有审稿人提出以下方法:建立撤稿体系、公开撤稿稿件,建立黑名单和惩罚机制(5年内不接收黑名单作者稿件),要求作者单位监督(证明或承诺),出版后审查,审稿人仔细审核原始数据和图表,作者提供原始无法修改的数据证据,实验验证,坚持基本科学素养和学术操守底线,检查文章数据是否矛盾、过程是否支持收集的数据、文章与工作是否一致等。(5)审稿指标。关于需要审阅的指标,按照215位审稿人认同率由高到低依次是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99.1%,213位)、创新程度(97.7%,210位)、结论的证据是否充足(95.8%,206位)、是否存在学术不端(90.2%,194位)、文字表达(87.0%,187位)、图表质量(86.0%,185位)、医学伦理问题(82.3%,178位)、参考文献格式(52.6%,113位)。(6)审稿培训。215位审稿人中,69.8%希望接受审稿培训,其中女性审稿者较男性(77.8%比64.0%,χ2=4.69,P<0.05)、中级职称审稿者较副高级职称者和正高级职称者(100%vs.81.0%vs.64.5%,χ2=7.24,P<0.01)更希望接受培训,但不同学历(χ2=0.006,P>0.05)、年龄组(χ2=1.42,P>0.05)的审稿者之间审稿培训接受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详见表1。在培训方式方面,选择邮件发送审稿规范/模板的人数最多,为56位(37.3%),其次是现场专家培训(32.0%,48位),然后是微信上传(17.3%,26位)、网站上传(10.0%,15位)审稿规范/模板,其他占3.3%(5位),包括专家现场培训+审稿模板。

3讨论

3.1审稿时间不是决定审稿周期的唯一因素,建议加强与审稿人的有效沟通,提高审稿时效

国内外大部分杂志包括《美国医学会杂志》(TheJournaloftheAmericanMedicalAssociation,JAMA)等的审稿周期在1个月以内[7-8],但有调查[3,9]显示,审阅1篇稿件的实际需要时间是2~4h;本次调查也显示,审阅1篇研究性论文和综述论文需要的中位时间均为3d,审阅1篇病例报告的中位时间仅为1.5d;而且不同性别、学历和年龄组的审稿人审阅1篇研究性论文所需的时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副高级职称审稿人的审稿时间显著多于正高级职称者。当问及审稿周期时,91.6%的审稿人认为2周(《中华皮肤科杂志》审稿系统中设定的周期)合适,仅有8.4%认为不合适。可见,2周对于审阅一般的稿件应该是足够的。但笔者对《中华皮肤科杂志》2018年实际的审稿周期进行统计发现,24.9%(64/257)的审稿人平均审稿周期>2周,11.7%的审稿人平均审稿周期>30天,最长为3个月。可见,审稿人报告的审稿时间与其实际审稿周期存在偏差。罗伟清[1]调查171篇稿件的同行评议时间,发现其中约30%的审理时间在两个月以上,最长近4个月。可见,审稿时间不是决定审稿周期的唯一因素,审稿周期远远超过审稿时间的原因可能主要是大部分审稿人为多种杂志审稿[3],本调查中62.3%的审稿人为3种或以上的期刊审稿;认为审稿周期为2周不合适的18位审稿人中,17位为3种或以上的杂志审稿,当多种杂志的审稿任务重叠时,稿件的审回周期就无法保障;此外,多数审稿人身兼数职,审稿时间有限,导致审稿周期延长。编辑如何缓解上述的矛盾,提高稿件的审理时效?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与审稿者的有效沟通来实现,以下具体建议可供编辑同行参考。(1)保证审稿邀请有效,增加有效的审稿提醒。在审稿邀请函中,务必写明“如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回,请及时告知或拒绝审稿”,一旦审稿人回信告知编辑可能无法按时审回,编辑可以及时更换审稿人,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审稿延误的概率。尽管改进审稿邀请函会避免部分稿件的审稿延误,但还可能存在审稿流程开始后,审稿人因故无法及时审回稿件的情况。因此,编辑在发出审稿邀请后,仍应密切关注审稿进展,当接近审稿截止日期时,及时发送审稿提醒,务必请审稿人及时回复,在不能按时审回的情况下及时告知,当3日内没有收到回复时,可以电话通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提醒有效,促使审稿人能在有限的审稿周期内审回稿件。实践中,《中华皮肤科杂志》经常收到审稿人“没有收到审稿邀请”的解释,而有效的审稿提醒可以避免这一技术性问题。同时,本次调查中多位审稿人提出在审稿中期增设审稿提醒,能防止某些审稿人因为繁忙忘记审稿。另外,只是收到回复是不够的,因为有的审稿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继续拖延,要求其明确能否及时审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使其尽快审稿,而且一旦其提出无法及时审回,编辑可以及时更换审稿人,避免审稿周期的无限延长。(2)主动了解审稿延误的原因,慎重“撤回审稿”。本次调查显示,不同审稿人之间的审稿时间差异较大,如研究性论文从15min至30d不等,病例报告与研究性论文或综述论文相比,所需的审稿时间有显著差异,副高级职称与正高级职称审稿者之间的审稿时间亦存在显著差异。可见,审稿时间随稿件类型和审稿人情况而不同,对于审稿周期,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根据文章类型以及审稿人的具体情况来分别约定[10]。但是,现实中编辑部难以动态了解审稿人的具体情况,所以,只能采用统一的审稿周期,当审稿人无法及时审回时,再考虑调整。当编辑发现审稿人超过约定的审稿周期仍然没有审回时,应该主动向审稿人了解情况,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审稿人,而不是直接撤换审稿人。因为审稿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是因为稿件本身难以审阅,那更换审稿人并不能缩短审稿周期,可能还会更长,而且还会浪费审稿人前期的努力,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适当延长审稿周期,这样不但会提高审稿时效,编辑还会积累经验,对有类似情况的稿件适当调整审稿周期。(3)加强与潜在审稿人的沟通,扩充审稿人队伍。据报道,国外的医学期刊普遍拥有数量庞大的审稿队伍,如JAMA有约3000位审稿人,《新英格兰医学杂志》(TheNewEnglandJournalofMedicine,NEJM)有约2000位审稿人,一般每位审稿人每年平均审稿2~3篇[9]。既往调查和本次调查均显示国内医学期刊的审稿人数量远未及上述期刊[3-4,7],审稿人往往超负荷工作。编辑虽然有时知道审稿人已经有稿件在审,但是因为可选的审稿人有限,只能硬着头皮送审,增加了审稿延误的概率。因此,编辑应该把扩充审稿人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加强与潜在审稿人的沟通,尽可能使每个领域都有足够的审稿人备选。

3.2对争议较多的文章,建议尝试匿名公开审稿意见,提高审稿透明度

一般认为,公开审稿意见有助于提高审稿过程的透明度和评价稿件的标准,还可以帮助读者学习撰写高质量的文章和回复审稿意见,有益于其他专家学习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审稿人[11]。国外已有一些期刊尝试将审稿意见和作者回复等与稿件一并刊出,以此提高审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11-12]。国内一些学术期刊在否定性审稿意见难以决断的情况下,也尝试将审稿意见和作者的申辩同时刊登在正文前,亦有一些期刊采取在网络上公开评审过程或将论文和评审报告同时发表的做法,希望能够提高刊出后评价的准确性[1]。但事实上,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审稿人不接受公开个人信息。丁云秋等[3]的调查显示,同意将审稿人姓名与所审论文一并刊出者仅占17.8%(13位)。徐静等[5]发现59%的审稿人介意将自己的信息透露给作者。本次调查显示,分别有40.0%和44.6%的审稿人接受在纸刊和微信/网站上公开审稿意见,男性较女性接受公开意见的比例更高,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约14%的审稿人不确定是否公开意见,其理由包括担心作者的感受、影响公正性、无法权衡利弊、需要视具体意见的类型,公开对审稿意见的要求较高等,部分不确定者提出在匿名的情况下可以公开审稿意见。可见,部分审稿人介意将个人信息公开,但接受匿名公开审稿意见,尤其接受在微信/网站上公开。因此,对于争议较大的刊用稿件,建议在征得审稿人和作者同意后,尝试在期刊微信/网站上以匿名的方式随文公开审稿意见和作者回复,让读者了解稿件被接收的过程,从而全面、客观地评价稿件,提高审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还可以鼓励读者进一步对稿件进行刊出后评价,弥补前期审稿可能存在的偏差。

3.3明确审稿要求,重视统计学内容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审

有学者做过调查,在审稿人没有收到详细的审稿要求时,其审稿意见多不能表述对稿件的全面评价[13]。本次调查发现,分别有17.7%、13.0%和14.0%的审稿人认为不需要审阅稿件的医学伦理问题、文字表达和图表质量。但是,这3项内容在决定稿件质量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有的稿件最终可能因为不符合医学伦理原则而被退稿,文字表达质量过低会导致稿件表意不明,多次返修后可能仍然因达不到刊出要求而被退稿;图表质量差同样会严重影响稿件的质量,尤其对病例报告类文章而言,图片可能会影响诊断的正确性。朱大明[14]曾提出结构式审稿的概念,即针对研究性论文的结构组成要素,按照“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关系对论文进行评审。马英[15]调查发现国外医学期刊要求审稿人对稿件的题名、结构布局、图片、表格、参考文献、表达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可见,相当一部分审稿人对需要审阅的内容了解并不全面。因此,建议编辑明确告知审稿人审稿要求,最好在审稿单中列出需要审核的全部内容,让审稿人分项给出评审结果,从而使审稿视角更全面。关于统计学审稿,徐静等[5]调查发现多数审稿人会注意统计学方法的应用,其中表示非常注意、注意和不注意的审稿人分别占41.0%、54.1%、4.9%。但本次调查显示,仅有17.7%的审稿者可以胜任统计学审稿。既往也有研究显示最终给出统计学修改意见的审稿人仅占4%[16],而刊出的稿件仍存在诸多统计学方面的问题[17]。可见,普通审稿人,不论学历、职称如何,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文章的统计学内容进行评审,但统计学方法和结果的对错常常对一篇文章的结论起决定性作用,在决定是否录用一篇研究性论文之前,期刊应该对其统计学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马英[15]调查发现国外医学期刊常采用两级审稿制,通过内容评审后可以接受的稿件再进入方法学评审阶段,在方法学评审中,由负责方法学和生物统计学的副编辑或顾问审稿人审理稿件的方法学与统计学内容,评审重点是研究设计、分析方法、结果的表达和解释。可见,国外期刊将方法学和统计学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国内既往调查和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部分审稿人也可以胜任统计学内容的审阅,因此笔者建议在审稿单中单独列出对统计学内容的评价,如果审稿者对统计内容给出了明确的优劣评价,编辑则不必因此另行送审,否则,请负责生物统计的编辑或审稿者对稿件的统计内容进行专门审阅,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审稿者资源,缩短审稿周期,同时,还可以避免在稿件中遗漏统计学问题。对于学术不端,陈钢等[4]调查发现审稿人对伪造、篡改数据的认知率为100%,一稿多投是82.67%,重复发表是86.67%,抄袭是97.33%,不当署名是41.33%。本调查显示,除了对伪造数据的认知率是100.0%,篡改数据下降为99.5%外,审稿人对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抄袭/剽窃数据为100.0%,重复发表为96.3%,一稿多投为90.7%,对不当署名的认知率提高最多,由原来不到50%提高到84.6%。但是,还应该认识到,仍有部分审稿人不能全面认识学术不端,因此,建议在审稿单中单独列出对学术不端的评价项,同时把学术不端的几种具体形式全部列出,请审稿人分别评价是否存在这些不端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学术不端。

3.4披露审稿利益冲突,减少审稿偏倚

出版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其会影响文章的出版结果以及报告的质量,后者继而会影响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同行评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主要分为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学术性)两种,如与受试药物公司之间有经济利益来往、自身正在从事的研究与所审稿件内容类似、与稿件作者存在学术竞争或合作关系等[18-19]。李晓[7]对《广东医学院学报》的89位专家进行调查发现,59.5%的专家在处理稿件过程中会带有人情因素。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审稿利益冲突的形式是多样的,近20%的审稿人曾遇到过潜在的审稿利益冲突,当遇到这种冲突时,14%的审稿人会选择继续审稿,但这种情况下的审稿结果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倚。为了防止审稿偏倚,世界医学编辑协会(WorldAssociationofMedicalEditors,WAME)和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tteeofMedicalJournalEditors,ICMJE)均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即要求审稿者向编辑披露利益冲突,当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对稿件的客观评判时回避审稿[18,20]。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1种生物医学期刊中46%的期刊要求审稿人披露利益冲突[21];2009年对眼科杂志的调查则显示,60%的期刊要求审稿人披露利益冲突[22]。可见,相当一部分国外期刊已意识到审稿者披露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必要的行动。但2018年徐思云等[23]对国内医学期刊的研究显示,20种中文期刊均没有要求审稿人披露利益冲突,20种英文期刊中仅有2种要求审稿人披露利益冲突。本研究对审稿者签署审稿利益冲突声明的倾向进行调查,发现80.9%的审稿者认为有必要签署。可见,多数审稿人也已意识到利益冲突对审稿的影响,认可披露利益冲突的必要性。因此,建议国内医学期刊尽快制定明确的政策,要求审稿者披露利益冲突,且当可能影响稿件客观评判的利益冲突存在时要求审稿者回避审稿,或者由编辑决定是否撤换审稿者。

3.5开展多形式的审稿培训,提高审稿者认知水平

本次调查显示,部分审稿者在审稿行为中存在多方面认知上的盲区,除了对评审指标、学术不端等认识不全面外,甚至对一些基本的审稿要求也不完全了解,如14.4%的被调查者不会根据研究方向改变而及时更新在审稿系统中的相关信息,20.5%的被调查者不会因为稿件与自身研究领域不符而拒审,0.9%的审稿者不会对所审稿件内容保密等。可见,部分审稿者对审稿规范的认知亟待提高,而审稿培训是提高审稿者认知水平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已有学者提出应当定期对审稿专家进行现场培训或在线培训[4],且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在审稿培训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收到良好的效果[24]。本次调查显示,近70%的审稿者希望接受审稿培训,且女性和低级职称的审稿者更希望接受培训;在培训形式方面,倾向于邮件发送审稿规范/模板者最多,其次是现场培训。建议编辑部定期开展多形式的审稿培训,如对每一位新纳入的审稿人通过邮件发送审稿规范/模板;每一年或半年对审稿过程进行总结,并向所有审稿人发送邮件告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通过定稿会或编委会现场向审稿人宣传审稿规范等。

论文评审意见 篇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但应适时进行交流。有条件的,可设置专业合议庭。

第三条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确有必要时,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合议庭,但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除因回避、工作变动、外出学习、身体状况等事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外,不得随意更换;确有必要更换的,应当报请庭长或院长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除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的审判长一般实行选任制。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长报请院长决定临时指定审判长。

第五条审判长应认真履行《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十项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审判长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第六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拟定审理方案及庭审提纲,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调查案件事实,草拟法律文书,组织调解等,对需由合议庭讨论的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案情复杂的,可在庭前进行评议,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审提纲和审理要点。对于需要当庭认证、调取新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影响程序继续进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庭上评议或者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决定。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平等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卷。

合议庭成员应按照《合议庭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顺序,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第九条合议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及时报告庭长。庭长可根据实际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合议庭成员应对裁判文书进行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如发现裁判文书内容与评议结论有不符之处,有权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起草由承办法官负责。

第十一条审判长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合议庭成员之间在工作上的衔接与配合。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审判长可以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一)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调解书;

(三)裁定书;

(四)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审判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庭长审核或签发。庭长承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应报请院长签发。有条件的,可扩大院长签发案件的范围。

第十三条以下案件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监督的;

(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

(五)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同类型案件不同合议庭存在不同认识,可能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

(七)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的;

(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法定事由的;

(九)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

(十)二审拟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者需要对经过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改判的;

(十一)一审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拟驳回的;

(十二)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十四条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院长、庭长可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第十五条合议庭对下列案件评议后,经庭长审查,并报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其他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六条对重大案件、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法院监督的案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

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尊重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务会提出的意见,尊重审判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上级法院以及本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确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断的,应当向庭长说明理由,并可向院长报告,裁判文书报庭长或院长签发。

第十八条院长、庭长可以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法律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的工作。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庭长可将案件报请院长审核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完善审判长选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健全结案备案、延长审限备案、超审限警示和超审限通报制度等监督手段,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自查,总结经验,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议庭所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合议庭及成员业绩考核、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差错的,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议庭成员违法审判或违反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对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刑事、行政审判中合议庭的有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论文评审意见 篇三

Abstract:Reviewing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ntrol of the dissertation qua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ocial science postgraduate dissertations assessment methods and procedures, anlysis the practice results of the anonymous review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view system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both systems. On that basis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existing studies, suggests some directions of future researches.

关键词:社会科学 学位论文 评审制度

Key words: social science dissertation review system

作者简介:成龙(1987―),男,江苏泰兴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高等教育、创业理论研究。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它综合体现了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及书面表达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总结性成果。有专家倡议,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应“从学位论文的设计、研究与写作到评审、答辩,实行全面质量管理”[1]。近年来,研究者不约而同地聚焦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制度研究,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作者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下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方法与程序

学位论文评审是由学位管理部门组织的,受聘专家以通讯、书面或其它形式,对学位申请者所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科学评价的具体活动。通过评审,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可以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意见和建议,丰富和完整文章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学位管理部门,通过反馈回来的评审意见,可以了解学位论文的实际水平,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同时作为审批答辩的依据;此外,通过对不同学科的评审意见进行收集、分析、整合,可以找到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从而为提高学位论文水平提供决策支持[2]。

学位论文评审通常采用“专家评审”的方法,即国际上所说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指由该领域或邻近领域的专家以通讯或现场接触的方式,来评价研究工作科学价值的一种评估方式,是国际科技界公认的科学评价的最重要的方法。根据马莉萍(2005)的观点,论文评审方法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1)校内评审和校外评审;(2)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3)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4)书面评审、网上评审与口头评审[2]。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第三种,即根据评审的方式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国际评审是匿名评审的一种衍生评审方式。

学位论文的评审程序一般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建立评审标准;(2)提交论文;(3)确定评审方式;(4)选聘评审专家;(5)意见反馈与处理[3]。

二、 社科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现状

公开评审与匿名评审是国际上并存的两种常见学位论文评审方式。美英等国的大学一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这是一种直接由导师提出拟参评专家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送这些专家评阅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如澳大利亚很多大学,要求博士生在预计答辩前2个月将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选定国内外3为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我国香港地区的大学,对博士论文也采取类似的匿名评审方式。在我国,自建立学位制度至90年代中期以来,各培养单位一直采取公开评审方式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3]。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开评审方法实际操作中,评审专家名单通常由导师来确定。这种做法的优越性在于:操作性强、易于聘请合适的专家。然而,这种评审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和论证,暴露出了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弊端:一是导师一般聘请熟识或有学术往来的专家,因此评审专家通常会做出高于学位论文实际水平的评价,不利于对学位论文的监督,淘汰制也就更无法实现;二是导师所认识的专家有限,由导师来确定评审专家名单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重复性,片面的评审意见既不能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也不能反映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2]。

为了解决传统评审办法带来的弊端,90年代中期始,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陆续改革公开评审制度,试行匿名评审并逐步扩大匿名评审比例,甚至出现了国际评审的方法。

三、 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与改进

(一) 匿名评审的实践与作用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分为单匿名评审(又称“单盲审”)和双匿名评审(又称“双盲审”)。单匿名评审是只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是公开的;双匿名评审是同时隐去评审专家的信息、研究生的信息和导师的信息。具体操作分为两种情况:(1)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寄给其它高校研究生院,再由对方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将论文派发给本校相关专业的专家;(2)各高校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自行建立专家库,根据专家库将学位论文寄给相关研究方向的专家[2]。

王则温、赵张耀(2009)通过相同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两种不同的评审方式中的评价差异探讨不同评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评价的影响[4]。结果表明:(1)双向匿名复审大幅度降低了各项评价指标的优秀比例;(2)双向匿名复审使中等及以下的评价比例有较大的提高;(3)评价为较差等级的比例在双向匿名复审和原始评阅中都是极低的。王珞晶、张春元等(2005)对参加普通评阅的博士论文和匿名评审的博士论文评阅意见做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下:(1)匿名评审使论文评阅更加客观、公正、规范;(2)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得到显著提高[5]。

可见匿名评审制度可以有以下作用:(1)避免了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人为影响,提高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2)对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具有督促作用;(3)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2][6]。

(二) 匿名评审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尽管匿名评审制度对解决传统评审制度的问题起到比较大的作用,不得不注意的是在实行匿名评审的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足点不正确,建立在对学位申请者、导师及评审人不信任的基础上;(2)增加了评审的中间环节,评审的科学性、权威性打了折扣;(3)成本较高;(4)学校对外校专家缺乏联系性和约束性,专家积极性不高 [7]。

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概括起来包括:(1)科学建立高质量的匿名评审专家库;(2)制定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3)健全对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监督机制;(4)建立配套的保障措施等。李秀兵(2007)结合西安交通大学“双盲”评审的情况,从学位论文应包含的信息问题、评阅人的确定问题、评阅意见的表达问题和评阅意见的后处理问题等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的表现形式、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8]。

(三)国际评审制度的出现

在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国际化评审也在少数高校中推行开来。论文的国际评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选取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将其送至外国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这种评审主要是充分发挥国外同行专家作用,评审往往更严格、更具体、要求更高,对促进研究生用外文撰写论文、扩大国内研究生在国外的知名度、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国际化评审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如时间长、费用高、选聘合适的外国专家比较困难以及学位论文必须用外文撰写等,因此,要想使国际化评审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大面积推广,尚需建立一系列配套保障体制和措施。目前,中国地质大学在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大胆地尝试了这种评审方式,其他大学也有涉及[9]。

参考文献:

[1] 吴宏翔,顾云深。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2):23

[2] 马莉萍。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主要办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131

[3] 孙,高虹等。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23

[4] 王则温,赵张耀。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有关问题的探讨[J].研究生培养,2009,3:39-40

[5] 王珞晶,张春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改革成效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5(1):48-49

[6] 蒋红燕。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效果探讨[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1):39

[7] 路淑琨, 甄良等。哈工大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数据统计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增刊):81

论文评审意见 篇四

关键字:审计报告;企业评价;会计报表;保留意见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企业报告的使用者越来越多,对企业进行评价也越来越被上的报表使用者所需要。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众多的评价体系,包括: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业绩评价体系、信用评级和评级等。这些评价体系基本上采用相似的评价模式,即利用企业公开公布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计算出各财务指标的数值,对该数值进行赋值评分,以此对企业进行排名。但是,上述指标评价体系,不论是重视定性指标,还是侧重定量指标,在对企业进行评价时,无一例外地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我们知道,企业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要经过审计,但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不一定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不一致,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并汇总,确定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和重分类误差,若被审计单位予以采纳更正,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被审计单位不予采纳,应分析原因,并根据未调整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即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只有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会计报表的反映是公允的,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其他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都说明该会计报表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而企业并未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该报表的数据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失真的,将数据失真的报表和数据真实的报表放在一起进行评价是不公平的,评价结果可能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报表数据进行企业评价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真实的。而目前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据的比率不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报审计快报显示,截至2007年4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共为145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06年度审计报告,其中标准意见1307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89.77%;非标准意见149家,占所审计上市公司的10.23%。在非标准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5家,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5家,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9家[3]。而以不同意见类型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企业业绩排名,是显失公允的。

针对此种情况,为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对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有所保留的事项由专门的评级机构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是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中涉及到的问题由评级机构组织专人进行调整,用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参加评分和排序。该种方法的优点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的企业不愿调整的不实数据调整为实际数据,使会计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使利用会计报表进行的评分和排名反映企业的真正实力。其缺点是工作量较大。

2.增加定性评议指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该方法是在评价指标中增加一个定性指标: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作为打分依据,共分5档,即无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得分最高,每降低一档,适当降低该企业的得分。该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对出现问题的会计报表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刀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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