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精选6篇)

2023-11-20 12:43:17

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小伙伴们分享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精选6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一点帮助。

电子商务法 篇一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互动关系

法律是与社会经济及其社会经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变革。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法律与价值规律之间存在显著性的互动关系,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互动关系。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所有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既包括了传统的采用电话、电传以及传真等方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同时也包括了采用互联网、内联网以及外联网等形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1]。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仅仅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促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带动了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中小企业进入大市场提供契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快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电子商务法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对一切采用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了对采用电话、传真以及电传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对采用英特网、城域网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仅仅对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除了具有传统商法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了:电子商务法主体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法客体具有广泛性;电子商务法内容具有程序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具有任意性与开放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法的产生

电子商务活动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活动,这种商业交易活动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从而寻找自身的商业交易对象,与之签订相应的商务合同,并进行网上支付等形式的商业交易行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新的交易形式也随之兴起,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环境氛围、公众意识以及法律规范等相关层面[3]。计算机技术仅仅只能解决商业交易活的可行性问题,无法解决商业交易活动双方之间地权力及其义务方面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行政手段。

(一)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第三方支付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发展。新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需要新的支付手段,而要想确保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新的支付手段的安全性,则必须先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4]。从性质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手段属于非金融机构,该机构迎合了当前快节奏的消费方式,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手段这样的非金融机构中,大量的资金不断流动,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从开始支付到最终完成整个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怎样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这一时间段内流动资金的安全性,就成为我国立法工作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中形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也包括了计算机域名、视频以及音乐等电子形式的内容。在网络中,每天都会大量的原创性作品,而这些原创性作品往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于互联网上,它们中有的是免费的而有些则是需要客户付费下载[5]。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进而导致因网络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证据规则立法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证据存在证明力。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往往容易被篡改,这就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审查电子合同真实性的难度[6]。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主要采用“最佳证据”规则,这也就是说任何证据都需要原件证明其真实性,然而电子证据可以说是一个复制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件,因此,我国必须设置一个权威的机构审核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电子证据也能够与其它书面证据一样,可以发挥出证据的价值。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服务于电子商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有效调整并规划商事行为,同时还能够服务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子商务产业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因而电子商务产业也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产业面对的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这就促使电子商务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金融安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而这则必须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引导。

(一)电子商务法可以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在制度上具有可靠的保障,同时还能使电子商务在法律上也具有可靠的保障。比如,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垃圾邮件泛滥、电子商务信息被篡改以及电子商务信息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够根据电子商务法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在2014年时,我国各个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接到的网购投诉数量达到了两万多件,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直到2015年6月,我国各个地区网购的投诉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北上广、杭州以及重庆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受到的网购投诉案件达到了两万七千多件。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各个地区的网购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信心。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控制并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风险

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交易风险时,交易者主要采用传统的交易习惯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比如,采用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抵押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仅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总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失去便捷的优点。目前,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了有效分配,比如规定了网购过程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这些关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能够与电商之间良性互动,进而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三)电子商务法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从制度上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存在有效弥补了我国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漏洞,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进而加快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速度。面对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我国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在《电子签名法》与《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这就促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紧紧跟随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加快电子商务法的更新速度,同时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四、传统法学理论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下电子商务法逐渐形成体系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还存在争议的时候,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已经逐渐成型,同时还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几部具有指导意义的电子商务法,而且这些电子商务法还能够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使用,指导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但是,这些电子商务法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体系,还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始终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中,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作用有赖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不断挑战传统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属于商品流通流域中的一次革命,它不仅变革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变革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传统法学理论的制定并没有处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传统的法学理论就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性或者是落后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因而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部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就只能采用传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而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新型的交易方式之间就会出现矛盾。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现状的电子商务法,然而立法行为属于一个严肃的程序,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了立法议案的提出、法理论证、法律条文的斟酌以及法律的颁布,而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加快建立系统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发展直接促使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而电子商务法的出现与发展则反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能够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还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明伟.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J].电脑迷,2014(21):40-41.

[2]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5):55-59.

[3]张世伟.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5(25):58-59.

[4]李哲.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我国电子商务保护[J].江苏商论,2010(3):43-45.

[5]杨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中国商贸,2012(3):132-133,14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二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推进策略

1加快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进程

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建设进程,主要是加快法律法规的规范体系和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建设基础上,加大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改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政策环境。依托政府的力量,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研究和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其次,加大电子商务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的红、黑名单,电子商务失信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努力,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失信惩戒的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各个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合作,完善风险防范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实施跟踪调查的过程中,赋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者进入电子商务诚信企业红名单,可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对失信的电子商务行为主体,给予行政或司法处罚,并重点监管,定期审查。同时将失信主体登入电子商务失信企业黑名单,让失信者难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政府只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法律惩戒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电子商务失信的约束机制。

2全面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管。首先,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部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子商务活动较比传统的商业活动更为复杂,不仅跨区域,而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部门、保险、银行、财税等。为了推进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府机构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功能,从而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规划的完善,以及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誉共享。其次,电子商务信用监督体系还需电子商务主体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应主动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在配合相关部门的征信及信用监督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自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也应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进行信用监管,从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秩序,推动电子商务监考有序发展。

3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

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专业机构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机构数量与类型的拓宽,及服务内容的完善上。首先,结合电子商务活动的实际需求,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服务,并对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同时大力发展第三方网上信用认证和评价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还应注意不能只求数量,遍地开花,对有资质的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培育,从而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保障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应进一步拓宽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领域,通过兼并与重组,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的实力,扩充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类型,除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查询工作,还应对失信行为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反馈,与相关政府机构整合信息,联合工作,改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其次,积极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提供、利用过程中服务内容及方式。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应该包括电子商务主体身份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履约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电子商务主体交易活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等。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与分析的过程中,应以政府职能部门、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主,增强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披露能力,降低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风险。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需求日益个性化,要求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提高行业竞争力,除了提供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评价等级、信用等级、信用咨询、信用委托调查等服务以外,还应为用户提供一定信用分析工具及决策支持服务,更好的辅助用户进行交易判断。

4积极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和共享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的有效整合和共享,避免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现象。拓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整合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各个区域、各个部门的电子商务信用数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管理,加快推进行业、地方信用数据整合,形成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将存储于各个区域的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劳动保障、质监、银行、法院、海关等信用信息统一收集、统一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化工作,还应相应的制定信息整合开放的目录、时间表和维护的要求,从而有效缓解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李琪,彭丽芳.现代服务业中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1

[2]王伟军,夏立新,张园园.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3):65-68

[3]李佳成.个人信用信息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6.

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篇三

论文关键词 b2c 电子商务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从2008年起,b2c的热度已超过b2b、c2c商业模式。然而,虽然b2c快速成长,成为社会消费和流通领域里较为突出的新增长点,却也滋生出许多其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b2c在中国的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电子商务四个环节——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而相关配套的法规法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b2c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b2c的良性发展,推进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对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内容庞大繁杂,其调整范畴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网上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等。

中国对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视,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与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规条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涉及。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目更多的各类行政法法规、规章、条例、单行条例等,均涉及有关信息应用的相关规定。但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国内立法方面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与梦芭莎一案,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也存在电子商务操作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电子支付;b2c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作为支撑等等。可见,在我国,目前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许多空白领域,需要尽快对立法进行系统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b2c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模式,亟需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去规范交易活动,以促进其蓬勃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所以我国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除了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外,还应该有统一的指导方针及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此,笔者基于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就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篇四

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 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 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 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 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 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 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 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

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

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

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 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

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 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 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篇五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当前,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网络急剧增长,其应用范围也逐渐从单纯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询向商业领域发展。由于巨额的商业利润和诱人的商业发展前景使得众多商家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务模式来加以开发。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因此要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地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我国目前尚无专项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这种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属于行政法规。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规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需要,因为它们并没有确认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认证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问题,即并没有为电子商务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以电子商务活动为调整对象的专项立法,以便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接轨。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期,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第二、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假如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三、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忽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计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第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一)电子商务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既要注重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第三、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执法力度。我国有关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法规已有一些,但近年来有关电子商务的纠纷和网络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有关诉讼程序和证据采集证据应用的规定,而证据在计算机犯罪中是至为重要的;二是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违法者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淡漠与轻视。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加强执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从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出台,但无论是制定单行法,还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实际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修造工作。因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与旧规范的废除,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方面,这是由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所决定的。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纸面环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地进行,同样是电子商务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体来讲,当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应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既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诸如证据法上关于“书面原件”的要求,企业登记、税务申报方面的“书面要求”规定等就是必须修正的部分。

四、总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总之,电子商务作为商业贸易中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运行和发展在法律等诸方面还会碰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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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迁。论BBS法律管制制度[J].法理学、法史学,1999(3).

电子商务法范文 篇六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权原则

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迅猛发展之势。在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截止2000年8月,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即150万人,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将达到4000万人。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共同观点,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当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法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项商业活动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利益才有可能是可预测的和有保障的。其中,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是一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因此,对于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而言,税法都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而言,更是如此。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性的剥夺,因此为了不使其过份地剥夺私人财产、伤害私人利益,影响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活动,当代世界各国都对其从法律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这就是著名的税收法定原则。它是现代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就不是没有道理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首先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综上所述,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前两个因素中,税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态度如何?是支持还是抑制?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则如何?是公平还是歧视?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和投资力度,影响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热情和经济利益。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国要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来研究和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框架,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6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200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在对朱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的41处修改中,“抓紧研究和推进电子商务”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待电子商务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就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态度和立法目的。具体而言,这一立法的根本目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的税收和税收利益。税权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一种最为重要和根本的权力,是其它一切权力的源权力。对它的占有和行使,一方面表明国家对税收权力的实际拥有及其程度,另一方面也决定着国家对于其它税收权力的分配及其使用。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这就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的税收立法还处于真空状态,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此外,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的特点,它将必然导致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全球趋同性和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有人认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会导致信息产业发达国家对滞后国家的“经济侵略”。在此情况下,抓紧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国内立法,一方面可以从税法的角度来刺激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缩小和信息产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这对于维护国家的和经济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除现行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根据税法公平原则,所有的人在税法面前都必须一律平等,凡具有应税收入者,都应该成为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但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能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的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交易者由于不能确定其从事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而难以预测其交易活动的税后利润和交易的风险,从而影响到他们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热情,进而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第二个目的就在于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现行税法提供根据和指导。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它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它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暴露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以确保具体的立法活动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冲击,使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单独立法开征新税,而主张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理应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和战略,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为进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指导和帮助。

根据目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实际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在我国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再加上税收所具有的属性、功能及影响,因此,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首先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以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一步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笔者认为,在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作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二)税法中性原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保护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就成为我国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立法就必须坚持税法的中性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税法的制定或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延缓或阻碍作用。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具体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同时,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要贯彻简洁、明确、可预见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以降低税收管理机关的征税成本和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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