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23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优秀5篇

2023-08-15 1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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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篇一

乙方: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__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__年_月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简短 篇二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简短 篇三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

年月日时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县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则由丙方代为支付。丙方代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七、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八、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十、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简短 篇四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在年月日行驶车辆将乙方撞成肋骨骨折,当晚甲方及时将乙方送至医院急救,在住院期间甲方一直安排专人照顾乙方的生活,年月日乙方治愈完可以出院。现甲乙双方在协商之后并且征得家属的同意,现对于赔偿事宜作出如下协议:

1,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家属来看望乙方的。住宿费和餐饮费,都可以凭借正规的发票向甲方报销。甲方愿意全额的支付相关的费用。

2,在出院之后甲方愿意一次性的支付营养费元以及误工费元给乙方,作为此次撞上乙方的费用补偿,总共费用合计人民币元。此费用和乙方及其家属商量后共同决定。

3,以上的各种费用在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之后,乙方若再次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甲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在出院养伤的3个月内甲方提供护工,专门照料乙方伤后的治疗工作,并且满足乙方的一切生活所需,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直到乙方痊愈之后甲方停止支付费用。

5,乙方在签字确认之后表示对于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不得再因为费用赔偿的问题向甲方提出要求,若乙方依然不依不饶的困扰着甲方,甲方有权利对于乙方的行为做出控诉。

6,此次的协议甲乙双方包括双方的家属都一同见证, www.jiaoxuela.com 确定在协议签署之后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予以解决。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日期:

关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篇五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x%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xx46x。4x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xx2x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x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元和支付杨某x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x元,均为5x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x3x。4x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x元。另,x年12月1x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x点3x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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