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申请报告怎么写 房屋申请报告【优秀6篇】

2024-03-26 17:29:03

房屋修建技术檔案是城市基建档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城市房屋的新建、改建、維修工作的真实記录和实际反映,又是进行房屋的維修、鉴定、改建、扩建和恢复等工作的资料依据。这里是可爱的编辑为家人们整理的房屋申请报告【优秀6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屋申请报告 篇一

一、该商业性房产开发系违规数次分拆土地而申批,(详见批文数张)按国土部五种违规用地方式为:一、利用“以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三、有些地方以农村建设为名,将腾出的土地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 四、政府利用农民宅基地,与开发商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五、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分拆批地、越权批地,默许或支持违法用地,甚至成为违规用地的主体。国土部重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搞商品房建设,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正在一些地方试点,但仅限于城镇建设用地外的非公益用地,主要是发展企业,不得搞商品房建设。征用耕地(包括园地、水塘等)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由县级土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该地块约占地28.13亩(实际丈量还有余地)到出卖时土地面积为16566平方米只折合24.849亩,耕地申批仅只为0.35公顷(折合5.25亩)。分次违规批地应属违法,分几次批准用地与实际用地田亩数量了不符,属于违规批地。

二、拆迁不办拆迁手续属非法拆迁:由于是违规申批土地,许可证难办,在2019年8月份,开发商苗阿土急于建造公寓商品房,在未办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凭借财大气粗迫不及待地实施拆迁。如属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政强制拆迁裁决书2、司法强制拆迁执行书,两者必居其一,并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必须领取拆迁许可证)由于无证拆迁因此程序违法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开发商不肯出示有关证据,违法拆迁。

1.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处罚:

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能实施房屋拆迁。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属于违法拆迁。可是开发商也不顾党纪国法,一意孤行实施野蛮拆迁。这次暴力拆迁使屋内物品尽皆埋在废墟之中,损失惨重。此暴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最为严重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土地所属概念不清认定不符实际:该孙端酒厂系镇办独立核算企业,其建造的房屋土地在1998年9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划拨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划拨给另一方所有,这就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划拨给另一方后,已经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权。城镇土地性质分两种既划拨和出让。划拨是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中,是指经合法批准后将土地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划拨是指除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外,用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补偿费、安置费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土地使用者都是在交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比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非常接近甚至完全相等。此土地应明确为国有划拨土地。

四、房屋定性为村队集体房不准确:该办公楼房屋原系孙端镇酒厂建造于1988年,当时该酒厂属于镇属独立核算企业。该房屋意见定为村队房不确切应监定为破产企业房屋,差异如下

从以上区别可看出村队集体房与破产企业房屋根本不同。

五、房屋确权不够准确: 该房屋产权原系属于孙端镇酒厂,后因企业倒闭,连同库存老酒及房屋折价80万卖给新河村,大部份房屋用于出租给各个体企业,由于酒厂办公楼楼上不适合开厂,再加没有水电(原水电设施已烂掉报废)门窗均已破掉,墙面沙灰脱落,屋面漏雨、不经大修无法使用,该村购入后未经办理过户手续。就直接举行了拍卖,经六户参拍者角逐后,我家拍得了该办公楼,并旋即进行了装修,换了铝合金窗,墙面重新粉刷,门户换新,楼上楼下进行安装水电,修造了厕所,落瓦换牛毛毡,拉了平顶,安装了三厢四线40千瓦电表,耗资十多万。因为原产权属于孙端酒厂,而酒厂已倒闭不复存在,因此办理过户手续陷入难题,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新河村只是将进买进后再卖出的一种牟利行为,根本不是原房主。(土地系划拨已不属于它,房屋系酒厂建造)所以新河村根本不是产权人,根据合同法:拍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经拍买我中标产权应归我所有,根据政策应补办确权手续。

六、对照旧政策亦存在断章取义:政策与时代俱步以进,意见书根据绍兴县城办[2019]13号第8条: “原村、队集体所有的房屋作价买给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其房屋按净值价补偿,不予安置。实则断章取义,实际意见只取前半部份,后半部份为:对因此而产生的无房户、缺房户(在人均不大于50平方米安置限额内)购买安置房,与原房屋同面积部份,按重置价结算。该房屋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陈越现年30岁,是无房户,中专毕业后寄住在父母家,全家有妻子女儿三人,独生子女算两人,应该安排4人安置房,(该房屋土地性质是国家划拨已不是村、队集体所有)应全面对照安置。

七、关系确定主体不符:意见书提议: “申请人应与村发生关系” 本户与村关系是平等主体, 此房屋土地是划拨土地, 这就意味着原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划拨给另一方后,已经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权。房屋系是孙端镇酒厂建造, 不是村建造。新河村购入房屋也是牟利行为转手卖掉赚钱, 在购入时亦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处仍是孙端镇酒厂, 因此只是中转站,我与村是两个前后顺序的购入户、要有异议也只有孙端镇酒厂,只是它已破产倒闭,因此我与村不是从属关系,只是两个主体并列相同,购入房屋前后顺序的关系。我们与村是平等关系。

八。 现在拆迁己有许多案例, 应以市场调节价为基准, 全县拆掉的住房, 厂房。 办公楼。 营业房。 老乡政府等,是划拨土地的也很多, 他们在拆迁时都进行了安置, 双方都以市场基准为标准签订协议, 许多企业都进行了安置, 如新围的东方酒厂, 陈忠民购入仓库,陶国新购入敬老院等案例,土地都实行了安置, 同是SD3地块的新河村在许家桥村安置了11亩多土地, 造起了标准厂房, 另一家承租户文教用钉厂也在吴融村安置了四亩土地, 造起了新厂房, 现已搬入安置自建的新厂房, 我们也是企业却在艰难地维权捍卫居住权和生产权。

九。有些地方性法规在时代与时俱进时需要修订, 根据国发【2019】17号文件的规定,所有附件地方性规定全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应该是作废文。例如同是绍兴县城办[2019]13号第四条关于批而未建土地的补偿: “涉及批而未建的划拨土地的由拆迁人退还有关审批费用, 并按年息百分之十给予利息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批而未建的, 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上一年度国有出让土地基准价按实补偿。”在去年9月的拆迁实际操作不按此条例办, 邻村一个农户五年前化叁万多费用审批了106平方土地, 批而未建, 地基长满野草, 征用时货币安置赔偿每平方为2700元, 以3层计算合计赔偿大写捌拾伍万捌仟陆百元整, 与审批时的叁万多元差价不可同日而语大相径庭。.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和国家基本大法,有些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政策不符或抵触需要修正, 有些地方拆迁安置补偿年年修订调正, 以与发展形势相配套。

房屋申请报告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等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二)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首次提出的权属登记;

(三)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兼并、合资、入股、单位调拨、价拨、分割接管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四)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因拆迁、改(扩)建、改变用途、改变座落、改变产权人名称或姓名,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五)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由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六)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权属;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申请登记;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件姓名,由自然人或其人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房屋应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人须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权利人(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登记。

第十三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90日内申请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经审核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四)房产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买卖的房屋提交买卖合同,商品房还需提交商品房注册登记证明;

(二)赠与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

(三)继承的房屋提交经公证的相关继承证明;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协议书;

(五)分割的房屋提交分割协议书;

(六)划拨、调拨、接管、合并、兼并、以房入股的房屋,提交相关文件;

(七)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提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决)书;

(八)因典当、抵押或拍卖取得的房屋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座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姓名、名称改变的,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改变用途的房屋,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现房抵押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二)预购房抵押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三)在建工程抵押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房屋状况的建筑面积计算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估价报告或抵押双方约定的估价协议。

第十七条因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因拆迁而灭失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持被拆除房屋的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拆迁证明,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开发企业持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经审核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测绘成果,申请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应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

(三)没有房屋权属证书而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的;

(四)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的;

(五)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买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权利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证件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办理权属登记:

(一)初始登记5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10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

(四)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五)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

(六)商品房注册登记5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认为权属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可适用公告程序(公告期为30日),公告无异议后给予登记;申请人也可将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登记机关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提出暂缓登记申请,或经审查属于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申请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八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登记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议的,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公告期限的,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可作出缩短公告期限的决定,但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当事人提交虚假、错误的证明材料造成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篇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 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 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

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 .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

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篇四

申请事项

申请评估位于弓长岭区安平街安铁委的房屋总价(建筑面积90.01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木)

事实与理由

辽阳市正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第一,弓长岭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价格偏低且评估单价依据不明;第二,没有现场调查:没有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资产现状进行勘察,了解资产使用情况;第三,没有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第四,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主要用于:加工场、汽车服务站;第五,估价机构没有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特此,申请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重新鉴定。

此致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篇五

【关键词】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登记簿

一、关于申请

申请是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申请工作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申请人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登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需要注意。申请登记的房屋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用房屋贷款的抵押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房屋登记也可以单方申请,单方申请是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如合法建造的房屋取得房屋权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等可单方申请。

二、关于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是一个初步审查的过程,在该程序中,应重点查验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具体的受理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查验申请主体,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主要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与其提交的申请登记内容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权利主体一致,如所有权注销登记中,房屋灭失证明载明的所有权人与登记申请人一致;抵押登记中,申请人中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一致等。

2、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3、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询问申请人(人)。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后归档保留,这既是申请人对所记录询问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又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登记机构难以举证的情况出现。通过受理询问程序,尽可能的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降低登记风险。

5、录入相关信息。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现场对申请人进行拍照,减少作假行为。

6、签署受理意见。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要补充材料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关于审核

审核是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决定的行为,审核是整个登记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合法性是指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地产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除初始登记外,其他登记须在登记簿记载的基础上完成。

2、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包括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表,并应签名确认。

3、公告登记事项。公告是对可能存在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的行为。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是否有必要公告,由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确定。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丢失,需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会审重大疑难事项。房屋登记面广量大,个性化问题和历史遗留等疑难业务频频出现,这些复杂问题的形成具有多种原因,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仅依靠单个登记官的知识经验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房地产登记机构有必要建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

5、签署审核意见。在登记实践中房屋权属审核一般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定案的方法,经终审审核后,该项登记申请即被核准,登记事项即被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其工作的准确性及有效性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从事房屋审核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业务水平,《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应由房屋登记官担任此项工作。

四、关于记载于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的统一建立是《物权法》新提出的制度要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谓的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的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等基本信息,这是对“物”的描述,是登记簿最基础的内容。房屋的权利状况,包括物权归属和内容,以房屋抵押权登记为例,该部分主要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及抵押权注销事项。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包括异议登记事项、查封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五、关于发证

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是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异议登记和注销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 篇六

征收补偿决定行为是司法强制征收的前置行政行为,也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依法做好征收补偿决定,对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房屋征收进程意义重大。

一、征收程序合法、协议商谈充分、申请材料齐全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

1.征收程序要合法

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前面的征收程序不合法,必然影响到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的合法性。如房屋征收决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和签约期限要依法公告,评估机构要依法选定,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其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等评估报告要依法送达并生效。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决定申请之前还要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征收人有依法选择征收补偿方式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等。

2.协议商谈要充分

商谈是和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关键,在征收工作中,协议商谈是重点,也是难点。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人进行商谈时,内容上要涉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等的补偿价格,要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房屋征收法规政策并体现在商谈记录中。不少于3次的商谈记录要求则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申请材料要齐全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提供申请书、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地产权属、性质、用途等证明材料、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对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签约期限公告及公示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及公示证明、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其装饰装潢、附属设施等评估报告,送达证明及生效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不少于3次的商谈记录等材料。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提出补偿决定申请,除提供一些共性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证明材料。

二、决定内容规范、补偿方式合理、救济渠道明确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核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书是直接跟被征收人见面的法律文书,也是征收补偿决定的物质载体。因此,要确保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法和准确。

1.决定内容要规范

补偿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决定货币补偿的,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决定产权调换的应当包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产权调换差价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补偿方式要合理

在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会告知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几乎没有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补偿方式。因此,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补偿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救济渠道要交代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要依法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既让被征收人知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

三、依法送达决定、加强宣传解释、力促达成协议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目的

征收补偿决定行为是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房屋征收工作严肃性的必要途径。但是,征收补偿决定不是房屋征收工作的终极目标,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还应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依法送达决定

从征收实践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不愿意在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而街道、社区基本都直接参与了房屋征收工作,其作为“第三人”的证明效力减弱,因此,补偿决定书最佳的送达方式是公证送达并制作公证书。同时,将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

2.加强宣传解释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方面向被征收人解释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另一方面说明补偿决定书送达之后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不搬家让房的法律后果。

3.力促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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