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总结 反洗钱工作总结【精选6篇】

2023-12-25 23:26:26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帅气的书包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了反洗钱工作总结【精选6篇】,希望能够对朋友们的写作有一些帮助。

反洗钱总结 篇一

一、宣传时间

2018年10月17日9:00—13:30。

二、宣传地点

哈尔滨金融学院图书馆。

三、参与人员

分公司合规风控及在哈三家营业部合规与风控主管。

四、活动内容

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特成立了活动筹备小组,由分公司合规风控部及哈市三家营业部合规与风控主管组成,负责本次宣传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筹备小组按照要求制作了反洗钱宣传展板、易拉宝以及准备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宣传折页、宣传册等相关宣传资料。

17日上午,各金融机构在人行的悉心指导下,精心布置会场,悬挂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展架、宣传资料,活动现场井然有序,甚是壮观,为本次宣传活动的开展做好了充分准备。

为加强在校学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意识,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工作人员为现场学生讲解反洗钱基础知识、反洗钱案例、公民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互动、券商合规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通过发放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宣传册,向过往学生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学生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广大学生自觉加入反洗钱行列,活动中过往学生共咨询120人次,发放“三反”宣传折页300份,“三反”宣传册160册。

反洗钱总结 篇二

关键词:反洗钱;欧美反洗钱制度;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为6000亿到18000亿美元,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且以每年1000亿美元的数额持续增加。洗钱已成为对国际社会金融秩序的一大危害。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越来越猖獗。据调查,我国每年洗钱金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每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部分是由一些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为了逃税转移到国外的,其余多为走私和贪腐收入。由于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这些数据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实际上,中国的洗钱犯罪情况要更为严重。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五年过渡期结束,金融开放将进一步深化,跨国洗钱犯罪也将越来越猖獗。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持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部门的稳定,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何将《反洗钱法》落到实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是相关行业和部门需要关注思考的课题。

二、英美的反洗钱模式

英美作为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既是世界上最早在法律层面对洗钱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洗钱中心,它们的反洗钱机制和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英国充分发挥高价值商品经销商、审计师、会计师、律师、一般公司等微观主体的力量,共同进行反洗钱事业。伦敦是历史悠久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具有较高的金融职业素养,不仅具有相关的金融知识,还很了解本行业的交易特点,拥有很强的反洗钱意识,能够及时察觉交易异常。政府向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员工发放《反洗钱手册》,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行业员工自律,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效率,协助其他国家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除此之外,还定点监控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场所,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型娱乐场所、房地产中介商、珠宝商店、汽车交易市场等,让反洗钱监督和报告工作成为这些行业的义务。英国还成立了执行协调与评判工作的特别行动组,由内政部官员主持,协调英国反洗钱体系中各行业各部门的工作运行与相互配合,评判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效果。政府还出台了专门规则来提高上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质量,剔除无关信息,尽可能减少工作量。

(二)美国模式强调多部门积极合作、互相配合、共同监管,扩大打击范围,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美联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署、美国邮政总局和管制局。对于货币传送单位实施注册制,统一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资金流入合法企业。非法所得一般都是现金,大额现金要进入银行系统就会留下记录,金融机构可以对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交易进行上报,形成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并且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库,根据客户信息与以往信用交易记录确定其信用等级,如果某个客户进行了超过其信用权限和信用等级的交易,就能及时被锁定。将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与主管机构的信息数据进行共享。对于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实行报告制度可以把商业信息、执法信息等政府信息与金融交易信息结合起来,综合分析、深层挖掘银行账户与工商企业的联系,找出其关联信息。

综合分析发现,英美模式作为较成熟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都强调反洗钱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而需要各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协调,建立完善的情报收集分析网络,共同提高执法力度。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

目前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间不长,我国的洗钱犯罪与英美等国家的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与行为联系紧密。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客体就是各种灰色收入与收入。也就是说,我国的洗钱犯罪不仅限于金融经济领域,还涉及到政治领域。洗钱犯罪如果控制的不好,会助长贪污受贿行为,进而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与英美等国大多数非法资金是恐怖主义融资与贩毒收入是不一样的。

(二)大量流向国外。我国的洗钱犯罪一般都在国内发生,可是为了逃避打击和制裁,罪犯往往利用留学、购置海外资产、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输出国门,逃避祖国法律的制裁。目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处于上升时期,急需投入大量资金,可是绝大多数非法资金都经过洗钱活动流向了国外,这与英美等国大多数非法资金经过洗钱后仍留在本国境内是不一样的。因此,我国开展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才能进行。

(三)行为隐蔽难以界定。随着政府打击犯罪活动力度的不断加大,很多犯罪分子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手段获得、转移非法资金。比如很多行贿者通过资助官员子女出国留学、代其购置国外房产、利用进出口贸易抬高或压低报价等方式为洗钱犯罪穿上了合法的外衣。例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通过子女出国留学、购买国外房地产、转入国外亲友或中立国银行账户等手段将500多亿元人民币洗出境外。再如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通过商人将其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人民币存入香港的个人账户。这些活动虽然涉及大量的资金运动,但却与合法的出国留学、海外投资、国际贸易没有明显的差别,要界定是否是洗钱犯罪,难度很大。

四、深化开展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对策建议

经过对比发现,目前我国还未具备英国那种利用微观主体自律共同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对于很多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来说,反洗钱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不仅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更未形成坚定的意识。同时,我国也未具备美国那种利用发达的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的条件。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构建,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的网络化正在建设之中,货币电子化程度不大,情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缺乏技术支持和制度支持。因此,要增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就要探索出一条符合本国实际的道路。

(一)严厉打击犯罪。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隐蔽、与贪腐联系紧密的特点。腐败的动机和目的总是直接或间接地获得非法收入,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腐败所得的非法收入必将谋求清洗,使其改头换面,变成合法收入,以满足罪犯的各种物质需求。所以,应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反洗钱工作结合在一起,构建反洗钱与反贪腐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双赢局面。也就是说,要将组织部、纪检委等国家机关与反洗钱监管部门联系起来,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反贪腐反洗钱信息数据库,进而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二)构建洗钱犯罪监管体系。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了抵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可是依旧缺乏相应的、有权威性的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的监管主体,但是央行在调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其行动中缺乏行政权威,以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门间缺乏配合,使得查处洗钱犯罪的行动执行效果不佳。应尽快构建由财政部、央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国家纪委、税务、工商、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合作的反洗钱监管中心,进行洗钱犯罪的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利用各个部门在相关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资源,相互配合协调,提高反洗钱的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尽快出台反洗钱操作细则,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已经有了指导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但依旧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尤其是一些非金融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手段。各部门在分工打击洗钱上游犯罪、实施处罚措施、开展部门间合作等方面没有具体的、全面的指导或规定。我国应尽快根据参与监管活动的各行业部门各自的特点,参考外国经验,确立相应的具体执行办法和法律细则,使得《反洗钱法》真正落到实处。各部门依照与自身专业特长相适应的具体规章制度参与反洗钱活动,可以使工作效率达到最大。

(四)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情报生成分析机制。目前,我国是依靠人工检测可疑交易的,尚未建立能够与清算系统相对接的交易监测系统,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普遍比较落后。应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入手,推进金融部门、执法部门、监管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共享化,共同建设信息搜集、沟通和共享通道,为打击洗钱犯罪创作硬件条件。另外,可以学习美国使用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形成反洗钱情报来源。并且建立专业的反洗钱情报分析部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利用情报网络抵制洗钱犯罪。

(五)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一些银行为了拉拢客户、吸收存款推卸反洗钱职责,表面上看是为客户严守秘密,维护客户权益,实际上是为了自己利益不惜助长犯罪。因此,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与反洗钱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自觉发挥反洗钱监督作用。另外,我国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还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意识上、经验上、技能上都不能适应反洗钱的要求。因此,要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扩充其金融法律知识,提高其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洗钱犯罪的专业技能,使其积极有效的参与到反洗钱行动中。

(六)积极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我国的洗钱犯罪具有资金流向国外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积极实施境外堵截,使得非法所得即使逃出国门也逃不出法律的惩罚。由于我国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经过清洗大多数都流向了英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具有发达的金融情报收集系统和全面高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因此,我国积极开展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可以利用其发达的情报信息体系打击跨国洗钱犯罪。除此之外,积极加入国际性反洗钱组织,如世界银行反洗钱项目、IMF 反洗钱项目、埃格蒙特集团、FATF等,通过缔结联盟、签署承认国际法律成为世界反洗钱体系成员,既可以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国际形象,又可以加速国内反洗钱体系的建设,遏制非法所得外流。

参考文献:

[1]屈文洲,许文彬。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7(07).

[2]欧阳卫民。我国反洗钱若干重大问题[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03).

反洗钱总结 篇三

洗钱的概念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虽然各国对洗钱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职务犯罪是洗钱罪的重要基础犯罪之一。

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罪是涉嫌洗钱行为的犯罪。洗钱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其中,获取非法收入所犯的罪行是上游犯罪,称为基础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犯罪只有毒品、走私、恐怖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四种,但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看,一切能产生收益的犯罪都应规定为洗钱罪的基础犯罪。

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据对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的报道,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实现对4100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件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现阶段,现金结算还是个人之间使用最多并乐于接受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洗钱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我国洗钱的繁衍与国际相比,也存在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反洗钱和机构,而家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并且;发展中国家一般由于发展的需要急需外资,对外国资本投入限制较松,洗钱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洗钱行为的倾向。有关资料显示,洗钱行为正在向中国、菲律宾、缅甸等对交易控制较松的国家转移。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也没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且对外资投入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这几个方面的合力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跨境的洗钱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尚不明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领域必将全面开放。而在外汇管制放开、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环境下,各种违法犯罪资金的洗钱活动会活跃起来,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风险。

4.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现金使用不仅带来较大的流通成本,而且还担负着较高的风险。更多地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随着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以及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现金结算将会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就更加严格地限制了现金的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将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贩毒、走私等犯罪收入一般表现为现金,在现金的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反洗钱的国际实践也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

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1.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遗漏。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3.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反洗钱的对策

由于洗钱的巨大危害性及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宜尽早采取对策,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

1.完善反洗钱制度。

我国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规和规章中,如200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大额提现采取预约、登记和备案制度;人民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个人,短期出国留学、访问人员,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与非中国居民、机构之间发生的收支交易,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

一方面由于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金融的一体化,跨国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各国的司法协助。因此,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2.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公安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比较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很有必要。

在独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出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斗争,参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等。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向反洗钱机构提供反洗钱对策建议,执行反洗钱政策并协调反洗钱政策的实施,负责反洗钱的对外数据交流等。

3.尽快加入反洗钱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反洗钱领域占据主动地位。

反洗钱总结 篇四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篇五

9月13日我行营业室门口设立了宣传点,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活动。现将此次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此次宣传活动采取内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即对内组织员工系统地学习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和案例分析,深入学习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和案例分析,加强员工自身的宣传教育,正确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保密义务;要求临柜人员在工作中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利用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及时向客户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对外采取网点设立反洗钱咨询台,摆放宣传折页、向过往群众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了解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进行反洗钱活动的重要性,更好地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2、通过LED显示屏对反洗钱宣传标语进行不间断播放。营业厅不断播放反洗钱视频。

反洗钱宣传活动总结 篇六

一、注重学习,提高反洗钱工作认识。一是邀请支行领导现场指导。1月份召开了“随州分行2014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特邀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副科长莅临指导。会议传达了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议精神、回顾2010年我分行反洗钱工作、安排布署我分行2014年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营业室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共**人次参加了会议。二是夯实理论基础。我分行统一征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分析和报告重点可疑交易典型安全解析》、《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反洗钱调查实用手册》等书,并对“一法四规”进行了汇编印刷,全行员工人手一册。三是学习形式多样。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知识,力图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

二、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定期通过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传达反洗钱工作精神、最新制度办法,着重强调反洗钱工作“尽职免责”重要性,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日常化,使防范洗钱的意识深入人心。

三、周密实施,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横幅和张贴标语。主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进社区开展反洗钱外部宣传。组织辖网点工作人员走进社区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我们于2月6日先后组织**名干部职工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普及反洗钱知识,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三是强化柜面人员高度的反洗钱敏感度,加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做好反洗钱工作,高度的责任意识非常关键。我分行财会部门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日常督导通报。对反洗钱数据处理实行“通报”制,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汇总。将各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月度内控管理考核,对数据处理不及时的支行进行绩效扣分,确保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和时效。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将反洗钱专项检查做到实处,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落实整改及责任人处理,全行通报,举一反三,对全辖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警示教育,为提高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隆重召开了两次反洗钱会议。2月14日下午,由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副组长史发旺同志组织召开了由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营运管理部、公司部、个金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集中组织学习了省行合规部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反洗钱实施细则》及对反洗钱监测系统规范操作进行了要求,会议要求各网点负责人及参会人员要明确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领会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并要求及时做好对所属机构4他人员的转培工作。2月25日下午,由财务会计部余文军经理组织召开了由会计主管、办公室、财务会计部、营运管理部、公司部、个金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对前期反洗钱工作作了工作小结,并进一步对反洗钱工作事项进行了要求。要求各网点、各部门必须将当日加载的反洗钱数据当日要处理完毕,在日常业务办理工作中,要求各行柜员严格按照“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认真核查其身份证件,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并登记其证件号码,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强调提取现金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要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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