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优秀3篇

2024-02-16 20: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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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报告 篇一

(一)发展党员考察制度

第一条党组织要广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条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期限不少于一年。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申请书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第四条接收预备党员时,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五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六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听取申请人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条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个人简历、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公示对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二条公示内容:拟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和培养考察情况,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或入党介绍人情况、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拟转正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入党时间,预备期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等。

公开的其他相关内容有:(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2)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3)所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条公示形式。党支部根据各自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以公开栏为主、多种形式并用进行公示。

第四条公示程序。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反映;(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公示时间。拟发展对象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正对象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支委会讨论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5--7天。

第六条公示结果运用。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1)属于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属于反映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派人调查核实。(2)线索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负责地进行调查;无具体线索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不予调查的原因。(3)调查核实后,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和人员,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暂缓发展,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发展。(4)预备党员问题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延期转正,继续培养教育;没有问题的,及时转正。

(三)发展党员投票表决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二条发展党员投票表决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必须一视同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真实反映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

(5)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同意接收”或“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条发展党员投票表决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召开党员大会之前,支委会必须准备好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党员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情况、政审情况、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并准备好加盖公章的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

(2)情况介绍。拟发展对象、拟转正对象说明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基本情况,入党介绍人、考察联系人介绍培养和预备期间的表现,党支部介绍教育考察和公示情况;

(3)酝酿讨论。与会党员对提请讨论的对象逐个进行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讨论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4)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推荐出监票人、计票人,并详细说明表决票的填写方法。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后进行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

(5)整理归档。支部大会讨论形成的书面决议,连同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四条注意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不能以简单的投票表决代替培养考察、集体讨论等其他程序。对票决未通过并有情况反映的对象,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调查,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避免久拖不决。对票决中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反馈给票决对象,明确专人与其谈话,给予提醒和教育,并加强跟踪管理。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党委会研究审批两个人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或相关材料不全而予以审批的;

(4)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党委审批意见不明确,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5)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6)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该党委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7)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8)预备党员无考察材料的,或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未召开党员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0)入党积极分子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传递有关材料的;

(11)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12)对符合入党条件申请人,党支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行会议讨论或故意刁难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三次及上的,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应给予纪律处分。

无特殊情况下,农村、企业生产一线党支部在任期内二年未发展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进行调整。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未能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培养考察失职的;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报告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活力与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党的力量。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避免盲目性和波动性,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重在青年、妇女、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注重在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便确定为申请入党的先进分子。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日内)进行教育和鼓励,并要求申请入党人及时填写《申请入党的先进分子登记表》。

第六条申请入党的先进分子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同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七条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机关干部职工满两年)的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考察期内,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培养教育,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并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登记表》。考察意见要真实、客观,防止平时无记录,发展前突击编写的现象。

第三章发展对象

第八条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机关干部职工满两年)培养教育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和本单位群众代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测评并征求意见。对民主测评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其个人基本情况向党员群众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经公示没有发现影响入党的问题的,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党员发展登记表》等)。上级党委在接到上述材料30日内必须做出审查结论,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发展对象本人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侧重“文革”、八九政治风波以及法轮功等)的表现。

(二)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并填入《发展党员登记表》。

第十条党委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训内容和结果要及时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培训登记表》,培训不合格和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接收

第十一条入党申请人经过1年以上(机关干部职工满两年)培养教育,政审合格,已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由党委向市委组织部上报《发展对象简况表》,市委组织部同意发展意见后,下发《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时内容要实事求是,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二条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待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党支部要对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培训时间、培训结果等;

(二)公示方式和时间:公示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或居住地。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7天。

(三)公示程序和要求:公示期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公示时间截止后,要及时研究办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并将公示情况存入发展对象党员档案。

(四)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都应作出说明。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手续吸收为预备党员;对存在问题的公示对象,基层党组织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第十四条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展对象,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讨论,大会的主要程序为:

(一)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二)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的审议情况;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五)申请入党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入党人的优缺点,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党员发展登记表》、思想汇报等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党委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同申请入党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谈话人要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第十六条党委审批前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责令支部及时改正。

党委必须在支部上报接受预备党员决议的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十七条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入党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让其参加组织生活,并按《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

第六章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主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进行,介绍人每季度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写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登记表》,党支部每半年将考察结果要填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登记表》。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考期期满,考察合格的,党组织要按期讨论其转正事宜,具体手续为: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四)支委会审查;

(五)转正前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上报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报告 篇三

一、动因

1999年下半年,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某乡镇发展党员存在程序问题。经查,问题属实,查处此事的同志,从调阅的党员档案中看出,少数新发展的党员文化不高,素质偏低,缺泛先进性和代表性,这一现象引起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组织了调查,发现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新时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真正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位置,工作比较被动,缺乏主动性;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看现象多,看本质少,有的甚至感情用事,凭个人关系的亲疏论好与差,有的用经济实绩代替党员标准,把入党作为一种“奖励”,缺乏严肃性和原则性;有的新党员素质不高,对自身要求不严,成为预备党员后,又放松学习,把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不能发挥党员的作用。上述问题虽不突出,但长期以往必将严重损害党的威性和党员的纯洁性。对此,我们借鉴干部任用公示制度的经验,从年起在全市普遍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

二、做法和效果

我们在推行发展党员公示过程中,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依据,坚持原则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注重调动党内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主要步骤是做到“四个明确”:

1、明确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为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转正前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不仅包括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勤政廉政情况,平时工作表现,而且包括了公示对象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主要表现等。

2、明确公示的形式。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既可在监督对象的工作单位或地区进行,又可以扩大到其原单位或地区进行。公示形式可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等。公示时间为10天。

3、明确公示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其发展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之后,发给入党自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经过一年预备期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在其转正之前,履行公示程序,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转为正式党员。党委对公示过程中,没有不同意见或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发展、转正对象,在党支部书面报告公示结果后进行审批。

4、明确公示的反馈。公示内容张榜公布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向公示对象所属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党组织在情况调查核实后,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反映情况者手中或对外公布。市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委同时设立监督电话,对有关政策咨询,当日予以答复,反映的问题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或转正:

①政治思想品德有问题的;

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③违纪违法正在查处或处理不足三年的;

④其它不具备党员发展条件的。预备党员遇到以上问题,按程序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实践证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党员质量,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是把扩大民主从积极分子考察环节延伸到吸收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党员、群众扩展到广大党员群众,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党组织更全面、准确了解发展对象,减少发展工作的失察,有利于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在平时工作、生活、学习中自我约束。主要成效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实行公示后,各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增强了对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目标、有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进一步突出,程序进一步规范。同时,党务干部进一步受到制度的制约,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更好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克服工作马虎,把关不严,程序简化倾向。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秘密进行,现在实行公示,打开天窗说亮话,咱们群众心里有杆秤,得给党组织负责任,把好关”。

二是提高了新党员的质量。通过公示,进一步把住了发展党员的入口关和预备党员转正的质量关,不仅发现了问题,而且扼制了问题的发生,年全市共公示发展对象691名,通过公示暂缓发展的11名,公示转正对象1036名,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有2名,延长预备期的有1名。通过公示,促使发展转正对象,更加自觉地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实践党的宗旨,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出色的工作成绩和良好的自身形象,赢得组织肯定和群众信任,在争取组织上入党的同时,做到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三是杜绝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实行公示后,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让群众对发展、转正对象当“评委”,使群众有了真正的发言权和评判权,克服了过去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使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组织中来的现象。今年,我们就查处了一起某乡镇欺骗组织,制造假党员的案件,当事人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许多群众反映:发展党员事先能知道,反映情况有渠道,处理结果有反馈,真正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威力。

三、问题和对策

我市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完善发展程序的一种新偿试,因此,实行公示的过程,是不断遇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是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通过检查了解,一方面,发现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认识上还不到位:一是认为发展党员是党内事务,不应该向普通群众公开、亮相,影响了发展党员的严肃性;二是认为发展对象从积极分子开始培养、考察多年,已基本成熟,多方面条件已具备,不需再由群众监督,实施公示是多此一举;三是少数党支部怕公开,担心在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否定了自身工作,造成被动;四是认为公示无所不能,可以代替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政审、考察等程序;五是认为公示偏重了群众公认,影响了党要管党的原则。六是认为群众与监督对象接触不多,知之不全,反映的情况不准不实,以讹传讹的多等等。这些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公示制度的健康开展。另一方面,不少基层支部在执行发展党员公开监督制度上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实施过程中,公开时间过短。制度规定公示的时问一般为10天左右,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公开时间只有3-5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让更多的人来知晓有关公示情况,导致党组织不能掌握公示对象全面情况;二是公开形式不够规范。实施公示应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的形式,但召集会议的形式应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单位,对人数较多、环境复杂的单位,必须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仅在全体党员会议或部份人员会议上作个通报,这就失去了公示的意义。少数党支部虽然也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但张贴的位置不够醒目,这也不便于让更大范围的人员看到公告,参与监督,反映情况;三是举报联系的方式不够明确、方便等。由于操作实施不够规范,致使公示制流于程式化,影响了公示制度的实际效果,长期下去,公示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

要切实解决上述认识和做法上的问题,推进公示制向纵深发展,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认为,除思想认识再提高、再深化外,还应注意与《党章》和《细则》规定及其他制度的综合配套、协调运作。主要做到四个结合:

第一、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党章》规定的程序相结合。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按党章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是对发展对象实施全面考察、了解的有效手段,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可作为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因为有了监督制度,就取消或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平时考察、政治审查等其他环节和程序,更不能因公示过关而代替支部大会或党委集体讨论。公示制仅是对发展党员考察环节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而代之,或全依赖于其结果。

第二、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相结合。

公示结果不仅作为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内容。根据群众在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帮助其剖析原因,认识危害,明确努力方向,促其限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同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考察时,要求公示对象必须如实向考察人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在公示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公示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醒,防止其情绪波动,懈怠工作,对公示过关的同志,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提出明确要求,未能过关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缺点和毛病,限期改正,继续接受组织的培养与考验。

第三、要将对群众负责与对监督对象负责相结合。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每一个问题,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见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并对反映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密者从严处理,同时,对查无实据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在平时工作中敢抓敢管而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却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同志,要不为舆论所左右,及时吸收他们到党组织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给监督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也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切实关心和保护积极向组织靠扰的同志。

第四、☆www.shubaoc.com☆要将公示发展转正对象与监督党组织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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