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表教案 陈情表教案(优秀3篇)

2023-10-26 1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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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情表教案 篇一

【关键词】大学新生 校园生活 适应性引导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8C-0103-03

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承担着教育、管理和服务三项职能。其中,教育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和过程,服务是精神与理念。将管理育人与服务育人相结合,是新时期创新高校辅导员工作理念的基本表现形式。大学新生刚入学往往对校园生活不太适应,辅导员在日常德育和学生管理事务中,只有坚持服务导向,热心服务,细心引导,才能更好地促进大学新生适应校园生活,使其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案例简介

2015年9月17日,正值军训期间,某新生宿舍3名男生搀扶受伤的陈某来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在交谈中了解到,陈某于前一天军事训练结束后赴篮球场打篮球,在投篮过程中因大意发生踩踏,由于动作力度过大过猛,导致自身身体重心失衡,脚踝发生严重拉伤,瞬时脚面出现肿胀,淤血明显,独立行走困难。在寝室同学的搀扶下,陈某被送往校医室就诊,医生在进行专业治疗后,开给部分消肿祛淤的治疗性药物。考虑到其拉伤的严重程度,已不适合继续参与军事项目的高强度训练,笔者一方面安排陈某的舍友赴校医室办理诊断证明,以便安排军事训练请假事宜,保证科目成绩认定合格;另一方面,对陈某生病期间的日常生活照料问题进行安排。

在宿舍休养期间,由于长时间的独处,陈某产生了强烈的孤寂感和落寞感,旧有生活场域造就的思维惯习更是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催化作用,高考成绩的不理想,家庭陪伴的骤减,亲朋好友联系的阻断,以血缘、地缘、亲缘、情缘为优势构建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打破,在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因素的影响下,陈某入学以来一直暗藏其心的执拗退学念头和固执想法开始迸发,对大学生活适应不良的情况越发显著,突出表现为学习适应不良和人际关系适应不良。

二、案例处理过程

(一)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细心关爱,消除学生疑虑和隐忧

1.了解事件基本情况,解决后顾之忧。辅导员工作琐碎繁杂,爱心、细心、耐心是帮助学生排忧解难的必备心态,更是实现服务工作高效能目标的首要前提。安全作为辅导员工作的底线性问题,始终处于常抓不懈的层面。面对请假学生的慌张神情,笔者基于职业敏感,对陈某整个受伤过程及诊疗状况进行了仔细询问,以判断是否需要赴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诊疗。根据校医的诊疗建议,在宿舍休养便可。于是,陈某的军训成绩认定和生活照料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按照军训办的相关规定,在其宿舍舍友的帮助下,陈某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有效消除了其成绩认定的疑虑和担忧。

2.春风化雨,细心关爱,提供生活保障。在办理完军训请假和成绩认定事宜后,笔者亲自送陈某回宿舍,并对陈某进行了鼓励,拉近交往距离。由于陈某行动不便,笔者安排其宿舍成员轮值,每天打包饭菜,解决其基本的餐饮问题。而此时,如厕问题成为令人尴尬的难题。学生公寓上铺下桌的组合及卫生间的设计根本无法匹配陈某独立方便的需要。于是,除轮值安排外,采取了方凳替代便捷式马桶的做法。

(二)找准问题的根本痛点,针对性进行深度访谈

1.把握主要阵地,找准根本痛点。宿舍是辅导员工作的重要阵地。军事训练更是进行大学新生行为养成教育和适应性教育的重要载体。在晚间的常规宿舍走访中,笔者除对陈某进行基本的人文关怀外,还辅地对宿舍成员进行集体意识教育和协作意识的教育,引导宿舍成员真正学习和体会军训的精神内涵,多关心伤病同学,要像亲如兄弟的战友一般,互相之间多帮助多关怀,发扬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数次的宿舍走访,明显增进了师生关系,学生的话匣逐渐打开,而此时陈某默不作声,神情恍惚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在经过旁敲侧击的了解后,宿舍成员最终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陈某一早便已产生退学的想法,这才是问题的根本痛点。

2.对症下药,开展深度访谈。在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陈某高考成绩带来的挫败感情绪延伸、极度思念亲友的感情波动、个人独处滋生的孤独落寞感是这一根本痛点产生的主要诱因。针对陈某回家复读的想法,从高考成绩结构,其所获得的分数,提升的理性可能性,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同时,对目前就读专业、发展前景、宽口径就业优势、个人前途等方面进行了逐一说明;针对恋家这一问题,建议其加强与亲朋好友的沟通联络,引导其培养自身良好的独立精神和自立意识,为职业素养生成和未来就业储存能量。求学在外,远离家乡,满是亲人的牵挂,只有树立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独立而坚韧地生活,才能减少家人的担忧;针对情感孤寂的问题,建议加强与同宿舍同学、同乡的互动沟通,积极拓展人际关系,增加社会资本存量。大学生活初始,所有人都在努力实现角色转换,人脉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细心经营。

(三)建立家校联系,全方位了解学生情况

1.建立家校合作,畅通信息互联。新生刚刚入校,笔者便组织填写了新生入学基本信息登记表,记录了翔实、可靠的学生个人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辅档案材料。其中,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家庭详细地址、紧急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新生入学信息登记是家校合作的基本实现形式,可以有效地增进信息联络。在陈某案例的处理过程中,笔者第一时间与其父母取得联系,将陈某在校发生的意外事故伤病情况通报家长。第二次沟通中,针对陈某的病情恢复情况和环境适应不良状况进行说明,倾听家长的想法和意见,全方位了解陈某高中阶段的学习生活情况。令人吃惊的是其父亲和姐姐表示已经安排好手头工作,购买好后一天赴柳州的火车票,准备带其回家治疗。而且如果陈某坚持退学,便带其回家复读。陈某父亲的一番话使笔者陷入思索,快速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2.尽力解释,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如何当好父亲、母亲,如何行使爱的权利,值得反复思考、尝试、实践和总结。针对陈某父亲爱子心切的问题,笔者当即做出如下解释:第一,笔者每天都在坚持走访宿舍看望陈某,了解其病情及恢复情况,并已解决科目成绩认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如果前期康复效果较差,便会迅速安排其去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治疗。第二,希望家人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多给陈某打电话,进行沟通互联,从正面引导陈某既来之则安之,正视短期存在的困难,进行环境适应。大学生应该具备独立精神、自立意识,终究要独立面对社会,不可能永远依靠家里。第三,建议取消已经购买的车票,给陈某一定的理性思考时间,从复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专业就业前景和个人前途出发,进行引导说明。建议家长避免因陈某一时冲动,家长的助力,剥夺了陈某应有的机会,让家里人放心,安心工作。第四,鉴于陈某姐姐专业护士的身份,其一再强调带陈某去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在成功劝服陈某父亲和姐姐后,当即安排宿舍两名同学第二天带陈某去市人民医院进行复诊,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消除家长的担心和疑虑。

(四)利用朋辈关系,进行帮扶性访谈辅导

1.利用朋辈关系,获取支持资源。朋辈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它是通过有目的地挑选、培训并组织与受教育对象年龄层次相近、经验相似的学生,通过倾听、共娱、交谈等形式实现经验分享,从而实现受教育者探索自我、适应环境、促进自我成长的一种教育方式。在案例处理过程中,笔者通过陈某的宿舍同学,仔细甄别和挑选陈某的同乡资源等同辈关系,选择性地邀请陈某的部分同学和同乡进行帮扶性访谈。从地缘、友缘和情缘关系出发,降低陈某的心理安全防线,拉近其与同伴的心理距离,促进其积极心理的形成,帮助其进行环境适应。

2.选取合适话题,确保访谈实效。通过创造生活迨隆⒕训趣事等轻松愉悦的谈话主题和友好和善的谈话氛围,对陈某进行特别的关注关爱和悉心引导,缓解其因远离家乡,孤独落寞产生的难以消解的思乡情绪。关注陈某高中时期的学习生活环境,分析其退学思想产生的重要诱因,帮助其解开心结,去除心病,平稳心态,理清心绪,助力其健康成长。

(五)持续关注,助力成长

1.教育是爱的事业,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只有坚持以学生为本,持续关注学生的发展,以爱心、细心、耐心等“三心”为精神指引,热心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忧解难,才能真正地助力其成长,做好学生的引路人。

2.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坚持了多次的宿舍走访和深度访谈后,所有的行动最终换来陈某心绪的平稳和感恩回馈的话语。如今,陈某已很好地适应了大学生活,学习成绩优异,人际关系良好。在2015年度全国大学生英语语言能力等级考试中其获得了B级考试专业第一的优异成绩。

三、案例启示

(一)明确职业价值定位,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1.明确职业定位,创造自身价值。辅导员岗位是大学教育的内在逻辑要求,工作宗旨在于服务学生发展,重在面对面给予学生具体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引导学生思想,指导学生学习,疏导学生心理,辅导学生生活等具体路径,不断追求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这一职业价值定位目标。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只有将管理育人与服务育人理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实现高效能的工作目标。管理育人体现的是被动的互动关系构建,服务育人体现的是积极的互动关系构建。二者的融合能够有效克服当前高校辅导员职业存在的双重角色尴尬困境,进而转化为身份认同。

2.提升自身综合素养,努力实现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辅导员职业发展,应努力实现由经验型事务工作者向良师益友型学者的转变,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第一,不断学习辅导员工作实务手册、相关实操理论;关注易班、高校辅导员等信息平台,丰富自身工作思想。第二,定期、主动地向导师汇报工作;加强与本学院、兄弟学院同仁的工作心得沟通交流;细化辅导员工作日志记录,温故知新,总结经验教训。第三,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将“三心”真正融入工作实践,服务学生;切实做好“百生访谈”,提高沟通交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与学生共通共融,将管理、教育与服务融为一体。第四,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加强实务工作向理论成果的转化;学习统计分析方法,通过调查研究和个案访谈相结合,实现工作的定量、定性融合及科研成果转化。

(二)案例处理要找准根本痛点,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

1.明确需要层次,找准根本痛点。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启示我们,人的发展总是处于各个需要层次。案例中陈某的需要不仅表现为生理、安全等基本层次的需要,更表现在爱与归属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要。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生距离最近、影响最大,所关注的是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利益相关的各种生活问题,只有明确需求层次,找准根本痛点,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辅导员需要借助各种平台掌握学生信息,除办公室这一传统阵地外,还应重点把握教室及(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04页)学生宿舍等新阵地。因应信息化的发展潮流,QQ、微信、微博、博客等新媒体也已成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战略要地。只有借助各种平台和媒介力量,辅导员和学生之间从身份、思想和交流方式等方面才可以构建起更为理想的互动关系。

2.注重方式方法的选择,对症下药。针对具体的问题,必须明确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选取合适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具体而言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发挥家庭的协同教育作用,实现家校互联。建立可靠的、翔实的家长联系电话簿、QQ群等,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问题。针对突发事故和意外情况必须坚持第一时间通报原则,确保教育管理的连续性、有效性及针对性。第二,搭建有效平台,发挥所在班级、朋辈关系、心理协会等团体辅导的作用。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座谈、群体访谈、团队游戏等形式,为问题学生提供成长和发展所需要的应然环境。在特定的情境下,开展大学生适应性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其实现角色转变。第三,牢牢把握宿舍这一战略高地。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重要阵地。宿舍管理,必须坚持常规管理与人文关怀共进,宿舍纪律与安全责任同行,努力创建学习型宿舍和和谐宿舍。在宿舍走访中,能够洞察存在的问题,配合深度访谈,及时地去化解。此外,要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积极分子、班长、生活委员、宿舍长、信息员等的信息联络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争取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参考文献】

[1]傅明宇。学长式朋辈团体辅导对大学新生适应性的心理实效研究[J].科技信息,2014(14)

[2]闵桢。浅谈大学辅导员职业定位[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陈情表教案 篇二

令我难以抑制激动的,倒并不是此案在宪政层面上的意义,而是此案对于宪法学研究的重大贡献。宪法在司法过程中为法院所适用,对于许久以来仅仅在枯燥文本中认知宪法的国人而言,确是一个极具鼓舞力的理念和鲜活实例。当然,它毕竟只是迈出了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并且,正如本文所要揭示的,这一步在

宪法法理上恰当与否,是值得在欣喜之余予以严肃、认真探讨的问题。然而,无论如何,中国大陆致力于宪法研究的学者当发现,以往他们非常欣羡西方学者得以在本国的宪法案例中找寻理论发展之实证基础,心仪西方学者与法官之间形成的有机互动及其对宪政制度演进之作用。而今,中国大陆宪法学终由齐玉苓案而得发展之大好良机,[1]若藉此兴理性之讨论,必将引宪法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时代。[2]此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动机。

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首先,“引论”部分将对齐玉苓案的发生经过、地方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批复,作一简单的介绍,并指出用以探讨中国宪法司法理论的文本。其次,通过对有关文本的分析,梳理出最高法院在齐玉苓案中的司法政策和宪法司法理论,其中,尤以可能对中国以后宪法司法构成先例作用的宪法司法理论,为说明之重点。而后,第三、第四部分,分别讨论齐玉苓案宪法司法理论的小前提和大前提所反映出来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原告提出的受教育权被个人(而不是政府)侵犯的主张,法院是否一定要在宪法上寻找支持的依据?宪法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民事关系),可能会导致宪法私法化的倾向,这种倾向究竟是福音还是危险信号?文章最后指出,尽管人类对私人自治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复杂关系存在着迷惑,以至于引发了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关系的争论,但是,近代宪法诞生以来,西方国家基本上把保护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作为宪法的核心之义,中国宪法司法的前景,也应在于解决围绕着这一核心要义所产生的一系列具体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引论

备受国人瞩目的齐玉苓案的大致经过如下:[3]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WWW.SHUBAOC.COM★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出判决:(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4]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6]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7]

无论熟谙西方宪法并以其为背景观察此案的人,是否同意它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既然上述体认已具有相当之普遍性,故不妨在此前提下,讨论法院在此案中发展出来的宪法司法理论。当然,不无遗憾的是,以上所引《批复》内容极为简单,中国法官并未像西方同行那样,在司法文本中进行细致入微的论理。不过,作出该批复的法官,在内心相当重视它对于中国法治之意义,借助媒体的力量发表了也许在正式文本中阐述更为适宜的论理。[8]因而,本文将主要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上登载的案例报道以及黄松有法官、宋春雨法官的文章,来挖掘、评论中国宪法司法的理论。

二、司法政策与法律理论

若就较为宏观的层面而言,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认为是对互有关联却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一,宪法是否必须和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其二,为什么在齐玉苓案件中直接适用宪法?

前一问题在逻辑上实为两个层次:应然性与可行性。应然性似乎在学理上已经成为一个无需过多论证的命题,尤其是对于较多涉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宪法文献的学者而言。[9]然而,由作出《批复》的最高法院法官予以解说,其意义自不可与学理讨论等量齐观。黄松有法官在其文章中,主要从法治国家之内在要求、宪法权威和尊严之保障、宪法法律效力之强化、公民基本权利之实现、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之需要、普通法律规范缺陷和漏洞之弥补等方面给予论证。[10]至于可行性问题,黄松有法官未明确提及,但其认为司法实务界以往对宪法适用存在僵化理解,指出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当时为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1]、以及1986年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2]都没有“彻底否定”或者“完全排除”对宪法引用的可能性。而且,江泽民同志关于“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讲话、以及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法院“走出在宪法实施问题上的各种误区提供了重要契机”。[13]由此,对导致司法认识误区的1955年、1986年两个批复予以重新诠释,并以政治性理论作为走出误区的支点,黄松有法官实是对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论理。

在我看来,最高法院法官为宪法司法化给出正当理由的过程,除了把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诠释为“不排除宪法直接适用”,颇似西方同行在判案中化解难以适应时展之先例对现时的拘束效应,而具有法律推理意义之外,其在相当程度上是在宣告一个司法政策。这个司法政策的核心意思十分明了: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其之所以在二十一世纪第一年借助一个本来较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提出,后来的治史者自可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之急剧变迁、法律教育与法律共同体之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之增长、纠纷激增和立法滞后、司法改革与树立司法“威”与“信”之迫切、[14]媒体之相对自由等诸多因素中寻找关联性,此处不多论。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司法政策既张扬了宪法的权威与尊严(借助司法赋予其实际效力而得以实现)、宪政的人文主义理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体认了宪法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较为明确地把宪法定位于“拾遗补缺”之功能。[15]

司法政策核心理念的宣告,可以说并不直接针对法官手头案件。不过,其一则为齐玉苓案的宪法适用,踢开了认识上的拦路虎,二则对宪法补缺功能的定位,成为解决“为什么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问题的逻辑起点。该问题实际上隐含着一个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争议案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最高法院法官对此的解答,构成了具体的宪法司法理论。若简单归纳,逻辑上存在以下三段论。

大前提:在普通法律出现缺陷和漏洞而导致“无法可依”,而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确实受到侵害时,可直接适用宪法; 小前提:本案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但普通法律规范尤其是民法难以包容这一权利,不能提供裁判依据;

结论:故本案直接适用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大前提非宪法文本明文规定,乃司法政策所明示,是最高法院法官发展出来的宪法适用之条件。就本案而言,小前提的确定至为关键。在这个方面,法官又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为什么本案的实质是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害;为什么民法不能包容受教育权。

在法院讨论此案过程中,曾经有一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但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结果,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16]但是,最高法院否认了这一观点,理由是在本案中,齐玉苓受到的侵害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而主要是受教育权被侵犯,侵害姓名权只是侵害受教育权的一个手段,劳动就业权的侵害则是受教育权被侵害之结果。[17]因此,最高法院在《批复》中措辞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法院假如采纳被否决的观点,由于把受教育机会丧失作为损害姓名权结果来对待,齐玉苓获得的金钱赔偿数额,确实不会受到很大影响。但是,法院认为,把本案事实定性为侵害人主要侵犯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似乎更为准确、有力,也更能有效地回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最高法院对“为什么民法不能包容受教育权”问题的解答,是建立在反击“受教育权亦是民事权利”观点之基础上。然而,这一回应显得并没有那么有力,而是略显含糊。被否认的观点认为:

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18]

而最高法院法官在回应时,或者以“本案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则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以“将宪法上的受教育权直接理解为民事权利,在概念上是不妥当的”,一笔带过,语焉不详。

三、受教育权主张非宪法不能回应吗

齐玉苓提出的受教育权主张,真的非宪法不能回应吗?换言之,设若我们不加置疑地接受最高法院的宪法司法理论,那么,除了诉诸宪法规定,就无别的途径可循了吗?

首先,从法条主义的立场出发,受教育权的主张,自然令人联想到一部法律:《教育法》。[19]而观察该法,却会得到第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81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此两个条款的规定予以解释,“受教育的权利”当在“合法权益”范畴之内,自无疑议,此其一。其二,“违反本法规定”,想来不应机械、僵化地寻找《教育法》各条具体规则,以发现盗用姓名谋取受教育机会的侵权行为是否已经为法律明确禁止。如此寻找法律的方法,就如信奉立法者为无所不能之神——洞察一切、预定一切。即便退而求其次,非要有“规定”不可,那么,第9条第1款既已明确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盗用姓名的侵害行为自是“违反本法规定”。其三,齐玉苓是否“受教育者”,《教育法》未对此术语给出明晰界定,但阅读整个法律文本,受教育者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校学生。像齐玉苓那样,报考学校已经录取并发出通知书,尽管其因为侵害人的违法行为而始终没有正式入学,但认定为第81条所保护的受教育者,并无不当。由此,判定陈晓琪等人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可以在《教育法》中找到依据。

置换一个角度,可以认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以民法方法保护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20]其实并非首创,而是由立法者在制定《教育法》时已经完成了。“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不也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受教育权吗?与最高法院唯一不同的是,对受教育权究竟在性质上是专属宪法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抑或二者兼有,立法者避而不谈,而最高法院则一口认定,受教育权乃宪法基本权利,绝非民事权利。不过,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立法者的回避也意味着受教育权没有被立法明确定性为民事权利。当然,《教育法》第81条的规定还是存在缺陷的,因为并非任何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然而,这个缺陷并不影响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教育法》。

有必要提及的是,宋春雨法官在其文中指出:“《批复》中‘宪法’不是指狭义的宪法即宪法典,而是指包括宪法典在内的宪法类法律。作为宪法类法律的教育法,以保护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选择教育方式的自由为根本出发点和任务,任何人限制、剥夺他人平等、自由接受教育的行为,均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21]如此解释《批复》中“宪法”一词,与最高法院把此案誉为“宪法第一案”放在一起考虑,实令人大惑不得其解。若果如此,那么,凡是适用《教育法》、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裁判,岂非都应该列为宪法案件?“宪法类法律”比起宪法典一词,其意极为含混,即便倡导“宪法司法化”之学者,恐怕都不会作如是理解。

以上乃基于法条主义立场,观照最高法院宪法第一案裁判之缺憾。为使讨论得以深入,我们不妨假设《教育法》第81条不存在。而且,就《教育法》在实际上“无法适用于本案”这一意义而言,其确实等同于不存在。因为,侵害行为发生于1990年,而上文讨论的《教育法》乃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故而,尽管法院是在《教育法》、施行之后审理此案的,但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应该不适用《教育法》来裁判此案。[22]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上述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本案中得到了满足呢?若仍然秉持法条主义,答案似乎是肯定的。然而,上文所引最高法院予以否认的“私法上受教育权系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之观点,在此值得重拾。

陈情表教案 篇三

康百万庄园位于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始建于明末清初。由于它背依邙山,面临洛水,因而有“金龟探水”的美称,是全国三大庄园之一。被誉为豫商精神家园,中原古建典范。集农、官、商为一体的大型地主庄园;它的石雕、木雕、砖雕,被誉为中原艺术的奇葩。庄园内保存了康家当年使用过的3478件家具、珍玩、器皿、文具、书画、衣帽等,建筑室内装饰及陈设不仅展现了康家当年生活的原貌,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审美倾向。

一、 以宣扬伦理、孝悌、进学的礼制观念的陈设特征

先秦儒家思想主张在处理事物中要不偏不倚,恰到好处,追求一种“中庸”之道。中原传统民居基本采用主轴贯穿、主从分明、左右对称的严谨均衡的平面布置。但在对称中又有变化,在多变中又保持统一。大院厅堂中,内外统一的对称和均衡的特征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进入厅堂,迎面是屏壁,构成室内轴心和底景,形成视觉中心,屏壁前依次为条案、八仙桌、扶手椅,再往前为两旁拱卫分设椅几,对数不等,条案上摆设东瓶西镜,中堂画或成对的挂屏挂于屏壁上,对联分设两端,均体现了中正、均衡、对称的特点。给人的感觉就是秩序、庄重、和整齐。厅堂室内的主次、尊卑、上下等偏正关系得以凸显和确立,为“行为活动提供了一个特定空间职位标记,满足了行为活动和空间场所的相对应关系。”迎客厅是用来接待各方来客以及各地康家各地栈房的大小相公,是负责商业信息上传下达的地方。迎客厅是康家的形象窗口,康家刻意布置这个待客厅,厅内家具、书画、文房四宝、工艺品、茶具、茶叶等配套齐全。从中体现豫商“崇尚中庸、低调内敛”的儒家风范,体现豫商“留余”的独特个性。由此可以看出“礼制”在其空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 以“天人合一”的祈福纳祥观的陈设艺术形式

我国古代建筑装饰历史悠久,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开始使用。装饰以雕刻和彩绘为主。建筑装饰在封建社会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到了清代,民居中受限制较少,装饰发展较快。在中原民居中,装饰手法形式多样、精美绝伦,逐渐形成了有形必有图、有图必有意、有意必吉祥的艺术形式。庄园现存石雕、木雕、砖雕,多以人物、花草、鸟兽为主,有“冠上加冠(官)”、半夜拜半夜拜师等雕刻图案,具有深刻的寓意和浓郁的生活气息。

康百万庄园室内外建筑装饰不仅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和中原文化风格,而且作为艺术门类,必然反映出文化内容。是民俗与民居文化的反映。这些装饰题材通过我国传统的绘画、工艺品、雕刻、书法、以及匾额、楹联等手法表现出来。这些图案大多富有寓意,它利用谐音、假借等形式或手法来获得象征的效果。如猫和蝴蝶组成的图案象征长寿。蝙蝠、鹿、寿桃组成“福、禄、寿”图案,极具艺术性。在建筑空间内部,通过围合界面、家具、陈设品等的造型、色彩、图案纹样等语言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以及对生活的某些祈愿,体现出中原地区的文化习俗、道德观念等各种精神性。通过一些造型样式和纹样装饰图案来表达对未来的某种祈盼,例如福禄寿三星、三童子、四季春夏秋冬图,凤凰戏牡丹、麒麟送子、小儿戏金鸡等题材。装饰图案多取谐音福、禄、富贵、多子多福、官上加官之意。这些题材都反映出庄园里的居住者都希望能荣华富贵、长寿安康。因此,它的精神文化特征比较明显,精神性指向更为明确。

三、 以“三教”文化影响的室内陈设风格

中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从表层看,她是一种地域文化,从深层看,她又不是一般的地域文化,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源和主干,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儒、释、道“三教合流”,其中“释”、“道”都属于宗教文化,其繁荣发展都与中原地区息息相关,并且对于中原民居建筑室内陈设有着深刻的影响。

佛教文化不仅对中国的哲学、伦理、民间习俗等产生深远影响,而且也影响到中原地区的建筑装饰文化,最为明显的是传入了大量异域的建筑造型、壁画和装饰纹样。大大丰富了建筑及其装饰题材。佛教装饰纹饰有佛手、连珠、祥云等,这些纹样在康百万庄园建筑上都能找到。道教崇尚神仙,认为神仙能驱邪避灾,能保佑人们升官发财、祈福祈寿等愿望,迎合了大众的心理需求。道教文化对传统建筑装饰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壁画、装饰图案等。道教文化所表现的装饰纹样有八卦太极图、四灵图、暗八仙等,道教所使用的图案还有如鹤鹿龟象征这长寿,梅兰竹菊象征君子的情操,云纹、灵芝等象征祥瑞等。

四、 康百万庄园室内陈设艺术对现代室内陈设的启示

康百万庄园作为中原地区民居建筑艺术的代表,其室内陈设艺术具有一定的艺术审美价值。如何把这些传统的陈设理念运用到当代室内陈设中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面对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后人应该懂得如何借鉴和传承。基于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设计理念,在当代中式室内空间设计中,设计师既要秉承传统装饰艺术的设计精髓,又要充分考虑当代人的审美意识、观念。第一、可以将某些具有典型性的装饰元素进行简单模仿或者直接运用在当代设计中。比如传统花瓶、瓷器、古典家具或单一的装饰构件等直接陈设在与之相匹配风格的室内空间。第二、采用扬弃的态度,对传统元素重新进行抽象、组合、解构。学会批判地继承,我们需要继承和发扬的不仅仅是几个形式化的传统元素,关键是要弄清楚中原传统文化脉络中什么是永恒的,同时要把握隐藏在装饰元素背后能够真正体现中原传统精神的本质。第三、传统装饰元素与现代材料、科技的结合。装饰材料在室内设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材料可以提升室内空间的品位。高科技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也代表着中国文化的复兴。传统文化必须和现代科技相结合,才能使我们的传统文化用各种形态反映出来,才能传播得更远、影响得更深。而中国制造的未来,也要靠传统文化的支撑,软硬结合,才能让现代科技与传统文化为更多世人所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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