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最新6篇】

2024-01-07 19: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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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新版 篇一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办法》《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www.shubaoc.com(、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机构

成立X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局长担任。依法制定防治政策,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督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疫情信息发布。

区发改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农林局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

区工信局:负责保障区(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点)道路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政府做好疫区(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碍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做好应急处理的封锁、消毒、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 区农林局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区农林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 A.镇(街道)畜牧站;

b.驻区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科研院校; c.区防疫站、畜牧站; d.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区防疫站、畜牧站及镇(街道)畜牧站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程序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示范区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若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发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较大动物疫情由示范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布;一般疫情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应急响应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林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上报示范区主管部门。

五、善后处理(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区政府。

(二)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五)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区农林局、卫计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林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农林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动物疫情防治专家库,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三)培训和演习

区农林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以及农林、卫计、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区农林局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突发重大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九、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十、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篇二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

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好范文版权所有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

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

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篇三

(一)目的意义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街、区农业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群防群控,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农业、发展、卫生、公安、监察、财政、司法、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

(4)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2、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农业、发展、公安、监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2)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疫情信息的。

4、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动物卫生监督所、卫生局等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3)提供防治技术建议。

5、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农业局、发展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6、指挥部新闻报道组。组长由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各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订新闻报道方案。

(2)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

(3)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

7、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区农业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区农业、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

(2)对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动物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部门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的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的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防控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金台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的秩序维护。

5、区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金台工商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区发展计划局: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的储备工作,以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8、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加工产品的行为。

9、区交通局:负责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区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1、区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法律服务工作。

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三、疫情监测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

2、疫情报告

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进一步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农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区卫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人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依据农业部农政发[]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所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疫情由上级机关最终确诊,统一公布。

四、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灭,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调查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品种、数量、受威胁动物以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二)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的户村、场所为疫点,半径3公里内疫区,疫区外延5公里为受威胁区。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场进行全面消毒。

(五)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有关畜禽。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由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六)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加强人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区卫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应及时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做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疫病防治工作。

(八)解除封锁

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生病例的,经区农业局会同上级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十)应急人员及群众防护

区农业局和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和群众安全的保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控,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一)新闻报道

区宣传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区指挥部,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五、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区农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畜禽、同群畜禽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足额保障。

(二)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区农业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疫苗、诊断试剂等。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篇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相邻的2至5个镇(场)同时有3个以上(含3个)自然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个镇(场)的3个以上(含3个)疫点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疫点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街道办、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掀起群众性防疫运动。采取免疫接种、检疫、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加强饲养管理和改善环境条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扑灭、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设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农业组),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及时组织、调配防疫资金、疫苗和物资;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及关注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协调、督促和检查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策。

街道办相应成立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各村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扑灭和监控。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组办公室:负责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指导各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检测,防止受感染产品流入市场;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污染物)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调查处理、医疗诊治等工作技术规范和方案;定期开展密切接触人群的疫情监测工作。

财政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保障政策,根据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3.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畜禽免疫工作的领导。

重大动物疫病不仅是动物养殖业的头号杀手,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威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疫病防控工作大局,当作畜牧业发展的大事和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抓好畜禽免疫工作。

(2)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我们要立足于打赢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持久战,继续加强防控能力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包村干部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对各包村委会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总负责,将免疫任务层层落实到村,组,户,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好村级动物防疫人员防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村级防疫队伍,充分发挥村级防疫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确保稳步开展工作。凡因工作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疫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加强全办畜禽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构建起坚实可靠的免疫屏障。(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置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置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为确保免疫工作完成,街道办将各公共组织人员

定期不定期到各村组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如实向全办通报。

各村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案,贯彻执行镇指挥部的各项防治措施,组织本村委会做好防治工作。组建村委会扑疫小分队,参与实施对疫区的封锁、消毒、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做好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防治知识,广泛动员群众实施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好紧急疫情处理时村民的思想工作。

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预警

1.监测

街道办农业办公室和各村委会要依靠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我镇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2.预警

农业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测报站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兽医站接到其他地方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1)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响应

办事处接到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地区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办事处指挥部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和各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扑杀、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等紧急措施。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六 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奖励

办事处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执行。

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1名;动物防疫员1—2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内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消毒;协助做好受威胁区家禽的强制免疫;负责疫点、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社会治安;完成办事处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办事处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共同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负责对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进行培训。

(2)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

人员组成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1名;动物防疫员1—2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内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消毒;协助做好受威胁区家禽的强制免疫;负责疫点、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社会治安;完成办事处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7.技术储备与保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防治和扑灭等技术指导,承担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八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手册、宣传单张等媒体以及科技下乡、科技赶集、科技咨询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疫意识和参与重大动物弊病防控的积极性。

九 其他事项:

1.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2.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街道办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接触紧急状态的命令前,任何村和个人均无权接触紧急状态。

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对待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我街道办辖区内畜牧业,养禽业健康发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篇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X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X市人民政府下设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X市指挥部)。在X市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农牧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科技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农牧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市园林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武警X总队X市支队队长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疫情应急物资库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和科普宣传,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牧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信息的汇总报送。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做好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及食品安全监管。

武警X总队后勤部:负责协调部队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疫情处置工作组 组长:市农牧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

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市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市科技局副局长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2.4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是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X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X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为X-2123010。

2.5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市、县有关专家建立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X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X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报预警 3.1监测

X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监控,及时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报告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园林(X林)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县(市、区)都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传染病。(4)自治区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3)在1个潜伏期内,5个县(市、区)都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

(4)自治区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在1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全市疫点总数在15个以上。

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全市疫点总数在15个以上,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二、三类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或在全市内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X市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呈暴发流行,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4)X市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X市人民政府备案。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X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X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2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报告X市党委、政府和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2.2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工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告。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4.3先期处置

在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和X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3)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4)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4.5响应措施 4.5.1Ⅰ级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e.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X市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X市人民政府或X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X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农牧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X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X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6现场处置

4.7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X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仅限于农业部已公布的X市动物疫情)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4.9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动物疫情发生地提供支援。

4.10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合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处置工作结束,经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县级向市级和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实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2经费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5.3基础设施保障

市、县(市、区)应当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

5.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意见处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级通讯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包括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放、按规定恢复生产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不幸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助。

6.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较大以下动物疫情,由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调查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X市指挥部和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动物防疫科普知识、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每年宣传教育不少于1次。

7.2应急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确保始终保持组织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经X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病种调整、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8.2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目前,主要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医等疫病。

(2)我区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年5月20日印发的《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X政办发﹝X﹞6X号)自即日起废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篇六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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