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精选8篇)

2023-12-22 13:17:54

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资源等方面进行先期准备,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将到最低限度。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整编的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精选8篇),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篇一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一直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近几年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地影响,受到广大群众的极大关注,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的两高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针对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新的规定,希望通过刑法的规制减少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一、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

我们查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法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时,可以发现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并没有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严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才认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因为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没有营养,而没有对人体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损害的威胁时是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对应的食品安全应当禁止食品无毒无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备受关注的食品事件,从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着便是病死猪肉,假羊肉事件。无论是哪一个,一出来无不成为焦点,为人们所谈论,而这些却仅仅只是被媒体爆料,被百姓所发现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认还存在许多我们没有发现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们又会听到怎样的消息。现在关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

在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内,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共计的案件为1533件,生效判决的人数为2088人这说明了现在法院审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数量的上升,更说明现在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数量的增加,也同样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据媒体对有关食品安全案件的报道可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犯罪规模大。现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对不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而是每个环节都有隐患,从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销售到顾客手中,都是环环相扣的,每个环节都有其独有的路径并形成系统的规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为例,许多新闻媒体进行暗访时就发现,其实进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两家,有时一个村都在加工一个食品。二是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就最近两高会上公布的数据就可知,审结的案件达到数百件,生效判决的人数就已达到数千人,并且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所涉的金额加起来也肯定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而这些还仅仅只是移交审判机关审决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剂屡出不穷。我们可以发现每次出现的食品中的添加剂的名称都不一样,而且许多都是我们从未接触过的,从染色剂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闻所未闻的。四、危害对象广,时间长。由于食品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所以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现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现在饭店,但最后一定是进入人们的饭桌,其销售对象不特定,造成的影响极其广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时间很长,以毒奶粉为例,由于劣质奶粉的原因,出现了许多“大头娃娃”,其需要治疗的时间和疗程太过长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对孩子的影响可能就是一辈子。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97刑法时才正式出现在刑法之中,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惩罚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实可分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为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则与之相反,其并没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却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较之前刑法的规定取消了拘禁和单处罚金的情形;删除了罚金的计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扩大了加重情节的范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则将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将食源性疾患修改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删除了单处罚金的情形;其实,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国家都有一个监管体系,监管人员有职责维护食品安全。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监管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还特别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的专门规定,其实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完全可以规定在职务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对民生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减少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对此罪处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慑力,也说明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体适用罚金的计算方法,这样一来,应以什么为基准来计算罚金的数额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尽量多的案件中达到平衡。其次,如何让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刑。其处罚力度更大,而怎样区分什么是基本情节,如何才是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怎样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又保护行为人的权利。

五、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解释的新规定

2013年5月3日,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文进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释,其中对当初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弥补,适用的情节规定更加具体。其主要体现有:

1.处罚数额倍增。根据解释的第十七条规定,明确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这就明确了处罚的数额,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同时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也剥夺行为人再进行犯罪的能力。

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 篇二

——**工商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

一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工作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分局提出的 “科学监管新思路,服务发展上台阶”的工作原则,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努力实现监管职能到位,监管责任到位,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

(一)多方面组织学习培训,确保食品安全法深入贯彻落实。为推动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分局从《食品安全法》公布之日起就着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培训。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新的“三定方案”,充分发挥好 “转变监管理念,服务经济发展”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二是形成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完善了年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三是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明确奖惩。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采取督办制,严打严罚,确保办铁案,以达到震慑作用。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口。按照先证后照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和登记注册,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分局对全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细致的 统计,摸清需要保留《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户数、年限等基本情况。对新发展的食品经营户,依法严格审核,截止目前,分局已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2286件,其中为企业核发许可证34件。

二是扎实推进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经销企业自律行为和食品准入管理,现场帮助指导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两项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索证索票管理,把住食品进货渠道,有效地促进了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自律制度。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根据监管相对人信用等级分类,增强巡查频次、做到巡查有时间、巡查有内容、巡查有记录、处理有结果。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有针对性地对大型商场、超市实行了“索证索票”试点,大力推进“厂场挂钩”的协议准入制度,有效提高了食品经营主体自律意识,规范了经营行为。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根据市工商局食品安全检测计划的要求,组织基层工商所人员岗前培训,做到了懂理论会应用、懂程序会操作,不断提高食品抽检检测水平。对消费者反应的问题,及时开展食品质量检测。截止目前,共开展食品快速检测56次,共检定670批次样品,检测结果较好。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为解决消费争议取得了科学依据,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高食品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为贯彻落实市局《在全市流通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整治实施方案》精神,解决我去流通环节“煎炸油”“泔水油”“地沟油”等废弃油脂问题,深入开展流通环节废弃油脂专项执法行动。对小摊点、小食杂店索证索票情况,查证照是否齐全,查台帐对货物,杜绝了“三无”产品和无QS认证标志食品上市流通。二是开展了乳品含乳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对经营乳品含乳食品企业逐户做好清查工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三是集中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市局统一部署,结合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区域、行业重点监控,重点整治,针对部分月饼或蛋糕、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乳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在各项专项整治中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0余台次,共检查食品经营户1560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确保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2012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根据形势任务、季节特点、节日市场和市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食品检查。

二、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系统的推进落实力度,力争通过全年的努力完成市局的目标。

三、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食品监管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等食品安全监管载体作用。加强各基层所对辖区市场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提高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能力,提供食品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民为先”,食品安全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离开了政府的有效监管、企业诚信和合法经营,食品放心消费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今后我们将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履职尽责、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不断开创呼兰分局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工商事业的创新发展和加快推进我区新的发展战略作出新的贡献。

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篇三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应对模式集中体现在食品监管和执法方面,食品监管和执法具有运动式的明显特征,出问题的时候如临大敌,平时却疏于管理。食品安全一旦出现危机,传统的应对模式是:媒体报道领导重视职能部门积极行动严惩罪犯官员象征性致歉政府部门无人担责问题暂时得到解决食品危机事件再次出现媒体再次报道。这种应对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第二,各地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第三,监管执法是运动式的,依靠长官意志性。这些特点的危害在于容易导致食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庸懒和腐败。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的被动的针对解决食品危机的应对模式,已经解决不了愈演愈烈的食品危机。要摆脱这一模式,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实施法治化监管、公众参与、科学治理,构建监管新机制,总之就是落实政府等公权主体的第一责任。

就食品安全问题而言,企业、政府和消费者是三个利益相关者。消费者需要从商品市场上购买食品,这是生产生活的需要;企业是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者,目的是获取利润;政府掌管着食品市场准入的窗口,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维持市场运转的良好秩序。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犹如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和球员,哪些食品企业可以进入市场,哪些食品可以在商品市场上流通,最终取决于行政管理者。同时,确保食品总体形势安全是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的基本职责。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属于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公共服务范畴,应纳入公共安全预防和控制范畴。

二、明确并落实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之一。在以GDP论英雄的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自己的政绩,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对假冒伪劣现象视而不见,甚至网开一面,大开绿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公然保护假冒伪劣行为。[1]从这种意义上讲,假冒伪劣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制造的。在这种畸形的保护主义之下,带来的是肮脏的权钱交易、盛行。遏制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确保食品安全,必须彻底铲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土壤。

2.遏制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政府等各级公权主体责任缺失的另一个表现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犯罪。目前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有农业、商业、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等十几家部门,谁都可以管,但往往是谁都不去真管、实管。一旦发现问题或怀疑某一种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后,很难找到相关的主管部门。

三、以重庆为个案探索公权主体第一责任

1.制定制度规范,寻求治本之策。2011年8月29日,重庆市召开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在全国率先推出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出台以上两个文件,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反复出现、大面积出现,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凡是大面积出现的问题,一般不是道德性问题;凡是反复出现的问题,一定是在机制体制出了问题;凡是这种问题怎么治也不见效的时候,很可能与生产力有关。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庆市政府一方面大力开展食品安全问题严打等必要的“治标”行动,另一方面从“改变管理体制、转变生产方式、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着手,探索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1]。除了出台以上两个文件外,重庆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对婴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等制定了相应规范。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的《重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6个月内婴儿的配方食品、蜂蜜等27种食品,将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为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监管,重庆市于2011年6月16日了《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渝办发〔2011〕169号)。该《办法》力求从食品主体准入行为、食品经营活动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入手,有效改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对于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从2011年秋季开学前对全市各学校的食堂食品安全进行强制规范,包括全市各类学校的食堂、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2.从城市规划功能布局着手,强化规范化、标准化监管,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重庆市政府在全市布局三级农产品交易市场,强化规范化、标准化监管,加强农产品、食品安全。规划布局的重庆双福国际农贸城2013年上半年即可全部投入使用[2]。该农贸城投资80亿元、占地5000亩,净用地3600亩,建筑面积232万平方米,已经建成的蔬菜、水果、水产交易市场和部分冷库的主体工程已经初试运行。项目全面建成营运后,将立足重庆、辐射中西部、走向国内外,成为部级大型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期对重庆市乃至中西部农产品质量提供安全保障。同时,针对重庆主城以外的区县建二级批零市场,如荣昌、南川、潼南、梁平、石柱、巫溪、酉阳、秀山、开县、丰都、彭水等区县农产品批零市场已经签约或动工建设;在乡镇和城市社区建三级终端零售市场,主要是标准化农贸市场、流动菜市场、肉菜小店和食品超市。

3.维护WTO规则、破除外资巨头的超国民待遇,依法坚决惩处外资巨头的食品造假违法犯罪。重庆市不但对国内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依法严加监管,对违法犯罪的国际企业也坚决依法查处。2011年以来,重庆坚决惩处国际巨头沃尔玛连锁超市的食品造假违法犯罪案件。沃尔玛(在重庆设立的多家分店)无视我国国内法、轻慢我政府监管部门,以普通猪肉冒充高档的“绿色食品”猪肉对外销售(外界称为“沃尔玛绿色猪肉门”),其行为违反了“货真价实”的商业基本准则。本次事件中,重庆显示了维护WTO规则的果断和坚决态度,对试图“享受”超国民待遇、无视我国国内法的国际巨头坚决说“不”。针对“沃尔玛绿色猪肉门”,重庆采取“零容忍”原则,全市沃尔玛停业整顿。该案中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人被逮捕,多人被刑事拘留。[3]重庆能对这一行业巨头动真格,受到国内外正义之士的普遍赞誉,也获得了包括美国沃尔玛总部高层在内国际在华涉及食品生产销售巨头的充分尊重,显示了重庆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坚决态度,维护了国家、民族的利益和尊严。

4.司法部门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初下发了《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意见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查办和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案件;重视查办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从严惩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不梗阻。对涉及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类、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此外,重庆市检察机关从严惩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如国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等侵害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了一批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4]

重庆市高院也于2011年6月出台了《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四个重点:一是为震慑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制售伪劣食品最高可判死刑。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意见》中明确规定,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遏制犯罪牟取暴利动机,剥夺再犯能力。比如,2011年6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血旺”案,对犯罪者判处的罚金就高达25万元。三是要依法从重处罚“保护伞”。《意见》还对惩治食品安全职务犯罪作了强调,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法官在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药品犯罪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加强公、检、法三家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动配合。四是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法院也加大民事制裁力度。根据《意见》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可能流入市场的,法院将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发出临时禁令或扣押、查封标的物,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场。为了打击假冒食品,保护食品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发出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限制被控侵权的食品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在市场流通。

四、建议加强法治化监管,构建以各类公权主体第一责任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的法治化监管,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监管和实质意义的法治监管。形式意义的法治监管,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根本监管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监管,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两者不可或缺。相对于我国传统的人治监管,法治监管更具有稳定性、公平性、长效性。当前,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化监管,是落实构建以公权主体第一责任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核心,为此应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1.解决国家层面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层面的法规规章立法供给严重不足问题。

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执法依据问题。目前的问题是国家层面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等制度基本完善,但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严重滞后,配套性立法供给严重不足。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至今未出台;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当这类地方性法规在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仍未出台。同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作了总体安排,但内容比较笼统,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需要细化。以地方立法为例,根据笔者的调研,在配套立法方面,截至2012年7月,仅有重庆、四川、山东、江苏及南京市等部分省市出台了部分配套性立法。

2.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011年3月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1]在食品安全领域,尤其如此。以部门立法为例,我国有关部门仅有的几部配套性法规、规章,均未得到切实执行。如,卫生部与教育部2003年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10年11月制定印发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议分别于2010年2月8日和9月20日审议通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200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很少得到切实执行。同时,要坚决贯彻执行我国签署的WTO规则,拒绝外资企业尤其是国际巨头超国民待遇,在执法上外资企业要与内资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依法坚决打击“保护伞”。

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性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所以得不到切实执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依法坚决打击部门“保护伞”和地方“保护伞”是履行政府第一责任、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建议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 篇四

记者:据您了解,目前中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包括哪些?应如何解决?

王铁:第一,整个供应链的管控问题,包括从源头,生产过程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第二,人的因素,因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最大的变数其实是人,其具有的价值观影响到其最终采取的行为。第三,沟通交流的问题,随着民众对食品要求的日益提高,食品行业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和发展,同时越来越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摆在了人们面前。提高民众的专业知识,及时与民众积极沟通变得尤为重要。

此外,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现状,提高民众对食品行业的信赖度是当务之急。可从以下3点入手:首先是企业的自律。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导致了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所以提高企业自身的责任和道德意识,加强自律性非常重要。“七星公约联盟”的初衷就是怎样使业界的同仁联合团结起来共同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其次,是科普教育。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充分,信息不全面造成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最后,是媒体报道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因此怎样帮助媒体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领域也是重要环节。今年,艺康公司通过与《第一财经》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合作,重点是加强企业、媒体及消费者的联系,从而提升消费者对整个食品行业的认知度。

记者: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今年第二届“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与去年相比有哪些特色?目前为止,艺康对此主要进行了哪些工作和准备?相比其他类似评选,有何不同?

王铁:“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是艺康携手知名媒体和食品安全专家联合主办的,并集合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打造的关于食品安全领域的最高规格的奖项。整个评选过程分为3个阶段:企业报名、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奖项针对三个行业:食品制造、社会餐饮和食品零售连锁行业。其旨在表彰企业过去一年在健康引领、组织完备、原料品控、工艺严格、员工自律、渠道管控、诚信负责各个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今年的“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较去年有了进一步的优化,首先,今年“七星奖”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深度合作,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作为一个权威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帮助我们提供技术支持,带动更多的业内专家参与进来,旨在将专业性的行业知识对大众进行普及;第二,专家评审团的权威度更高;第三,评选的问卷和面访环节全面升级;最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组委会成立了“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公约联盟”。成立这里联盟组织的目的就是联系政府、行业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企业分享食品安全最佳实例,最大程度的社会价值创造,从而来推动中国食品安全的进步,同时也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

今年“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公约联盟”的工作重点就是“公众科普”。旨在针对社会大众,向他们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达正确的食品安全观点,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食品安全。6月30日,我们携手知名媒体在北京举行了一场主题为“粉碎舌尖上的阴谋”的消费者食品安全公众科普活动。现场有近200名消费者参与,并且都非常踊跃地和现场专家互动,反响热烈。在7月21日,联盟组织又在养乐多进行了一场消费者科普活动,除了向大家宣讲生活中的食品安全知识以外,我们还告诉大家艺康是如何保障食品饮料企业的食品安全的。

“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公约联盟”除了向公众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外,我们还对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专业知识培训:7月27日,七星公约联盟在上海龙之梦万丽酒店举办了《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特别邀请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的老师,以及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资深专家为现场来自不同餐饮行业近140名学员进行了培训讲解。获得了众多知名餐饮、超市、酒店的支持和好评。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提升是需要企业、公众和媒体共同努力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供应链环节,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参与。因此,囊括了众多的参与领域和范围,不仅包括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到餐饮业整个供应链,而且相关专家、媒体、协会,甚至政府部门也都应该参与其中。再者,该联盟是完全的非营利组织,我们更多地是想帮助整个食品行业,这使其具有了更高的社会意义。

记者:在食品安全领域,艺康以“国际标准、客户至上”为承诺,推出了全方位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帮助客户有效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请介绍一下这套全方位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王铁:在食品安全领域,艺康提供的创新、完善的食品安全全方位解决方案在确保企业生产高标准、高品质产品及食品安全的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整体竞争力。

艺康品质卓越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旨在协助客户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的、可持续改进的管理系统。其中主要包括全面评估、咨询服务、清洁方案、管理体系、综合培训、质量控制6个方面。首先,根据客户现有的设备条件和环境,了解客户所遇到的问题,识别食品安全风险,并对其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建立和实施专业的解决方案。艺康更加重视的是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当然其中包括产品,它是我们解决方案的一个方面。因为很多的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环境较为复杂,在不同的水质及温湿度条件下,清洁消毒的效果不尽相同,而且针对不同产品原料的消毒频率和过程也完全不同,需求根据实际的解决方案是需要为客户度身定制的。在艺康全球4万多名员工中,约2.5万名员工从事现场服务工作。他们从客户最初的厂房设计、生产流程设计开始,就参与其中,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包括最适合的清洁消毒方案、客户员工的现场训练和培训,生产线的常规维护等等。然后,针对客户的实际应用情况完成其质量评估。完善的评估报告不仅能够查看我们的服务是否到位,并且可以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帮助客户改进完善。此外,我们将评估得到的相关数据汇总起来,不仅能够使客户清楚了解其生产运营状况,而且可以供整个行业来分析借鉴。

记者:研发是企业创新的根本与活力,也是企业生命力的延续。作为全球500强之一的知名企业,艺康在研发领域的优势是什么?

王铁:研发是艺康继“服务”之外最具特色的地方。艺康作为全球水、卫生及公众健康、能源等技术和服务领域的领导者,有500多名具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及博士后学历。在中国,落户上海浦东的研发中心成为继北美及欧洲后的全球三大研发中心之一,目前具有80多名研发人员,且70%以上具有博士学历。在研发投入方面,艺康也投入很多。艺康全球的年研发投资额达数亿美元,中国浦东新研发中心总投资额也大于1亿人民币,且完全配备了先进的研发设备。其不仅是中国市场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的基地,更能为亚洲乃至全球提供支持,将全面提升中国在食品安全、预防感染、公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与国际接轨。

我认为,研发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将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改良后投入中国的应用;另一方面,是根据中国现有市场需求进行研发。艺康的研发目前更多的是针对后者。因为中国的食品行业有其特殊性,饮食形式不同于国外,所以针对中国食品行业的解决方案也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其研发必须立足于中国的食品行业和现状。在中国的研发方向上,艺康一方面将针对实际需求以基础研究为主,而不完全是应用研究;另一方面,将深入与研究机构及相关院校展开合作。

记者:2011年7月艺康集团宣布收购纳尔科公司,又迎来了又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今年又恰好喜逢您全权接管艺康大中华区,您作为新任艺康大中华区总经理,对于新艺康今后一两年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有何规划?

王铁:纳尔科是全球水处理和工艺改进服务的领导者,业务遍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此次并购,艺康在水处理领域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艺康在中国的业务持续保持快速增长。从大环境来看,中国食品行业处于高速发展和重要调整期。对于艺康来说,今年到明年也势必是一个调整年,以“练内功,打基础”为主。今年,中国有两家大工厂将要竣工,一个是太仓工厂,一个是纳尔科水处理工程二期,因此在员工的素质和培养方面我们会继续加大投入。有人评价,“太仓工厂今后将是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从规模来看,针对食品安全行业接近1亿美金的投资目前在中国,甚至亚洲都是首家;更重要的是其生产流程控制也是一流水平。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公众将享受到更清洁、更安全的饮食和更高质量的生活改变。

另外,服务、安全,以及对员工的培养也是新艺康永远的宗旨。我们将融合两家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在新艺康传承下来,使每一位员工都能为新艺康快乐地工作服务。而且,艺康也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在与中国经济同步发展的过程中,履行着“致力于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的义务。我们会将全球领先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和服务引入中国,整合全球资源,助力中国食品行业和企业实现飞跃和可持续发展。

王铁 艺康全球资深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

王铁先生现任艺康资深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经理,负责艺康在大中华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业务。同时,他还担任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常务理事。

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篇五

关键词:食品安全;追溯;监管;预防监管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频频发生问题,从食品添加剂到农药残留,毒牛奶到速成鸡,再到地沟油、瘦肉精和塑化剂等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都使食品安全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在今年的两会上,众多人大代表也纷纷就此提案,建言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重点要从源头抓起,并且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建立一条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产业链。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研发的食品安全监管解决方案,全面覆盖食品从原料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为守卫舌尖安全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践行经验。

信息化技术应用 从食品源头构筑安全长城

纵观以往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发现同一个问题:监管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总不能及时准确地查明和找到问题食品原料的来源。因此,从食品原料开始监管无疑会对保障食品安全更加有效。为了助力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航天信息作为国内物联网应用领域的领军者之一,自设计研发食品安全监管解决方案之始,就制定了从食品的源头、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入手的思路,其利用先进的物联网、信息管理、数据分析、移动办公等技术,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最终成功地实现了食品“从原料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帮助监管部门大幅提升了监管效能,有效降低了监管成本。

以航天信息曾为北京奥运会承建的“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例,自2007年8月8日正式运行起,该系统便采用物联网等技术对所有奥运专供食品及其原材料进行管理,;同时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移动通信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与调度指挥,使用集成有温度、湿度传感器的电子标签对车厢GPS定位系统和温度、湿度进行自动记录,对非安全状况及时报警,有效实现了“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跟踪与实时监控,为北京奥运期间的食品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多年实践 力护国家食品安全

基于“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成功实施经验,航天信息近几年在食品安全领域展开了非常广泛的创新探索,陆续成功打造出了朝阳等辽宁五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首都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北京口岸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以及“放心肉”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等一系列食品药品安全解决方案,为各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放心肉”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为例,该系统利用 RFID作为信息载体,依托网络通信、系统集成及数据库应用等技术,实现对生猪从防疫、屠宰、加工、储存、运输,一直到终端消费整个产业链的每个环节的记录。该平台上线使用后,真正从根源上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够买到放心猪肉,即使出现了问题猪肉,也能够通过追溯系统迅速找到责任单位,采取召回、封存等措施,把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有效地保障市民食肉安全。

获行业唯一 “突出贡献单位”奖 展现领先实力

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 篇六

关键词:食品安全;透明化;云方案;电子平台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丑闻越来越敏感―― 即便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没有违规操作,消费者依然想知道他们吃的食物里到底添加了什么。现在,素食主义者也要求有关部门对素食中存在肉类添加剂的情况进行彻查,并公布结果。

一般来说,食品出现问题时,食品制造商的反应非常快,因为他们通过更换供货商或者配方就可以解决问题。不过,只有对食品生命周期进行高效管理,才有可能让整个供应链迅速反应,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够顺利地继续合作。

针对这一问题,Trace One对其电子协作平台(eCollaboration-Plattform)进行了一次以云服务为基础的全面升级,为食品制造商、原料供应商和销售商提供了一个紧密合作的平台。通过图1所示的Trace One,可使食品复杂的生产过程透明化。这样一来,复杂的食品生产程序就可以更透明地展现在消费者眼前,使食品制造业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Trace One的电子协作平台有多个组成部分,可以将一种食品从原料供应商、制造商、销售商到消费者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从原料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信息管理开始,原料供应商会填写原料的相关资料,接下来的原料处理、生产、销售以及质量监督环节都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将数据补充完整,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以随时追溯。

通过这个电子协作平台,原料可以被轻松识别,还可以建立控制计划并解决法律争端,使得配方的更改程序得到很大程度的简化。

销售商和供货商可以使用“产品规范管理”(Product Specification Manager)这个工具,来为他们的产品在线创建对应的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由于平台上显示的永远是每个文件的最新状态,所以每个文件只有一个当前有效版本。通过“包装管理”工具,最终有效版本的产品会被包装起来。最后,“消费者投诉管理”工具将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迅速高效的处理并作出反应。

食品安全解决方案 篇七

一、食药安全犯罪司法治理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也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情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在总结各地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食品犯罪典型情形以类型化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司法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等方面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1.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加大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受理食药犯罪一审案件6449件,审结6180件,生效判决6790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6654人。各项指标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呈现出食药安全犯罪司法治理的高压态势(图-1)。五年来,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年均增长146.28%,2012年比2008年上升13.11倍。

(图略)

图-1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一审收结案数、给予刑事处罚人数(2008-2012年)

2.犯罪案件集中在东部地区省份,地域化特征明显。2008年至2012年间,辽宁、浙江、广东、北京、河南、上海、江苏等地法院的食药犯罪案件审结量均保持在200件以上,位居全国前列(图-2)。数据显示出食药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省份,地域化特征明显,也体现出经济发展水平与食药案件发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图略)

图-2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一审结案数的省份分布情况(2008-2012年)

3.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比重较大。2008-2012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对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中,给予刑事处罚数6654人、免予刑事处罚135人、宣告无罪1人,刑事处罚率占全部生效判决人数的98%。在给予刑事处罚的6654人中,被处以重刑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15人,占1.73%;3-5年有期徒刑的122人,占1.83%;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489人,占37.41%;拘役刑的1095人,占16.46%;有期徒刑、拘役执行缓刑的2715人,占40.80%;管制刑的7人,占0.1%;单处罚金刑的111人,占1.67%。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

1.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倍数增加趋势。2008-2012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1953件,审结1789件,生效判决2404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2363人,免予刑事处罚40人,宣告无罪1人。2012年的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刑事处罚人数,呈现出极大地增长态势,各级法院受理相关案件1235件,审结1105件,生效判决1512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1490人,收案量占五年受理案件总数的62.24%,结案量占五年案件量的61.77%,生效判决人数占全部人数的62.90%。与2011年相比,2012年案件收案量增长2.37倍,结案量增长2.31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2.59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2.59倍。其中,2008-2012年被判处重刑的食品安全犯罪人数为73人,年均递增85.6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518件,审结1379件,生效判决人数1685人,给予刑事处罚165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占全部食品犯罪案件近八成,反映出司法机关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打击力度加大。

(三)药品安全犯罪的司法治理情况。

1.2012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激增。2008-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一审案件4496件,审结4391件,生效判决4386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4291人,免予刑事处罚95人。2012年,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一审收结案数、生效判决人数和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均急剧上升,与2011年同期相比,收案量增长8.13倍、结案量增长8.35倍、生效判决人数增长5.79倍、给予刑事处罚人数增长5.67倍,体现出药品安全犯罪司法治理逐步走向高压态势。

2.生产、销售假药罪占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绝对多数。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4483件,审结4378件,生效判决4375人,给予刑事处罚4280人,其中收案量占全部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99.71%、结案量占99.7%、生效判决人数占99.75%、刑事处罚人数占99.74%。制售假药 对药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是保障药品安全的重点。

二、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

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和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

随着食药监管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推进和各种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食药领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逐年增加。以药品投诉举报为例,2011年药品投诉举报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比2010年同期就增长了1.61倍。行刑衔接机制的推进,是导致近年来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增幅较大的重要因素。

(二)犯罪分子形成犯罪网络,共同犯罪案件较多。

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比如福州中院审理的胡昌彬、柯名治、陈洪勇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北京通州法院审理的胡新华、周锐、李春雷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

(三)部分案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

近年来,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问题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等一系列食药安全事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部分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在制售食药的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相关标准和质量生产规范、滥用添加剂、随意添加违禁物质等恶劣情形。比如在2009年发生的问题人用狂犬疫苗事件中,江苏延申公司、河北福尔公司就存在偷工减料、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情形。河南瘦肉精事件中,相关人员存在大范围使用违禁物质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的情形。

(四)犯罪手段多样化,故意逃避日常监管。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药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或者假冒进口药品进行销售;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将不常用的违禁物质添加到食品、药品中,逃避日常监管,比如湖南瘦肉精案中,犯罪分子将苯乙醇胺A添加到饲料中,重庆染色花椒案中,犯罪分子将常用的苏丹红替换成苏丹明B,以此逃避检查。

(五)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犯罪过程,犯罪呈现高科技化。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非食用、非药用物质生产源头的犯罪分子具有医药、化工等专业背景。比如,为对抗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而研制出可以使假劣食品药品“合格”的化学物质;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瘦肉精案件中,一些瘦肉精配方就来自于高校等科研机构的人员之手。

三、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揭示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问题。

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治理实践,从两个方面揭示了食药安全领域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反映出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反映出食药安全领域本身存在的问题。

就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治理实践而言,问题主要是:

1.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大,给案件的侦查、及审判带来挑战。一方面,由于食药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司法实践中对已售食品、药品的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而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情况来加以认定,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比如“铬超标胶囊事件”中新昌当地的胶囊生产企业就存在拼线生产、共用生产批准文号、销售后不开发票、不留记录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食品、药品的专业性特征,对假劣药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认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而目前普遍缺乏这样的联动工作机制,给相关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困难。最典型的是目前普遍关注的“地沟油”案件存在的缺乏统一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支撑等问题,比如鉴定检验技术方法不成熟,有的检验不出有毒、有害成分或者虽检出致癌物质,但缺少相关标准、难以定性,检验周期过长等。

2.食药安全犯罪具体犯罪构成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一方面,由于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犯罪过于宽泛,分假药和按假药论处两种情形,按假药论处的“变质的”、“被污染的”等药品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药”,而实际上也属于“劣药”的范畴。{1}但刑法采用空白罪状直接援引了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和劣药的区分,这样,司法实践中既容易出现假药和劣药表现形式的竞合,也容易扩大打击面,对本质上不属于制售假药的行为按制售假药罪惩处,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修正中仍然保留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条件,将该罪界定为危险犯。但司法实践表明,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仍存有相当难度。

就食药安全领域本身存在的问题而言,主要体现在:

1.犯罪行为人的故意不诚信是造成食药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造成食药安全问题的因素可以归结为无知和无良两种,“无知”主要是缺乏基本的文化素养和食药安全知识所致,比如误将工业用盐当做食盐使用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农村中误将拌有农药的黄豆用来生产豆腐而致人死亡等问题;“无良”则是犯罪行为人的漠视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故意不诚信的行为,典型地就是在食药制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2}一系列食药案件表明,犯罪行为人的故意不诚信行为包括: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不诚信,比如将非常规检测的非食用物质随意添加到食品中逃避监管,故意不按照要求办理食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对消费者的不诚信,比如重庆九龙坡区审理的郑礼桥、罗六清等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案、广西高院审理的韦开源、张达志、何子瑞等销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案以及近来发生的使用鸭肉等冒充牛羊肉等案件等,均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故犯的结果。

2.食药监管效能较低是造成食药安全问题危害结果扩大化的重要因素。“铬超标胶囊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食药安全问题的发生,反映出监管部门监管效能不高对食药安全保障的制约。在“不出事”的政绩考核压力、地方经济发展为先、监管队伍建设滞后和人员结构不合理、被动执法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下,部分地区的食药监管效能较低。{3}这也是造成食药安全问题危害结果扩大化的重要因素。

(二)对策建议。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升格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行使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统一划转、食药监管内设机构的优化整合、食药监管资源的政策倾斜等,均反映出国家意欲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的决心。与此同时,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药领域的基本法律的修订完善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食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倾注心力的重要领域。这些都为解决食药安全领域的难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

就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言,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行刑衔接 ,建立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工作机制。近年来,行刑衔接是加强食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机制。{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联动,有利于加大食药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比如,国家食药监部门与公安部就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刑衔接问题,从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方面专门作出规定。上海等地的食品监管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机制。这些做法,为化解案件侦查、及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难题、司法认定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在国家层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技术鉴定体制和技术的完善。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提出了食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职责划分与衔接,实际上为建立食药安全的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2.进一步科学合理设置食药犯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修正假药、按假药论处和劣药的内涵和外延,根据药理学和药品监管实践等科学合理的限定假劣药的范围、认定标准等。以此来实现刑法上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劣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合理化,以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未来,甚至可以考虑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劣药罪进行合并,以便利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另一方面,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正为行为犯。食品安全的风险并不总是即刻的,而往往具有累积性、潜伏性和因科学技术等原因的不确定性。从最大程度的规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将此罪由危险犯修正为行为犯,更有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3.加强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功能,推动监管模式的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及时总结分析犯罪案件特点和规律,针对案件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漏洞、监管模式落后等问题,向有关监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发掘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司法裁判的“政策形成机能”和“裁判波及效应”,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就食药安全领域本身的问题而言,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1.培育诚信的社会环境,强化企业食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制度安排是食药安全的治本之策。食药生产经营者作为食药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义务的切实履行是确保食药安全的基石。食药生产经营者如果在制售食品药品过程中故意不诚信,则单纯依靠监管无法确保食药的安全。比如我国规定的缺陷食品、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中都有企业自愿召回的规定,但现实操作过程中,涉事企业并未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铬超标胶囊”事件也反映出企业故意不履行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限量要求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反观美国、德国等国的食药安全企业自主召回都占据全部召回的绝大多数,比如美国2011年全部294起缺陷食品召回中,企业自愿召回的就占252起。2012德国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因消费者申诉在食用该公司的速冻比萨饼时咬到一硬金属颗粒并磕碎其牙齿,而决定从全德市场紧急召回总共约900万盒速冻比萨饼的做法更值得我们学习。因此,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严格的食药行业准入退出机制的完善、黑名单制度的践行等,从责任意识的培育和制度安排的落实两方面强化食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才是食药安全的治本之策。

2.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是食药安全的重要防线。此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变革,解决了以往分段监管的弊病,有利于形成更加统一的食药安全政令、有利于食药安全责任的追究。机构的变革为整个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和优化提供了重要前提和基础。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的整体理念、合作理念、法治理念,形成监管部门主/:请记住我站域名/导、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食药安全监管模式,是解决食药安全领域难题在顶层设计方面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此外,监管效能的提升,既需要食药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也需要多主体的参与协作。前者比如,通过优化监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合理调整和配置人员岗位,完善食药基层监管网络和资源投入,建立和完善专项整治与常态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等,来解决食药监管“综合管理人员多、专项执法和技术支撑人员少”、“其他专业人员多,食品药品专业人员少”的难题、解决基层监管技术支撑能力薄弱的问题。{5}后者比如,利用此次机构改革的契机,将散布于各个监管机构的食药监管资源和力量进行优化整合;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和互助,在检验鉴定、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跨部门协作等。

总之,食药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政策和资源支持,一系列食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修订等都反映出了社会各界对解决食药安全难题的重视和期望,也是做好食药安全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未来,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弥合食药监管领域制度表达和实践的背离,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正如着名风险规制学家布雷耶所言,“对公共机构的信任,不仅源自政府的透明度……还源自这些公共机构能把困难的工作做好”。{6}

【注释】

{1}参见丁锦希等:“中美假劣药品监管制度比较分析”,载《中国新药杂志》2009年第1期;秦玲等:“对完善《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内容的探讨”,载《中国药房》2012年第45期。

{2}邓泽宏:“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及其矫正——以国内近年发生的系列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案为例”,载《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3}胡颖廉:“沿海十省(市)药品监管机构能力之比较研究”,载《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1期。

{4}周林:“试论行刑衔接制度之完善”,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案 篇八

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分析检测仪器及耗材试剂厂商、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多位嘉宾在论坛上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演讲,在此将“食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技术合作”及“食品安全研究与最新进展”两个主题论坛上有关分析检测方面的专业内容分享给大家。

首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刘秀梅研究员以《食品微生物安全的科学认知和挑战》为题,总结了食品微生物方面的知识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强调食品安全无零风险,在全球化食品安全危机中,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而在国际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是问题之首。爆发食品安全事件时,政府要及时科学指导;中国食品受食源性治病菌污染较为严重,目前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中国应避免重蹈欧美的覆辙,应在初级产品检验、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加工环境检验、货架稳定性和终产品检验6个方面运用科学的检验技术。

安捷伦生命科学与化学分析应用支持部经理张之旭介绍了《食品中污染物的检测—安捷伦公司最新全面解决问题》。报告中首先指出了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的瓶颈主要是样品制备方面。面对复杂繁琐的农残检测标准,在样品制备中经常遇到以下几个问题:耗时、机制复杂、国标多、国际化纠纷,以及对未知样品的处理方法。针对未知样品的处理方法,张经理介绍了安捷伦公司的优质检测方案,在2h左右即可出报告,并且可以针对288种农残同时检测,提高了仪器灵敏度和耐用度。之后,又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安捷伦公司针对食品中不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应用仪器,包括针对未知物检测采用的液质检测,以及针对食品添加剂检测采用的毛细管电泳检测技术等内容。

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郭伟博士针对食品中重金属含量的快速检测方面进行了讲述,包括重金属检测的基本情况、检测必要性及检测方法,并总结了检测过程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样品前处理时间过长;检测痕量元素时大量元素的影响;复杂机体导致的检测不准确等。针对以上问题,郭博士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结合这些方案介绍了珀金埃尔默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方案及设备,例如单元素石墨炉原子吸收直接进样分析奶粉、食用油,以及采用ICP光谱测定饮用水中重金属含量。并以大米(粉)中镉的分析为例,通过方法、步骤及结果的简述介绍了石墨炉的工作原理,通过食用油中砷、铅检测的影响因素、结果及谱图,介绍了直接进样分析方法。报告最后,还介绍了珀金埃尔默公司在多元素分析方面所提供的方案。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方洋博士的报告主题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何博士在报告中列举了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污染物,强调了食品检测的意义。在全球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环境下,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食品安全,如欧盟食品法典、欧盟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并且,我国也已出台多部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报告中对比了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现状,归纳了中国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框架及检验检测体系框架。何博士表示,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上要认清: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要有把未来用于治疗的投入提前到预防上来的理念,负责底线规则制定、执行及资源的调配;消费者要意识到安全食品是有成本的。

报告中建议: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过程中要走终产品标准控制和溯源路径控制两个路径;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数据库,不断充实不同的检测方法。

中国农药大学动物医学院曹兴元副教授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研究与发展趋势》为题,做了报告。曹教授指出,中国是动物源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外源化合物(兽药、药物添加剂、违禁药物等)残留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兽医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物和违禁药物种类繁多,相关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也不断涌现。中国从1999年开始残留监控工作,先后多部法律法规及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曹教授在报告中也列举了多种实验室检测兽药残留使用的方法,指出在现阶段液谱—串联质谱法由于其高灵敏度的特点,已经成为痕量检测的优选方法;对于兽残的快速检测方法,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和金标试纸条大量使用;量子点标记荧光检测法和化学发光免疫检测法已有相关产品问世。另外,检测新材料及新型检测技术也不断涌现,如新型抗体、新型标记物、改进膜及多残留检测卡等。最后,曹教授总结了未来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的发展趋势:一是高通量、高速度、多残留、高灵敏、低成本的快速检测技术;二是微型化、自动化、数字化、现场化、简便化的检测仪器设备;三是高通量、高精度、多残留的仪器检测技术。

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江海洋博士针对食品安全检测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对食品安全主要观察物、常规检测技术、检测新品种及其应用3方面进行了阐述。重点介绍了(1)添加剂方面,并非所有食品添加剂都是对人体有害的,很多食品添加剂只要在国家标准下合理适当添加,对人体是没有危害的。有危害性的是在种植、养殖过程或加工生产过程中,不法商贩为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目的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禁用、未获得批准添加的添加剂,或者在国外允许添加而在国内还没有安全评价的添加剂。或为了延长食品保存期而故意大量添加抗氧化剂、防腐剂等。(2)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过程,如兽药残留、金属残留及农药残留等。(3)通过例举黄曲霉毒素的积淀过程及危害来说明了菌类毒素对食品安全的重要影响。(4)包装盒中所含有的有毒有害化合物。(5)微生物危害,在发达国家,远远超过了兽药残留的危害,微生物检测的相关技术与产品会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6)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等。最后介绍了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最新检测技术及应用情况。

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总裁付世江先生在报告中与大家分享了日立分析仪器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中的解决方案。报告指出,日立公司初入食品安全领域,对行业现状进行研究后制订了化学分析仪器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应用方案,并就“食品分析工作者需要怎样的仪器”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此外,还介绍了日立公司在食品领域提供的几种解决方案,包括对于有机化合物分析;氨基酸分析(面对越来越高的氨基酸品质要求所提出的方案);金属物质分析。付总还介绍了部分日立公司液相产品,以及日立实验室在食品分析方面的多种液相解决方法,并着重介绍了氨基酸分析仪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氨基酸分析仪与液相分析检测设备的区别,即液相分析检测设备应用广泛,而氨基酸分析仪是专用仪器,更容易得到可靠、稳定的分析结果,且时间相对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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