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刑事二审上诉状【优秀10篇】

2024-01-18 1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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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状 篇一

上诉人:CT,男,生于×××年×月×日,住××××××××××

上诉人不服金牛区人民法院金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种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没有完成的情形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关键要看上诉人是否主动放弃了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这种反抗客观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上诉人主观上不认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此时若放弃其行为,则应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有反抗行为,但这些反抗客观上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继续其行为,而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这些事实体现了上诉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客观上,案发当时(二人滚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为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之后上诉人返回房屋也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机会。被害人的陈述(证据卷第27页)显示,二人滚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诉人手背上插,见上诉人没有放手,才又使劲在上诉人手背上插,上诉人可能是感觉痛了就放开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诉人离开。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为证据呈堂,结合被害人是从自己床头桌临时拿到的小刀,这种小刀很可能仅是女性闺房常备的化妆用的修眉刀之类的小刀。被害人的这种反抗显然具有试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对于该行为上诉人供述为“当时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见上诉人第五次供述)。两相映照,可见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却根本没有伤害乃至刺痛上诉人。一个情绪激动的青年男子,会因为被害人将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吗?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系刚退役不久的军人,身体素质一贯良好(有部队嘉奖为证),上诉人推倒被害人等行为体现的二人力量的对比,二人当时近距离接触的事实,上诉人此时夺刀反制,进而继续其之前的行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诉人的供述没有一次提及因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继续了。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显示,被害人虽然手握小刀,但该小刀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客观上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供述还补充了离开房屋后的一个情节:上诉人主动离开了房间后旋即拿回来了之前被害人主动借给他的MP5要还给被害人,而此时被害人没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说“你拿去用嘛”。上诉人返回房间时事实上第二次具备了继续犯罪的条件,且条件更为优越(被害人手中已经没有小刀),但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该事实的存在在客观上可以进一步旁证上诉人当时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

2、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以后,自动中止了之前的行为。

首先,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对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的,这与此后来意识清醒放弃犯罪一脉相承。案发之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比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会主动借MP5给上诉人,案发时被害人也不会为了保全上诉人的面子而放弃呼救,上诉人也多次供述(证据卷第17页、21页)被害人平时对他比较好,上诉人甚至认为被害人喜欢他,两人间有暧昧关系(证据卷第4页、第17页)。在庭审中上诉人还补充了其间二人对话的情节:在被害人松开他的下唇后,上诉人曾问被害人是不是喜欢他,不然为什么平时对他这么好。被害人回答说她对谁都这样好,不然可以去问旁人。这些事实都表明在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认识而行为的,只是“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见证据卷第17页),这与其此后滚下床意识清醒,认识到被害人生气了从而放弃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上诉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为是因为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上诉人行为停止时的主观状态是:“我看她当时很生气…就离开了”( 证据卷第17页)、“当时看她确实生气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没有了”(证据卷第17页)、“我当时看她很生气就离开了”( 证据卷第22页)。

再次,上诉人伸手主动让被害人伤害的情节再次证明上诉人中止的自动性。在庭审中,上诉人还供述在滚落床下二人分开后,上诉人主动把一只手伸过去并对被害人说“你剁几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诉人手背。上诉人的这个行为一方面印证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对其构成任何威胁,客观上不能阻止上诉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诉人当时已经中止犯罪,并且已经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二、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供述显示,侦查部门的笔录存在不尽不实的问题,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却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在这些基本证据存在诸多错漏的情况下径直支持检方的全部指控,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重调查,不亲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其必须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关于其误认为被害人喜欢他的对话在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伸手让被害人剁的对话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间返还MP5的情节笔录中没有体现,而这三个事实对于认定案发时上诉人的主观状态和案发现场的客观情状具有关键性意义,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没有作任何实质性回应。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陈述的笔录便认定了全部事实。这让人不禁要问,既然上诉人的笔录中都能有那么多错漏,被害人的笔录就一定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刑诉法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证?更何况,被害人还是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

三、上诉人中止犯罪后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并且,上诉人年纪较轻,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亦有可原宥之处,法庭应当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上诉人供述,其是误认为被害人喜欢她,最初心态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在与被害人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时丧失了自控能力(见证据卷第4页“只是男女之间有些暧昧关系”、第16页“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页“她平时对我也好,我误认为她喜欢我”、“我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等)。这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诉人主观恶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诉人五次供述,对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如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被害人身体上甚至没有任何一处轻微伤,财产损失则更无从说起),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辍学后从军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曾多次获得嘉奖,退役后涉世时间不长,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有可原宥之处,上诉人重返社会后也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处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一审程序中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诸多关键事实未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诉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重新作出认定,纠正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对该案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CT

20××年 ×月 ×日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二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犯罪事实)

被告XXX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XXX。

经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XX伤,并经XXX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X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鉴定费 XXX元等,共计XXX元。

上述损失因被告的XXX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X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1、原告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2、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刑事案件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格式 篇五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六

上 诉 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月 日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七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八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现金人民币X元(小写: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YYY,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ZZZ,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九

最新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自诉案上诉状 篇十

工程款纠纷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勇,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镇安东村王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侯家桥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勤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明生和被告梁建勇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4月9日被上诉人南京四建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明生,双方约定27元/O,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申诉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南京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建勇垫付。

2、(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20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建勇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建勇与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梁建勇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3、(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建勇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工资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与乙方李明生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从该份附加协议中的第二条:乙方签订协议人李明生从明天早上6:30必须按时在施工现场亲自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安排保证施工进度,12号楼五层结构,5月2日上午必须保证浇注混凝土。第四条:从明天开始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保证人数按时上班,包中服从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证进度,乙方人员必须明天(5月1日)自动清场,责任乙方负责,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负责。乙方必须承担该工程的有关损失。从以上两条中明显可以看出该协议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诉人所召集来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诉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诉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从该附加协议第五条:生活费、工资款由李明生亲自领取。可以看出生活费和工资款上诉人没有领取过,同事也没有领取的资格和义务。一审法院查明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4、(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实为审理查明,其实一审法院并未实际调查,而是机械的照搬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等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在没有做出实际调查前,就草率的照搬(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等程序。该草率行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只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本案事实的最终证据,试想倘若先前判决有失真实,而法院在审判时不进行实际调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决,最终只会造成无止尽的错案循环的局面。上诉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实。

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足。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2008)楚民一初字第385号—392号、7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已生效,但所认定的事实有违真实,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上诉人认为仅凭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无法认定本案事实的,关于本案的工程总面积、工程总计价款、工程款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对象等诸多事实都有待于法院做出进一步调查以及鉴定才能认定,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为避免造成错案循环,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和鉴定(以上已作出阐述)。事实上,一审法院仅以上述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既是违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谨慎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法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还当事人公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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