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申诉书范文【优秀4篇】

2023-08-29 04: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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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篇一

申请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

继承人:陶某凤,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妻子。

继承人:梁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吉斗村上下屯22号,是李某某母亲。

继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儿子。

继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XX市XX区XX乡XX村上下屯43号,是李某某女儿。

被申请人:郭某俭,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旧住宅区96号。

被申请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新村29号。

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地质大厦五楼。

负责人:梁。

李某某与郭某光、郭某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2年7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因伤情过重,于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请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判决。

二、变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第一项为:被申请人郭某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内赔偿6x9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郭某俭对被申请人郭某光上述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认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光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李某某诉请郭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郭某光是案涉车辆粤Y9W566的登记所有人,其将机件合格的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郭某俭,且郭某俭并不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车辆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实上都是由郭某俭自行负责,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载其回家,不属于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授意郭某俭开车载其回家,双方之间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郭某光既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亦是该车使用人。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并授意郭某俭驾车载其回家,郭某俭在本案中只是驾驶人,不是使用人。粤Y9W566号轿车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俭代为驾驶并不影响郭某光作为该车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亦是该车的使用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载其回家,该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郭某光。

郭某光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并不影响郭某光对粤Y9W566号轿车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俭驾驶车辆目的为载郭某光回家,该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亦归属郭某光,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粤Y9W566号轿车属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郭某光作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俭驾驶粤Y9W566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Y9W566号轿车属于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过错一方机动车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郭某光应对郭某俭驾驶行为负民事责任,郭某光无过错不是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粤Y9W566号轿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将粤Y9W566号轿车交由郭某俭驾驶,应对郭某俭的驾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郭某光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构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综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号及(x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2号判决认为,郭某光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

继承人:陶某凤、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年   月   日

申诉书 篇二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诉人名称:张某 文书送达地址:虹口区*路*号*室 邮政编码: 被诉人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 邮政编码: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申诉书 篇三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地址:本市银都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接受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提供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提供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单位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诉答辩状 篇四

申诉答辩状

答辩人 :

地址:

被答辩人 :

地址:

关于申请人曾某与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邹某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曾某与邹某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某与邹某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造邹某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保护邹某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某的权益。

二、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某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应裁定驳回申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邹某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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