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书(精选4篇)

2023-12-12 16:09:45

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大家精心整编的临时救助申请书(精选4篇),希望能够对朋友们的写作有一些启发。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篇一

xx村(社区)委员会:

你好!

我是xx乡(镇)xx村(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是:xxxx ,现年xx岁,全家xx口人,系xx对象(城镇低保/城镇优抚/城镇三无/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优抚/农村五保/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现代表我家庭申请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原因:

我保证所提供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各项资料完全真实,绝对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如有任何隐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立即终止申请办理;如已申请成功,我愿立即退出救助资格,退回已发款物;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xxx

20xx年x月x日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二

一、救助原则

扶贫济困、量入为出、精准救助。

二、救助重点对象

1、享受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突发变故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政策性救助难以解决的个别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方式

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慈善救助重要补充作用。今年重点在“急难救援行动”慈善项目和“**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项目上,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

四、救助项目

**年县慈善总会重点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等慈善活动,主要救助项目有:

1、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慈善助困”活动,对全县低保户、五保户、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孤老、孤儿、残疾人等各类特困家庭中,享受政府困难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春节前提供款物资助,计划资助100人,每人300-500元,预计支出5万元。

2、开展“急难救援行动”项目。对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资助。按每人2000-5000元标准救助,救助50名,预计支出20万元。

3、开展“爱心成就梦想—贫困大学生圆梦救助”慈善助学活动。对全县低保、精准扶贫户等特困家庭中,以优异成绩考入大学的应届职中毕业生(不含到县外就读毕业生),由县慈善总会给予一次性入学资助,每人资助2000元,计划资助20名,预计支出4万元。

4、开展“阳光伴你成长—关爱困难家庭留守儿童行动”活动。对我县低保、低保边缘户、精准扶贫户和遭受临时变故等生活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100名,每人资助300元,预计支出3万元。

5、开展“贫困学生技能救助项目”。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顺利接受和完成职业教育,使其能自食其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家庭脱贫,由县慈善总会给予资助,计划资助20名在校高中困难学生,按每名学生1000元标准,预计支出2万元。

6、开展“免费午餐项目”。协同爱心人士朱铁、县教育局积极争取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实施的“免费午餐”项目,计划资助5所学校1642位师生,按每人4元标准,预计6.6万元。

7、开展“点亮生命计划—**县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对全县低保户、扶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中患有先心病(手术)、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骨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16周岁以下儿童给于救助。计划资助50名,每人资助3000-5000元,预计25万元。

8、开展“九九重阳—助老救老”活动。对在我县居住的80周岁以上特困老人实施救助,计划救助100人,每人救助500元,预计救助5万元。

9、开展“爱心助飞梦想”慈善助残活动,为生活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员或因突发变故造成肢体残疾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人员与县残联合作,免费配备轮椅、安装假肢或康复器材。

五、资金来源

社会捐赠。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完整版 篇三

xx村(社区)委员会:

你好!

我是xx乡(镇)xx村(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是:xxxx ,现年xx岁,全家xx口人,系xx对象(城镇低保/城镇优抚/城镇三无/城镇其他困难家庭/农村低保/农村优抚/农村五保/农村其他困难家庭),现代表我家庭申请崇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原因:

我保证所提供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各项资料完全真实,绝对没有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如有任何隐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愿立即终止申请办理;如已申请成功,我愿立即退出救助资格,退回已发款物;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概由自己负责。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 篇四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从年起,我县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5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照普通疾病的标准给予救助;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全额救助金额提高500元,救助比例分别提高3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个别特殊困难群众接受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如需超过上述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如上级有变化,则适时调整,执行新的救助标准。

三、医疗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保。本着便民利民、自愿参保的原则,资助参保的程序为:救助对象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同时,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乡镇上报的资助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民政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乡镇人民政府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乡镇承担。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卡)》及低保证、农村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每月底经乡镇合管办、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三)住院医疗救助。为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在县内住院治疗原则上全部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在县外住院治疗实行医后救助。

1.“一站式”医疗救助流程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后,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在出院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注:在县级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

(2)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在当日内开具《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对不属救助对象的不予受理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将《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交回定点医院,医院在软件中录入民政通知书号。

(4)出院结算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民政救助金额垫付给救助对象。

(5)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于每月25日前提取民政医疗救助报表与本地的《重庆市自治县医疗救助告知书》一并上交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将垫付救助金拨付给医院。

2.住院医后救助程序

因病情需转县外医院治疗及因突况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向当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医报销凭证、入出院证明、对象证件等复印件交乡镇民政办,填与《重庆市自治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医疗救助。为使临时医疗救助及时有效,由县民政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经县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到各乡镇,由乡镇审批发放。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为:

1.特殊困难群众向户口所在地民政办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合医补偿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填写《重庆市自治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委会、民政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批。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救助的要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审批的对象和金额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对临时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乡镇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知晓率。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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