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诉讼申请书优秀9篇

2023-11-04 04:44:33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书包范文为大家分享了诉讼申请书优秀9篇,希望能够对您的写作有一些启发。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简要情况)

申请人与xx纠纷案件已于20xx年x月xx日在贵院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为: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敬礼!

诉讼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 ,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确认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申请人所有,即:楼梯入两间房间和大门右边(与梁祝兴墙为界)的铺面为申请人所有;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排第二、三弟(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各立一户、大哥(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时年30岁)、(时年26岁)和母亲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

1986、87年申请人和、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家庭人口7人(注: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 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 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 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 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 寄养在十字铺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998年XX月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

因此,是唯一继承人。

对于,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弟(92.4分户),弟,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女,98年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口栏中,没有人口信息记载。

生前的户籍是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户口信息为“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户口本信息可知,只在1998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妇办过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与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根本就不是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与没有血缘关系,其次,与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不是死者法定继承人,所以,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根本就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及被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瑞州区前XXXX房。

代理人:XXX律师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呼和浩特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人民法院

请求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县XX镇XX村XX号。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此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秦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济阳县__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__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__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申请人与xx一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与xx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现贵院已经作出xx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裁定xx,故申请人申请贵院退还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

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此致

敬礼!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赖民新,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原告邵世杰与被告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及第三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申请人认为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参加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诉讼请求:

1、确认邵世杰与新疆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娜莎·曾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及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类合同及法律文件无效;

2、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名股东,申请人为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原告向被告转让股权时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且经申请人了解,原告与被告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伪造申请人签字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股东权利,其行为无效,据此申请人请求参加诉讼,确认原、被告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原、被告签署的相关转让类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无效,及恢复乌鲁木齐兴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原状的申请及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望裁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诉讼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

请求事项:你院受理的上有限公司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的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 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年 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www.shubaoc.com☆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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