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细则 考核细则(通用8篇)

2024-03-01 03:54:02

在企业等组织中,绩效通常用于评定员工工作完成情况、职责履行程度和成长情况等。这里是美丽的小编给大伙儿找到的考核细则(通用8篇),欢迎阅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考核细则 篇一

一、传菜员岗位规章制度

1、传菜员接过扫描员扫好的菜品后,应核对电脑单是否正确,再将菜品传出以免出错

2、传菜员传菜时应将菜品所需的各种配料备齐后传出,需加菜盖的一定要加菜盖传出(海蟹、炸品、凉菜、造型菜除外)

3、传菜员接扫描员菜时不得挑拣

4、传菜员传菜时,如台子上有龙虾刺身铁板造型拔丝应先传出,避免台子上龙虾冰化有过多的水造成传输困难或菜品变形和变味。

5、传菜员在传菜途中,如遇客人应主动打招呼同时注意托盘不要碰到客人。

6、传菜员必须保证将菜品连同电脑单一起交给服务员并报菜名,斤两,只数核对无误方可将菜品给客人上台。

7、传菜员归途中如得到服务员给的催单,二次加工菜品或加热菜品时一定要核对手动单和原材料,无误后方可带到菜口,避免出错。

8、传菜员归途中应把零点厅房的残食,脏餐具带回洗碗间(高峰期除外)

9、高峰期过后,如有个人行动,应与部长打招呼,得到批准后方可

10、传菜员必须保证托盘清洁

二、配料组十必须

1、理盘员必须保证每天各种小料配备充足。

2、理盘员必须保证菜品分区正确。

3、理盘员必须保证所有配出小料完全正确。

4、扫描员必须将改台台号及时通知传菜员。

5、扫描员必须保证快速扫描,保证出品。

6、扫描员必须保证每道菜均经电脑确认或配有手动单。

7、催菜员必须准确接听并记录前台服务员打来的每一个叫起或催菜电话。

8、催菜员必须保证每一张催单进厨分组正确并催菜到位。

9、催菜员必须保障前厅与后厨之间的信息传递顺畅。

10、配料组所有人员必须动作敏捷,随手清洁。

传菜部“十不传”规定

一、餐具破损不传

二、不见菜单不传(传菜部有一份客人点菜单,严格按照菜单上菜,防止上错或内部人员私自加菜);

三、菜品有异物不传;

四、菜品分量不足不传;

五、配菜不对不传(根据菜品名称,传菜部人员应该熟知每道菜的主料、副料);

六、菜品有异味不传;

七、菜品色泽不好不传;

八、菜品没有夹子不传(每道菜品盘边有用夹子夹着从厨房打印的小单,上面有客人就餐桌号、菜品名称、厨师号等, 避免走乱);

九、装盘不符合规定不传;

十、出菜次序错误不传。

考核细则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

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

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

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考核细则 篇三

1、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者本部将给予奖励或晋升参考。

1)对酒店的安全管理有大贡献者。

2)拾到客人钱财缴公者。

3)举报本部员工违章乱纪者。

4)向本部提出良好建议,该建议被采纳者。

5)对工作尽忠尽职,受客人或外部门来函表扬者。

6)为酒店声誉和财产,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2、惩罚——警告处分,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如累计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1)当值时不注意仪表、不佩戴工牌,经多次指出而无明显改观者。

2)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上级指挥者。

3)经常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备案者。

4)无特殊情况(公务需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当值时睡觉者。

6)当值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者。

7)当值时抽烟、吃零食、聊天、听耳机、不听从劝告者。

8)无特殊情况(公务需要)私入客房、仓库、服务员工作间、办公室、厨房者。

9)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者。

10)不当值员工擅入酒店者。

11)该管的事不管,胆小怕事而造成工作失误者。

12)对工作麻木不仁,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者。

13)工作中欺骗上司者。

3、惩罚——辞退,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立即辞退。

1)不请假,旷工两天以上者。

2)无论何种原因与客人、酒店员工打架者。

3)索取、私藏小费者。

4)利用职权与客人进行非法交易者。

5)盗窃酒店物品、客人钱财,以及主使或参加酒店员工盗窃酒店、员工财务者。

6)拉皮条者。

7)不服从上级管理,出于私利谩骂上级者。

8)严重工作失误,造成酒店损失者。

9)不爱护保安装备、消防设施、办公室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立即辞退。

考核细则 篇四

一、教育教学:(20分)

1.活动设计:(6分)

(1)能按时提前备课,熟悉教育目标及内容;

(2)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及兴趣爱好;

(3)活动形式设计多样,活动内容能将各领域有机结合,教育目标制定合理,利于幼儿当前及终生发展;

(4)教案能突出重点难点;

(5)备课认真,能体现“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

(6)活动评析分析到位、准确,并能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2.活动实施:(6分)

(1) 面向全体,幼儿参与性强、参与面广;

(2) 教具准备充分、适宜;

(3)随机教育把握好;

(4)能注重个体差异,了解本班孩子个别及群体发展区;

(5)教育效果良好,能对幼儿进行客观、准确、适时评价;

(6)教态亲切自然,语言简练准确;

(7)教师提问具有引导性、针对性、实效性;

(8)计划与执行相符,目标与贯彻相符;

(9)能在活动中较好地转换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身份;

(10)幼儿常规较好,有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

(11)活动实施中能调动幼儿学习积极性,做好师生及生生的有效互动;

(12)活动过程体现游戏化的基本原则;

(13)调整部分。

3.教育笔记:(5分)

(1)语句通顺优美,用词准确,用字规范,不写错别字;

(2) 能及时、准确地捕捉孩子某些情绪行为的变化,并做出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

(3)能客观地针对个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4) 能较准确地反思自身及各项活动的行为过程及结果,能运用各种教育理念分析其形成原因,并给出相应的调整措施;

(5)按时按量完成,态度认真;

(6)内容完整具有实际意义,不抄袭他人作品。

4.教育计划与总结:(3分)

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按质(符合要求,格式书写正确,不敷衍,计划具有实施性,总结具有经验、反思性)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总结(有效于组长、班长、教师)。

二、保教工作:(10分)

1.入园:

(1)晨间接待:态度热情,能用双语与幼儿问好,能适时地与家长交流并不影响接待幼儿;

(2)晨检:能及时了解幼儿健康状况及有无携带危险品,提醒幼儿插晨检卡;

(3)积极配合接送车老师清点乘车幼儿人数,保证无遗漏。

2.洗:

(1)入园时能指导幼儿泡手、漱口;

(2)能提醒幼儿饭前便后洗手,帮助幼儿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

(3)教育幼儿不玩水,节约用水。

3.进餐:

(1)正确引导幼儿愉快进餐,保持用餐卫生;

(2)能介绍基本营养知识,教育幼儿不挑食,吃够自己的定量,不催餐;

(3)餐后能提醒幼儿擦嘴、漱口,不立即上床睡觉,不做剧烈运动。

4.入厕:

(1)做到集中、个别相结合;

(2)托、小班幼儿帮助擦屁股,整理衣裤;

(3)入厕时有教师跟随。

5.午睡:

(1)餐后安静活动10——15分钟后方可午睡,并提醒幼儿睡前入厕;

(2)提醒并帮助幼儿穿、脱衣服,并摆放整齐;

(3)午睡时及时巡视,纠正幼儿不良睡姿,为幼儿整理被褥、擦汗,不干私活、聊天、睡觉;

(4)按时起床,帮助幼儿穿衣、整理仪表,提醒幼儿入厕,起床后,按时做午操。

6.喝水:

保证幼儿每日有足够的集中与个别相结合的饮水时间和次数。

7.生长发育:

学期末,根据幼儿生长发育的体检结果进行打分。

三、户外活动:(8分)

1.能按时参加户外活动,保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及运动量;

2.教师带操时不穿高跟鞋,精神饱满;

3.合理组织安排幼儿的集体户外活动,做到动静交替。活动项目不违背幼

儿身心健康,根据幼儿实际情况及时帮助其增减衣物并垫上干毛巾,以免幼儿受凉;

4.自由活动时保证幼儿有足够的活动器械供其选择,教师能适时地参与、

指导;

5.幼儿自由活动时,教师不得聚集聊天,教师视线不得离开孩子。

6.幼儿体育活动必须在户外进行,下雨在阳台进行。

四、游戏活动:(8分)

1.保证幼儿每日有充足的游戏活动时间,体育游戏必须在户外进行(或平

台);

2.游戏活动应符合幼儿的兴趣、爱好及年龄特点的发展目标。种类游戏安

排合理,有机结合,交替进行;

3.游戏时需保证幼儿有宽松的游戏环境和场地以及足够的游戏材料;

4.游戏时应充分理解、支持幼儿的个体差异和个性发展;

5.区域游戏时间必须得以保证,不得随意占用;

6.区域活动时,幼儿应有自由宽泛的选择空间,充足的活动材料,教师能

适时的参与、指导(每日应有重点指导区域)。

五、班级教研:(10分)

1.班级幼儿出勤率应达到日平均95%以上;

2. 班级环境安排合理,能表现教育目标及主题,区域设置、空间安排合理,

符合主题及孩子年龄特点,兴趣发展需要,有利于幼儿的各项能力发展;

3.定时召开班务会议并有记载(打表:每月不少于4次),班长能指导、

协调本班班级工作;

4.计划:班长、教研组长能按时、保质地完成班级及教研各方面的工作计

划,积极督促本班教师、保育员完成各类计划与小结;

5.教研活动、计划:认真、积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项教研活动;

6.班内财产:领物品应按规定定额定量领取,不得多领、遗失或私拿;报

损应拿报损物经保管核对核实后方可重新领取;班级财产应有登记记录,并严格按管理制度执行;学期末须交接、清点清楚,并记录、签字,财产完好无丢失(部分借领物品按时归还)。

7.班级常规:师生严格遵守班级一日生活双常规要求,培养幼儿良好的行

为与常规习惯,班级各项活动遵循计划与作息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但不违背长远及短期教育目标。

8.教研组长及班组长应起骨干带头作用。

六、家长工作:(15分)

1.专刊:每月按时出刊,合理安排专刊内容,美观、适宜,对家园互动有

促进作用;

2.联系册:按时按量完成每一位幼儿的联系手册,内容符合实际,有个别

针对性,不千篇一律,不敷衍了事,了解每个孩子在家情况及家长的困惑,及时给予回应,能起到与家长积极互动的作用;

3.交流、沟通:能利用入、离园及家长开放等时间,适当地与家长沟通、

交流,及时反映、了解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向家长介绍相关育儿常识;

4.利用家长资源:(家长上交的东西、记载)能积极、有效地利用各种家

长资源对幼儿实施各种教育,提供各种教育资讯,有效促进家园交流与互动;

5.家长会等参与式活动:能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家长参与式活动,各项活

动须有记录,有计划有小结,并及时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活动进行反思;

6.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家园教育冲突,事态较严重或处理不了的及时向园

领导汇报、请示。

七、安全卫生:(15分)

1.在各项活动中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幼儿不得离开教师视线;

2.活动材料、工具及器械等应符合幼儿使用安全及卫生要求,教师应教幼

儿正确地使用方法并随时提醒幼儿注意安全;

3.姿势:教师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坐、立、行走姿势,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4.做好“开水、药品”等危险物的管理工作,避免幼儿受到各种伤害;

5.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知道爱护、维护公共卫生,懂得

一些粗浅的环保常识(如垃圾分类等);

6.培养幼儿初步的自保意识及能力;

7.接送车幼儿每日需有详细记录,包括入、离园记载和乘车车次记载,确

保幼儿乘车无遗漏无错乘;

8.班级卫生要求每日一小做,每周一大扫除(扣分卫生检查);

9.班级若有安全事故发生(无论大小),应及时向园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不得隐瞒(包括家长);

10.出现各类安全总是严格按照园安全制度中规定执行。

八、师德休养:(10分)

1.能坚持使用普通话,并适当使用双语与孩子交流;

2.能认真遵守园内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串班,不干私活,服从

领导分配;

3.教师能认真积极参加园内外组织的各项学习、会议等活动,并做好相应

记录,将会议精神及学习内容、先进的教育理念带回园内向大家传达、交流、分享;

4.教师带班时不穿高跟鞋、拖鞋,不披发,不接打手机。不带班时不与带

班教师聊天,影响正常工作;

5.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与知识,从自身做起并引导幼儿从小做一名

环保小公民;

6.教师能运用恰当、适宜的教育手段开展各类教育活动,禁止体罚、变相

体罚等行为;

7. 对于师德休养具体内容参照《教师行为规范及十不要求》。

九、他评成绩:(4分)

1.主班教师由教研组长进行他评,配班教师由班长进行他评,专职教师由

全体教师进行他评,教研组长由全体教师进行他评。

2.他评依据:

(1)全体教师各尽其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班长、教研组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积极认真开展好班级、教研组工作;团结班级、小组成员,协调班级、小组各项工作及问题(无法解决问题可寻求领导出面)

(3)全体教师应服从班组长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班级、小组的各项工作。(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享园领导反映)

考核细则 篇五

为了做好酒楼的经营服务,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加强员工的纪律性,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1.传菜部人员必须按时上班,迟到1分钟扣罚1分,一个月内迟到2次按旷工1天处理。

2.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号牌,男生不带领结,女生不穿丝袜、不化淡妆者,每次扣罚5分。

3.上班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有抵触情绪者,每次扣罚10分。

4.上班不签到或替别人签到者,每次扣罚5分。

5.当班时间如发现在档口聊天,不准备餐前工作者,每次扣罚5分。

6.检查发现区域卫生不合格者,负责人每次扣罚10分。

7.因责任心不强,导致上错菜,按菜肴销售价赔偿。

8.工作不小心,打破餐具、玻璃器皿等物品,按成本价赔偿。

9.婚宴上菜完毕,要负责把托盘、地毯等收好,如需要打包要提前准备好纸箱、保鲜袋等,如工作有脱节扣5分;

10.上班时间顶撞领导或与同事之间闹不团结现象每次扣罚20分,当月不能评为A级,年度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11.不经过领班、部长的同意,不准随意调换班或假期,违者每次扣罚5分。

12.不管出席任何会议,不带笔记本或迟到者,每次扣罚5分。

13.凡是未经总经理批准,无故缺席各种会议和培训,每次扣罚30分。

即日起执行!

琼海龙泉酒楼

20xx年12月1日

考核细则 篇六

为规范班级学生学习行为、日常行为等,以小组为评价单位,通过小组成员互相学习监督,展开合作,发挥群体的积极功能,提高个体的学习动力和能力,实现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达到完成的教学任务的目的。

此小组合作学习评价方案以小组为单位记分,个人表现同小组成绩挂钩,每小组基础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一、课堂学习

1、早课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最快进入学习状态的每个小组加1分。值周小组负责评选记录。

2、课前按任课老师要求,预习学案任务完成和学案整理情况,按人次加减分,1分/人。

3、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成员积极参与,会的同学积极帮助其他同学并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学习,有团队合作意识。小组同学之间互相尊重,能倾听别人的意见。小组展示前达到全组全会,回答无误。回答完问题不管对错要说:“X组X号回答完毕”,上黑板展示先在最上面写下“X组X号+姓名”。

4、课上根据表现加减分,正确回答老师问题的,按组内号数或答题情况相应加分。

5、各科课代表根据课上老师的得分评价将得分写到《课堂量化评价表》中,并详细记录下当堂课中各小组详细得分情况。学习委员每天将各小组当天成绩统计汇总,然后记录到一周小组课堂得分表中。

二、作业

1、以小组为单位收交作业,每一成员都担任组内学科小代表,明确分工,按要求及时收交作业,凡交上的作业先检查完成情况,不做或未完退回,做好统计交于课代表。

2、课代表每天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反映给任课老师。按时收齐的小组,加5分,每少一人小组扣1分,写不完交的扣2分/人。一星期一汇总。周末汇总给学习委员。

3、若任课老师有详细规定的,按任课老师规定执行。

三、测试

期中、平时各科正式测试、期末考试成绩,前10名同学给相应小组加10分/人。小组平均成绩按排名高低加10、8、6、4、2、1分。成绩进步班内5名以上给小组加2分/人。

四、纪律

遵守班规规定中的八项要求,无论是课间、课上、午休等都按“静”的标准要求自己,若出现违反班规现象,按人次给小组扣1分/人。

五、卫生

1、平时卫生注意保持,小组范围内小组负责,有垃圾纸屑按数量给相应小组扣1分/个。

2、每节课前擦净黑板,不耽误上课老师上课,耽误者扣1分/次。

3、不做值日,不倒垃圾,按人次扣分,1分/人次。

以上由卫生委员注意观察,做好统计。

六、其他

好人好事、参加文体活动等,加1分/人次。特殊情况酌情加分。

七、奖评

1、每周末将上述各项小组成绩累加汇总,按成绩评出一个明星小组,颁发奖状并在展板上公布。

2、每2周评出各组明星组员:学习之星、进步之星、纪律之星各1人,组内不重复,在展板上公布表扬。

3、每周小组成绩相加,学期末评出冠军、亚军小组。颁发奖状,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文明礼仪考核细则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处室第一条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本单位文明程度,提升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处室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提升文明单位,推进作风建设活动”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的示范作用。

处室第三条 文明处室是在处室建设、政治学习、工作业绩、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处室。文明职工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认真实施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评选活动,成立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顾永庚(董事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郑宜虎(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戴鸿鸣(工会主席)

成 员:江舜军、胡传祥、卢同根、刘承志、赵银笙

下设办公室负责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评选日常工作,江舜军为办公室主任(兼)

处室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人是争创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处室的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建设工作。

第三章 文明处室评选细则

处室第六条 文明处室评选范围包括办公室、管理科、工程科、财务科。

处室第七条 基本条件:

处室(一)处室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积极投入引黄事业发展,能够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处室长善于掌握和解决本处室人员思想问题,关心科员的成长进步;科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处室(二)政治学习。科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科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处室(三)工作业绩。处室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处室长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科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注重开拓业务,创新载体,努力为本单位增收、增效,工作实绩显著;处室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处室(四)和谐有序。科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科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处室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处室(五)遵纪守法。注重法制教育,科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科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科员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失火等问题。

第四章 文明职工评选细则

处室第九条 文明职工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在职在编职工和临时用工。

处室第十条 基本条件:

处室(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引黄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处室(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处室(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处室(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处室(五)遵纪守法。平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不玩游戏、不炒股、不上网聊天等。

处室第十一条 否决条件:

处室(一)职工有违法违纪的。

处室(二)职工有违反六条规定的。

处室(三)职工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四)职工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职工服务意识差,被有关部门投诉而查实的。

处室(六)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评选方式和程序

处室第十二条 文明处室、文明职工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在处室和职工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评年度优秀、先进工作者必须在文明职工中产生。

处室第十三条 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的自评。各处室和职工认真对照文明处室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处室第十四条 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的民主测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听取处室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处室第十五条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对各处室及职工进行一次测评,年终根据每季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各处室及有关人员,同时也是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每季测评扣分的依据之一。

处室第十六条 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的计分。总分100分,由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和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自评分按20%计算,民主测评分按40%计算,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每季测评情况的综合结果)按40%计算,三项之和为处室、职工的最后得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填写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申报表。

处室第十七条 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的审定和命名。按照得分结果,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命名文明处室、文明职工。

处室第十八条 文明处室每年评1个,文明职工名额不限。

第六章 管 理

处室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处室和文明职工将在本单位职工会议上通报表彰,文明处室将授予文明处室奖牌,文明职工则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单项奖励。

处室第二十条 各处室在年底及时上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或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处办公室,报告不及时或瞒报的,将追究处室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处室第二十一条 文明称号的撤销。已评为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的,在当年度如有瞒报否决条件之一者,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撤销其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称号,收回奖牌及扣除单项奖励。

处室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处室、文明职工称号的处室和个人必须过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处室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考核细则 篇八

保洁员工作考核细则

1.包厢厕所清理不及时扣1分。

2.包厢厕所清理不合格扣1分。

3.未按规定关闭灯具、排风扇各扣1分。

4.垃圾桶不及时清倒扣1分。

5.卫生区域留有死角扣1分。

6.着装不整扣1分。

7.物品补充、储备不到位扣1分。

8.水杯清洗不干净(有水渍、油渍、污渍)扣2分。

9.冲洗洁具浪费水资源扣2分。

10.区域工程报修不及时扣1分。

11.工作执行情况不达标扣2分。

12.交接不清扣2分。

13.无故在操作间休息、闲聊扣2分。

14.无团队协作配合意识扣2分。

15.营运现场对客人没有礼貌扣1分。

16.未按时巡查(30分钟内)造成卫生不合格扣1分。

17.凡违反现场营运奖惩条例任何一条扣3分。

18.清洁过程中(洗手间、湿滑地面)无相关提示牌扣2分,造成客人投诉或滑倒扣5分。

19.清洁工具清洗、保养不及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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