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方案 股权融资方案范文【最新4篇】

2023-12-28 07:36:09

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朋友们整理的股权融资方案范文【最新4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到小伙伴们。

股权融资方案 篇一

国退民进大背景下,很多当初扣上“红帽子”的企业(所谓“红帽子”企业,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而又以公有制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编者注),在引入外资参股并以最终海外上市为目标的股权变革过程中,都希望脱掉“帽子”,以规避国有股转让这条红线。

现以某集团公司为例,说明“红帽子”企业在以最终上市为目的,建立海外股权结构过程中几种可行的“脱帽”方法。

该集团公司本次融资的主体公司(下称:融资主体)是未来海外上市的目标公司。融资主体在成立初期,出于业务方便的目的,让国有企业名义上参股25%,但国有企业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该集团公司,下属两家公司:“融资主体”与“关联公司”。融资主体与关联公司有业务往来,并且部分业务有交叉,所以融资前需将相关业务全部划拨到某一家公司。两家公司现有股权结构见图1、图2:

这里我们将以该集团公司为背景,剖析目前“合理”处理国有股问题常用的3种方式。

方案A:直接转让国有股权

方案A设计如下: 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25%股权以60:15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A。转让(“25%国有股权转让”)完毕以后,融资主体的股权结构见表1:

同时,融资主体将购买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包括相关的资产、资源、人员并重新签署相关协议。重组后,新融资主体的股权结构见图3:

注:①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英文简称,BVI公司就是依照当地法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②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又称公司职工持股计划。其做法是:公司答应雇员在为公司服务了一定年限后,能够按当年计划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这是将职工的贡献收益与公司效益挂钩的有效方法。

③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独资企业。

方案A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复杂。

现假设该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因此,上述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下列问题:25%国有股权转让必定要进当地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挂牌交易的时间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且受让对象具有不可控性;除此之外,在进当地产权交易所之前,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归属而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且程序相当复杂、可控性差。也就是说,这25%国有股权转让未必能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批准后也未必能够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A。

第二,如果融资主体有部分税收等遗留问题,需新设公司并最终注销融资主体。具体来说,就是以融资主体为母公司成立一家子公司,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业务后将母公司注销,子公司替代母公司成为融资的境内权益主体,并履行75号文(即《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编者注)变更程序。

可以看出,方案A未必能实现目标,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方案A时间较长,对融资的进度有严重的影响;成本也较高。成本包括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产权交易费等成本,成立新的子公司的成本,注销融资主体的成本,报备75号文变更的成本等。

方案B:以关联公司作为融资的境内权益主体

方案B主要是针对方案A存在的几个问题而提出的新方案,即以关联公司为融资的境内权益主体,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第一步,关联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见表2);

第二步,关联公司购买融资主体的业务,实际上为关联公司代替融资主体签署所有的经营协议,并全盘接手其运营主体;

第三步,关联公司将其非融资主体业务剥离;

第四步,做75号文的境内权益置换变更登记(见图4)。

对于方案B,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关联公司续存期有多久了?是否同样有税收或其他风险的问题在融资前需要解决?如有,难度多大?并需要借鉴方案A的成立子公司模式。另一方面,非融资主体业务是否可以轻易剥离并且不留法律或者财务风险也尚需研究。

方案C:购买“壳公司”并以其作为融资的境内权益主体

如果关联公司因为历史原因存在种种的法律风险,则可考虑购买一家成立近2年但是又干净的壳,对其经营范围做相应变更后将融资主体、关联公司的相应业务装到该公司,再做75号文的境内权益置换变更。重组后的结构见图5:

尽管方案C购买“壳公司”的方法,几乎可以清除融资主体所有的遗留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寻找干净的壳,并对壳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可能会因地而异遇到不同难度的困难。

股权融资方案 篇二

【关键词】股嘀诔 风险 项目评估 风险防控

一、国外股权众筹立法经验介绍

随着股权众筹在国外快速发展,其在降低投资门槛,提高创业者融资效率方面的优势得以展示。但是其高速发展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股权众筹模式如何做到合规合法度;二是如何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作为这一新型融资模式兴起和繁荣之地,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均纷纷修订法律,限制融资额度和投资额度,强调众筹平台的监管职责,达到投资者保护和企业融资便利之间的平衡,允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股权众筹活动。

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 cube于成立两年之后才正式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审核批准,但依旧不得从事常规投资业务。2012年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 出台前,是禁止以股权作为众筹标的。在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同样面临违法经营风险,无论是发起众筹公司的股东人数,还是在公开发行股票对象人数,现行股权众筹平台都难免涉嫌违规操作。现阶段,股权众筹大势不可逆,如何促进这种新型融资模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并规范其发展路径,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各国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美国

全球股权众筹市场最为活跃的国家是美国。为了让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获 得更多的融资便利,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了JOBS法案,适当放松对股权众筹的管制。具体而言,JOB法案对股权众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豁免股权众筹的注册发行

符合条件的项目无需注册即可开始募资,条件包括:融资方每年通过众筹平台募资不超过100万美元;年收人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者,每年所投金额不超过年收人的5%或2000美元(取较高值);年收人超过10万美元的,每年所投金额不超过其年收人的10%,上限为10万美元;股权众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融资平台充当中介。

2.明确融资方财务信息披露。

JOBS法案提出了分类披露制度。预定融资额不超过10万美元的,只需提供上一财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预定融资额超过10万但不超过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需要独立会计师审阅;预定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专门的审计。

(二)英国

英国是全球股权众筹起源地,在行业发展初期,以较为严苛的制度约束股权众筹平台的参与人;在行业发展成熟后,不会再设置诸多限制条件。2014年3月英国政府出台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中 ,FCA对股权众筹投资人资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投资人年收人必须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 养老保险金),或是经过FCA授权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针对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10%;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进行说明,但如果涉及投资建议,则必须向FCA申请。

(三)中国

首先,股权众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也还未有针对股权众筹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的是2015年7月央行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年10月证监会公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股权众筹融资明确为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一些机构开展的“股权众筹”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显然不属于规定中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其次,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可能会超过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众筹须面向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本,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但股权众筹发行人多不能满足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二、完善股权众筹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就目前监管所属职能部门而言,股权众筹暂由证监会监管。2014国内众筹行业首个股权众筹联盟成立,股权众筹平台之间开展了合作,向资本市场展示了行业内的决心。一旦确立股权众筹行业具体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行业统一管理、公布行业发展数据指标。同时需要做到行业内部令行禁止,建立权威性,为以后具体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制度。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应尽早制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的表已经卖出了关键一步,但仍需再没有正式实施之前,就已有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目前监管制度滞后期的行业发展需要。

(三)加强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宣传与教育。传统股权融资渠道借助互联网发展出股权众筹模式,对于公众进行投资辅导十分必要。公众应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源了解互联网众筹平台、创业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同时,针对创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需要职业人进行把控,尤其是平台的操作以及管理人员。最后,平台和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公众,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投资氛围,加大公众投资风险认知的宣传,创造让公众更好的参与到投资中来,推动投资市场健康快速的发

参考文献:

[1]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93-97.

[2]樊云慧。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法学,2015,04:84-91.

股权融资方案 篇三

“投联贷”给企业带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债权”的融资方式解决了企业在股权融资时股权被过多稀释的问题,二是为一些不符合银行传统信贷发放要求的企业提供了新的金融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投联贷”可以提供包括信用贷款、股权质押、PE增信在内的等多种模式,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我们可以借助实际案例来了解一下“投联贷”产品是如何帮助企业满足融资需要的。

A公司:前景广阔缺乏可抵押资产

A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棉籽加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集团,拥有低温脱酚的改进性工艺技术,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A公司已经获得B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近期,为了采购原材料、扩大生产规模,A公司希望申请贷款,但是A公司下属的三个生产基地已经通过设备和土地作抵押、担保公司和其他公司作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了3400万元的授信,目前已无可抵押的资产。

民生银行研究了A公司的资料,这家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公司的产能利用也存在着较大的空间。此外,B产业基金拥有较强的实力,与民生银行已经建立起了合作关系。

因此,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的工作人员建议A公司可以使用“投联贷”产品,并根据A公司的需求设计了如下融资解决方案。

“投联贷”方案:两种模式分步走

第一阶段:由于A公司的生产旺季即将来临,其他的融资模式手续时间较长,A公司可采用投联贷“股权质押”的模式获得一笔3个月的流动资金。也就是说,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向银行了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模式的特点是手续较为简便,但融资金额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超过PE入股金额的50%,上限为2000万元。第一阶段采用这一模式,能够帮助A公司尽早获得授信,满足旺季的生产需要。

第二阶段:为了足额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民生银行为A公司提供的是“PE股权保购”模式。

PE股权保购,是由银行、PE、授信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四方签署股权保购协议,协议中约定,PE在授信申请人不能偿还银行的授信时,需出资购买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权,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将以股权转让价款替授信申请人来偿还银行的授信。这是民生银行“投联贷”产品中PE增信的一种模式,通过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实际控制人在A公司的股权质押+ B产业投资基金承担2000万元质押股权保购责任,民生银行授予A公司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

我们可以看到,与股权质押相比,通过PE股权保购,大大提高了融资额度,避免了企业可抵押、可担保措施不足对企业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扩大的限制,推动了企业步入新的台阶。

专家建议:预留融资接口提高可贷额度

目前,“投联贷”所使用的主要方式为“PE先投,银行后贷”。因此,融资专家也建议中小企业在吸收PE资本时,就有必要考虑到使用债权融资的可能性,为“投联贷”等产品的介入,尤其是PE增信模式预留一定的“接口”。

如尽量选择知名的PE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银行的“投联贷”产品采用名单制管理的方式,仅接受已建立合作的PE已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

股权融资方案 篇四

[关键词] 债务契约;股权契约;剩余控制权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中,公司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财务契约工具来实现的。财务治理的效率取决于财务契约工具的选择和结构安排。在财务契约中,最重要的是融资契约,包括债务契约和股权契约,它们的缔约对象是财权。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在于财权配置。财权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控制权,包括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在融资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财权集中体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理论上讲,剩余索取权是与剩余控制权相对称的,并且派生于剩余控制权。因此,我们研究财权配置主要考察剩余控制权配置。

在融资契约安排中,由于债务契约和股权契约的不同特点,以及债务契约内部结构和股权契约内部结构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财权配置结构,从而对公司财务治理作用也不尽相同。融资契约结构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融资契约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权配置而体现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某种制衡机制的配置问题。本文接下来的分析中,首先简要回顾了剩余控制权理论,其次探讨了债务契约和股权契约中剩余控制权配置状况和特征,最后考察了债务契约结构内部和股权契约结构内部的剩余控制权配置情况。

二、剩余控制权理论简要回顾

剩余控制权理论是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正因为有了契约的不完全性,才有了剩余控制权的存在空间。一般意义上的控制权是指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动的权威(authority)。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 & Moore,1990)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够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利,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主体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利;而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如何使用的权利,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

不完全契约理论(GHM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问题来源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即在契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通过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反过来又影响事前的投资激励:无剩余控制权的一方由于担心事后利益的损失而会减低投资意愿。尽管GHM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但对于剩余控制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十分模糊,他们并不区分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将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从而把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相互混用。宫明波、黄少安(2002)认为剩余控制权与所有权两个概念内涵基本一致,但剩余控制权更能体现契约的不完全性,剩余控制权是在契约未能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处理资产的权利,是一种最终控制权。

既然企业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剩余控制权和特定控制权,那么在企业中,哪些权利属于特定控制权,哪些权利属于剩余控制权?或者说,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配置呢?在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中,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拥有剩余控制权的所有者同时拥有特定经营控制权(此时二者的区分并不重要)。但是在现代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特定控制权则通过契约安排授权给了管理者(经理或企业家),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管理者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用等权利;而剩余控制权则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如聘任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并购等战略性的决策权。按照法码和詹森(Fama & Jensen,1983)对企业决策程序的分类,企业决策可以分为“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决策管理”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决策;而“决策控制”则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从这个意义来看,管理者所得到的“决策管理权”就是特定控制权,而董事会所具有的“决策控制权”就是剩余控制权。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一个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

一般而言,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包括财务决策权(战略决策权和战术决策权)、财务执行权(经营权)和财务监督权。

由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的财务控制权(决策控制权)属于剩余控制权,①例如重大财务决策权,包括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权、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权、注册资本变更处置权、董事、监事和经理报酬决定权,财务监督权等;由管理者行使的财务控制权(决策管理权)属于特定控制权,包括一般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执行权,例如投融资、收益分配方案制定权、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权、注册资本变更方案的制定权、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制定权以及最初决策方案批准后的执行权等;债权人由于为企业投入了财务资源理应参与分享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在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债权人所拥有的财务控制权如固定收益索取权属于特定控制权,而当企业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时,债权人所拥有的财务控制权属于剩余控制权;根据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员工为企业投入了人力资本,也应当参与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如参与财务决策权、财务监督权等,员工所拥有的财务控制权在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时属于特定控制权,在企业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时属于剩余控制权。

三、融资契约不完全性与剩余控制权安排

融资契约是不完全的。当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自然状态”出现时,就需要对这些事项做出决策,即对剩余控制权进行配置。剩余控制权是不完全融资契约安排的核心问题。企业融资,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契约模式,最主要的是债务契约和股权契约。在债务契约安排和股权契约安排中,作为契约主体的债权人和股东具有不同利益要求,导致他们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从而对剩余控制权配置产生影响。

(一)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融资契约中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利发放政策。股利发放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总价值中负债价值和股权价值的比重。股利的增加,就意味着股东即期收益的增加,然而这种股利的增加同时会削弱企业未来的投资能力,使企业未来价值下降。如果一个企业把通过债务方式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而资金的价格(利息)是在假定企业将保持其承诺的股利政策前提下确定的,那么债权的价值将因为股利发放额的增加而下降。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股东及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将企业的负债资产出售,并全部以清偿性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价值的稀释。在企业市场价值和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再发行新的优先级别等于或高于现有债权的证券,那么,现有债权的价值就会被稀释,从而使现有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资产替代效应。在负债融资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如果债务融资产生了很高的投资收益,超过债权人固定收益的部分将归股东所有;然而,当投资失效时,由于有限责任,债权人将承担其后果。其结果是,即使风险投资使企业价值下降,股东仍可能从这种中获得好处。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股东及其利益代表——企业管理者总是有偏好选择更高风险(甚至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但是,债权人的期望收益会随着投资风险的增加而下降,即债权价值将下降。因而,股东在企业杠杆率较高时就会有“资产替代”的非效率行为。例如,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而让债权人承担资产的风险,以及对低效率的投资项目继续经营。这是一种债务融资所产生的成本,有时又被称为过度投资,即企业接受了那些净现值为负的项目。

非效率清算。当企业出现经营危机,导致其债务无法偿还时,债权人有可能会利用债务契约赋予的控制权,对企业从整体和长远利益来看有利的项目进行非效率清算,导致投资决策的非效率化,从而有可能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冲突的根源

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目标收益函数的不同。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设k为债权人按照债务契约的规定从企业中定期得到的本息,企业当期现金收益流为r。假设不存在税收,并且企业的剩余收益扣除债权人收益后全部为股东所拥有。如果不考虑成本,那么债务契约将得到有效履行(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是由于企业当期现金收益流r小于当期偿付金额k)。因此,

债权人的收益函数为:

Rc=Min{k,r}

股东的收益函数为:

Re=Max[0,(r - k)]

并且有r = Rc + Re

债权人与股东的收益曲线如图所示:

其中:oab曲线表示企业的现金收入流,oap曲线表示债权人的收益函数,okd曲线表示股东的收益函数,ok表示本期企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本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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