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最新8篇】

2023-12-14 01:29:46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分享的农村合作社【最新8篇】,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农村专业合作社 篇一

一、基本现状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一定的发展,但从调查结果来看,是人数不少,规模不大,范围广泛,集中化程度不够,总的一个特点是各自为战,单打独斗,抗风险能力较弱,对拉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起的不够充分。

一是发展的氛围尚未形成,镇村两级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如何发展壮大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是上级有关部门缺乏具体的指导和出台相关政策,基层组织认识不到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优势产业等方面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些鼓励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

三是现有的组织规模小,不规范,带动力不强,覆盖面不广,不能满足农民组织起来走向市场的需求。

四是运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登记注册,没有章程,不愿风险共担,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有效约束,同农户之间主要还是买卖关系,没有与农民形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五是资金运作困难,外部环境不够宽松。贷款困难,自有资金不足,使得这些组织虽然在运作,但运行不畅,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措施与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发展和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做到年初有规划,半年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在镇村两极领导班子中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根据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明确“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对合作社的职能,组织机构,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严格的规定。

3、优质服务,重视培训。一是搞好服务合作社有效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物质供应服务及农产品营销服务等;二是重视技术培训。针对许多农民凭经验、按常规进行生产,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的状况,合作社要十分重视运用多种方式对农民开展技术培训。

4、提升质量,提高商品率。实行标准化生产,技术人员要把课堂建在田间,手把手传授操作技术,采用统一供种、供药、供肥,分片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实施质量管理追究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

5、拓宽思路,不断创新。合作社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向外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6、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立足本地优势,积极兴办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如中药材、果桑、养殖等专业合作社。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在农村所起的作用与成效。

1、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充分发挥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中的组织作用,引导和改变农民的种植品种和种植模式,以开拓市场营销服务拉动产业发展,使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闯市场,提高竞争力。

农村专业合作社 篇二

武夷山市桔柚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9月,成员157人,种植面积3097亩,分布在洋庄乡和新丰街道的4个行政村。由于是优良品种,武夷山市供销社积极引导,先是注册“天妃”商标,后又荣获省名牌农产品,国家A级绿色食品认证。2011年该合作社还荣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2012年又获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销北京、上海、福州等大中城市。

好产品还要卖出好价格、好销路,否则增产不增收,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针对这一情况,武夷山市供销社深入每一个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联系在一起,与全国各大中城市的超市对接,把好产品放到超市销售,发展订单农业和农产品超市直销,不仅打开了农产品销售市场,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抱团闯市场”的“华丽嬗变”。还实现了农产品优质优价,增加了农民收入。据悉,像桔柚专业合作社一样,实现农超对接的专业合作社还有五夫白莲专业合作社、岚谷锦绣园专业合作社、吴屯鲤鱼干专业合作社、山里芭蕉芋专业合作社等。

吴屯乡高山村倪坜村农民左承富利用山垄田养殖稻花鱼,年产鲤鱼干200公斤,自从注册商标后,吴屯鲤鱼干由原来每公斤100元翻了快两番。“夷岚”牌西瓜,每公斤比一般西瓜售价高出0.6元,由于量大,瓜农收入也十分可观,洋庄西芋每公斤比一般芋子每公斤多出一块多,芋农增收相当明显。

农村专业合作社 篇三

纵观历史潮流,可以发现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中,农民群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一个社会的安稳依靠这个群体的安稳,所以自古至今所有的政府都对农民非常的重视,“士农工商”农民仅仅次于士这个阶层。随着工业文明现代化的发展,科技知识力量的凸显,处于这方面弱势的农民群体也渐渐的边缘化甚至消失,商业科技等阶层渐渐的掌握了社会的话语权。不可否认的是历史的发展就是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将渐渐的消失在历史潮流中。但问题在于,如何使农民在现在化城市化中平稳的向城市化转变?并且城市化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如何在这缓慢的过程对农民进行引导,而不是在这个缓慢的过程中矛盾激化,从而动荡整个社会?印度、南美洲的农民问题已是前车之鉴。

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里的发展,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中央政府也非常重视“三农”问题,每年的“一号中央”文件剑指“三农”,取消农业税,科技卫生医疗下乡也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几十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许多中西部农村生活依然贫困。由于城乡收入差距的诱惑,许多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打工,农村的土地荒芜,留守儿童老人等社会问题突出,来城打工的农民他们的医疗工资等也得不到保障,并且随着农二代的崛起,他们不会仅仅满足于父辈的条件,他们也期望过上美好的生活,这些问题如果不好好解决都将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三农”问题依然是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这关系中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那么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呢?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农民教育、村民自治、农业科技、社会保障等等各方面进行配套的建设,本文将侧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角度进行阐述,如何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根据《农村专业专业合作社法》中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特点

(1)它是一种具有互质的经济组织。这种互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是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主要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比较

(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营利性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是一种互的经济组织。尽管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营利,但它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

(2)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3)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4)公司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发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小规模的生产与信息的落后很难适应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农民在瞬息变化的市场中,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流通,技术上落后,价格谈判上处于弱势等等,并且随着农村农民个人致富能力的差异,也导致农村贫富差距的拉大。如何克服以上的种种问题,使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能够掌握主动权,并且实现先富带后富的农民全面的富裕,农民专业合作社无疑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是为广大的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之间打造一座桥梁,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克服农户小规模交流的局限性,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且有能力的社员可以更好地带动弱势社员的发展。关于这方面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有发挥的潜力,它们可以进一步实现资本土地等的入股,实现向公司化方面的发展,比如因地制宜成立一个绿色食品的公司,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等链条的整合,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可持续的高利润,华西村就是这个方面的模式。以后随着土地产权的清晰化,现在农场、现在农村企业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关于城乡差距问题、农民工问题,诚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城市化的发展,但是城市化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农村的生产力还有很大的潜力,只要把农村的生产力完全的发挥出来,许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将农村的潜力发挥出来,可以预测的是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是一个主流方向,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的作用。

农村的发展不能仅仅是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全方面的发展,而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限于经济上的联合,它还可以扩展到社会功能,一个发展强大的合作社,可以在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发挥自己功能,并且可以致力于社员共同生活的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根据自己历史的传统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交流加深集体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协调组织,可以锻炼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的素养,更好实现村民自治。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纽带,可以实现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技术的推广,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现阶段发展模式,它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挑战和发展

人才的缺乏,可以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最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才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好比一个CEO对于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更为重要,现阶段许多农民的知识水平特别是把握市场经营的水平还是甚为缺乏的,所以一个带头人的作用就非常的重要了。关于人才,一可以对一些农民中佼佼者进行培训,让他们成为带头人,二可以引进人才,像企业聘请经理人一样,引进了解农村又了解市场经营的人才,这就需要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产权机制、监督机制等制度上向企业制度学习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实现各方的平衡,。带头人只是一个突出作用,基础还在于广大农民自身素养提高,只有广大农民自身素养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实现长久的发展。

合作社成员的差异性使[文秘站:]合作社社员的目标难以一致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建立平衡的机制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民之间的矛盾。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级阶段还是仅仅侧重于经济的功能,随着它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服务功能的发展,必然在政治上与现有的体制有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也是需要解决的。土地产权清晰化等问题要需要智慧和谐的解决。

农村合作社 篇四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1】甲方: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乙方: 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20xx年 12月22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合作社的合同范本【2】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戊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资成立农业专业合作联合社项目事宜,并由____(理事长姓名)方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资合作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本协议签署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社,合资合作社的中文名称为xx专业

合作联合社(最终名称以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各方已充分了解生产发展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共同创业。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册成立的__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丙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丁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卯方以___出资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即专业合作联合社___万元注册资本。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合作社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____专业合作联合社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___%;乙方___%;丙方___%;丁方___%;卯方___%。作为共同投资人发起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合资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

合作社设立后,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___人,其中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为___,董事为___。合资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共___人,分别是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

本协议签署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后,于___年___月__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社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专业合作社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______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_____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______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

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______方(理事长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专业合作社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合作社成立后,_______各方需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九条 合资合作社协议签署各方的承诺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合作社内部资料及相关信息通过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任何中介、顾问、咨询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披露或依法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二)、合资合作社出资各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通知送达

(一)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专人递送、声誉良好的快递或者通过传真,发往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传真号或联系人。

(二)所列的地址和传真号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地震、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本协议签署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并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本协议签署各方商议是否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署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任一本协议签署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期限30天以上 仍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则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本协议其他签署方转让其剩余出资义务,或与本协议其他签署方协定相应减少合资合作社注册资本, 本协议其他签署方不同意受让该出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逾期出资的一方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农村专业合作社 篇五

内容摘要: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成为强大的市场主体,本文设计了未来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架构。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农村专业合作社 理论建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农民群众自发或依托供销合作社创建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西部内陆省区的一些农村也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兴起,符合我国农业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状况。不过近年来,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相继瓦解,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和瓶颈,本文构建了我国未来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框架。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一)专业合作社是小农户走向大市场的桥梁

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在生产中的盲目性和“买难”、“卖难”问题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如何把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起来,成了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党和政府果断地选择了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合作社的解决途径。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供销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始终与市场和农户相联结,其网点遍布农村各个角落,员工长期从事购销经营和农村的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如果在兴办专业合作社时依托供销社,很容易把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组织起来,由千家万户自发地闯市场转变为有组织地去开拓市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代表入社农民利益的新的市场主体,它由于有供销社作为依托,有加工购销渠道和信息、人才、资金、管理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就能较大地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专业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涵盖生产全过程的服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必将走上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道路。依托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个体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促进专业化生产,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和延长加工链条,并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系列化服务,从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增加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效益创造条件。如各地兴办的全程为棉花生产服务的棉花专业合作社,服务针对性强,效果好,深受农民欢迎。

(三)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是各地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虽然涌现出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少,带动辐射农户的能力小,与农户之间缺乏紧密的经济纽带关系,特别是许多县、乡感到进行农业产业化起步艰难。事实证明,农业产业化的起点应该开始于兴办专业合作社。因为专业合作社分别于农民和市场相联结,能有效地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利于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促进专业生产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群、产业链,提高农业的效益,这本身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好形式。专业合作社可以延长农业生产链条,发展深加工,开拓农副产品市场,最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不少地方,在短期内兴办起不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实践上充分说明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并立足当地优势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选准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是办好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的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兴办专业合作社选择主导产业应该围绕粮、棉、油、畜禽、林果、茶叶、蔬菜、花卉、烟叶、食用菌等农副土特产品来进行。但由于河南各地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条件不尽相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原有的产业基础和生产布局,发挥资源、地缘、资金、技术、人文等优势,扬长避短,大力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各专业合作社要着力发展商品基地,实行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生产经营,不断提高行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对供销社已有的传统骨干产业,要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促其上规模、上质量、上档次,延伸产业链条;对新办产业,凡是资源优势突出、经济效益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要集中力量实行重点开发。起步越晚越要注重占领市场的制高点,前进的步子要稳而扎实,力争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要加强同科研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名、特、优、新产品,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

(二)坚持国际合作社运动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本质属性

合作社所固有的平等、民主、自愿、自由、联合、团结、互助、互利、一人一票制、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本质属性是不可逾越的,而且必须将这些抽象的本质具体化为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时时刻刻遵行,同时要把合作社所具有的上述本质属性“内化”为全体合作社社员内心深处的精神力量,并且“外化”(外现、外显)成每个合作社社员的具体行动,否则一切合作社都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

据此,对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要切实做到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民主选举专业社的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对重大事项坚持实行民主决策。农民代表在理监事会中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无论社员入股多少,一律实行一人一票制,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相待。要实行风险共担、共同劳动经营、利益共沾,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三)必须严格界定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和性质

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不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甚至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社员可以是法人、团体,也可以是自然人,它的社员在从事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生产经营以外,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资产,以个体、集体、股份制的形式经营农村副业、纯农业以及其它工商业,但是专业合作社本身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则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合作社的资产为全体社员所“等值共有”,不过这种“共有”又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社员在退社时只能退回自己的原始股金额。

(四)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龙头企业相结合而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综合功能,是实现以贸工农一体化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因此,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同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坚持多种所有制、多种组织形式一起上的原则,谁有辐射带动力谁就当龙头。规模较大、带动辐射能力较强,并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专业合作社,自身就可以成为龙头企业,使它直接连接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更普遍的可能是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专业合作社目前经营的大多还是农副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产品,要想增强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就必须发展深加工的龙头企业,而专业合作社也为龙头企业准备了丰富的产品原料基地。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发展专业合作社与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相结合,使二者密切关联、互相促进,从而推动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不断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新形式和新领域

专业合作社是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应该有多种实现形式。各地在发展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只要是能反映农户意愿,为农户提供服务的,不论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是购销、信息、科技等服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该开展哪项业务就开展哪项业务,绝不要盲目攀比,贪大求全,搞硬性规定,超越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把活生生的改革创新工作拘泥于一种形式或一个模式。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和推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式、新机制。

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的工商业组织,也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来讲,它是一种民间社会改造组织和文化教育社团,它不仅可以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经营,也完全可以渗透到农村医疗、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贮藏、运输、技术、信息、农村社会治理、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文化教育、农村融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矿产开发、其它农村公共事业等所有的“三农”领域。

(六)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

自农村专业合作社出现以来,始终存在着绝对数量偏少、迅速散伙等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很不适应“三多一少”的流通体制和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其经营灵活性远逊于其他经济成分,甚至还不如个体农民。许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专业合作社刚组建时的市场份额也不小,结果却是营业额每况愈下,致使专业合作社陷于解体。这深刻表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容管理相当混乱,不是无章可循,就是有章不循。

为了破解农村专业合作社旋生即灭、昙花一现的难题和瓶颈,必须不断健全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五个传统子系统的“合规化”方案。这五个子系统分别是财务管理子系统、人事制度子系统、业务经营子系统、劳配制度子系统、治理结构子系统。

根据前述世界通行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150余年来世界各国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着重解决财务管理子系统中的股金运营、收支管理、预决算制度、资本积累、固定资产管理、原始产品和原材料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流动资金管理等问题,尤其是流动资金中的商品资金的占压问题和结算资金的数额界限、时间界限问题,力争使财务工作真正起到预防,高效利用资金,合理配置资产,杜绝“三项”欠款,监督、测控、反馈、调控业务经营的作用。着重解决人事制度子系统中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问题,依据平等原则、采取一人一票制选举、监督和罢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问题。着重设计业务经营子系统中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主决策业务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的方案和程序、机制。着重解决劳配制度子系统中的劳动组合问题、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问题、共同生产经营问题,力争做到人尽其才、利惠全体。着重解决治理结构子系统中的“决、执、监”三驾马车之间的分工合作、有机统一问题,并不断探索三者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另外,除了不断完善上述五个传统子系统以外,为了使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适应和驾驭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机制,进而成为不仅能够占有现存的显性市场,而且能够发现和开拓未来的潜在市场的市场主体;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生产、生活的“大家庭”;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指导中心;为了把专业合作社办成农民利益诉求的民间社团组织。在未来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和运营的过程中,必须添加市场拓展子系统、社情治理子系统、内外交涉子系统、合作教育子系统等四个极其重要的新子系统。

参考文献:

1.孙立坤。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史稿[M].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

2.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M].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3.商业部商管司。商业体制改革文件选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5

4.章元善。合作与经济建设[M].商务印书馆,1939

农村合作社 篇六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将农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内容。农村合作社是现阶段组织农民生产、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的最好途径。农村合作社不仅能顺利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同时为农民提供了更加优质与精细化的服务,是农业经济大发展,农村经济全面腾飞的必然选择。阐述农村合作社建设对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并探索出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性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合作社;农业经济;大发展;优势;策略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建国初期的,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再到如今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洋溢着朝气蓬勃,但又隐藏着危机与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级的农业合作组织逐渐被更高级的其他形式所取代,现阶段,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应运而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腾飞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彰显着必然性[1]。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其在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稳定以及腾飞农村经济等方面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1农村合作社之于农业经济大发展的优势

1.1合作社具有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天然优势

农村合作社为了农村、服务农村的特点使其成为农民喜闻乐见一种经济发展组织形式,它获得农民认可,极大调动农民经营生产的积极性,迎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律,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2]。农村合作社是基于农村特色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天然独特的资源优势奠定了农村经济大发展的基础,且给予合作社农民更多的自由话语权,在无形中提升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度,改善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

1.2推动了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增高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促使了农业生产、经营、加工与销售的一体化,实现了产、加、销的有机链接。这不仅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资源整合与利益互补,也能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的深层次问题,循序渐进地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1.3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推动经济发展

合作社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力载体,其为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建立农村合作社可将农村闲散农户集结起来进行统一组织生产,统一的经营生产标准、统一的经营操作流程、统一标准的农资供应,为打造农村优质品牌,推动农村绿色生产,确保农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极大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3]。近年来,随着农村合作社的广泛普及,农产品具有越来越高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农村经济大发展无疑具有推动作用。

1.4实现农民稳定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农村部分分散农户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问题,这也是推动农业增产增收,实现农民稳定收入的重要途径。农村合作社中的购销大户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性和稳定宽广的供销渠道,便于引导合作社农民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改善经营策略,秉承“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生产原则,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农民的稳定收入是农村经济大发展的重要标志,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社后,人均收入将实现大幅增长。

2建设农村合作社,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的策略

2.1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

融资难是目前农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纵然合作社具有发展农村经济的独特优势,但缺乏资金保障的农村合作社将失去生命力。鉴于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支持,可做到以下几点:政府可基于合作社发展建立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将有力推动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定期进行财政拨款以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或在贷款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于合作社建设项目申报与申请资金支持应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倾斜,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资金扶持相关制度。如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贷款条件与贷款手续办理适当放松,如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担保制度。

2.2强化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

农村合作社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党和国家强有力的领导。因此,农村合作社发展应高度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建议,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和指引下实现健康、和谐与稳定发展。首先,各农村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况建立合作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任务,并及时解决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推动合作社工作有序进行。其次,应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管理,高效处理合作管理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行政管理机构作用,为合作社发展给予引导与支持;要强化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实现优质发展。最后,强化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全面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

2.3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

国家的领导、政策的支持是促进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外在因素,要想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单靠外力是不行的。因此,农村合作社应多途径强化自身建设,为农村经济腾飞贡献力量。主要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合作社人员队伍。人才是支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合作社的管理层面,还是生产经营、实践操作层面,都需要具有娴熟工作经验与高超工作技能人才来支撑。特别是管理层面,专业管理知识、实践管理技能及综合文化素质必可不缺。因此,要全面提升合作社人员综合素质。第二,合作社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不断拓展经营与服务领域,以优质的管理与服务占领市场,推动农业经济发展。

2.4基于农村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类型繁多,一切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社类型都可拿来使用。不同省份、不同地域的农村应不拘泥于单一合作社建设,要善于基于自身发展实况兴办多类型合作社。首先,可建立综合合作社。其次,可建立专业合作社,如购买供应合作社、营销合作社、供销服务合作社是其主要类型,多形式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村经济专业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最后,可以建立服务性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主要有信贷合作社、医疗保险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等,可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十分必要。

3结语

农村合作社基于农业经济大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优势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建设好、发展好、利用好农村合作社,将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农业经济大发展。建设农村合作社符合当下农村经济发展规律,迎合了农民的主观诉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将来势必会以崭新的姿态引领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整体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秦愚。中国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化发展道路的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13(6):19-29,110.

[2]徐庆,张乐乐。新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两条路线探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2):15-17.

农村合作社 篇七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重构

2000年8月至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江苏省进行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农村信用社统一为县级法人单位、成立省级联社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这种“上规模、上档次”的改革即使在江苏是成功的,但其在全国能够推广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种改革只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而我国目前如江苏之发达的省份毕竟是少数,所以这种改革不足以解决当前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信贷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农村信用社不仅不能“上规模、上档次”,而且应该“降格”,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等方面存在的“农转非”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昭示着农民对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农村分散的社区结构和小农经济格局客观上要求农民们在对抗大资本的艰苦历程中要团结起来,事实上,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合作社都是弱势群体对抗大资本的“自救性组织”,因此,为人民谋福利的政党、政治家和理论家无不把合作社当作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工具。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时指出:“合作社是由许多工人联合起来组织的。工人所需要的衣服饮食,如果要向商人间接买来,商人便从中取利,赚很多的钱,工人所得的物品一定是要费很多的钱。工人因为想用贱价去买得好物品,所以他们便自行凑合,开一间店子,店子内所卖的货物都是工人所需要的。所以工人常年需要货物,都是向自己所开的店子内去买,供给便利,价格又便宜。到了每年年底,店中所得的盈利,便依顾主消费的多少分派利息。这种店子分利,因为是根据于顾主消费的比例,所以就叫做消费合作社。现在英国许多银行和生产的工厂,都是由这种消费合作社去办理。”晏阳初、梁漱冥等理论家则把孙先生的这种思想引向了农村,他们分别在河北和山东创办了中国最早的农村合作社,虽然他们的试验后来因战争原因而被迫终止,但是他们的行动为当时试验地的农民谋得了一定的福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中国共产党使得农民翻身解放的标志性制度建设之一是,继承孙中山先生的“合作社思想”,于建国之初就在中国农村普遍建立了信用社、供销社和生产合作社等农民“自己当家作主”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95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办农村信用社的方针和任务。此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纷纷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大多采用“农民入股、民主管理”的模式,农民们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自己当家作主”的感觉。1954年2月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首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发展信用合作社的方针、步骤和具体计划。同年4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积极发展农村信用合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推波助澜。从此,农村信用合作社走上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应该承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为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和农村战后经济恢复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农业银行的领导,农民们开始感觉到自己的信用社已经是“公家”的了。虽然直到196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召开的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上仍然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是“贫下中农管理;职工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但在此后的“一大二公”和“人民公社化”的滚滚潮流中,农民们为了“革命无不胜”不得不自觉地“加强纪律性”,并慢慢理解了“民主管理”需要以“集中”为前提的深刻“革命”内涵,而信用社也在农民的“觉悟”中加快了“农转非”的步伐,先是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纳入了银行部门的“统一计划”,信用社的“班子”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后是信用社的职工跳了“农门”,领导有了“行政级别”,员工有了“商品粮户口”,农民们怎么看信用社也不象是自己的了。到1979年,党为农民们当初的“二元钱”股金“落实政策”时,农民的感觉已不是惊喜,而是惊愕!

平心而论,从1969年农村信用社全面“异化”到1979年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十年中,虽然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有了一定的“感情隔膜”,但“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贯彻,为当时的“农业学大寨”和“农业机械化”作出了“贡献”。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央于1993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之后,农村信用社也加快了“与市场接轨”的步伐,农民和信用社的关系已不仅是“感情问题”了。

在“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的农村信用社一下子转变成“经济人”,他们的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理性”了,他们感到和分散的小农们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高,于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办社方针被“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发展战略”所代替——信用社变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了。以1993年为例,当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差额高达1153.4亿元,其中农户存款3756.2亿元,而农户得到的贷款仅有880.6亿元。人民银行合作司司长张功平同志于2002年初在介绍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时表示:“截至2001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2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各项贷款余额1197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 款总额的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417亿元,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77%。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我国农村联系农民的重要金融纽带和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但仔细研究张司长这“鼓舞人心”的话语后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这个“支农”主力军把他的63.1% (1-4417÷11971=63.1%)的贷款放在了“非农部门”,而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对农业部门的贷款仅有1319亿元[(4417÷77%)×23%=1319]。温铁军博士的最近研究则表明:“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为低于25%。”从各方面资料综合来看,农村无疑已成为资金的净流出部门,而农村信用社对此“功不可没”。

农民们不能不感到农行和信用社是靠不住了。于是,1983年在黑龙江省的农村诞生了第一个后来被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合作基金组织,在政府先默许后承认的政策下,此后这类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农村建立、发展起来,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乡(镇)级“农村合作基金会”17400个,村级合作基金会112500个,分别占乡(镇)总数和村总数的36.7%和15.4%;农民们庆幸地想:自己的“银行”总可以更直接、更方便地服务于农业生产了吧?事实也果真如此,自1990年至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累计投放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达到1515亿元;其中1996年投放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比重高达43.3%,投放于农村生活服务方面的资金占其当年投放总额的19.9%,这两项支农资金合计占其投放总额的63.2%,大大地高于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支农资金所占的比重。但好景不长,1999年1月,在“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的旗帜下,国务院一个3号文件否定了农民们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的“二次创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了。

然而,我们从农民们的“二次创业”中至少得到两方面的启示,它一方面说明了农村信用社已经“异化”为不被农民所信任的“虚假”合作金融组织,另一方面它又昭示着农民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

资金稀缺已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

在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离农”倾向越来越严重、农民的合作金融“二次创业”又被否定的情况下,农民们的理性替代行为只能是“大力发展”民间借贷了,其结果是当今农村高利贷盛行,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恶化。

当然,把农村信贷环境恶化完全归咎于农村信用社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造成当前农村资金稀缺的原因至少有四个方面。其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向大中城市转移,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幅度减少。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全国已经削减1万多个银行分理处和其他营业网点,被削减的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的营业机构。其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新的信贷授权制度,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信贷权限缩小,且各商业银行都强调四个百:两个百分之百(贷款手续的合规合法性和利息收回百分之百)两个百分之九十八(本金收回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资金收回率百分之九十八),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信贷投放力度减弱。有关研究表明,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占其借款总额的比重从1985年以前的约40%下降到了1999年的24.4%。其三,邮政储蓄部门只存不贷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也是造成农村资金向城市大量转移的直接原因,据邮政储汇局统计,全国邮政储蓄额2000年增加761亿元,2001年增加额超过1000亿元,其中75%来源于县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机构(直接来自农村地区的占34%)。自1997年以来,仅广西梧州地区的四大国有银行即资金上存6.7亿元(2001年11月末余额数),全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上存额可以想见。其四,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孤军奋战的“支农”力量,在现有体制下其“支农”决心和能力都很有限。

面对商业银行的日趋“商业化”和信用合作社的“不合作”,农民们无可奈何地把他们的借贷希望寄托于民间借贷,图一是根据温铁军博士的研究结果绘制的趋势曲线,该图清楚

地表明,自1995年以来,农户的约七成借款来源于民间借贷,而且这个比重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它从反面证明了农村资金的稀缺和金融机构“支农”效率的低下。更为严重的是,伴随着农村资金供给的紧张,高利贷大量发生。以下是根据温铁军领导的课题组对全国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落的调查资料整理所得的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表明月息1.5分以上的农户高利率民间借款占63.6%;容易计算,农户民间借款的平均利率为2.423分/月(平均利率=∑xf),即无论是从频率分布还是从均值的角度来看,高利贷现象已经在农村普遍存在。而1999年有关部门对固定农户观察点的跟踪调查则表明,农户生活性借款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5.93%,高于生产性借款1.68个百分点,这说明许多农民已经借款度日了,这不能不使人联想起解放前的“黄世仁”对“杨白劳”的高利盘剥。

我们可以根据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当前农村经济形势作一个简单分析,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表达式为:

Y=A•Lα•Kβ

其中Y表示产出量,L表示劳动投入量,K表示资金投入量,α表示劳动力产出弹性,β表示资金产出弹性,A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效果。对我国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在小农经济格局未改观之前,科技进步对劳动力和资金投入的替代是缓慢的,我们可以假定A为不变因素;而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是过剩的,即L是不受制约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α、β在一定时期内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数,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当前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农村资金供给的增长。遗憾的是,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恰恰出在资金供给上,看到这一点,我们对农村基层干部抱怨:“(农业发展)思路是新的,口号是响的,任务是硬的,资金是‘软’的。”就不难理解了!

农户民间借贷利率分布表(表一)

月利率(分/月) 组中值(分/月)x 比重(%)f xf

0——1.5 0.75 36.4 0.273

1.5——2.0 1.75 20.5 0.359

2.0——4.0 3.00 18.2 0.546

4.0以上 5.00 24.9 1.245

合计 —— 100 2.423

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国务院在《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很明显,中央的意图是要在农村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三种金融并存的金融服务体系,并用政策性金融带动商业性和互助性金融。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发展银行将逐步由粮、棉收购企业“跟班”的角色转变为农业开发性银行,担负起国家金融支农的职责;无论何时何地,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也不能改变的,只要国家政策引导得当,使之“有利可图”,他们自然会增添对农村市场的兴趣;难题在于如何“建立和完善” 互助性“合作金融”这个“基础”,笔者认为,夯实这个基础的办法只能从“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着手,“另起炉灶”或“消灭”、“升格”农村信用社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是不可取的,“改造”的办法就是“降格”农村信用社——管理“降格”、规模“降格”、业务“降格”。

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问题,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应该承认这是个问题,但笔者认为它并非问题的关键,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背离了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况且,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一时难以到位,因此“理论家”们在这个问题上作过多的“理论”争执于事无补。合作经济组织自17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国际公认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表现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上就是“自治、自主、民主”,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把农村信用社建成“一种以乡镇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区性、合作性”精神,试想如果社员能够自由翻看信用社的帐本、参与信用社的决策、决定信用社主任的任免和员工的待遇,那么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的发生率还会高吗?在外部管理上,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信用社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再不能把信用社办成政府或银行的附庸,人民银行对信用社要加强金融监管、弱化行业管理,不能象过去那样以金融监管为名行行业管理之实,而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的日常活动则不要干预。若能如此,即使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虚置问题暂时得不到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社区性、合作性”也能得到很大程度的体现,即只要把农村信用社由“官办”降格为“民办”,信用社就一定会更象一个“合作社”!

在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问题上,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是,农村信用社要拓宽业务范围、发展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建立联行清算,通过这种办法来吸引客户,提高效益,以便把农村信用社“搞活”。笔者认为,持这种意见的人对“合作金融”的性质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一种“会员制”,“会员”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目的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其服务对象也主要集中在“会员”范围之内。合作金融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团体合作的方式,解决其单个“会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简单地说,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弱势群体的互助、自救性组织。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任务不是要去和商业银行竞争,它应面对分散的“小农”,最大限度地实现“小农”群体内部资金余缺的有效调剂,并和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合作,充当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服务农民的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所以,“一存一贷”、农发行的农村业务就是农村信用社的中心工作,也就是它的市场定位。为农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应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去承担。农村信用社不必为自己不是“银行”而感到难过,相反,它应该尽可能地把它现有的“银行业务”“降格”为“合作社”业务!

为了把农村信用社“降格”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该做好下面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在法律上把合作金融和商业银行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有了《商业银行法》的保护,合作金融也应当像商业银行一样拥有独立的法律保障,要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制度、机制和运作方法。其次,农村信用社现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类似的历史原因和体制性因素,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由国家成立托管机构、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农村信用社也应享受同等待遇,这不仅是为了体现公平,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规范和轻装前进,或者说这是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的一个重要前提。最后,还必须特别强调指出,“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办法不是鞭策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是要在法律上把它界定为非盈利组织;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必然经营成本高,现在信用社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加上管理费用,每一百元就要支付2.95元,比商业银行高出1.5至2.2个百分点。政府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50%,这显然不是“支农”,而是“坑农”了。在美国这样极端发达的国家,农民已经由过去的“小农”变成今天的“地主”了,但《联邦信用社法案》仍然把他们的农村信用社定为非盈利组织,免缴营业税。我们发展中国家就更没有理由不“参照执行”。而且,加入WTO后,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财政政策倾斜——“间接”支农比“直接”财政补贴更容易为贸易国所接受,更何况我们长期以来的“支农补贴”大量沉淀于流通领域,农民并未真正得到多少实惠!

笔者坚信,“降格”农村信用社即使不是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最佳选择,起码也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参考文献

①温铁军 《我国农村普遍发生高利贷的问题、情况与政策建议》 中国乡村网 2002年3月22日

②戴根有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的几个问题》 金融时报 2001年11月17日

③徐诺金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及农信社的改革方向》 金融时报 2002年1月21日

④民政部 《2001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

农村合作社 篇八

发端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化思想经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探索从空想变为科学,进而成为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合作社实践。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社实践和理论资源,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积极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社会主义;合作社;新农村建设

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载体。联系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实践,分析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轨迹

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创立是由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完成的。但其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16—19世纪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比如欧文就曾经在美国兴办过“新和谐公社”。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合作社已经开始在欧洲各国普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思想。概括地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与他们对于未来社会共同体的构建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中的“合作社”具有三重功效:一是具有向未来社会“过渡”的革命意义。他们设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从封建地主和富农手中夺取土地,然后将其变成社会财产,必须由无产阶级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把农民吸引到革命方面来,同时,促使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实现转变。恩格斯曾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2]二是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社会化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谈到合作运动时说:“工人们不是在口头上,而是用事实证明:大规模的生产,并且是按照现代科学要求进行的生产,在没有利用雇佣工人阶级劳动的雇主阶级参加的条件下是能够进行的。”“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的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3]三是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即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的一种有效经济形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4]

应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是立足于经济高度发达的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而提出来的。而将这种理论率先发展为一种深刻的实践的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诞生的苏维埃俄国(即后来的苏联)。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集中反映列宁合作社理论的是他所口授的《论合作社》一文。《论合作社》一文,总结了十月革命以来,特别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发展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完整地提出了关于通过合作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思想。第一,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行合作社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二,合作社体现了私人利益和国家检查监督、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结合;第三,合作社是小生产者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好形式;第四,在苏维埃制度下,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五,把对农民的文化工作与全面实现合作化联系起来。同时,列宁也认识到在现实俄国经济、文化等落后情况下,“为了通过新经济政策使全体居民人人参加合作社,这就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5]列宁的合作社理论立足于苏维埃俄国的实际,在俄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但是,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他领导的农业集体化,在全面集体化实现后,使从1920年开始实施的新经济政策就完全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去实现小农经济的完全替代。这必然表现为农业集体化不经过合作化的初级形式而直接使个体农民转为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里的集体农民,这就必然使农业集体化没有真正实行自愿原则,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全盘集体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制对后来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产生了直接、巨大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始终是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导者,并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提出于土地革命时期,从那以后,党在农村一直把合作社当作在经济上组织农民的最重要形式和主要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2年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已完成任务后,如何把几亿农民引上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关乎中国革命前途命运的大问题。应该说,和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农业合作化逐步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在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方面,提出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多方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一是把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反对强迫命令;三是加强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正确把握在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阶级政策。但是,由于对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完成的,这就难免使得后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这样那样的失误和偏差。1955年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中产生的高级社在1958年被合并组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大办”的运动。在此,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合作社实践也就彻底偏离了它的正确发展轨道。运动很快就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问题。化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引起了灾难性的后果。农业、农村、农民受到严重的伤害。“优越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怀疑。形势迫使国家在原来的政策基础上后退。后来,经过调整,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一体制成为中国农村一直沿袭到“”结束以后的基本经济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政社分设任务的完成,就成为历史。以这场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为开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发生重大变革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种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广大农村蓬勃发展起来。它们以个体的农民为主体,以利益为纽带,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开展生产、经营、分配、管理为重点的互助活动。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领域内两大矛盾运动的产物。一是在市场流通领域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的矛盾;二是生产生活发展与实现农村共同富裕要求的矛盾。立足于这两类矛盾,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以两类形式而发展。第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快速发展。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的利益共同体,它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基本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第二,就是在生产领域内以农民土地或身份入股,因地制宜,立足于农村社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勃兴。这在目前一些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地区比较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深刻实践以及与国际合作运动的频繁经验交流和学术理论界的积极探讨为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的继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思想和元素。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

可见,无论是在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合作社的发展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特别是与落后国家基础之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的发展紧密相关。合作社的运动目标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一致性。但在不同的体制环境中有着不同的发展命运。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合作社从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历史与理论轨迹来看,在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组织与两类主体密切关联,一是作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乡村组织。二是农民所代表的农户。合作社不是一个抽象的符号,从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合作社的组成成员来看,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社员组成的,主要是农民。那么,合作社的废立兴衰就与两个利益主体密切相关,一个是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一个是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联。正是因为存在着与这两类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关性,所以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伴随着这两类主体在利益上的不断的博弈。显然,当政府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农户个体权利通过合作社作为中介而相联系并相遇时,合作社本身的发展就是机遇与风险并存,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个人权利起着保护作用,也有可能对合作社社员的个人权利造成侵蚀。而合作社社员的权利能否得到维护关键是看合作社自身是在行政权力的翅膀下还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独立运动。合作社社员权利要得到维护关键是要把合作社的发展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具体来说,合作社有两种运动方式是:一种是国有化方式,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或政社合一,斯大林时代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出现的高级社(成为后来的基础)是典型代表;一种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前提,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社。这一种在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初期和市场经济国家存在。

(二)社会主义两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社的本质分析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来看,到目前,社会主义已经历了两种经济体制,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始终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其显著特点是,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是通过国家计划主导来实现的,这是其一;第二,国家对资源的配置采用的是计划手段,而非市场手段;第三,由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国有化和行政化色彩浓厚,所以,合作社之外并不存在一个比较发达的市场体系。国家的角色定位导致的后果是:首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略要服从国家的意志,并凭借对资源配置的权力来服务于这种战略;其次,国家与农民在力量和信息上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最后,农民在是否入社和退社权利的选择上没有自由。因为人的权利已经成了行政权力的附属品。特别是在新中国历史上,当“合作社”进入到“”这个阶段之后,“”之外不存在一个可供农民选择参加的合作性质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合作社”必定要成为国家行政的附属物。就历史来看,无论是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消费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实践,还是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践,尽管,都在当时表现出较强的制度性优势;尽管,都是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步骤,但由于后来都沿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方向运动,都是把合作社作为一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手段,所以最终结果是:合作社承担了实现农村公有化的理想角色,合作社与公社一体化。从理论上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才能实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才能坚持合作制的首要原则:自愿性。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和我国农村的改革实践可以证明这一点。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合作社的原则不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调节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产权清晰的现代市场活动主体,蕴涵着平等、自由、竞争的契约性关系。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是“社员利益共同体”。合作社这种“社员利益共同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的主体,既存在着与国家、企业、农户等主体的外部性契约关系,也存在着合作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内部性契约关系。合作社内部基于自愿性的契约关系从本质上更要求订立契约的双方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的缔约地位。要实现这种缔约平等地位,只有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实现。最关键的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在多种经济成分主体并存和多个独立经济主体并存的情况下,社员就有选择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有参加这种社和那种社的自由。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法完全实现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可见,在“国家—合作社—农民”这一组关系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国家—合作社”这样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利益关联。由于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直接配置资源,所以,合作社有国有化的倾向和国家权力侵蚀的危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合作社—社员(农民)”这样一种客观性的内部利益关联。国家由于不再扮演经济的直接经营者角色,实行政社分开,所以合作社不再有来自国家权力的直接侵蚀。

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化———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及其实践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论是在本世纪初作为党和国家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战略部署,还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作为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的路径选择,在解决农业、农村、农民即“三农”问题上绝不是仅仅满足于一些细枝末节的修修补补,必定有一个超越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来实现跨越,这是关键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坚持生产力标准和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要“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6];再结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实际保障作用,显然,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应该走两条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中国特色农业合作化道路。前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后一条道路主要解决的是共同富裕即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两条道路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对于两者道路的结合和实现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已经实践检验的非常有效的组织形式。所以,我国在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同时,应该坚持走农业合作化道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乡村一级的集体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再次回归到中国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老路上去,而是一种经过“否定之否定”后的超越。

(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必要性“三农”问题从整个经济社会来看,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弱者”的问题。中国的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它是综合力量相对落后的地区,这是长期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果;中国的农业相对于国民经济领域中其他产业来说,它又是弱势产业,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中经济体制未能进一步深化改革,农业生产水平停滞不前的现实表象;中国的农民相对于中国社会中其他多数社会群体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又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偏离共同富裕这个目标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整个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弱者”转化为“非弱者”的途径就是“弱者的联合”。具体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农村、农业、农民的“联合”分别表述为:通过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和通讯信息条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打破城乡之间、乡村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往壁垒,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有效聚集;逐步增进农民居住区的社区功能,创造条件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探索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自愿和多样的流转制度,让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土地集约化、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同一农业产业跨地区的联合,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的现代农业产业公司;把个体的农民通过自愿联合组织到多种经济合作组织中,使个体农民(农户)在经济交易中享受更多的利益成果,提高其谈判地位;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内外生产实践经验,立足于当前我国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经济产权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情况下,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之路是一种很好的路径选择。

(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走合作化道路的可行性当前,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健康发展和党的坚强领导以及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施行为我国积极推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存在着积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体制、经验等优势。1、“”的制度遗产。张乐天在《告别理想———制度研究》一书中谈到了解体后土地与农民的关系问题,党政权力的问题,政府与农村集体企业的发展,政府与农业的经营,村民自治等问题。他写到“改革开放是公社向村落传统的再次倒退,浙北农村发展起始于对公社制度的否定。但是,倒退是有限的,农村绝对没有退回到传统的村落中;否定是局部的,公社的很多东西融入到新的体制中,并给农村的发展打上了自己的印记。”[7]那些“融入到新的体制中的很多东西”主要是指土地、农民、农业、党政权力、农村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等相互之间关系的继承和发展。具体来说,今天看来,制度尽管已经被历史证明了它有着很大的超越实际的历史局限性,但它对于中国农村超越传统村落的循环,为中国农村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高潮提供了制度性的贡献。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80年代初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最显著的效果就是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同时对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明显后果是:第一,“包产到户”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流,标志着中国农业完成了由集体经济制度到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的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为农村各类经济实体发展提供了可能的产权前提,农民拥有了基于土地的家庭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使农户(家庭农场)成为农村中可进行商品交易的独立的经济主体。“通过联产承包制而使农户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一个生产关系环节,从而使农户成为市场活动主体所产生的最重要经济效应,就是在集体与农户及农户与农户之间形成了明晰的经济利益边界。这种经济利益边界的明晰化,构成了联产承包后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的基本原因”;[8]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后果,那就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乡镇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使农村多了一个经济发展的主体,并为农村其他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制度示范效应;其经过一定发展阶段后积累的经验为农村发展股份制农业合作企业、为农业发展的工业化指明了方向。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合作组织,就是经济理性精神成熟的自由个体在竞争中为求生存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现代化的合作经济只有在现代契约性社会取代传统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9]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既催生了具有独立人格(含法人人格)的契约主体的存在,又形成了独立主体间的契约性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合作社合作者之间由行政命令行为下的非自愿合作到基于平等缔约地位的多方自愿合作提供了体制保障。4、实践基础优势。我们有合作化运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化的深刻实践;就国内形势来说,正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阶段。国家在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等支农、惠农方面做出了重大举措,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相当一批懂文化、懂管理、有技术、懂市场的建设人才涌现出来;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作为举办和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在探索农村合作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了以农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模式,为今后党和政府对于农村合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与合作社相关的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当前,我国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合作化道路,除了制度和体制条件具备以及实践基础优势外,还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和社会基础。比如,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并实施;通过多年的基层民主实践和经济发展,农民特别是新一代青年农民提高了自己的交往能力,拓展了交往的空间,自主性和能动性大大增强,农村农民中蕴藏着公民社会的萌芽。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合作社理论自身经过人民群众实践和理论工作者的努力已经发展为一项成熟的理论体系,其对于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结语

厘清社会主义合作社的实践历程和理论线索,深刻把握合作社的本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合作化之路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的工程,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教条的原则。同样,在新的时期,如何继承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历史资源,如何借鉴国际合作化的合理思想,如何对中国农村现有的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这都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来进行。在现有的文章当中,没有提供什么模式,也不应该提供什么模式。想象的空间提供给读者,提供给实践者。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5-60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60.

[5]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64.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6-01-28(10).

[7]张乐天。告别理想———制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5.

[8]魏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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