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精选6篇】

2023-10-28 15: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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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一

关键词:城市道路、公路、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U412.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 Discussion on Some Problems in Urban Road Design Method

Wang Zhijiang 1 , Cheng Jianchuan2 ,Wang Jichun3

(1. Zhejiang Prov.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Design and Research, Hangzhou 310006, China)

(2. School of Transportation,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6, China)

(3.The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 of Hangzhou Hi-Tech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Binjiang),Hangzhou 310051,China)

Abstract. Current design methods of urban road mainly inherit from those of highway. But the working state and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of urban road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highway. Under the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and the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new age, the methods have revealed quite a few faultin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blems of common urban road design, such as design speed and speed limit, minimum longitudinal gradient, traffic organization at road intersection, bituminous concrete pavement etc, this paper makes some simple analysis and offers improvement opinions.

Keywords: urban road, highway, design method

城市道路系指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作为城市中覆盖面最广阔的土木工程,城市道路不仅承担绝大部分城市交通,更是路灯、给排水管道、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的基本载体。城市道路不但是城市运行的“血管”,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先锋”。

我国现行城市道路设计的指导思想、基础理论、技术要求等大多参照公路相关内容,经过数十年的实践,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现行的设计方法中仍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缺陷,并且在新时代的建设条件和管理要求下,某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设计车速与管理限速

设计速度(Design Speed)是道路几何设计所采用的基本要素,系指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人员能够安全、舒适驾驶车辆的速度。设计速度的定义中至少隐含了两个基本前提:一、速度值确定,设计车辆运行状态为理想的连续行车状态;二、运行环境单纯,没有或忽略侧向、对向及同向干扰,呈自由流状态。在交通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机动车在公路上的运行速度与设计车速也较为接近。(新建)公路交通工程设计中直接引用设计速度作为道路管理限速(Speed Limit)指标一般也能满通安全(行车安全)的要求。

通常城市道路设计流程中一般根据道路等级及规范要求大致圈定设计速度的范围,再根据规划条件确定具体数值,并进行后续道路几何设计。市政工程师使用的路线设计方法与公路大同小异,同样是以设计速度为核心的均衡设计法(Design Consistency)。此外,市政工程师在进行交通设施设计时,往往也直接引用设计速度作为道路限速指标。然而,城市道路(快速路除外)的特点是路网密度大、交叉口多、路段里程短、交通组成复杂。由于存在诸多约束,即使是在交通量很小的条件下,机动车也很难做到连续行驶,更谈不上自由流状态,城市道路的实际运行速度往往大幅度低于设计车速或管理限速(简称“速低限高”,下同)。

以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为例,该道路红线宽50m,双向六车道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与道路限速均为80km/h。道路位于新城区,两侧地块尚未开发,交通量不大,道路线形简单,纵坡平缓,路面状况良好,全线灯控交叉口均采用绿波信号机控制。

笔者利用雷达测速仪连续进行了五天的测速实验,观测时段为下午14:30~15:30,实验期间天气晴好。观测获得的3690个实测数据中仅36个达到或超过80km/h,占样本总数的0.98%;217个数据接近道路限速(70~79km/h),占样本总数的5.88%。观测实验所在的江南大道交通环境十分理想,远超过杭州市区其它同等规模的城市主干路,由于采用绿波信号机,其运行状态一定程度上甚至接近城市快速路。如此优越的条件下,机动车实际运行速度与管理限速或设计车速仍然相差甚远,所有被观测车辆的平均速度仅为55.8km/h。

由上述案例不难推断,“速低限高”的情况在城市道路(网)中普遍存在,而设计标准较高的主干路则更加突出。(大量)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存在是造成城市道路“速低限高”的主要原因。换言之,城市道路对机动车运行速度构成的实质性约束通常不是平曲线要素而是交叉口距离。从行车安全角度考虑,基于连续行车、自由流状态的设计速度可以认为是一种极端的运行速度,以其作为路线设计核心指标是偏安全的,也是合适的。从行人安全角度考虑,“速低限高”实质上无异于鼓励超速,交叉口附近隐患极大,直接引用设计速度作为道路限速的方法则比较草率,存在危险。通过交叉口距离计算可能的运行速度,从而确定道路限速,更为严谨、恰当,具体方法另文讨论,本文不多敷述。

二、道路纵断面设计

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简称《规范》,下同)要求,道路最小纵坡是能保证排水和防止管道淤塞所需的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小坡长的限制从汽车行驶平顺度、乘客的舒适性、视距以及相邻两竖曲线的布设等方面综合考虑,按10s的汽车行车距离取值;竖曲线的设置主要考虑顺适行车,最小长度极限值采用3s的行程距离,一般值规定为极限值的2.5倍。

城市道路设计标高一般会略低于路侧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为保证与周边地块衔接,城市道路纵断面通常呈现坡长短、坡度(差)小的特征。相对旧规范(CJJ37-90,下同),《规范》对坡长的限制有所降低,对地形的适应性稍有利。同时,新规范对竖曲线长度的要求有较大提高,使得同等坡长条件下的路面实际坡度大幅度下降。例如:设计车速60km/h的道路,坡长、竖曲线长度分别按《规范》要求(一般)最小值150m、120m进行布置,连续三段纵坡坡度分别为-0.3%、0.3%、-0.3%的条件下,相邻两竖曲线顶点与底点之间高差为0.27m,相邻变坡点150m的距离中有80%的路面坡段小于0.3%,路面平均纵坡(率)更只有0.18%。城市道路中大量存在坡长、坡度最小值并用的情况,按照新规范要求,路面虽然更趋平坦,但实际上对纵向排水不利。

图1最小纵坡各参数示意

《规范》中对于最小坡度的规定是不考虑筑路材料特征的无差别规定。近年,SMA、Superpave、OGFC等新材料大量应用,新材料的共同特征是具有粗糙的微观表面、更大的构造深度和摩阻系数。新材料铺筑的路面,0.3%的坡度未必能满足纵向排水要求。极端情况下,比如透水路面,0.3%的最小坡度就毫无意义。

笔者认为,城市道路最小坡度不应简单理解为以百分率表示的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最小高差与其水平距离的比值,而至少应该按实际路面平均纵坡(率)进行验算,当其能够满足最小排水坡度要求时,才是合理的最小纵坡。此外,不同筑路材料对应的最小纵坡指标也是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

三、交叉通组织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家用轿车迅速普及,城市交通日甚恶化,大城市中心城区早晚高峰时间交叉口更成为堵中之堵。缩短交叉口延误时间是交叉通组织设计的核心;在一个周期的绿灯时间内疏散进口道范围的车辆,并不遗留至下一信号周期是交通组织设计的理想结果。市政工程师常用的技术手段不外乎设置待驶区、增加进口道、延长续车段、调整信号配时等,但以上技术手段若应用不当,反而会加剧拥堵。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效率取决于进口车道数,疏散能力取决于出口车道数。以直行车道为例,若进口道直行车道数少于出口车道数,在同等交通量的条件下会延长排队长度,降低通行效率。交叉口停止线前等待通行机动车密度远超一般路段,车辆间距往往只有1~2m,车流运动至出口道时,各车之间并不一定能拉开足够的距离。多设进口车道看似能够提高疏散能力,但超过出口车道数,车辆在到达出口道之前很难完成合流交织,反而会在出口处引起混乱和事故,制造新的拥堵。笔者认为,设计良好的交叉口,至少应遵循“直行对应、转向平衡”的渠化原则,即进口道机动车直行车道数与出口车道数相当;本方向左转机动车道与对向进口道右转机动车道数之和不超过相交道路出口车道数。一般情况下,进口道数量不宜超过路段单向机动车道的两倍。例如:两条双向六车道(单向三车道)的主干路平交,交叉口进口道数量不宜超过六条,转向车道配置可视情况设为两个左转、三个直行及一个右转车道或一个左转、三个直行及两个右转车道。在用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交叉口进口道宜可能布置为专用转向车道,避免设置诸如直左合一、直右合一之类的兼容型转向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一般位于机动车道右侧,右转机动车不可避免的会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产生冲突,因此就“十”字交叉而言,三相位是更为合适的信号控制方式。

图2交叉口进口道转向配置示意

四、沥青路面设计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设计方法全面承袭公路,都是以弯沉和弯拉应力为设计指标;多层弹性层状体系为力学模型,以累计当量轴次作用下产生疲劳破坏的结构层厚度计算方法。通常认为道路等级越高,交通量越大,累计当量轴次也就越高,路面结构层(基层)越厚。城市道路,尤其是中心城区道路的机动车主要由小轿车与公交车组成,前者占大部分。受政策约束,一般情况下货车禁止入城。城市道路特别是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量与其累计当量轴次之间并不构成正向关联。按饱和状态进行计算,设计速度60km/h对应的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1800pcu/h,若交通量中95%为小轿车,5%为公共汽车;小轿车轴重按10KN,公共汽车前轴按40KN,后轴按80KN计,每小时当量轴次44次。若每天24小时均按此标准计算,则15年内一条车道的累计当量轴次不过为573万次。实际情况下交通量不可能达到通行能力标准,更不可能24小时处于饱和状态,累计当量轴次将远低于573万次,甚至连100万次都难以达到,处于轻交通状态。理论计算,主要持力层(半刚性)基层的厚度只要20厘米即可满足要求,显然与实际设计使用的指标严重不符。

城市新区道路的运行状态又与中心城区大相径庭。道路建设初期首先作为道路两侧地块开发的施工通道使用。工程车普遍超载甚至超限,路面早期荷载强度大大超过正常状态,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产生严重的结构性破坏。这种情况在新兴城区,特别是城郊开发区道路建设中十分普遍。设计人员除增加基层厚度别无它法。由于这种破坏状态与交通量或累计当量轴次基本无关,解决方案缺少设计依据,甚至没有理论支持。

以上两种类型的道路都可证明,以累计当量轴次为基础参数的设计方法在城市道路路面设计中的存在较大局限,很难正确、有效的指导设计,只能作为参考。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道路建设也越来越精细。传统的理论体系和设计方法日益显现出缺陷和不足,具体设计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道路(网)的构成特征,城市道路对机动车运行速度构成的实质性约束通常不是平曲线要素而是交叉口距离。通过交叉口距离计算可能的运行速度,从而确定道路限速,更为严谨、恰当的方法。

(2)道路纵断面设计中最小坡度宜根据筑路材料的物理特性确定,控制值以相邻竖曲线顶点与底点之间坡段的平均值为宜。

(3)交叉通组织设计至少应遵循“直行对应、转向平衡”的渠化原则,在饱和或超饱和以及混合交通条件下,相对通行效率,交通秩序是更重要的考虑因素。

(4)鉴于车辆组成与运行方式的特征,不同区域的城市道路路面工作环境存在很大区别,以累计当量轴次为基础指标的设计方法存在较大局限,很难正确、有效的指导设计,只能作为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6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二

论文关键词:《城市道路与交通》,教学改革,开放式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

《城市道路与交通》课程是城市规划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技术课,是为规划设计打下坚实基础的课程。它着重阐述城市道路设计、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两方面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城市道路的分类、城市道路平横纵断面和交叉口规划设计教学方法手段,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方法,城市各类交通规划内容。这些内容对城市规划设计起着引导制约和具体表现的作用。

针对这门学科基础课的特点,特别是这门课程的教学理论较少进行系统整理完善的特点,如何教好它多年来一直困扰着规划教育者。笔者以自身多年的教学实践,对《城市道路与交通》教学,从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先进教学手段的应用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尝试。

(一) 城市道路与交通》课程教学特点

《城市道路与交通》教学主要是理论讲授,结合课堂讨论及现场观测,在一定实践中应用理论以加深理解,最后的课程设计帮助学生通过一定难度的规划设计实践进一步理解理论知识。

整个课程包括城市道路的分类、道路平横纵断面及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各项对外交通设施在城市中的用地规模和选址以及城市各类交通方式的作用和特征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本课程有实践性强、涉及学科门类较多的特点:实践性强源于工程技术都是在具体的城市道路沿线地形基础上进行规划设计的;涉及学科不仅包括测量学、工程制图、工程地质(专业基础课)、路基路面工程,而且与城市总规、控规、详规等专业课紧密相关;同时课程教学中有大量图纸图片演示及较繁琐的推理计算和设计计算内容。

(二)对教学内容组织的思考――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有效利用课堂时间

1.研究重难点,合理分配课时

本课程两大部分涉及内容较多,全部内容的讲授宜用60~70学时,而实际情况是: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调整表现为增加课程门数以扩大知识面教学方法手段,课程的学时数相应减少,目前《城市道路与交通》课程计划学时已减至45学时。

为了在极有限的学时中确保学生对较大量知识内容的理解并应用,教师在教学中必须精心领会并精简教材,充分利用有限学时,把教材变“薄”。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而对其它一些内容,如行人、车辆基本知识,城市交通特征、路面知识、城市桥梁隧道等,或者在其它课程有涉及,或者课程要求较低,建议引导学生自学,可略讲,甚至不讲。这样亦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

2.教材、规范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对教材内容取舍、更新的高要求

随着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技术及道路建设的高速发展,教学用教材、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应随之不断更新修订。而实际情况是,教材较长时间只有建工80版,2005、2007年分别有一套系统针对性教材上下册,且教材编写摘要新于之教学方法手段,对教材标准内容进行有益的扩展与深化。

如交通规划方法中增长系数法,实际应用已不常用,但因其方法简单易懂仍以之作突破口介绍交通规划出行分布预测方法,同时具体讲解其他方法及应用状况,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的关键性内容。

3.重视基础课教学,增强专业课内容联系。

《测量学》、《地质水文》等课程是城市道路与交通的技术基础课,同时《城市规划原理》之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部分、《城市详规原理》是本课程学习应用相关部分,有知识衔接的关系,学生应结合、交叉掌握。如道路设计的平交口竖向设计中等高线设计方法沿用测量学相关知识。若基础课内容掌握不到位,直接影响课程内容的理解消化。因此,教学中应加强与基础、专业课知识的结合,对学生正确引导,避免技术基础课与专业课相脱节,提高学生对课程的理解能力。

(三)对教学方法的思考

课程的教学一般为多媒体课堂教学+现场观测+课堂讨论+课程设计。

1.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思考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仍以教师为主导的启发式教学,二是以学生为主导的课堂讨论、专题科学报告、网上自主学习等。

(1)加强启发式教学,善于运用设问策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改变传统的“满堂灌”被动学习模式,转而以启发式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处于积极的思维状态(即主动学习)。教学中加强对学生思考活动的启发和引导教学方法手段,注重锻炼学生独立思考、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如在学习城市道路平面、纵断面设计后设计一些问题:平面、纵断面设计各自满足设计要求后,设计的道路是否就满足汽车行驶的要求?学生主动思考寻求答案后再提出:既然道路平面、纵断面单独设计满足要求后仍不能使设计道路完全满足汽车行驶的安全舒适要求,那么应如何检验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通过质疑、思考解答自然引入“线形综合设计”内容,明显改善教学效果。

(2)以学生为主导的自主学习教学法

突破教材的束缚,变教材的绝对主导地位为辅助地位。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指导者,学生成为知识的主动建构者。可通过课堂讨论辩论、科学专题报告、网上学习等具体形式实施。如在讨论城市交通方式结构时为了在对各类各国交通模式了解中学习先进的规划理念,引入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及私车交通等代表性出行方式在城市交通模式中地位的讨论,以宏观、发展的观点认识科学交通规划的基本点;对自行车交通、步行交通等布置专题报告写作任务,学生从选题、查资料、提出论点论文、汇报展出等5个方面进行,使学生在理解教材知识的前提下进一步锻炼独立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建立多媒体教材体系,利用校园网课程辅助学习系统自主学习,辅助学习系统应包括课程内容、教学大纲、教案、习题、教学案例、授课录像、网上答疑等内容。学生通过校园网对课程内容进行复习、解疑、自测。

(四) 对教学手段的思考

教学中注重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包括采用CAI教学、多媒体教学、投影电化等多种教学手段,增加直观效果,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1.图文并茂,加深理解

《城市道路与交通》需要演示、讲解大量图片图纸,如道路平、横纵断面图、道路交叉口平面及竖向规划图、路网构成及交通设施的类型、组织方式、规划布置等教学方法手段,将抽象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有助于加深学生的理解认识。

如讲解平纵面线形组合时,配合适当和不适当线形组合的道路实貌透视图,加强空问想象能力,加深对线形组合的感性认识和理解。又如:讲授立体交叉内容时,由于立交特殊复杂的组成结构,不易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讲清立交的基本组成、功能和特点的目的。教学中考虑先选用图片介绍立交基本组成特点等,后用2学时观看录像,内容为某市环线上的各立交形式及交通特点,从而使学生以感性方式认识立交的基本内容,提高学习兴趣,加深了对课程的理解。

(五) 重视实践环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1.为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加强实践性环节。

课程设计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用于实践的重要环节。设计实践中,要求学生独立使用工具书、查阅资料、正确运用规范和标准进行道路路线设计和交通模式规划设计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我们选择城市新区进行纸上定线道路平横纵设计和交通模式组织规划作业,设计时间为2周。

2.因课程设计在学期末,为加深平时课程学习中的理论理解,宜在讲解中穿插一定的实习时间教学方法手段,亦可以吸收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和工程规划项目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部分,考虑将课堂设于工地或设计院,让学生参加技术设计、方案讨论会等,在教师和交通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一定的工程方案设计,既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又积累锻炼了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

(六) 对一些教学内容的思考

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力发展,城市道路设计、交通规划的实践也随之发展,设计实践相关规范必随之修订更新,而我们的课程教学因与教材、规范等同步而出现内容整合不完善、滞后实际明显的情况,这要求教师能及时把握学科理论发展,掌握学科前沿研究成果,将之直接输入到教学实践中,尽量缩小、减少与实践脱节、滞后的问题。

在教学实践中有些问题因实践发展其解答已与教材、规范有明显不同,这一点应该引起教师的特别注意。如城市道路横断面类型选用的问题,我国城市道路横断面因规划指标规定中推荐、交管部门的推广,一度几乎都采用三块板形式教学方法手段,我们的课程学习中也把三块板断面作为横断面的首选形式。但实际上,三块板断面在路段上有积极分流的作用,但在交叉口由于机非矛盾尖锐,容易引起严重的交通问题,如交通混乱、通行能力降低;比起一块板,比起放弃三块板改为多条平行支路,后者更容易合理安排保证路网畅通。再如其它知识点,路网中支路作用的重要性、交通方式结构中自行车交通出行比例、合理停车规划的重要性等等,实践与理论之间都存在脱节问题,这要求教师理解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使课堂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七)结束语

作为一门城市规划专业的重要技术基础课,课程教学过程的进行直接影响到本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而教学过程的效果好坏关键在教师。教师不断学习本专业、本课程最新动态和发展,将最新科研成果引入课堂,真正做到使教学清晰、透彻,这样在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同时也锻炼了学生自我学习、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2]徐循初。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上、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徐循初。再谈我国城市道路网规划中的问题[J].城市规划汇刊,1994,(4)

[4]宗琦,叶静辉。精简教材内容注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一浅析《道路勘测设计》课程教学改革[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4,vol.6(1)

[5]陆建。交通规划类课程实验教学的研究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05,vol.24(1)

[6]郑祖武。中国城市交通[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三

关键词:城市道路设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与深入,我国的市政道路建设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城市居民的工作以及生活出行,为全面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城市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设计改进方法,以期更好的推进我国的市政道路建设,为全面提高城市交通水平作出重要的努力。

一、城市道路设计的特点

1、系统性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从规划到业主、从设计到施工等等,需要涉及许多部门,而且在不同阶段还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这些部门之间就像一台机器上的零件,必须保证每一个零件的稳定运行,一旦其中一个零件发生故障都将会严重影响整体设备的正常运转。城市道路项目前期从规划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如规划、业主、设计部门;而后期从设计招标到竣工验收,则又需要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综上可以看出,只有加强多方的配合与协作,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复杂性

城市道路设计需要运用到多个专业的知识,而这多个专业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项目负责的统一协调下,保证施工方案到施工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城市道路设计中主要涵盖的专业包括了道路、交通、桥梁、排水等。在道路设计过程中,不同专业之间所担当的责任也有区别,尤其是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所涉及到的专业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道路专业主要负责路线的走向;交通专业则主要负责标线、信号控制等。

3、设计人员的主观性

城市道路从方案的确定再到实际施工,在这个过程中排在最前面的一个环节总是设计工作,而其他工作也都以设计为中心,通过图纸的会审和研究,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设计人员选择最佳设计方案。通过专业的业务知识和对施工地点实际情况的考察,设计人员的主观性充分体现了设计人员在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作用与职责。只有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才能为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能。

二、城市道路设计的常见问题

1、道路规划不科学

城市道路规划与交通安全存在直接的关系,城市道路规划应全面考虑各影响因素,如:人口、城市交通量等等,为道路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我国非机动车的数量非常多,再加上机动车日益上涨的交通量,道路规划必须具备科学的依据。实际城市道路规划严重缺乏科学性,不能满足路面交通的需求,同时由于道路规划不科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非常多,而降低了道路规划的效益性。

2、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道路设计工作越来越多。但是,道路设计中也伴有一些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非常容易造成道路交通的堵塞。例如,在道路交叉口的设计中由于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设计,设计缺乏实用性,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的交通能力,而引起交叉口交通堵塞。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道路设计中,缺乏对道路交叉口的车道线、红线等设计,城市道路设计有着一定的规范标准,而有很多道路设计的车道线和红线却与道路设计规范不符,尤其是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导致城市交叉口的车辆通行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会造成对其他路段甚至整个城市的交通能力的下降。另外,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一旦出现阻塞现象,再加上过往行人,使得城市交叉口的服务水平也大打折扣,道路设计的不合理缺乏实用性,也会导致城市道路网的整体运行效率偏低。

3、交叉口设计不合理

交叉口是城市道路规划的一项重点,部分城市道路规划中的交叉口设计不合理,干扰道路周围的环境。例如:某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时,未考虑周边的生态环境,破坏了道路所处的生态系统,更重要的是浪费物资,该城市交叉口的周期内,铺路与挖坑同时进行,缺乏合理的规划,促使路面出现多处损伤,最终该道路交叉口施工超出方案规定的日期,引发延期风险。

三、城市道路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置对策

1、做好城市道路平面设计

平面设计也是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更是易于被设计人员实际工作中所忽视,诸如设计的城市道路为弯曲形状等常见情况时,道路转弯半径的确定,一般是在设计时根据道路红线或道路原来线路形状进行确定。转弯半径由此确定具有相对流畅的线性,但认真对比设计规范,可发现设计规范中针对道路平曲线都具有十分详细的要求。所以,城市道路在平面设计时,应严格遵照设计规范与标准进行,并结合城市道路形状及周边实际进行综合考虑。

2、规避城市道路的规划问题

3、道路绿化及安全设施人性化设计

道路绿化一直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城市污染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利用道路绿化改善城市道路的行驶环境,美化城市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为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保障的重要工具,加强安全设施的人性化设计对于城市道路的建设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城市道路设计要合理设置隔离栅栏、防眩光版及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规范行人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通行行为,最大程度的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保障作用。 4、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节能

城市道路照明的目的是为驾驶员和行人创造一个良好的视看环境,使人们安全、迅速、舒适地到达目的地;以及为了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城市的人行道上一般是行人较多,所以城市主要道路照明不但要照亮车行道路面,而且还要适当照亮人行道,而且使半柱面照度达到标准要求,这样有利于迅速发现人或动物横穿道路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设计是节能的源头。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应由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在设计时应严格遵循道路的性质、功能对照相应的照度和能耗密度标准,确定最节能的布灯间距、光源、供电路线、控制系统等等。这就要求道路照明工程师不但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较全面的技术素质,能掌握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设计人员在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时,在保证照明的效果,达到城市道路照明的目的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地节能和节省投资,并降低运行维护费用。

5、道路休闲广场人性化设计

随着城市用地的高度紧张,城市居民的生活空间逐渐拥挤,城市中心城区的绿地与景观减少,给人们的精神生活带来消极的影响,市民渴求有更多的休闲空间。为此,在城市道路设施的人性化设计中要加强道路休闲广场的人性化设计,在一些非人群集散地区或靠近市民生活区的人行道中,在满足修建的情况下,设置一些小型的休闲广场,以此为市民提供休闲与生活的空间。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普遍重视对道路休闲广场人性化设计,城市中随处可见热闹的城市道路广场情景,其前提都是城市道路建设的人性化设计。

6、人行道人性化设计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四

关键词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路网规划

1 引言

上海是我国最大的 经济 中心和 历史 文化名城,市域面积6340km2,其中中心城面积约670km2。2002年末,全市总人口1641万人(不含约300万流动人口),其中中心城人口956万人;全市gdp总值5408.8亿元,人均gdp达到4912美元,全市财政收入2203亿元。

2001年5月,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明确上海的城市性质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并将建成国际经济、 金融 、贸易、航运中心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上海市必须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上海交通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支撑上海实现发展目标的基本要素。特别是2002年12月,上海成功获得了2010年世博会举办权,这对上海构筑“网络型、枢纽型”的城市交通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2 世博会与上海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址确定在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之间的黄浦江两岸,预计总参观人数超过7000万人,高峰日参观人数将达到80万人。解决交通 问题 是成功举办世博会的关键因素之一。有关专题 研究 结果表明,世博会客运必须形成以轨道交通为主体,公共汽车、大客车、小汽车为辅的交通结构。为此,上海制定了专门的城市一体化交通发展战略,其目标包括:

(1)总体目标是构筑国际大都市一体化交通,以优质、高效、整合的巨型交通体系来适应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2)一体化交通具备人性化、便捷化、信息化和生态化的基本特征。一体化交通将提供“畅达、安全、舒适、清洁”的交通服务。具体为:要满足市民选择最合适的交通方式便捷地完成出行,中心城绝大多数市民出行时间控制在1h内;要降低交通事故率,全年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在万分之五以内;要为市民出行提供宽松、良好的乘车条件;要减少环境污染,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控制在3.5万t以内。

(3)一体化交通表现在交通与土地使用互相结合,交通与经济互相适应,交通与环境互相协调,交通与 社会 互相促进,以及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紧密衔接。

要达到上述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需要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以快捷、可靠的轨道交通来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同时要实施改善地面公交、总量控制出租车以及有序发展私人小汽车和合理使用自行车等交通导向政策。尤其需要建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直接到达世博会场馆,并通过形成的轨道交通网络来满足世博会对交通的要求,确保在上海举办一届“最成功、最精彩、最难忘”的世博会。

3 上海近期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

3.1 上海轨道交通的初始线路

为了构筑国际化大都市 现代 化交通体系,上海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缓解交通拥挤。

经过10年左右的建设,上海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1、2、3、5号线,形成了总长82km左右、“十字加环”的“申”字形初始线路,日均承担客运量120万乘次左右,约占公交客运总量的11%,初步显示了轨道交通快速和大运量的优势。

3.2“十五”期末形成轨道交通的骨架网络

上海市委、市政府根据21世纪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思路:计划在“十五”期间,建设9条轨道交通线路,总长达到188km;到“十五”期末,初步形成以重要换乘枢纽为核心、联系中心城重点地区、“十字加环、八辐射”的城市轨道交通骨架网络,轨道交通日客运量达到250~300万乘次,承担20%~25%的公共客运量。

9条线路中,17km长的上海轨道交通5号线(即莘闵线,莘庄———闵行开发区),经过3年的建设,已于2003年11月25日开始试运营。这也是国内第一条全高架轻轨线路。

共和新路高架工程长12.5km(轨道交通1号线北延伸段,上海火车站———泰和路),采用的下层地面道路、中间轨道交通线、上层高架道路的形式为国内罕见。其地面道路和高架部分也已于2002年12月4日开通,轨道交通部分也将于2004年与原1号线实现互通,正式运营。

轨道交通4号线(22km,为明珠线二期,宝山路———虹桥路),是上海轨道交通网络中唯一的环线,预计将在2005年末初步建成,并与3号线(明珠线一期)西半段在2006年实现环线运营。

“十五”期间,还将计划开工建设的其他6条线路分别是: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伸段(9.4km,中山公园———虹桥机场),轨道交通3号线北延伸段(14km,江湾镇———宝钢),轨道交通6号线(33km,浦东高桥———东方路———济阳路),轨道交通7号线(19.7km,外环路———零陵路),轨道交通8号线(26.2km,开鲁路———中山南路———济阳路)和轨道交通9号线(37.5km,松江新城———东安路)。

3.3 2010年左右形成轨道交通基本网络

经过10年左右的初始发展期,“十五”期间上海进入了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发展期。鉴于 目前 的建设速度远远超过世界各国曾经达到的水平,所以为了在发展中协调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方面关系,上海提出了以2010年末为基点的城市轨道交通基本网络规划。

基本网络是以远景网络确定的17条线路为依据,以“十五”期间计划建成的9条线路骨架网络为基础,经过集中发展以后,由13条线路形成总长达510km、功能较完善、能够支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目标的轨道交通网络,中心城范围内的总里程约为310km。

基本网络建成之后,将构筑起中心城45min交通圈。即:乘客从出发处到车站以及从车站到目的地各花10min时间,乘客在轨道系统中平均耗时为25min(包括候车、换乘和车内时间),从而确立中心城公共交通的主体地位,并能够明显缓解交通压力。

基本网络是在“十五”计划形成的骨架网络上,再建设和延伸以下线路,它们包括: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伸段(29.2km,张江高科———浦东机场),轨道交通7号线东延伸段(13.8km,零陵路———浦东龙阳路),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工程(11km,东安路———浦东源深路),轨道交通10号线(28.8km,新江湾城———河南路———上海动物园),轨道交通11号线(120km,嘉定———临港新城),轨道交通12号线(33.3km,漕宝路———巨峰路)和轨道交通13号线(13km,金沙江路———不夜城)。

4 确立以轨道交通为主体的远景规划

上海市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现状和交通发展战略,借鉴国际大城市的经验,通过国际招标,完成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该规划已纳入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上海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与国际化大都市框架相适应的网络化轨道交通系统,支持城市发展战略,增强上海国际竞争力;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促进郊区重点地区的建设和规划城镇体系的形成,显著改善城市交通,构筑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公共交通体系,确立公共交通主体地位;增强上海辐射、服务功能,推动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轨道交通网络建成后,要形成中心城45min交通圈,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准点、快速的特点,大幅度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准,避免小汽车过度使用引起的道路拥挤、空气污染、能源浪费,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轨道交通规划网络由17条线路组成,其中市域快速轨道线4条、市区地铁线8条、市区轻轨线5条,总长约810km。其中中心城内(外环线内)长度约480km。主要规划 内容 包括:

市域快速线(r线),由4条线路组成,总长428km。市域快速线主要在全市范围提供快速的交通服务,连接郊区新城、中心镇等重要地区,连接重要的对外交通枢纽(空港、海港、铁路客站等),构成全市范围的快速交通骨架。

市区地铁线(m线),由8条线路组成,总长264km。市区地铁线主要承担中心城的公共交通,疏解地面交通压力,采用高密度、大运量地铁系统为主,作为中心城公共交通的骨干。

市区轻轨线(l线),由5条线路组成,总长118km。市区轻轨线作为辅助线路,主要连接市域快速线和市区地铁线,为局部区域提供交通服务,是前两级网络的补充。

5 以创新应对上海近期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和规模的挑战

轨道交通近期的建设计划,决定了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已经由单线建设转入网络化建设,这也是国内从未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超前规划、统筹兼顾,确保整个系统的先进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前所未有的每年40km建设速度对施工技术、施工设备、施工管理等也是新的挑战。

5.1 对近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力量的分析

(1)上海轨道交通已经积累了5条线路的建设经验和教训,有了一支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的基本力量。

(3)施工机具设备能满足工程需求。按照近期建设规划,上海市每年将有30多个车站开工建设,隧道的盾构施工每年将完成30~40km。这样大的建设规模,对轨道交通施工机具的数量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控制工程建设进度的主要施工机械是盾构机。根据上海市目前拥有地铁施工的盾构机数量,每年完成盾构推进能力将超过40km。可以说,上海的盾构机械完全可以满足上海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计划的要求。

5.2 施工对 交通 影响 的 分析 和对策措施

如前所述,根据上海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至2010年左右,上海轨道交通总里程为510km。这样,除去已经建成的1、2、3、5号线和正在建设的4号线共计104km之外,上海共需新建的轨道交通线路长度为406km,而在对交通影响较大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环线内),将建设215km线路,车站209个。其中,二线换乘车站38座、三线换乘车站12座将同步实施,所以中心城区将有147个点进行车站施工。市中心区(内环线内)将建设90个车站。上海中心城区(外环线内)每年在建车站数平均为35~40个左右,其中对于交通影响最大的市中心区而言,每年仅有15~20个车站进行施工。

根据上海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市内交通的 发展 情况,在充分 研究 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对交通 问题 进行深入专题研究,按照“减少影响、保证交通服务水平”的原则,提出以下主要对策:

(1)优化工程筹划。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安排

项目实施计划时,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做到轨道交通、市政管线、市政道路、绿化、旧区改造等项目能够相互结合、共同实施,如8号线计划与路拓宽、10号线计划与河南路改造同步实施,以减少重复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2)建设总量平衡。根据到2010年的轨道交通建设总量,每年在市中心区开工建设的车站总数控制在20个以内。

(3)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规划部门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就考虑施工时的交通问题,使车站设计方案在布局上、地理位置上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如车站位置尽量避开十字交叉口等。

(4)优化施工工艺。如大力推广管线非开挖技术和逆做法、盖挖法等施工 方法 ,压缩施工作业面以及缩短施工周期,减少对道路的占用,从而降低对交通的影响。根据以往经验,我们可以做到明挖车站施工占用道路控制在2年以内,盖挖或逆做法施工影响交通控制在1年以内。

(5)坚持“借一还一”和“公交优先”的交通组织原则。增加施工便道分流交通或对周边部分相关道路提前拓宽,减少对交通特别是主干道交通的影响。

(6)加强施工期间的交通管理措施。与交通管理和研究部门制定交通疏解的相关对策和实施方案,如调整局部道路 网络 布局、地区交通渠化、加大交通管制力度等,以分流交通、疏解交通,减少施工区域交通矛盾。

(7)强化文明施工,加快施工进度。加强宣传力度,取得市民对轨道交通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5.3 创新理念,从系统规划、人性化设计和 科学 管理三个层面抓建设

(1)事先统筹规划以实现轨道交通资源共享为了规范近期实施的轨道交通线工程的总体及专业设计,上海正在编制地方性规范、标准,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命名、标识和导向标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车票制式和标准》及《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技术规范》等。

在实现网络化进程中,我们还认真研究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站等资源合理配置问题,以避免重复投资,达到网络设施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

①车辆段及停车场:新建线路不再重复以往“一线一段(车辆段)”的建设模式,而是根据车辆检修的不同层次设置。担当车辆厂架修的车辆段和仅承担车辆定修等的停车场经过统一筹划和集中设置,基本网络的13条线路仅需要6座车辆段15座停车场(含已建4座)即可满足需要。

②主变电站:上海轨道交通将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基本网络中的13条线路受电点通过规划优化后,只需建设19座110kv变电站就可以满足要求,与分线建设时减少10座以上。

(2)体现“以人为本”,完善功能设施

通过3条初始线路的运营实践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在规划设计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并已经着手从在建项目开始予以改进。

①完善残疾人通道和专用电梯。随着 社会 进步,关爱残疾人、方便残疾人出行的理念己经深植于轨道交通建设中。现在,每个车站都相应设置了残疾人专用电梯、残疾人专用通道以及铺设方便盲人行走的盲道,5号线、1号线北延伸段和4号线都已经付诸实现。

②换乘枢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基本网络13条线路将建成209个车站,其中二线换乘车站38个,三线或三线以上交叉的换乘站就有12个。以在建的轨道交通4号线为例,17个车站中有11个车站与其它线路形成换乘。其中张杨路站是四线交汇的重要换乘点,通过规划设计与2、6、9号线实现了枢纽换乘;4号线南路车站与8号线相交,采取了统一设计、同步施工方法,实现”十字”换乘,使乘客能够以最短的距离和时间进行换乘。

③导向标识系统规范化。为避免以往单线建设中运营服务标识不规范的现象,满足乘客信息化、人性化的服务要求,上海针对轨道交通标识系统的不足,制定了《上海城市轨道交通标识、线路车站命名和线路识别色方案》,明确在建和将建的线路中必须遵照执行。

④屏蔽门逐步推广。作为环控和安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除2号线以外的地下车站站台都设置或预留设置站台屏蔽门。1号线北延伸段广中路站已经第一个安装完成屏蔽门系统。

(3)新技术、新装备在建设中的推广 应用 随着轨道交通建设的大规模推进,以“安全、质量、进度”为着眼点的各种新技术、新装备在上海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舞台上各显其能。

①单圆盾构施工技术逐渐成熟。4号线转弯半径仅为250m的区间推进创下国内小曲率半径盾构法隧道施工之最。此外,单圆盾构的超近距离、浅覆土推进等也创造了全国的新记录。

②双圆盾构的应用。双圆盾构与单圆盾构相比,在相同覆土条件下,可大幅缩小隧道线间距,可以为地铁线路设计提供所需最低限度的横断面。8号线的开鲁路站———黄兴路站2.688km区间隧道首次引进了双圆盾构进行施工。

③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为深基坑施工安全保驾护航。自动化测量系统连续、全面、及时地采集深基坑施工数据,通过电缆并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数据传输;监测数据在经测量软件处理后进入数据库,并由专门编制的工程管理软件进行智能化全过程预测分析和动态反馈分析,实现工程施工监测的自动化远程监控。4号线南浦大桥站、宜山路站已经进行了有关试验,8号线和6号线各车站正逐步推广。

(4)在新线建设中采用新技术为了真正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实现“小编组、高密度”,上海拟在新建线路的信号系统中采用移动闭塞技术。

为创造机电设备人机界面友好,便于统一控制和操作,拟在新建轨道交通工程中采用综合监控系统,把通信系统、设备监控、防灾报警和电力监控系统等有机地集成,实现轨道交通机电系统的综合监控。

5.4 采取切实措施,合理控制轨道交通工程造价

从1988年10月开工建设上海地铁1号线开始,轨道交通建设各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轨道交通建设造价进行控制。主要通过在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几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可在地铁2号线6.05亿元/km基础上,到整个基本轨道网络建成时平均造价控制在4亿元/km左右。

上海在控制造价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进行轨道交通建设体制改革。2000年4月,上海市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实行建设、管理、运营和监管四分开,对降低工程造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2)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所有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和机电项目,全部实行市场化操作,通过公开市场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实践证明这是降低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

(3)加快机电设备国产化步伐。自从国家1999年实施国产化政策以来,通过十几年的实践,轨道交通国产化工作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轨道交通产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车辆和设备产品的价格大幅度降低,对降低整个工程造价起了关键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五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 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资助;

(五)其他。

第十条 使用贷款或者集资新建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规范,投资建设大型桥梁、隧道。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其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及铁路的技术标准;需要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建设位置,并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投资,由市政、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确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桥梁和隧道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时,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因城市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改建工程的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预留绿化用地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名称以及各类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或者赔偿。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质量保修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成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产权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由于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产权人以及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客运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设置站点的部位进行加固,加固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的研究,提高养护技术水平。根据实际的养护技术水平,确定合理的养护周期,加强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处理破损,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状况,提高道路设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对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

(二)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

(三)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

(二)施工建设的临时辅助场地;

(三)临时经营性设施;

(四)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点),恢复城市道路设施功能。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xx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制止,当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机具及物品。暂扣机具及物品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无合法有效的暂扣凭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现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有机活动。为了适应城市的人流、车流顺利运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内容:

1.适当的路幅以容纳繁重的交通。

2.坚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车辆安全、舒适、迅捷的行驶。

3.少扬尘、少噪声以利于环境卫生。

4.便利的排水设施以便将雨雪水及时排除。

5.充分的照明设施以利居民晚间活动和车辆运行。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规范 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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