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 案件评查【通用6篇】

2023-10-28 15: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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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查 篇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①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③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④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六、结语

目前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还存在着很大的困境,仅就社会调查主体资格就面临着法律地位、资金支持、专业水平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其他社会制度的补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的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强则中国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每一个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笔者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进行简单论述,希望我国尽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不仅能体现对这一特殊团体的保护,更是完善现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廖明:《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全面调查原则》,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②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5期。

案件评查 篇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以案件评查为载体,多种举措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工作质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四个新”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提升执法水平为目标,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执法观念上迈出新步伐,在解决执法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在强化监督上取得新成绩,在实现案结事了上取得新进展;进一步深化完善案件评查分析研判制度,找准并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执法经验,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评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评查对象:各司法所。

(二)案卷评查范围:2016年各司法所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办理(正在办理和办结)的社区矫正案件。

(二)案件评查内容

1.程序是否合法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适当。

4.各种法律文书、手续是否规范、齐全和完备。

5.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公平。

6.办案中是否出现、、等违法违纪问题。

7.其他需要评查的情况。

四、评查方法

(一)评查方法。以被评查单位自查、局评查工作组评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评查。

(二)评查方式。案件评查坚持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阅卷、调查、走访、评议、召开研判分析会等方式,对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依据、效果进行评查。

(三)确定评查案件。将全区26个司法所分为3个片区,采取每月评查一个片区的方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评查案件为该片区各所2016年未评查的案件。

(四)开展案件评查。按照“一案一评”的要求,每一件被评查的案件,都要选派1名以上业务精通、认真负责的骨干人员组成阅卷评查小组,逐卷逐项集中评审,通过对照相应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的方式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调查、走访当事人。年底对各类卷宗得分分值进行统计,根据平均分值评定最终得分,评查人员适用回避制度。评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评查,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

五、评查步骤

(三)总结阶段(每月评查后)。局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就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评查情况和结果予以通报。对限期整改不力的,将严肃通报批评。

六、评分办法

(一)案件评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案件评分在98分以上(含98分)的为优秀,90至97分(含97、90分)为合格,80至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

(二)案件评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15分,良好10分,基本合格5分,不合格不得分。

(三)年终将以评查结果为依据,分类评选最佳案件,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一个最佳案件加3分。

七、案件评查结果运用

(一)每次案件评查结束后,案件评查小组要从执法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对被评查案件提出明确的书面评查意见,评出精品案件,发现错案、瑕疵案。

(二)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案件评查报告作出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需要纠正的,由局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评查案件意见反馈表》交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局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三)案件评查结果纳入执法档案,作为年度精细化管理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查处。

八、组织领导

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小组。其中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小组由副局长任组长,安帮矫正股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案件评查工作;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小组由政办室主任任组长,法律援助股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人民调解案件评查小组由机关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基层股工作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人民调解案件评查工作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基层股内,具体负责案件评查活动的日常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案件评查工作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执法满意度的关键所在。同时,开展案件评查活动旨在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各股室、所、中心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案件评查作为推进司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信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注重查与评的结合,着力解决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认真自查,扎实整改。自查是案件评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所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评查范围,依据评查标准,认真开展查纠整改工作。在自查整改中,要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做到工作台账明晰健全,查摆问题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扎实有效。

案件评查 篇三

关键词:构建;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基于检察权运行的客观需要而产生,通过对执法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和全程制约,进而确保检察权的规范运行。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以来,不断探索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强化了对案件办理的宏观管理,促进了检察工作有序运转和执法活动的高效运行。

一、建立合法、全面、规范的流程管理机制,强化对办案全程、实时、动态的全过程控制

(一)完善监管流程、明确监管标准

案件质量监督的重点和核心应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案件操作流程合法就是要严格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诉讼过程和办案过程精细梳理各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制定包括案件实体和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监管各流程的标准。

(二)严格过程控制,做到全程留痕

案件管理对办案的监督建立在统一受案、全程管理的基础上,集案前、案中、案后监督于一体,其监督具有基础性、客观性。在程序监控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完善常态化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巡查、流程日志机制,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活动。

(三)完善反馈督促和风险防控机制

及时将监管发现的情况与检察官绩效考评有机结合,增强流程监控的有效性。把风险防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强化对业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情况的严格把控和定期巡查,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预防在发生之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

二、建立“4+1”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强化案件质量监督

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质量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评查工作是否有效,与评查标准科学化、评查人员专业化、评查结果运用度息息相关。实践中,我们逐步探索建立了承办人员逐案自查、案管办重点评查、检委会检查、专家委员点评评查和检务督察通报评查的“4+1”评查模式。

(一)制定评查办法,使评查更规范

评查范围全覆盖,案件评查的范围涵盖整个检察业务工作,包括:对批捕、起诉案件的定期复查;对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调查的评判;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跟踪检查等。通过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将监督权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二)制定评查标准,使评查更精准

评查工作的难点在于评查人员的主观性以及可能产生的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评查标准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必须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全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评查人才库,使评查更专业

制定检察机关案件评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加强优秀评查人才的储备、培养、使用和管理。人才库人员由专家型评查人才和骨干型评查人才组成。建立评查人员培训制度。采取组织论坛、参与案件研讨会、旁听检委会等方式加强评查人员的专业素能培养。

(四)建立评查档案,使评查结果更有效

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对每次案件评查的信息予以记录,全面直观反映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的情况,并将评查信息纳入绩效档案,将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等级晋升等挂钩。有效提升了办案检察官的规范执法意识,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奠定了基础。

三、依托统一业务系统,构建业务分析研判工作机制

(一)形成“四位一体”的业务运行态势

分析研判机制以统计分析月报、季度综合态势分析、专题分析报告、年度业务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为载体,既反映整体业务运行格局又突出重点业务,既关注静态数据指标又强化对实时运行态势变化的研判,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办案提供参考和服务。

(二)强化业务分析报告效力落实,促进问题整改

通过工作通报、业务分析点评会等方式,收集汇总司法不规范问题,固定每月或每季度对问题进行分析、点评、认领。通过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把业务分析研判的问题开列清单,督查督办促进问题整改。

(三)深化业务数据在员额制改革中的应用

将一定时期的业务数据、业务分析态势报告和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确定相应加权值进行运算,测算和确定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等参数标准,制定员额制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和计分细则,为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管理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案件评查 篇四

力抓质量评查强化审判监督 构建四个结合深化内部管理 近年来,我院强化审判监督和案件质量管理的工作先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广后,促使我们更坚定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促使我们按照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在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强审监”的格局,并促进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队伍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制定评查标准,临时成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回重审案件;探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职能,有了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式;完善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在成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基础上于今年正式设立了司法质量考评办,并将司法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将全部各类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全面反映司法工作水平。实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制度化评查转换,从而标志着我院初步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全面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结合。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工作,又实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良性互动。 一、与审判监督工作结合,强化审监职能 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判监督的职能,实现了评查与监督两者的直接结合。在积累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衔接,使两者的职能仍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确需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实现了由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置换。2003年,评查组在评查中发现2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即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再审。 二是在再审以及二审中,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组反馈,由评查组结合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发出案件质量情况分析通报,或由主管院长公开讲评。对于基层法院案件质量问题,则由主管院长带队到基层法院当面指导。从而,既增加了再审、二审纠错的说服力,又加强了审判工作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单纯纠错向纠错防错置换。 三是再审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问题,不是非改判不可的,由审监庭协同原审裁判庭及有关方面采取妥善措施予以补救,做好当事人工作,不轻易再审改判。并由案件质量评查组按规定追究质量瑕疵责任。这样既避免了随意改判,影响既判力,又使原审法官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在此基础上,我们不断修改完善再审立案和改判标准,从而实现了由有错必纠、无限纠错到依法纠错、有限纠错置换。 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监督的结合,强化了审监职能,提高了审监质量。而通过近几年全面评查,强化监督工作,我院审结的案件2001年到2003年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明显减少,分别为58件、36件、20件,分别占总结案数的比例为3.42%、2.47%、1.22%,而2000年,我院仅年底积压的再审案件就达57件;且再审结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没有再申诉的。从而彻底扭转过去审监工作忙于应付申诉复查,疲于奔命,事倍而功半的局面。 二、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结合,强化审判质量管理 我院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基本模式是: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纠防结合、标本兼治为手段,以查错、纠错、评错、罚错四位一体为内容。因此,责任追究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纠防结合的重要手段。我院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也经历了责任追究形式、责任处罚手段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换的过程。经过不断完善,已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罚当其责、责任法定的原则。我院最初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单一的错案责任追究,仅限于因再审、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且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确有过错的案件(且对何为错案没有界定),而对于案件质量瑕疵责任基本上未追究,其范围很窄。责任处罚手段是单一的经济处罚,且由审委会根据错案程度临时研究决定处罚金额,其规范性、约束性不强。经过几年的修改完善,我院制定了《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使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合理。目前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三个层次,且与责任相适应,规定了处罚手段。第一个层次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按该《办法》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根据我院《廉政公正执法奖励基金制度》,扣罚相应比例的奖励基金,进行经济处罚,也就是实行双罚制。第二、第三个层次分别为不合格案件质量责任和案件瑕疵质量责任追究两种形式。由本院《关于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处罚手段是经济处罚,实行单罚制。其中,不合格案件是指经评查后量化评分低于60分的案件;案件质量瑕疵,则是指个案中存在的单个质量问题。通过对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形式的层次化和追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使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更科学合理。 二是体现了奖励和处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是一种处罚形式,是一种约束和负激励,能给办案质量差的法官以触动,但很难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高的法官正激励,也就难以调动绝大多数法官的提高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院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了对优秀、良好及合格案件的奖励办法,从而实现了奖优罚劣。同时,对受处罚者也不是一罚了之,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案件质量责任意识教育。如开展座谈讨论、责令受处罚者书面检讨责任、通报、讲评等形式。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凡应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且受处罚者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保障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通过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机制,促进了法官的案件质量责任意识和法院审判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案件质量,增强了审判公信力,降低了申诉率。2002年、2003年,我院一审案件被省院重大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占上诉总案件数的8.3%、5.1%,与上年比分别下降5个、3个百分点;案件质量评查后优良率为91.1%、95%,与上年比分别提高9个、4个百分点;裁判生效的案件,再审改判的分别为19件、5件。 [NextPage] 三、与廉政监督结合,强化廉政建设 案件质量不仅是体现司法水平的晴雨表,同时也能从一定侧面反映法官的廉政状况。2003年,为了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权威性,加强廉政监督,我院曾将案件质量评查组挂靠纪检监察部门,与纪检监察工作直接结合。今年,案评组虽作为一个内设机构从纪检监察部门中分离出来,但工作和职能上,仍然保持密切联系。具体表现在: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不合格案件,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对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教育,对案件质量问题较多、较严重的法官,采取调离审判岗位的组织措施。 二是加强廉政监督。从案件质量评查中,主动发现或收集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增强廉政监督的主动性。2003年以来,我院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回访或发征求意见函312件(次)。同时,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我院推行了廉政执法跟踪监督卡制度,该卡由立案庭立案时填写并随案流转,案件审结后,由当事人填写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办案中廉洁、公正情况,并随案卷移送案件质量评组。案评组对案件评查后,填上评查结论,再将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如有反映法官办案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三是加强廉政约束。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约束,防止类似问题发生。如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二审、再审改判中,因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认识上有差异导致改判的比例较大,且这种改判一审和原审法官不服,有损裁判的既判力,我院即由一名副院长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参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试行)》。 由于加强执法的廉政监督和防范,从而促进了我院的廉政建设。如2003年以来,我院就《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先后4次组织人员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宾馆、餐馆等场所进行突击暗访,除第一次发现3人中餐接受当事人请吃外,再没有发现违禁行为;2003年,全市法院除中院主动暗查发现3人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外(另在暗查中还发现3人违反了其他纪律给予了处分),仅1人因被举报经查实受到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人数较上年下降63%;中院机关从2003年以来,实现了“零处分”。 四、与法官考核、考评结合,强化法官队伍管理 案件质量是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客观标准,因此,我院在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考评作为评查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主要通过推行三项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 一是案件质量台帐制度。由司法质量考评办(过去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对各业务庭和法官个人,建立了详细的案件质量台帐,分别记录其结案数、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数、受案件质量责任追究以及执行审判期限等情况,对法官个人审结的每件案件经评查后的得分情况也进行了登记。案件质量台帐按月、季、年度分别进行累计,并通报到全院。从而既为法官考核、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和量化依据,又对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官能力的评价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是法官档案制度。我院为法官专门建立了三个方面的档案,即廉政档案、教育培训档案、政绩档案。其中,政绩档案,主要是按季度登记法官完成案件审判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同时,将法官年度的案件质量台帐一并归档。 三是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与案件质量挂钩制度。我院在每年的法官考核、考评以及每次的法官晋职、晋级中,均将其案件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发生违法审判,或办理一件不合格案件,或受到两次以上案件质量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由于发挥了案件质量评查在法官考评考核中的作用,从而加强了法官管理,促进了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2002年以来,中院机关法官通过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取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达26人,使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84人,占法官人数的75.5%。另有11人、32人分别正在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教育。近几年来,我院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法官晋职、晋级中,均经过了民主测评程序,而每次民主测评,均能基本实现党组意图和干警意图的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案件质量评查为对每个法官的评价,从工作能力和业务方面,提供了使党组和干警能够统一思想认识的客观基础。也正是由于我院加强了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在干部提拔中,坚持以政绩论英雄,从而彻底杜绝了用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案件评查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集中化解涉法涉诉案件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全市涉法涉诉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执法程序中的薄弱环节建设,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执法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遏制涉法涉诉新案发生,推进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执法,逐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优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查范围

根据县委政法委要求,今年案件评查剖析的重点范围:以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为评点,对2013年4月以前已经结案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及基层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案件全面进行评查。

三、任务分解

按照县委政法委的要求,我局共评查案件10件,即:公证处2件,社区矫正股2件,法律援助中心2件,凯瑞所2件、宏泰律师所2件。

四、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活动从2013年3月份开始,8月份结束,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4月)

各乡(镇)司法所和局各股(处、所)要高度重视本次案件评查工作,对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及基层法律服务的案件进行整理归档,进行汇总后列明参评案卷卷宗目录。

(二)自查阶段(2013年5月)

1、各乡(镇)司法所和局各股(处、所)按照工作方案和有关评查标准开展评查工作。

2、结合评查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剖析问题,形成自查报告。

(三)复查阶段(2013年6月-7月)

县局成立案件评查小组,按照案件评查剖析要点,对各乡(镇)司法所和局各股(处、所)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评查后形成案件评查剖析报告,并填写案件评查情况表(见附件)。

(四)总结阶段(2013年8月)

根据自查和评查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对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错案、瑕疵案等,要严格落实责任查究制度,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形成案件评查工作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今年的评查工作,县局成立了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六、工作要求

1、各乡(镇)司法所和局各股(处、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并以此为抓手,带动和促进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案件评查 篇六

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按照教育整顿任务目标要求,结合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安排,市教育整顿办下设的案件线索组抢前抓早,先谋快动,以制度为抓手,以执行为实践,采取“推磨式”等交叉检查方式,迅速落实重点案件评查工作。

一是通盘筹划,领导决策有力。案件线索组成立之初,组长第一时间召开了会议,要求全组统一思想,凝心聚力;主动作为,尽职尽责。亲自带领大家学习领会教育整顿相关的政策文件精神,对指引中明确的工作内容进行细致的研读和分析。明确提出,案件线索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并结合承担的职责任务逐项的分解落实到位。在领导的精准部署和超前谋划下,案件线索组在三月中旬就制定出台了《佳木斯市重点案件评查实施方案》,与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领导提出的压茬推进各项工作不谋而合。

二是集中力量,保证评查质量。方案对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评查重点、工作安排和评查方法及结果运用做了具体的规定。重点围绕以来,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特定范围重点案件开展全面评查,重点发现程序违法、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等法律适用的个案问题。为保证评查质量,集中优势力量开展工作,方案对人员抽调和工作纪律方面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县(市)区由案件线索组负责带队,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至少五人组成的案件评查专班,开展县区之间的评查工作。目前全市10个专班已经成立,人员已经全部到位,并已正式入驻所查县(市)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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