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写作范文(通用7篇)

2023-10-28 08: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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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篇一

合同编号:

委托开发项目:

委托人:(研究开发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项目的受托单位,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_技术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研究开发;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项目名称

1.1 本合同的委托开发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名称)

1.2 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技术的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条 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2.1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所要完成的技术成果)

2.2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是订立合同时甲乙双方尚未掌握的、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成果应当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3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创造性,即订立合同时该技术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经过乙方创造性劳动,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中的发明创造项目,这种发明创造的项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项目。也可以是国内首创的新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或行业中的新项目。

2.4 乙方应保证该技术成果具有新颖性,即该技术成果不是现有技术,没有被他人公开,为公众所知晓。

2.5 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开发技术项目的技术领域、说明成果工业化开发程序,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是属于科技理论,还是有关产品技术、工艺技术等。

2.6 甲乙双方应约定标的技术的形式,是属于以技术报告、文件为载体的书面技术设计、资料,还是以产品、材料、生产线等实物形态为载体的技术成果。

2.7 本合同的标的技术应达到如下技术水平和具体指标:(载明本合同标的技术所应达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等)

第三条 研究开发计划

3.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拟定一个比较周密、合理的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等,明确约定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2 乙方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与本合同标的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该领域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2)现有的技术基础和条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开发本项目的主要任务;

(4)研究开发本项目的攻关目标和内容;

(5)研究开发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究开发本项目的试验方法、技术路线和开发进度计划等。

3.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研究开发计划的拟定工作,并在上述期限内将研究开发计划提交甲方审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研究开发计划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完成。

3.4 乙方应按照拟定的研究开发计划,按期完成委托开发技术成果。

3.5 乙方不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督促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研究开发经费为:_______元人民币,报酬为:_______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4.2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约定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支付方式:甲方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金额。

(2)支付期限:甲方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分期分批支付的,应约定每期支付的期限。

(3)支付地点: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具体地点,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也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4.3 甲方按约定还可以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若甲方以试验装备、设备、器材、样品、专业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应明确约定投资内容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其提供的期限和方式。

4.4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经费和报酬:

(1)经费实行包干。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当合同完成以后经费出现结余时,结余的经费归乙方所有;如果经费不足,不足的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且乙方的报酬包含在研究开发经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双方约定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甲方应当补充不足的经费;当研究开发经费出现结余时,乙方应将结余经费如数返还给甲方。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的,双方还应约定乙方的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等。

4.5 乙方应当按照预算的经费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用到实处和关键之处,避免浪费和超支,确保研究开发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

4.6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有关财务报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经费支出情况,提交有关财务报表;接受甲方的监督。

4.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第五条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1 甲乙双方应约定使用部分研究开发经费购买如下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购买研究开发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的清单)

5.2 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研究开发完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约定归甲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5.3 甲乙双方约定购买的如下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归乙方所有:(约定归乙方所有的设备、器材和技术资料清单)

第六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1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6.2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地点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6.3 甲乙双方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如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各种方式。)

第七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

7.1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乙方提交如下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甲方掌握的涉及本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7.2 委托开发合同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

7.3 甲乙双方根据订立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技术的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8.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原则确认风险责任的承担:

(1) 委托开发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

(2) 研究开发方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

8.2 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甲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乙方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超过此范围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8.4 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的,应明确双方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承担的方式及损失的多少。

8.5 任何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6 双方对合同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合理承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9.1 甲乙双方应根据如下两个基本原则确认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即技术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中的身份权,以及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

(2)经济权利合理分享的原则。即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实施许可、转让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合理分享。

9.2 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归甲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归乙方所有,还可以约定归双方共有。

9.3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方。但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优惠:

(1) 甲方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末获得批准前,享有对该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但应承担保密义务。

(2) 甲方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享有免费取得该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的权利。

(3) 乙方如要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甲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9.4 委托开发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

9.5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双方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乙方在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给甲方之前,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9.6 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取得国家荣誉和奖励的权利,归属于乙方。

第十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10.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完成的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应符合如下技术指标和参数:(委托开发技术在该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参数,如国标、部标、行业标准、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项目的质量要求等技术标准和数据。)

10.2 如果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是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指标、参数涉及到国际标准的,甲方应在本条款中注明国际标准的项目名称、标准号及日期,以便在合同验收时查阅参考。

10.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完成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技术成果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接受该技术成果。

10.4 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完成以后,由双方委托的技术鉴定部门或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也可以约定由甲方单方确认视为通过。但不论是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验收的标准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为依据,并且应当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10.5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甲方承担,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应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

11.1 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保证合同具有研究开发、实施使用的条件。

11.2 乙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甲方提供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甲方应予配合。乙主将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由乙方提供必要技术指导、协助实施的,乙方应予配合。

11.3 乙方(或甲方)应为甲方(或乙方)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等方面的配合,并负责报销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人员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反合同造成乙方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2 甲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2.4 甲方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乙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给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以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补齐不足部分。

12.5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6 乙方末按研究开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7 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甲方催告后,乙方逾期两个月末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8 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9 上述条款所涉及的违约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金额的20%;赔偿损失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3.2 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13.3 若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13.4 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3.5 双方也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1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从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4.2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协议。

14.3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方案。

14.4 技术开发: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实践的创造性劳动。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则不属于技术开发。

14.5 技术开发的过程,是指从研究开发或试制开始直至新产品投入大批量生产的全过程。

14.6 技术开发成果: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经过研究开发的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方案。

14.7 可行性研究:是指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当事人对各种开发方案的实施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

14.8 新技术开发: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首次利用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进行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开发,包括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创新。

14.9 新产品开发:是指在技术原理、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与原有产品比较,有显著不同或者新的改进的产品开发,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特征和工业化、商业化特征。

14.10 新工艺开发:是指运用科学理论,采用新的方法,开发新型物质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种,改进材料性能,以提高产品性能和综合经济效益。

14.11 新技术系统开发: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等多种技术之间的新的有机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开发。

14.12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

14.13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 报酬:是指本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14.15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

14.16 精神权利:是指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割的荣誉权和身份权。

14.17 经济权利:是指通过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取得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14.18 验收标准和方式:是指技术开发合同实施完成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确认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符合和达到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活动。

14.19 技术指标和参数:是指研究开发技术在该技术领域内所要达到或应完成的某种技术标准和数据。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签章)

法律文书范本范文 篇二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立法成果立法策略

图书馆法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和继续教育的保障;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是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处理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读者、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体现了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策和宪法赋予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1]

一。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图书馆领域的法治实践成效显著:一些全国性、系统内、地方性、行业自律的图书馆法规现已公布实施,基本保障了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发展繁荣保驾护航。

1. 2004年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已将“图书馆法”列入立法规划。在2010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图书馆领域的人大代表们呼吁进一步加快“图书馆法”的立法步伐。

2.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我国建国以来文化设施建设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国家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有了政策依据,也使我国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走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2]

3.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作为我国首个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大影响在于,它确立了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原则。[3]

4.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9月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政策保障坏境。

5.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学院图书馆这三大系统都分别制定了本系统的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发了主要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系统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1年中国科学院颁布实施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 2002年2月教育部修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三个文件成为我国图书馆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文件,在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图书馆服务领域所牵涉的相关法的不完善乃至缺位,严重制约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制进程

至今适用于全国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在各级教育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的“必置制”性,未明确学校设置者设立图书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著作权在图书馆的限制仍需具体法律予以明确规范。未成年人法亦未能关注到条件适合的大中城市儿童图书馆的独立设置问题。

2. 立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公共图书馆立法文件大多是纲领性文件,对于一些需要明确规定的问题只做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缺乏法律强制性、责任机构不明确、内容概括性强、笼统模糊等原因,使得图书馆立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3. 立法文件立法层次不高,法律强制力不够,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现有的公共图书馆法多以规程、条例、规章、大纲等形式出现(有些立法文件还附有“试行”、“暂行”等字样),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性质,多是表现为对图书馆的义务性规范,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

4. 资源共享、馆际合作的法律规范缺失

现阶段我国图书馆三大系统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盲目追求馆藏资源大而全的倾向,造成人力、物力以及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受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另一方面,在资源共享、馆际协作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立法规范,不少地方性图书馆法未把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图书馆间的协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5.有关数字化与知识产权规范缺失

在新的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多数图书馆都在大力加强数字化资源的建设,推动传统图书馆向复合图书馆的转型。馆购电子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各馆也在积极推进本馆特色馆藏及地方文献数字化工作,建立具有本馆和本地区特色的数据库。

三。 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对策研究

1. 各级政府部门需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营造必需的政策支持环境,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纳入政府文化战略规划与目标体系之中。公共图书馆才能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信息服务效能,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成立图书馆立法和执法监督机构

国家和各省市均需成立图书馆立法机构,对国内外的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机制以及立法内容进行大量深入的考察、分析、比较和研究,为图书馆立法实践积累丰富经验,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另外,强化图书馆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环节,切实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效性和执行力,才是保证“有法必依”的重要手段。

3. 进一步完善与图书馆专门法相互适应、彼此配套、互为补充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图书馆的良性运营与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的完善,法规制度的健全,法律上保证图书馆应有的地位,图书馆事业才会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健康稳步发展。

4. 多途径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以法律形式保障图书馆经费来源的稳定可靠,是解决图书馆经费来源的根本途径。具体法律措施一般是根据国民总收入,确定图书馆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图书馆事业的总投资,图书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随着国民经济收入变化而变化。

5. 强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资源共享、馆际合作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由之路。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所秉承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等原则,也 应在图书馆立法中予以明确具体地体现。借鉴英美日等国信息资源共享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国图书馆立法须参照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尽可能同国际惯例接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文献复制问题、合理使用问题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与图书馆法相关的配套性法律。

当前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相互促进的新阶段。随着各种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图书馆事业即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轨道,在国家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法律文书范文 篇三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

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事宜。

2、制作规范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3、主题突出

在文书的表述上,要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4、注意技术细节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起诉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5、避免常见错误

比如,起诉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起诉。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北京××公司”被写成“北京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二、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起诉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起诉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案例:原告非商业秘密权利人被驳回起诉案】

原告通过一个经销协议,取得了美国某公司的测厚仪产品在中国的组装、销售权。经销协议声明:测厚仪产品生产、组装所使用的技术,均为美国某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协议并未明确授权原告使用技术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术骨干,2004年辞职后,自己出资组建了一个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间学到的技术,生产测厚仪产品,对原告的市场冲击较大。

原告遂以两个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技术,美国某公司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原告虽然可以使用这些技术,但不能因此认为原告就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原告也没有获得美国某公司的诉讼授权,因此,法院以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

2.被告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正确选择被告,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否则就可能导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起诉。

以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专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权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也可以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还可以将两者均列为被告,但应当明确各个被告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

【案例:誉衡药品专利侵权案】

这是一起药品专利的侵权案件。

原告誉衡药业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促进骨折愈合和骨关节损伤修复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2002年7月26日申请,2005年6月22日授权。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以天然中药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为基本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在生产用于促进骨折愈合或治疗骨关节损伤性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法律文书 篇四

[关键词]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

当今时代,信息和知识已成为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元素,这给传统的传播文献信息的社会机构――图书馆带来发展机遇和生存挑战。因此,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健全和完善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图书馆事业,用法律来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成为图书馆界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分析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在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就非常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和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其规章。如1951年国务院就了古迹珍贵文物保护法的命令;1955年文化部又了《关于加强与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指示》等。改革开放,特别是1982年我国第四部宪法颁布以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又陆续了一些行政规章,如1982年12月文化部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

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呈现出的格局是:图书馆立法有宪法依据,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在图书馆的立法格局中,有一个“隔离带”,即在宪法依据与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没有图书馆法。为什么至今尚未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图书馆法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二:

1.行政机关对图书馆立法工作不够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绝大部分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的,这就可能产生某项法律的立与不立,行政机关起到一定的左右作用。由于图书馆属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如果与行政机关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机关自我的约束力很大。因此,行政机关为了便于管理,乐于处在一个既是法规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的地位。二者兼于一身,操作起来阻力小。

2.受宏观立法失衡因素的影响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颁布了300多部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大部分都是经济立法,但对文化方面的立法有所忽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状态,图书馆法正是在这一因素影响下过于滞后的。

二、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图书馆立法旨在将某一范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相对于我国当前图书馆的分散规程和低层次的立法,图书馆法的产生不只是在形式上追求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其意义还在于:

1.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对图书馆事业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促进图书馆事业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虽然已颁布了300多部基本法、800多部行政法规和3000多部地方法规,但令人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规范图书馆运行的法律。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因此,只有加强图书馆立法,把图书馆与社会、读者、管理部门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国家发展图书馆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对直接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图书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需要

既然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那么,各行各业的发展就都要依据法律来行事。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文化、教育立法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且越来越为国人所重视。如今已通过的文化教育类法律诸多,唯独没有《图书馆法》。

没有图书馆法,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没有一个可靠的依据与保障,其运作也只能处于一种无序甚至混乱的状态。公共、高校、科研三大系统图书馆各有各的规定,工作标准不统一,书刊采购不能协调,资源共享困难,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也很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协调。我国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的这种现象与我国所处的大国地位也不相称。

3.有利于图书馆适应时代的要求

长期以来,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呈现条块分割,图书馆事业的各主管部门各自对所属图书馆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既没有也很难实施宏观把握,更谈不上微观指导,并且体制的分散也使一些规程、条例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产生了文献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规划、人才队伍配制等一系列新问题,因此,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高科技信息技术必须作为未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体,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必须要有合理、明确的规定作保障,所以,时代需要图书馆法早日出台。

4.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有关图书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这些规程、条例有些连规章都谈不上,可见其立法层次不高。由于行政部门的文件要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要么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规范,这使得图书馆在权利行使方面缺少充分的依据,不利于图书馆的运行。因此,加强图书馆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提高图书馆的立法层次,不仅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行使,而且,由于法律制定的程序更加严格,各方面利益的考虑更加客观性,将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三、图书馆立法的基本策略

1.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

我们要从我国图书馆的实际出发,从自身做起,增强服务观念,发挥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各阶层对图书馆的认同与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全国各级人大、司法部门、主管机关、新闻单位加强联系,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确立完整的图书馆法制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依法治馆的新秩序。

2.加强公关力量,开展公关活动

图书馆界一向给人的印象是低调、保守,不善于开展活动,特别是不善于开展公关活动,不善于把握时机提出问题。公关对象包括主管领导、法学界、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等。此外,开展公关活动一定要经常化、惯例化,常抓不懈,长期坚持下去,必能收到有益的效果。

3.加强图书馆立法专项研究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地图书馆要依据图书馆法制定相应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

参考文献:

[1]绍汝梅,来玲。浅谈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工作与研究[J].图书馆论坛,2002,(2):8.

[2]常良堂。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几点思考[J].图书馆论坛,2000,(6).

法律文书 篇五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4)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主旨。

3.主旨表达的要求

(1)正确。主旨的正确与错误,就从根本上肯定或否定了这篇文书。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练、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鲜明。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认识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意。

(3)集中。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一篇文书不可多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零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无所适从。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二)法律文书的材料

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搜集、摄取以及写文章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的事实和论据。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文书制作者为着某一制作目的,从办理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搜集、摄取并经过认真分析、归纳、取舍后写入文书中的一系列事实、证据、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

法律文书的材料主要指案件或事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其次是指用于论证的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前者属于事实性材料,后者属于理论性材料。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材料还包括:制作文书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等。

法律文书的材料不同于其他文体的材料,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事实的真实性。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要求绝对的真实,所反映的情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事实的本来面目;引文材料必须经反复核对,出处准确无误,使用数据说明问题要求精确无比,绝不允许夸大或缩小事实,更不允许歪曲甚至虚构、捏造事实,这是法律文书写作的起码要求。

第二,内容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了处理司法公务活动或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法律事项而使用的文书,是实用文书的一种,由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就决定了其文体内容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决定了使用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的时间、地点、情节、人名、证据、数据等都来源于客观事实,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虚构。

第三,法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党的方针、政策作指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措施及办法规范下级的行为,告之应该怎么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法律文书材料的权威性。

第四,适用的现实性。法律文书的材料都是为了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制裁犯罪、平息纠纷,其立足点仅涉及本案现时的法律现象。而不涉及过去或今后的人或事,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律文书材料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材料来源分,有来自诉讼参与人的材料,有来自其他人的材料,有司法机关主动搜集取证的材料。

第二,按照材料性质分,有诉讼案件材料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材料。

第三,按照材料形式分,有口头材料、书面材料、视听材料和实物材料。

法律文书材料的运用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要全面地占有材料,其中包括认真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并做好阅卷笔录;根据案情需要有目的地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从法律、法规中获取材料。

第二,要科学地分析材料。其中包括对材料真伪的分辨;对材料来源的核实;对材料性质的确定和判断材料的价值取向。分析材料还要科学归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三,要适当地选择材料。其中包括以主旨为轴心,合理地选择材料,要选择真实的材料;要选择准确的材料;处理材料要灵活。

(三)法律文书的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文书内部各部分内容的组织安排和组织构造,是文书脉络层次和发展顺序的具体方式,是文书内存联系和外在模式的总括。即如何将收集来的材料组织起来,包括这篇文书分几个写作层次,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写什么,如何开头,怎样结尾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根据主旨的要求,从全局着眼,统筹安排结构,合理组织材料。结构安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文书的质量高低。

法律文书不同于普通文章,法律文书结构的特殊性表现为“程式化”,即法律文书在结构形式上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内容安排上有比较固定的顺序。这种格式化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1.基本结构格式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要有写作式和表格填写式两大类。其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有其特定的要素构成。三部分各自的内容,在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中不完全一致,每一种文书都有各自的必备要素,即必备的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但总体来说,法律文书结构中三部分及每部分包含的内容相对固定,大致如下:

首部:

(1)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种名称、编号

(2)当事人身份事项

(3)案由、案件来源等情况

正文:(1)事实

(2)理由

(3)处理结论

尾部:(1)交代有关事项

(2)签署、日期、印章

(3)附注事项

2.正文部分结构形式

法律文书的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段论式结构

即事实、理由和处理结论。首先,事实是形成理由的基础和依据。事实的叙述一般承接首部的案由,边叙事,边列举论证分析,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集中陈述,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好两点:一是法律上构成案件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目的、结果等)叙述清楚;二是从语言上把事实表达清楚。

其次,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升华。论述理由离不开事实的叙述,离不开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即理由要与事实保持高度一致;理由与适用的法律条款高度一致。

最后,根据事实和理由得出处理结论。它与理由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但与理由的论述又有明显区别。

这种首先叙述案情事实,然后以法律衡量事实的是非对错,有罪或无罪,最后得出正确判断的方式,就叫“三段论法”。三段论式结构是法律文书正文写作中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结构形式。

(2)纵向式结构

纵向式结构又分为直叙式和递进式两种,直叙式指文书的内容按照从重到轻,从大到小,从主到次的一种纵深方向发展。如法律文书中主犯在前,从犯在后;主罪在前,次罪在后。直叙式的方法,使文书看上去脉络清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递进式是指文书内容按照事理的层递关系或认识的过程安排结构,多采用因果结构,由外到内,到浅入深,由易到难,摆情况,找原因,下结论,说理透彻,论辩性强,符合人们认识思维的过程,一些报告类文书多采用此结构方式。

(3)横向式结构

横向式结构是指文书内容沿横向展开,一是按照事物的组成部分展开;二是按照事物的空间分布展开;三是按照事物的归纳关系展开。横向式一般有条款式和并列式两种。条款式也称“简单列举法结构”。其特点是内容单

一、眉目清晰、简洁明了。一般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多采用此结构。并列式结构是指文书正文有多个分论点,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但它们又同时围绕总论点去布局和论述。其特点是理由充分集中,说服力强。辩护词、词等法律文书常采用此结构。

(4)纵横结合式结构

纵横结合式结构是指文书在组织材料时既考虑到时间发展顺序,又顾及到事物的性质及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它包括先横后纵式和以纵带横式两种。先横后纵式的特点是能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责任明晰,可用于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多种罪名的叙述。以横带纵式的特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经,以事件矛盾焦点为纬,适合于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总之,法律文书的结构安排一是要准确地反映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联系;二是结构要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三是要适合各文种的特点和要求。安排结构一定要结合文种,从所写内容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使用恰当的结构形式。

(四)法律文书的表达

法律文书的表达主要有叙述、议论和说明,一般禁用描写或抒情的表达方式。因为法律文书具有高度的严肃性,旨在以理服人,而非以情感人,这是法律文书表达的重要特点。

1.叙述

叙述一般用于人物的经历、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的表述。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情事实的叙述,最基本的方法是顺叙,即按照案件性质的要求,客观地将案情事实叙述清楚。在立案报告和破案报告中,常使用倒叙,即先从犯罪的结果写起,然后再追述犯罪过程;对于案情复杂者也采用插叙或补叙;对于集团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不同案情,或以不同角度分叙,或以不同罪犯分叙,或以不同罪行分叙。总之,由于案情事实的特点、性质不同,文书主旨不同,从而形成了下面几种常用的法律文书叙述方式。

(1)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即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结果来叙述事实。

(2)争议事实、判决认定事实分叙法:此方法适用于各类案件。一般先写争议事实,并与争议理由结合起来写,内容概括,文字简练;后写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内容详细,表述具体。

(3)结合归纳法:也叫概括叙述法,一般不宜单独使用,应配合各种具体叙述的方法使用。如一人多次犯罪案件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多用此法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叙述。

(4)突出主犯法: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5)突出主罪法: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6)先总后分法: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先总括叙述多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7)纵横交错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2.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一般文章也叫议论。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法律文书中的“理由”即说理的过程。理由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明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律文书说明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事实论证法:这是法律文书说明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从而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2)法理论证法: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3)因果论证法: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4)反驳论点法:即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5)反驳论据法:即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如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6)反驳论证法:即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到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其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3.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着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有些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的填写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上。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另外,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更加细致入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切不能滥用。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

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一切文字的材料都离不开语言,法律文书也是如此。由于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依据和手段,它的实施直接关涉国家、集体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个人身家性命。法律文书的制作又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针对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相对完备固定的文书样式,但没有也不可能就文书的语言表达作出具体的规范。所以,当前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是:格式的规范性基本可以,但语言表达效果甚让人担忧。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年6月14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适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年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法院诉讼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层次不明,结构不清,内容、要素不完备,叙事语义含糊不清,或者是中间转移话题。概念使用不准确,遣词造句不符合语法规范,并且方言、土语、秽言、黑话什么都有,很不严肃。因此,法律文书的语言技巧的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1.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语体,即语言的体式,是根据语言风格的区别划分的语言类别。正像人们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进行交流时,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环境而选择语言材料及表达手段,并形成其特定的语言风格体系。

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划分一般为两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书面语体又可以分为文艺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和公文语体。法律文书是以公文语体为主体的书面语体。公文语体以实用为目的,其语言运用有特殊标准,正象叶圣陶先生指出的那样:“公文不一定要好文章,可是必须写得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让人家不折不扣地了解你说的是什么。”“为节省看公文人的精力和时间,公文就该尽可能写得简介得要。”因此,明确性和简要性是公文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法律文书因其自身特点的原因,除具有一般公文语体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我们把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明确。即明白、准确。指法律文书遣词造句要准确,语义要单一。显然,任何语体都讲究用词准确。但法律文书写作中对字、词、句的准确性要求更为严格。因为法律文书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凭证,它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荣辱福祸及生杀予夺。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都应是意思明确,恰如其分。既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模棱两可。如“违法”与“犯罪”,“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与“免除刑罚”,每组词都是前者表示无罪,后者表示有罪,这涉及到非罪与罪的界限问题,含糊不得。而“抢劫”与“抢夺”,“盗窃”与“贪污”,“强奸”与“奸污”均构成不同的罪名和案由,写作中应认真对待。“坦白”与“自首”,涉及到行为的方式与程序的不同。“结果”和“后果”涉及到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不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反映了案件性质及对当事人处理方法的差别。诸如此类具有法律属性的词语在公安应用写作中都要做到各司其职,准确无误。因为词语的失之毫厘,带来的可能将是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差之千里。

(2)规范。即标准。法律语言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法律文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语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二是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三是不使用方言、土语,不滥用外来词语;四是不生造词语,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五是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属地及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但也要求符合该语言文字的使用规则。

(3)简朴。即简要、质朴。一是指语言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表意明确的前提下,不重复、不罗嗦,不写废话、空话、套话,做到惜墨如金。二是指语言要质朴平易,朴实无华,通俗易懂。力戒华丽词藻;不用过分的修辞、描写和抒情;不搞弦外之音;不事渲染铺陈夸张;不故作高深。对于案件中的一切事实、情节都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地反映,不作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懈可击。

法律文书 篇六

关键词: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共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作为公益性的公共图书馆在承担其传播文化的职能方面依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图书馆内在的和外在的科技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变化还是对现代公共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图书馆著作权的侵权纠纷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情景,如何对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是促进我国图书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1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其分析

从本质上讲,著作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技术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法律文明发展的结果。从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侵权纠纷都与此相关。因此,从总体上看,图书馆侵权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一是技术创新的原因。随着现代网络社会的发展,技术创新与发展在现代图书馆事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深入,在图书馆现代技术的应用的过程中,如果一旦考虑不周,就有可能产生侵权纠纷问题。从我国近年来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案,殷志强诉南京金陵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何湖苇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通大学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侵权纠纷案,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等等,这些案件中图书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都是由于数字复印、网络传播等现代新技术的应用而产生了相应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尽管技术创新是现代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但是这仅仅导致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技术因素。在我国目前已经发生的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其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图书馆在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忽视了现代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忽略了权利保障问题。在传统的图书馆运营中,尽管也存在了法治的因素,但是由于图书馆简单的借阅业务,并不导致大量的法律问题的产生。但是,在现代技术社会中,图书馆已经成为整个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图书馆在现代技术应用的推动下其业务已经远非传统的图书馆时代所相比。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障观念,以及图书馆本身规范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性使得图书馆侵权案件发生的频率较高。当然,从整体上讲,近年来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实质上是一种图书馆社会转型时期的现象,其背后的原因反映了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图书馆本身法律意识欠缺和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

2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类型

尽管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多种多样,但是如果对目前所发生的案件进行一番梳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寄存文献作品原件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寄存文献作品是图书馆馆藏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当代社会条件下,对寄存的文献作品应当贯彻著作权权利保护观念,如果管不善或者是对寄存文献作品的著作权利用不当,就会产生相应的文献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特别是在图书馆与寄存文献作品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保管合同或者保管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图书馆侵权现象就更容易发生。这一类型,在近年来也有案件发生。

2.2入藏侵权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入藏所需作品,是图书馆馆藏职能的重要表现。但是,在这一环节,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动地购买侵权作品入库。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图书馆虽然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不得提供服务。对于入库的侵权作品,图书馆应当采取停止使用、加以封存或者直接加以销毁。这一类型的案件,现实中也有发生。因此,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类型的图书、资料入库时,应当承担注意义务,避免购买非法或者侵权的文献资料入库。

2.3图书馆馆藏开发不当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图书馆馆藏资源应当尽可能地加以开发利用,这本是图书馆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现代图书馆发展的重要表现。不过,在对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尤其是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由于开发不当会产生相应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对自己馆藏的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复制、传播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此外也包括图书馆对馆藏音像作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及网络传播等方面。因此,在图书馆对馆藏文献作品进行开发利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与约束,避免开发不当而引起侵权纠纷问题的发生。目前,在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这一类型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

2.4因供应商而产生的图书馆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在网络时代,图书馆会由于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图书文献而承担侵权责任。尽管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产生,乃是由于供应商方面的问题所导致。但是,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图书馆会作为侵权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这一类型的案件,往往是图书馆没有解决好与供应商的授权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讲,在于图书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有些情况下,图书馆还有帮助供应商实施侵权行为的嫌疑。

2.5读者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

这一类型的侵权纠纷在近年图书馆侵权案件总量中所占比例很高,尤其是在高等院校图书馆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读者违法违规实施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读者集中超量下载数据库中的有关文献、系统整体下载文献作品、软件工具下载、服务下载、冒用他人帐号下载等。在这一类型侵权案件中,读者包括在校学生多数属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因为他们并非不知悉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也并非不知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出于侥幸或者其他心理,往往会实施侵权行为。产生这一类型侵权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读者的故意或无意侵权,也有图书馆本身规章制度的不规范、不健全。但是,因为读者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数据库会采取断开链接服务等惩罚性措施,但是图书馆也会产生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

3图书馆防范著作权侵权的对策与措施

尽管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图书馆本身就是法治社会之中的重要构成环节。为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的传播,图书馆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从不同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以防范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3.1强化法治观念和著作权权利意识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图书馆已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图书馆本身应当强化法治观念,尤其是在数字化的社会环境中,更应注重从图书馆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进一步树立法治的观念。应当充分认识到著作权的权利本位,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既是图书馆本身的一项义务,也是现代图书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公共图书馆尤其是高校图书馆而言,还应当积极开展著作权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以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的权利保护意识。1994年,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就著作权原则声明,认为图书馆有义务教育读者,使之能够了解现行著作权法范围内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数字化环境下,图书馆所承担的文化职能进一步加强,但是,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也应当进一步提升。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专家演示、情境模拟训练、法学讲座等方式增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以防范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发生。对于读者来将,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法治宣传方式倡导依法阅览、下载相关文献资料,避免侵权责任的承担。

3.2完善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建设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提升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前提,但是更重要的将相应的观念和意识转化为有形的制度规范。目前,还有很多图书馆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这与现代社会对图书馆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使图书馆以及读者都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些制度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图书馆馆藏著作权保护制度、图书馆著作权政策、图书馆使用著作权授权协议签订制度、读者利用馆藏文献著作权保护警示规范、图书馆链接要求与规范、图书馆提供BBS服务著作权保护细则等等,要从图书馆运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要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而行。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建设,一方面从著作权侵权纠纷产生的源头上进行制度防范,另一方面也使得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服务更加优质、高效。

3.3强化必要的技术机制

伴随着现代图书馆的数字化发展模式,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尽管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为人们更加快速的查阅、使用文献资料提供了便利,但是也为侵权案件的发生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土壤。目前,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技术有关,因此,在防范侵权风险方面应当积极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比如,针对有些读者以超量集中方式下载、系统整体下载、超范围传播等方法违法违规使用馆藏资源的现象,图书馆可以采取相应的预警、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图书馆自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4完善图书馆的组织体系

在著作权保护日趋强化的社会环境下,图书馆的组织管理体系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有些图书馆设置了著作权图书馆员岗位,以应对不断发展的法治要求;有些图书馆则设置更完善的管理体系与模式,其管理成员中包含法律、技术、公关、管理等各个层面的专家成员。考虑到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因地制宜地,根据图书馆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以强化对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防范和化解。在这一方面,国外的实践值得加以借鉴。

法律文书 篇七

法律专业术语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特定的内涵,所以在文书中应慎用,有些在表面上看起来近乎相似的术语,更不能互相混用,如“罚金”、“罚款”两者虽均以财产处罚为表现形式,但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为刑事判决的附加刑,后者为行政处罚手段。另外,司法习惯用语,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认可,由司法机关采用和固定下来的词语和句式。这些词语的句式蕴含着高度的法律精神,严谨的语法结构和恰当的修辞等丰富的内容,为法律文书的制作提供了规范的句式和较为固定的词语群。如有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词语有:“尾随其后,伺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等。

二、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或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是具有法律意义,由于文书本身具有严肃、庄重的色彩,因此对语言的规范寻求也很高。

(一)表意准确,解释单一

准确性,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线”。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然要付之于法,轻则关系到人身名誉、钱财赔偿;重则被判死刑或长期监禁。因此,法律文书语言必须准确无误,语义单一。

(二)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既精又简,这是一个很高的语言要求。因为法律文书是要体现法律的规范和法定的要求,因而必须在语言精确的条件下做到精炼;但另一方面又必须内容完备,不能有所疏漏。法律文书语言的精炼性集中反映在: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情节叙述可简,与表现纠纷性质无关的行为过程可简;阐述与案件处理无直接关系的法律理由可简;与法律文书规范格式要求的法定事项无关的内容应省略。

(三)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公文语体,应当处处体现出“文风朴实,语言简洁”的特色,绝不修饰雕琢,追求辞藻上的华丽。法律文书用语以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具体的应用方法应该是:反映事实,处理决定,要恰当运用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阐述处理理由要平和,不夸张渲染,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说明具体事项要平实,条理清晰,不描景状物,烘托气氛。另外,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书面语言,一般排斥口语,而一些专业用语和文言虚词却常常使用,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供认不讳等专业术语及“该”、“系”、“之”和“其”等文言虚词,运用恰当,还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文书的庄重风格。

三、正确使用语言的基本方法

使用语言的基本方法即法律文书遣词造句的方法。由于文书所反映的案件性质不同,使用的语言及其句式也有所不同,要使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到规范就应结合实际案情,正确使用语言,即适当选择词语、恰当选用句式,才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一)词语的选择

选择词语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即“恰当”,所用的词能够恰如其分地表达所要表达的思想。可以从词性角度出发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1.大量使用用来表示各种动作行为的动词须慎用。动作在法律文书中的作用在于它能揭示法律作为的性质,反映事物形成的过程,尤其在刑事法律文书中,动词往往表现的是犯罪手段,因此,它直接影响着正确定罪量刑。实践证明,动词使用得当还能增强文书内容的揭露时。如:一份自诉状中写道:“被告人王××环顾四周无人,爬在我家窗口,透过玻璃窥视我洗澡,被领导刘××亲自目击……。诉状中用了“环顾”、“窥视”、“目击”三个表示看的动词,选词准确,有力揭示了王××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流氓神态。如用“看到”、“偷看”、“看见”就不会有些表达效果。又如:“操起一根木棒”与“顺手抓起一根木棒”都是同样的动作,但性质动作有差别,前者证明了犯罪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在客观上的预备性;而后者表明犯罪在客观上的随机性。

2.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形容词和程度副词要适当。在立法语言中,有些形容词和另外的一些形容词及表程度的副词组合,形成一种程度上的序列,这种特殊的程度序列具有相对固定的法定内涵。如“显著轻微———轻微”、“恶劣———特别恶劣”、“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规约性,这一规约性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运用此类词语时,应充分考虑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这样才能达到概括准确,从而提高文书的质量。

3.恰当使用人称代词。人称代词是法律文书中不可缺少的语言方法,如果使用得当,即可精炼地表达有关内容,如:“张三把李四威逼到田间,将其摁倒在地,使之不敢反抗,对其实施了强奸。”该表述中,以“其”和“之”代指李四,避免了语言重复,使叙述更加精炼。因为司法语言中涉及的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对人称代词的使用必须指代明确、具体,绝对不能滥用代词、任意指代,否则就会导致“因词害意”,叙述不清。如“张三与李四在互殴中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使之人身财产均遭到侵害。”文中因使用人称代词“其”和“之”不当,导致表意不清。

(二)恰当选用句式

法律文书很讲究句式,因为恰当的句式有助于准确地表达文书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常采用的句式有以下三种:

1.状语“以……为由”的固定句式。“以……为由”的固定句式,能使理由表述得更加明确,行文紧凑简洁,读起来朗朗上口,表达更为准确。如下面二审判决书的原文写道:“高××(男方)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本院。高认为王××(女方)心狠手辣,不尊敬公婆,打骂丈夫,虐待子女,和王无法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修改文)“高××不服判决,以王××不尊敬公婆、打骂丈夫,虐待子女为由诉于本院,坚决要求离婚”。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修改文将原文中的两个复句调整压缩成一个“以……为由”的句式,表述明确,行文简洁,效果更佳。

2.“四六格”句式的使用。“四六格”句式,即由四个字或六个字组成的语句,在法律文书中较为常见。尤其适用于刑事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如:“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为逃避法律制裁,竟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惩办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可见四六格句式的使用铿锵有力,体现了打击犯罪的无比威力。

3.长短句式并用。长短句式并用,主要用于对民事和行政案件事实的叙述。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在家长主持下订婚,但结婚时原告并未对婚姻提出异议;婚后双方思想感情虽有隔阂,但经调解,双方尚能相处。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离婚之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文中长短句并用,表意明确,充分显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解决民事纠纷以说服开导为主的司法作风。句子长短参差,错落有致,读起来显得温润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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