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 陈述书(精选6篇)

2023-10-27 18:07:04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陈述书(精选6篇),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个人陈述 篇一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概念

所谓事实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侵权行为或者可以归责于被告的某人的行为或被告必须加以控制的物件,在事实上是否对原告的损害具有原因力。具体到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事实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是否属于投资者因证券投资所遭受的损失的事实上的原因。如果是,则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而投资者证明了其做出投资决策是基于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就可以认定证券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一般来说,下列情形应认定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

(一)根据《规定》的内容,应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二种情形:

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阶段对即将发行的证券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投资者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购买了该证券,之后,由于虚假陈述被揭露,投资者卖出证券或继续持有证券而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阶段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在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买入了该证券,随后,由于该虚假陈述被揭露,投资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卖出该证券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阶段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证券成功上市。投资者基于对该陈述的信赖而在证券交易市场(即二级市场)上买入了该证券,随后,由于该虚假陈述被揭露,投资者的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卖出该证券或继续持有该证券而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某甲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的公告材料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但在证券公开上市交易后,对持续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投资者基于对该持续公开的信息的信赖而买入该证券。后来,该虚假陈述被揭露,投资者卖出该证券或继续持有该证券且造成损失的情形。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应认定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形

1、“虚空”的情形

上述三种情况是《规定》中所明确的情形,从这三种情况来看,都是属于理论上称为“虚多”的情形,也就是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做出买进的决策。但在证券市场上,尽管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进行的虚假陈述一般表现“虚多”的情形,但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导致了虚假陈述不仅仅表现为“报喜不报忧”甚至是“报假喜,瞒真忧”的“虚多”情形,还可以表现为“瞒真喜报假忧”的“虚空”情形,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隐瞒利好消息,导致投资者低价卖出证券,而随后该利好消息被证明是真实存在且导致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投资者因事前已将证券卖出而造成损失。“虚多”是为了引诱投资者高价买进证券,而“虚空”则为了引诱投资者低价卖出证券,两者同样是虚假陈述,同样会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对虚假陈述案件的原告不应做出太多的限制,只要原告能证明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管该损失是因“虚多”还是“虚空”而产生的,均应该享有诉权,而不应将这种因果关系限定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环境中。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前买入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卖出证券的情形

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前买入证券,而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卖出证券且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有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仍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因为对虚假陈述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基于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需要。虚假陈述所直接影响的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包括买入证券、继续持有证券和卖出证券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笔者建议,应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将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前买进证券,且持有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卖出证券的情形也列入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情形。

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间买进并卖出证券而遭受损失的情形

若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间买进并卖出证券的,其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按照《规定》的规定,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得到赔偿。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利于打击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也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理由如下:

个人陈述 篇二

10月28日,笔者联系到陈述的妻子李波,尽管她还沉浸在悲伤中,但她还是接受了采访,在采访的三个多小时里,李波几次流泪,她说:“讲起陈述的事来,我三天三夜都讲不完。”熟悉她的人都说,在她的眼里只有陈述,没有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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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原名陈致通,1920年出生,上海市人。1952年,陈述进入上海电影制片厂任专业演员。他在《渡江侦察记》中扮演“情报处长”,一举成名。

1991年3月29日,陈述的第一任妻子陆维华,因身患胆囊炎去世,陈述极度悲痛。多年后,陈述一直都没有走出失去爱妻的阴影,不少朋友给他介绍对象,他都一口回绝,直到后来,他认识了李波。

李波是土生土长的新疆人,出生在军人家庭,19岁时就在一家文工团演戏,后来进入新疆军区歌舞团,成为独唱演员,她和陈述的相识有点戏剧性。

1987年,陈述和叶惠贤搭档说相声,他们到新疆演出,可没想到演出结束后,主办方因为没赚到钱,把他们俩扔在那儿不管了。那个年代,飞机票紧张,他们俩在新疆急得团团转。此时,叶惠贤找到曾在新疆农场支边共事过的李波。李波二话没说,帮他们很快买到了两张机票。就这样陈述和李波有了第一次见面。

1990年,因性格不合,李波与前夫分手。1994年文工团转业,李波被分配去了大学任教,但生性喜欢热闹的她,不久便辞职,进了一个朋友开的演出公司。这时叶惠贤又到新疆出差,临走时,他劝李波到上海发展。

叶惠贤走后,李波的父母相继因病去世了。伤心之余,李波也少了份牵挂,最终决定到上海发展自己的事业。

1995年3月,李波独自一人来到了上海,在火车站的月台上,叶惠贤夫妻俩跟陈述等在那儿接她。车厢里人多,李波眼看着一时半会儿下不了车,索性打开火车的窗户,把行李从窗口扔下去,跟着自己也跳了下去。这一幕,让接她的三人吓了一跳,陈述一愣,随即哈哈大笑:“你真是身轻如燕啊。”李波后来才知道,这样做是不允许的。

李波在上海除了叶惠贤夫妇,只认识陈述。叶惠贤无意间跟陈述说起李波的事,陈述就揽下了尽地主之谊的任务,他热情地帮李波找旅馆、游览上海。他的开朗、热心让初到上海的李波有一种温暖的感觉。一切都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他的幽默、睿智、大度吸引着她,她的热情、认真、善良也吸引着他。但两人谁也没敢往那方面想,毕竟相差30岁!

一次,吃饭时,叶惠贤当着两人的面说:“你们都是我的好朋友,都是很好的人,如果能在一起,很般配。”李波当时心里咯噔一下,冲口而出:“干嘛要找个老爹啊!”“就是。”陈述也说道。

可是,叶惠贤的话一直在他们心里翻腾。陈述自然不敢跟李波提,她比自己小30岁,怎么好意思开口?李波也想了很多,最后她想明白了自己要找的是一个共同生活的伴侣,志趣、性格才是最重要的。陈述既是丈夫又是师长、朋友,有什么不好呢?后来她主动跟陈述说:“或许年龄不是问题哦,这样也可以。”陈述笑了。

当时,他们的婚姻没有人看好。很多人反对这桩婚姻,都认为李波是为了钱、户口、名声才嫁给陈述的。陈述也曾动摇过,自己76岁了,娶一个比自己小30岁的妻子是否合适呢?子女是否能接受呢?最终是李波一语解开了他的心结:“你是要找一个伴,还是为你的子女找个后母?”陈述想想是这个道理。

1996年8月8日,李波和陈述在蓝天宾馆简单办了6桌酒席。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他们走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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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由于两人之间年龄悬殊大,加上生活方式和习惯不同,在生活上难免要磕磕绊绊,吃饭就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

刚开始,李波不会做上海口味的饭菜,她说:“我做的饭菜不合你的口味,你就先担待着。”陈述说:“随便吧。”可是,等到了吃饭的时候,他却一会说淡了,一会又说胡椒少了。就这样,每次吃饭李波都要跑上三四次。

后来,李波干脆把厨房里的调料用几个小调料盒装一些,吃饭的时候就端出来,需要什么口味,各人自己调。这样吃饭的问题就解决了。

结婚后,李波把陈述的日常生活照顾得井井有条。陈述喜欢打麻将,但李波规定他一周只能打两次,每周二、周四。周一,陈述最大的任务就是给观众回信。周三是他为家里服务的日子,换灯泡、小修小补的,都放在这天干。周五是他的休息日,李波“规定”的,要他多休息。

在李波的眼中,陈述不仅是自己的丈夫,更是自己的师长,他做事认真、细心,又很有绅士风度,李波很坦然地说:“跟着陈述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增长了很多见识。”

1997年初,陈述受邀去郑州市演出,这是他们结婚后,李波第一次陪同。收拾行李时,陈述要她收拾好后检查一遍,尤其是身份证之类的证件。李波想收拾行李这么小的事,难道还要你来教吗?

出门上了出租车,陈述再次提醒李波,检查一下行李:“身份证这些都带好了吗?现在检查一下还来得及。”李波心里有些不耐烦,嫌陈述有点嗦,信誓旦旦地说,全部收拾齐了。

可是,一到机场安检时,李波的脸色一下不对了,自己的身份证忘在家里了。陈述问:“是不是身份证忘在家了?”李波点了点头,急得眼泪都要掉下来。陈述没有责备她,而是把她拉到一边,问清楚身份证大概放在哪里后,让她在那里等,自己急忙跑出去,拦了辆出租车就往家赶。

不一会,候机楼的广播就播放:“陈述和李波两位旅客,你们乘坐的飞机就要起飞了,请抓紧时间登机!”半个小时后,飞机起飞了,李波心想完了。又过了10多分钟,只见陈述满头大汗地跑进来,有工作人员说:“陈老,你这是怎么搞的,还是个常出门的。”陈述只好一个劲地道歉,李波心里很不好受。还好,一个小时后有另一班飞机飞往郑州。虽然晚到一个小时,幸运的是没有耽误陈述的演出。

演出回到家,李波还在为此事闷闷不乐,陈述逗她说:“是不是还嫌我嗦了?我告诉你一个好办法,以后你就把要带的行李物品列个清单,不管大小,连几双袜子都不要放过。这样,只要你在临行前,按清单检查一下,保证不会出差错。”后来,李波按照陈述的办法整理行李,再也没有出现漏带行李的事了。

陈述在演戏时,认真得近乎苛刻,每次表演时,都要求妻子提醒自己是否演到位。

1998年,陈述应姜文的邀请,在影片《鬼子来了》中扮演一个农村的疯老头,这也是陈述生前拍摄的最后一部电影,那时陈述已经78岁了。

陈述演一个疯老头,要爬绳登高,姜文坚持要用替身,李波在一旁也劝他,可陈述一定要自己来,大冷天的光着膀子,李波看着都很心疼。

2001年,叶惠贤邀请陈述参加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的演出,已经81岁的陈述一口答应,而且每天排练都不要剧组派车接送,而是自己骑着助力车往返。在别人眼里,陈述似乎有用不完的精力,他可以像那些他塑造的形象一样永远充满活力,但谁也没有想到,这出《霓虹灯下的哨兵》中的老K,成了他艺术生涯的绝唱。

2001年9月13日,在孙道临家排练《铁道游击队》活动的朗诵时,他已有发病的迹象。第二天,他便口歪眼斜、大量出汗,被送进瑞金医院,诊断为脑梗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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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住院后,李波就辞去了海虹宾馆大堂经理的工作,全身心地照顾陈老。李波交代医生,尽量用最好的药,然而,这些昂贵的药,医保都不能报销,只能自己出钱。

陈述住院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没有了收入来源,光靠陈述1000多元的退休金,既要治病,还要生活,怎么够呢?虽然陈述的子女也拿出钱来给父亲治病,但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李波还是想做点生意,赚点钱贴补家用。后来她决定开间饺子馆。

陈述也很赞同她的想法,只是感到李波太辛苦,心里很是过意不去。李波动情地说:“不要说谁拖累谁的话,我是你的妻子,照顾你是我应该做的事,只要你能早点好,我苦点,累点又算得了什么呢?”

在做店面招牌时,李波打算用一张新疆美女照。陈述不同意,他说:“自己家里有现成的为什么不用?”

李波开玩笑地说:“你是大明星,我们不敢用,怕侵犯你的肖像权。”

陈述说:“你尽管放心地用,就用我的照片。”

李波逗他:“这可是你说的,不可反悔。”

这时,陈述较真了:“你放心,我可以给你立下字据,按手印都可以。”

2001年12月,老李饭店开张了,饭店门口的招牌上有一张陈述的大照片,亲切地笑着,旁边还写着他的一句台词:“根据我的情报,饺子还是老李家的好。”有趣的是,饭店开张没多久,果然有市民写信给他说:“有一家小饭店用了您的照片在做广告,严重侵犯了您的肖像权!”老李饭馆在李波及她的家人的共同经营下,生意还不错。

后来,有不少演艺界的朋友专程来老李饭馆吃饺子,也有很多影迷朋友,知道有这么家饭店,专程来尝老李家的饺子。最后,陈述那句经典台词成了最好的广告语:“根据我的情报,饺子还是老李家的好。”

2004年,因为脑梗塞后引起的痴呆,陈述再次住院。这次的病情比上次更严重,有时变得神志不清。李波只能全天陪在他的身边,饭店的事就交给弟弟打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陈述的病情略有好转,但脑子还是时而清醒,时而糊涂。

陈述的病情稍稍稳定后,李波就把他接回家中自己照料。由于是偏瘫加上痴呆,李波照料起来更加困难,而且陈述发起病来还会骂人,甚至动手打人。陈述的子女也过来帮忙照料父亲,李波对他们说:“你们都有工作要做,还是让我来照料老陈吧。你们放心,我能照料好。”

每天早上5点多,李波就要起床,帮陈述擦身、收拾,做早饭。陈述不能久坐,吃完饭继续躺在床上。李波就乘这个间隙出去做事,挣钱补贴家用。待到中午,她又急急地赶回来做饭,等陈述吃完、睡下,再出门忙。傍晚回家,推着陈述到外面散心。晚上,陪着陈述聊天,一直聊到陈述不知不觉地睡着了,李波才能休息,这时已是深夜11点左右。算下来,她一天只能睡四五个小时。虽然陈述的子女经常过来照顾父亲,但每次,李波都劝他们早点回去。

2005年11月2日,陈述再度入院,初步诊断为炎症及肺部感染。从那时到2006年10月近一年间,陈述的病情反复了好几次。2006年10月17日中午11:45,观众熟悉的“情报处长”陈述,在上海瑞金医院去世,享年86岁。

陈述去世后,李波悲痛万分。尽管嫁给陈述10年,而真正生活在一起只有5年,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照顾陈述的病中度过,其中的艰难只有李波自己知道。但是李波很坦然地说:“嫁给陈述,我成熟了,并且也在不断的成长中!嫁给陈述,今生无悔!”

个人陈述 篇三

我是一位有着17年经历的财政管理工作者。十多年来,得益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对我工作的悉。心指导、热忱关怀和大力支持,为我履行职责、成就事业创造了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我将终生铭记。今天,你们又举荐我参与县长岗位的陈述选拔,能得到组织和大家的信任,此时,我心存感激,倍感荣幸。

各位领导、保位同志,这次我有机会参加县长岗位的陈述选拔,能直面这个严峻的挑战,首先缘于我对经济工作热爱和执著,多年来学的是经济专业、干的是经济工作,对经济工作有特殊的情结;其次由于财政工作的特性使然,直接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上下左右联系紧密,我对基层情况和政府工作比较熟悉了解;再次,担任了一定时间的领导职务,具有驾驭全局、服务全局的基本素养,积累了一定的领导能力和实践经验;尤其重要的是有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我有决心也有信心在这个光荣而又艰巨的岗位上尽职履责。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县级行政机构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人民政府的一县之长,要担负起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履行好调节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不仅岗位重要,而且责任重大。我如果有机会走上县长这个岗位,我将视责任泰山、视使命如同生命,以全部的忠诚、全部的热情为人民服务。

一是紧扣中心,加快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县长的第一要务。要以做大做强县域经济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围绕发展思路、咬定发展目标、突出发展特色、创新发展举措,不飘浮,干实事、求实效,想发展、干发展、成发展,努力追求经得起时间检验、经得起群众检验的实绩,努力把权力、职责和智慧转化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效。

二是依法行政,为民谋利。依法行政是人民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要躬身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营造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虚心学习,精诚团结。要把学习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认真向书本学习,虚心向老领导、老同志、广大干群学习,虚心在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坚持摆正位置,自觉服从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心同德,互相尊重,精诚团结,不张扬、不争功、不诿过,敢于碰硬、敢于负责,维护大局,不偏听偏信,不搞团团伙伙,形成合力,别无他求,绝无二心,不遗余力地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

个人陈述 篇四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以一名入党申请人的身份在此向大家做汇报。时间过得很快,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现在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了,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使我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从过去单纯地崇拜党,到现在真正深刻地认识了党的伟大和崇高。我最大的收获是系统地学习了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不再是单纯地想入党,通过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和思想,我想更深入地了解我们的党,使自己能更快的成长和进步。

第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的系列讲话,从中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今后生活中也将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统一于实践之中。

第二,学习上不断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团结、融洽关系。自己工作经验较少、社会阅历不足,在今后工作中将逐步克服自己能力上的不足之处,不断积累学习经验。通过帮助其他党员群众,互相学习、互取其长、各补所短。

第三,在工作上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重实效。我尽自己所能为大家多做实事,认真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同时注重社会实践,紧抓机会不断积累自身的社会工作经验。

虽然,从递交入党申请至今我的思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我身上仍然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对一些党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政治理论学习尚有欠缺。所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着重加强这方面的学习提高,切实做到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进步,我有信心接受来自各方的挑战,愿意经受任何形式的考验。

个人陈述 篇五

计算机专业"个人陈述"样本

Computer Science PersonalStatement

Computing and its applications have always fascinated me and for this reason I have found my A-level courses extremely interesting. This also has maintained my long-term interest in computer-related careers. I have studied mathematics, physics and computing to A-level and also during the first year at Hills Road Sixth Form College I re-took my GCSE English. Last year and this year I have been improving my self-learning, and developing many skills with the help of the key skills qualifications and A-level General Studies. My sincerest desire is to become a computer scientist. Specifically, I am interested in exploring how problems can be modeled and solved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 also want to learn about human cognition and machine intelligence. I have been studying the online debate over whether machines will ever become "intelligent" given the current course of research and reading about such issues as whether a machine can acquire "common sense" (as discussed in Hubert Dreyfus”s book "What Computers Still Can”t Do"). I have been exploring many different areas within the domai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ch as neural networks, genetic algorithms, and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The bottom line is that I want to be a part of this exciting field. Over the summer I traveled to Russia, and thoroughly enjoyed exploring a very different part of the world. My other interests include current affairs and sports, such as football, tennis and general fitness. Ever since the start of sixth form I have been a successful member of the college football team. I have played basketball as an enrichment activity because it was a new sport to me at the beginning of sixth form. I also participated in a 5-a-side indoor football tournament at the college. In addition to pursuing my academic studies I would like to continue some of these sports at university.

个人陈述 篇六

一、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陈述,一是作为诉讼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甚至包括相应的证据列举和说明。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往往与诉状的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可称之为相对广义的“当事人陈述”。其实从最广义上讲,当事人陈述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的陈述。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1)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2)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3)对证据之分析及采用意见;(4)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述和适用意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按照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不包括陈述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等内容。

其次,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共同诉讼人。刑事诉讼当事人本也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主体,但本文暂不涉猎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问题。

第三,当事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是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特定(实体或者诉讼程序)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第四,陈述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自我叙述,也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否认、承认或者默认。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陈述”不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为的陈述。以下两种“当事人陈述”应该划入当事人陈述的范围:一是当事人在庭外(一般是开庭前)向有关法定机构所作的陈述。比如,案件先经行政处理,当事人在行政处理阶段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并制成笔录。二是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向其他法院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正如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侦查、检察阶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一样,也属于当事人陈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因此,在时间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必需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作出的陈述作为构成“当事人陈述”的要件。

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陈述是属于“人证”。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作为“人证”的当事人陈述,是主体对客观真实的主观的、能动的反映。这种反映可能是正确的、全面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片面的,甚至是故意歪曲的反映。与物证、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材料相对比,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相应地,当事人陈述也缺乏可信性。

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比,因当事人本人与案件有特定的利害关系,在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时,据于对当事人趋利避害心理特性的判断,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讲,当事人陈述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还低。以致人们常常忽略了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形式。

3.当事人往往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当事人陈述能够比较全面、具体、深刻地反映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我国诉讼法均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正是看到当事人陈述的这一特点。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以总体上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归纳争议的焦点,为进一步展开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最典型的是被害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近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真正的当事者已经死亡,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往往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实际上缺乏叙述案件事实的基本资格(诉讼行为能力)。如果其或者答辩中所陈述的事实来源于“听说”的传来证言或者是主观推断,显然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举证和质证

关于举证期限问题。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完成举证。其中,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简易程序除外),从立案受理起计算;行政诉讼案件在证据交换前或者开庭前完成举证。当事人逾期还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开庭前举证的范围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如果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出传唤申请。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也涉及举证期限的问题。这一点,往往被忽视。当事人往往认为,被告和第三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推定:当事人陈述逾期提供或者不提供也不影响诉讼效果。其实,法律规定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为收到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案件为10日)提交答辩状,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逾期提交答辩状或者直接于当庭口头答辩的,均属于逾期举证。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按逾期举证处理: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证,也可以拒绝质证;如对方当事人拒绝质证的,该陈述不能直接予以认定。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逾期举证,法庭都应保障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权利;不得以当事人逾期提供或者没有提供答辩状而拒绝当事人当庭进行答辩。

关于举证的形式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司法实践中,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不同: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2.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3当事人陈述,则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

从开庭前的举证方式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举证方式上就有别于其他证据。而且,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经核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经办人签名确认。但当事人提供状、答辩状等诉状材料的,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材料(与委托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一样看待)进行审核,出具《诉讼材料清单》,而不是《证据材料清单》(当然,实务上这样的操作方式也是可以修改的)。

关于当庭出示证据的问题。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据材料后,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还要进一步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当庭出示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1)书证、物证、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并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当事人陈述也要在开庭中出示,但当事人陈述的当庭出示的方式与上述证据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即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程序如下:

1.首先组织当事人依次陈述。审判长宣布:“请原告宣读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决定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的,审判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并依次经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要求补充陈述,并指示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3.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问的。法庭向当事人发问的,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通过发问和答问陈述,进一步明确诉讼争议的情况,以便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

当事人补充陈述和法庭发问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适时进行。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

一般证据材料的质证操作规范是:在举证当事人出示证据并作出说明后,首先,指示质证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质证当事人承认或者认可的,法庭即可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其次,质证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应陈述具体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当庭质辩。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次。第三,质证当事人提供反证的,法庭针对该反证当庭再行组织举证、质证。

对于当事人陈述来讲,其质证的突出特点是:当事人宣读答辩状、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既是举证的过程,也是质证的过程。

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为:(1)在原告陈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是应该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原告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实际可以认为是对原告陈述的质证。(2)各方当事人补充陈述和答问陈述也具有针对性。一是承认或者默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三是对事实进行补充修正。这种有针对性的相互陈述过程,实际也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质证过程。当事人陈述已经在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完成了质证。经过组织当事人陈述之后,法庭可以不再组织当事人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认证,作出认证结论。

三、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认证是指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审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就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作出认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关于认证的标准。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一般证据的认证的基本标准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而当事人陈述认证的标准是:(1)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均认可事实,一般无须举证(提供其他证据)和质证,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2)而只有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法庭不能单独将该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认证标准,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有实体和诉讼上的处分权,其自认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一般可以作为直接认定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到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当事人陈述相对缺乏可信性。因此,仅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属于孤证,不足予认定。

关于对当事人陈述的直接认定。

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包括:(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3)当事人委托人参加诉讼的,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如果该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法庭即可直接予以认定,除以下当事人陈述外:(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事实,法庭认为当事人应当举证的;(2)涉及身份关系;(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事实,但事后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的;(4)与其他证据的内容有冲突的。

关于认证的方式。

认证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当庭评议,当庭宣布认证论;二是暂时休庭评议,复庭宣布认证结论;三是休庭评议,在下次开庭或者开庭宣判时宣布认证结论(一般在裁判文书应当写明)。

实践中,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进行庭审归纳小结:(1)固定诉讼请求;(2)固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3)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其中,在固定诉讼争议的情况时,应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庭审归纳小结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陈述的认证。

对当事人陈述认证结论有三种方式:

(1)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经法庭确认后作出认证结论:“……(有争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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