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精选7篇】

2023-10-25 15:42:02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您分享了法学案例分析【精选7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到您。

法学案例分析 篇一

关键词 Photoshop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Photoshop平面设计教学中的应用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平面设计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

一、精心设计组织Photoshop案例

案例教学是通过一个具体教育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为美国哈佛商学院于20世纪20年代所首创和倡导的,现已推广到许多学科的教学之中。案例教学,关键在于精选和设置恰当的案例。好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案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Photoshop教学的效果。因此,案例一定要精心选择。具体地说,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的Photoshop案例要新。随着计算机水平与图像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与Photoshop版本与功能插件的更新,所设置的案例也应该不断变化和更新。这就要求老师不断学习新的平面设计知识,掌握新信息,与时俱进。

(2)选择的Photoshop案例要有代表性。原理和概念一般是比较抽象的,尤其是Photoshop的图层、路径等概念,学生往往不易接受,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借助具体、典型的案例来帮助学生分析和理解。而设置的案例必须能够反映和说明相关的理论,同时又要符合教学目标和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3)所选的Photoshop案例尽可能真实。只有真实的案例才最具有说服力。为此,在课堂教学中所设置的案例尽可能真实、具体,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学生从内心认可案例,案例教学的最佳效果也就达到了 。

二、教师自身能力水平的要求

案例教学不同于普通的授课,教师要介绍分析案例和过程,引导学生分析过程和步骤,对重要的知识点给予提示。这都要求教师熟悉案例,有广博的知识,较强的逻辑分析、要点概括和驾驭课堂的能力。从案例的选取来看,选取切实可行的案例需要教师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案例积累,所以对于教师而言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从案例的运用来看,需要教师在讲解时注意启发性、艺术性、科学性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从案例上进行探究,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在Photoshop平面设计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案例教学虽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但是只有注重其流程并确保每一环节的有效实施,才能够保证整个案例教学的成功。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流程大致是:设计教学案例一组织案例讨论一实现案例并总结。

(1)设计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驱动的教学方法,其教学模式以案例为中心,围绕案例的完成来组织课堂教学。因此案例的创设是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创设案例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设计案例要紧扣教学大纲,正确理解案例和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教学大纲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原则、教学内容、课时安排等,把教学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巧妙地融合到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去,才能让学生在完成这些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掌握案例中蕴含的知识点。②设计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设计案例要瞄准完成案例的主体―学生,要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和生活中的情感需求。设计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不能定得太高,也不能定得太低,应当是让学生跳起来能摘到果子的这个高度。案例的形式必须贴近学生生活,必须来源于学生身边鲜活的实例,必须是学生感兴趣的东西。③设计案例要有代表性和实用性。教师要负责教学案例的不断更新,对以往的教学案例进行提炼和总结,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形成有代表性和实用性的教学案例,这样的案例对学生掌握一个繁琐的应用软件大有帮助。④设计案例的难度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有一定的梯度。在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用到的大部分案例之间应该相互联系,前后连贯,并要由易到难地编排,最后通过课程设计,达到综合运用的目的。例如在Photoshop选区的编辑与创建技巧中要体现出运用选择工具、菜单命令、快速蒙版、路径、图层蒙版、通道等手段进行处理的渐进性。

(2)组织案例讨论。组织案例讨论旨在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对于同一个案例,不同的学生允许提出不同的分析结果和实现方法。教师要引导学生剔除掉案例中次要的细节,发现案例中主要的结构以及案例与理论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学生和教师共同努力,把案例中的内容与相应的若干条理论知识联系起来。要达到这样的要求,教师关键要做好启发引导工作,想方设法创造自由宽松的讨论氛围,在宏观上把握和指导好案例讨论,让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真正的主角,同时又不至于出现大的方向性的偏差。让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积极地独立思考,大胆地交流研究。教师要创设民主和谐的教学气氛,对学生的大胆回答要及时加以鼓励,即使学生的回答有点偏离正确答案,也不要急于评判,可以让他们自己反省,自我更正,使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良好心态下进行创造性的探索。例如在制作宣传广告、包装设计、标志设计之前,我们可以提供一些比较优秀的设计作品先让学生欣赏,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分析优秀作品的布局结构、颜色搭配、视觉效果,以及这些作品所用到的设计技巧和创意,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制作出更为出色的个人设计作品。此外,教师要注意指导,必要时可提示学生解决问题的原则,要鼓励学生寻找多种解决方案。小组间还可以开展竞赛,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实现案例与总结。案例经过学生的讨论后,教师应该及时对各种做法做出讲评,并再次讲授案例分析中所需要用到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教师既要总结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又要肯定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教师要引导学生比较,选择最佳方案。例如在进行案例“从通道创建选区”教学时,学生提出的用魔棒工具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但解决得不是十分理想,那么教师在总结时就可以提出最佳方案,即使用通道来创建选区,这种方法可以精确地选择比较复杂的对象。通过教师层层深入的总结,学生不仅学习了课本知识,更进一步认识到平面设计人员需要很高的素质,以激发学生努力学习。

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对Photoshop课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能够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可以挖掘学生的优势、优点,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活拨,能把过去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转变成启发式教学,达到学习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模式,将学生上课由被动听课转变为主动参与讨论,积极参与教学过程,教学相长。所以在程序设计教学中合理、有效地使用案例教学将会很好地解决传统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案例教学在Photoshop教学中的应用是案例教学法在新的领域的尝试,它是在促进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向上的探索与实践,也为进一步提高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迈出了新的一步。

参考文献:

[1]王研。案例教学法在Photoshop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2):59-61

法律案例分析 篇二

关键词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处罚变更 一事不再罚 城市规划争议

案情简介[1]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 ,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 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部分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480元。

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本文所关注的并非诉讼的结果,而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推理和理由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从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来看,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等不利决定时,或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是否坚持依照法律原则、精神和具体法律规范,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对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相关争议的妥善解决,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积极作用。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入手进行法律分析,不难看出,本案涉及比例原则、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信赖保护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这些原则在本案所涉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中均有相当的体现,并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行政法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价值。下面,本文就将结合该案,对相关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二、何谓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对其作了简短而明晰的阐述。下面,笔者结合此案例予以论述。

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汇丰公司不服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表述:“……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上即为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尚未见到有关比例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意味着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不过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时,其重要性愈加凸显。

比例原则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并且借由联邦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依照一般通说,比例原则至少包含三部分——适当性原则(Geeignetheit),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以及狭义比例原则(Verhältnismä bigkeit im engeren Sinne): [2]

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之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并且为正确之手段。即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 [3]这个原则是一种“目的导向”的要求,德国联邦认为,即使只有部分能达成目的,也算是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4]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则因此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则”。 [5]本原则是在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考虑及评估:1、这些手段可否同样程度地达成目的?2、这些手段中,哪一个(或几个)皆能予人民权利“最小之侵犯”?此外,该原则亦广泛使用于行政权力之拘束方面,如果予人民“负担性行政处分”(例如命餐厅限期改善卫生)而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时(如维持饮食卫生),则不可处予“撤销性处分”(如撤销该餐厅之营业执照)。 [6]要求采取“最温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则是源于德国的警察法理论。魏玛时代的行政法学者F.Fleiner就有一句名言“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7]狭义比例原则则是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在德国联邦判决及文献中最常见的是“手段不得与所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ein Mittel dürfen nicht auβer Verhaltnis zu den angestreben Zweck stehen)。[8]在联邦判决及文献中所描述的所谓“手段与目的之追求的比例关系”必须是“适当”(angemessen)、正当(recht)或理性(vernüftig)、均衡的。 [9]

狭义的比例原则中有三个重要性因素(Wessentlichkeit):人性尊严不可侵害(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10];维护公益 [11];手段适合(Tauglichkeitsgrad) [12]。

针对比例原则的上述三个构成原则,有学者提出了“二分法”理论。学者P.Lerche将广义的“比例原则”定名为“过度禁止”原则,其有两个构成原则——即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Lerche认为“必要性原则”是在诸多“可能”(即“适合”达成目的手段)中,仅能选择造成最小的侵害者之原则。因此,Lerche的“必要性原则”在实际的运作中,包含了“适当性原则”的功用。 [13]但绝大部分的德国学界及宪法裁判均采用广义的“比例原则”,而很少使用“过度禁止”说。 [14]

在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中,对比例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荷兰《行政法通则》(1994年)第三章第三条规定:“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力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15]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五条“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第二款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 [16]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比例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的行政法学者近年来对于比例原则已有一定的关注。如在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将比例原则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认为: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17]并进一步指出,比例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 [18]笔者认为,鉴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对其作更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尤其在具体运作方面,应予以较多关注。

在比例原则的应用方面,有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当作司法审查的标准,可表现在其限制“立法权力”及“行政权力”两大范畴。即是说,可以以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及“行政裁量”的限制,来分别进行讨论。比例原则对立法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对立法目的性及必要性的审查、对立法“比例性”的审查,要求立法者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作一个“利益衡量”,使人民不致遭到“过度”的侵犯。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的限制,主要包括依据比例原则对行政权力作“目的上”及“手段上”的审查,例如,达成同样目的的手段是否仍有“较温和”之手段?考量各种客观因素,行政权力之侵犯是否“过度”? [19]也有专家认为,比例原则应当确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内容包括:“目的实现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目的一旦实现,则应停止一切强制行为。最小侵害原则,即凡是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先用最轻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必要为限,由轻到重依次进行,优先选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均衡原则,行政机关在选择何种手段达到什么目的时,应考虑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利益。” [20]还有学者则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性原则和实体与程序兼具原则,前者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程序及时原则,后者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 [21]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应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比例原则尚无明文规定, [22]但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的立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三、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比例原则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着这样的论述:“……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23]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并未明确提出“比例原则”,但事实上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结合具体案情对“比例原则”进行了阐述,并明确指出,处罚决定“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已明确表述了比例原则的核心涵义。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因为它“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即是说,它违背了“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侵害”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在这里,我们需要再审视一下被最高人民法院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书。

在一审判决书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被告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经勘验,被告所做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被告规划局在1994年11月28日下达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1996年3月5日下达停工通知书时,该建筑已主体完工并开始装修。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给处理增加了难度。鉴于该案原告汇丰公司建楼系违法建筑,被告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24]其判决内容主要是对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了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作出相应的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 [25]

从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其判决书中都不同程度地对比例原则作了表述,并依照该原则对本案作出了合乎情理的判决。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阐述,对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职权,对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将该判决看作是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开端。虽然比例原则的最终正式确立还需要在法律中(如行政程序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无疑对比例原则的最终确立将起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并不局限于行政处罚方面,它在行政立法、行政强制执行乃至司法审查等方面都应当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运用。比例原则能够有效督促行政立法者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选择出既能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侵害最小的最优立法方案;比例原则能有力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促使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方法或执行手段,使行政相对人权益所受的侵害降到最低限度。比例原则同样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能够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行为或显失公正的不当行为予以严格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适当。

四、比例原则与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26]那么,它与我们这里所说的比例原则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呢?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27]要做到过罚相当,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材料、证据;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相应违法行为的性质;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罚相当原则不仅是行政处罚适用或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也是行政处罚设定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28]

可见,过罚相当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而如前所述,比例原则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审判等各个领域。德国学者毛雷尔就指出,比例原则主要适用于负担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对有关公民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的作用对关系人不利,可能是对其权利的侵害,也可能是对其优待申请的拒绝),除此以外也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广义的比例原则产生于法治国家原则,它不仅约束行政,而且约束立法。另外,该原则可用于一般性确定基本权利的界限,即作为个人自由请求权和限制自由的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要求适用。 [29]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仅要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也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尽量减少对其造成的侵害,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在行使处罚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相应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即是说,过罚相当原则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而比例原则的运用一方面不限于行政处罚领域,另一方面,它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体现不仅包括过罚相当原则,还包括对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以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全面衡量,以求采取最为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而过罚相当原则主要还是侧重于对违法行为本身和相应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两方面的考虑。

笔者认为,比例原则的确立必然要求在行政处罚中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但比例原则的涵义更为广泛。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认定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系违法建筑,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的权益,对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了相应的变更,包括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额,尽量减少了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这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更是直接运用了比例原则所确立的核心内容。

总之,比例原则在制约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上诉案所作判决必将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们的深切关注,这份行政判决书恰如一部鲜活的素材,为中国学者对于比例原则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五、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与信赖保护

在本案中,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哈尔滨市规划局先后作出的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下文的列表中将有详细介绍),那么这些处罚决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否同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抵触?进一步讲,行政主体的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这些都涉及行政处罚中重要而基本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将结合本案案情,围绕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原则进行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0]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所谓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所谓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所谓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31]

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等。他认为,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即处分厅自己不能变更时,该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行政厅不能作出与此相反的行为时,该行政行为具有实质性确定力。他进一步指出,从广义上解释不可变更力时,包括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权的限制。即当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利益时,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观点来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 [32]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处罚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必然也同样具有上述的四种效力,即是说,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处罚。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主体如果改变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也必须要基于法定理由和依照法定程序而为,不得随意改变。即是说,这里又涉及行政行为的撤销问题。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主要有: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有: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好处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3]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但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可见,法律禁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任意变更。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的情况。下表中将列明本案中涉及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及一份相关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

处罚时间:1994年11月28日

处罚对象:汇丰公司

处罚依据或理由:《城市规划法》第40条

处罚主要内容:限期补办手续;处理好四邻矛盾,出现问题自负;超建面积罚款处理;罚款额83580元。

行政处罚相关文件:哈规土(1995)第36号文

处罚时间:1995年4月7日

处罚对象:汇丰公司

处罚依据或理由: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中,被处罚单位与建设单位不符。

处罚主要内容: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返还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规城规罚决字(1995)第018号

处罚时间:1995年7月20日

处罚对象:同利公司

处罚依据或理由:《城市规划法》第32条,《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26条。

处罚主要内容:将超层部分拆除2层半,保留3层;保留部分予以罚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补交各种税费。(此决定因同利公司向规划局申明不是建设单位,不接受处罚,致使该处罚无法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规罚字(1996)第1号

处罚时间:1996年8月12日

处罚对象:汇丰公司

处罚依据或理由:工程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29条、第32条,和《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23条。依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41条作出决定。

处罚主要内容:对临中央大街部分所建工程的处理:拆除地面5至9层,其余部分罚款保留,罚款192000元。对中央大街108号院内所建工程的处理:拆除地面8、9层,其余部分罚款保留,罚款182400元。

可以看出,在该案中,实际一共有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1994)第002号、(1995)第018号、(1996)第1号。其中,(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哈规土(1995)第36号文件以其“存在被处罚单位与建设单位不符”为由而予以撤销。(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实际执行,因为“同利公司申明不是建设单位,不接受处罚”,这不禁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因为行政处罚行为毕竟是具有执行力的行为,倘若处罚决定的内容出现错误,也应当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而本案中,在(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下文之后,又出现了第三份行政处罚决定,即(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则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与上一份处罚决定又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说,从理论上讲,在(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规划局针对同一违法事实,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在程序上存在着重大的瑕疵。

同时,笔者注意到,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该决定(即(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严重影响了中央大街景观’法律依据不足、处罚混乱、不严肃。……” [34]但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并未指出对该“混乱、不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予以撤销,其判决内容直接针对的是(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在这里,(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成了“被遗忘的”决定,而该份行政处罚决定出现“混乱、不严肃”的原因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也就易被忽视。

总之,在本案中,就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改建商业服务楼这一事实,同一行政主体先后作出三份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的撤销、变更程序并不清晰。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一规定,一方面缺乏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处罚加以“改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包括主体、时限、以何种形式作出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自行改正错误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行政处罚的撤销、变更,相关法律应作出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如前所述,本案中针对同一违法事实,先后出现了三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就必然涉及行政处罚中另一个重要问题——“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35]该原则的例外包括:1、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则由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2、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相应的刑事或民事法律,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也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持续行为、屡犯行为的处罚也不应受该原则的限制。 [36]

在本案中,规划局针对汇丰公司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改建商业服务楼这一行为,先后作出内容不同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且其中撤销、变更关系并不明确,比如“被遗忘了的”(1995)第018号处罚决定,这也在事实上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其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笔者建议在行政处罚领域中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一方面利于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有力地督促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制约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这也就最终保证了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

最后,我们来谈一谈公法上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德国联邦有时认为其直接出自法治国家原则,有时认为其出自基本权。 [37]该原则同时拘束立法、司法和行政。依信赖保护原则,如国家行为罔顾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而使其遭受不可预计之负担或丧失利益,且非基于保护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义务,此种行为,不得为之。 [38]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三个要件: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和信赖值得保护。因此构成信赖保护,首先要有一个令人民信赖的国家行为,即必须有一个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Rechtsschein)。 [39]应当说,我们这里所讨论的行政处罚即是信赖基础之一。而德国学说及判例认为信赖保护原则亦适用于法律生活上已无重大疑义地予以接受之行政惯例。 [40]因此,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受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本案中,规划局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再作出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违反。而这里我们再来看一看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该决定认定‘严重影响了中央大街景观’法律依据不足,处罚混乱、不严肃。经规划局批准在同处中央大街位置上的多处建筑均属高层,其高度与汇丰公司所建楼房高度超过12米性质相同。另有经批准而超高建筑给予罚款保留处理,还有未经批准而超高的建筑至今未作处理,规划局对在中央大街上的违法建筑存在同责不同罚的现象。规划局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经勘验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 [41]

事实上,规划局这种显失公正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为,“显失公正”更多的是违反该原则的一种结果和表现。鉴于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实践中起到的积极有效作用,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甚至在未来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中作出明文规定,以达到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42]

[注 释]

法学案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 物 教学 应用

随着医学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如何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是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亟待解决的问题。物学是以临床麻醉为基础,涉及危重症检测与治疗、心肺脑复苏和疼痛诊断治疗等,是实践性、应用性和逻辑性很强的临床学科。然而多年来药理学教师习惯于“一言堂”的模式传授理论知识,忽视药物的应用性。从而导致课堂气氛沉闷,教学内容抽象,学生很难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结合起来。在物教学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情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借助案例提供的信息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临床实践证明,将案例分析法融入到药理学教学中,既可以弥补教师单纯理论讲授的一些不足之处,又可以全面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分析法在物教学中的作用

(一)提升趣味性、实现师生互补

传统的物教学中,教师单纯理论性的讲授导致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将学生从“要我听”的状态逐步转变为“我要听”。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既要求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将抽象的理学理论知识与具体病例结合起来,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从而学会思考,学会独立地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从而真正实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开拓视野、注重能力的培养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学生通过接触现实中的真实病例,一方面帮助学生运用抽象的理论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开拓了学生的视野,加深了他们对药理学科与实践应用的联系。同时,现代教育理念要求既要注重知识教育,更要注重能力教育。因此学生要学会学习,教师要学会教育。在案例分析中,教师和学生的互动能够激发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合作能力。在对案例归纳总结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加以指导,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案例分析法教学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等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因此,药理学教师既要掌握相关学科的最新前沿动态,又要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分析能力,这样才能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观点和结论给予科学地引导和评价。同时,教师的教学水平对课堂教学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一方面要精心准备案例,另一方面在案例分析中教师要组织学生讨论并加以引导。教师的理论知识和学术水平直接反映了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融会贯通能力。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恰当和有针对性地选取案例并组织好教学,既能将案例教学的真正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又可以显著提高理学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分析法应用于物的教学过程

(一)精选案例、恰当导入

在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教学时,教师在课前必须精心备课,根据物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精选病例,设计好教学程序,应充分预估到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答疑准备。例如在肌松药临床药理一章的学习中,教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49岁的患者正在显微镜下接受颅内前交通动脉瘤的夹闭手术。此时,患者需要完全的静止,因为患者一个最小的动作都可能给手术带来毁灭性的后果。那么,患者应该怎样被保护,外科手术应该怎样进行?

(二)适当引导、增强学生自学能力

开展案例教学时,教师在课前应将案例资料发放给学生,同时也可以适当地将答案引导给学生。鼓励学生在读资料的过程中提出质疑,了解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即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又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例如,使用肌松药(神经肌肉结合阻滞剂)是保护患者的最佳办法,也是本案例的答案。但教师在案例临床处理过程中需要引导学生注意的是神经肌肉阻滞剂的临床药理有哪些,同时此患者手术需要哪种类型的肌松药。通过引导发现,本案例中该患者手术需接受维库溴铵,一种非去极化神经肌肉阻滞剂。

(三)启发调控、展开讨论

组织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也是教师完成案例教学目标的关键所在。案例讨论可以以小组、大组或全班的形式开展。在这一环节中,学生运用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对病例加以分析和讨论,同时,教师可以调控讨论的节奏和脉象并准确答疑,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充分尊重与众不同的思路和见解,这样才能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才能让课堂气氛轻松活跃,程序有条不紊。例如在本案例中,学生的分析讨论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肌松药的分类有哪些2、肌松药在一般麻醉中的作用效果如何

(四)做好记录、总结归纳

总结归纳是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归宿。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适时地简要记录下学生的观点和争议的焦点,同时围绕教学目标,对学生的分析讨论进行归纳总结。总结要做到简明扼要、条理清晰,还要难点、重点有所突出,并对案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教师要教会学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探究解决案例问题。例如在本案例的总结归纳中,学生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1.局麻药的作用机制;2.局麻药的其他作用;3.局麻药的用法(表面麻醉、浸润麻醉、传导麻醉、蛛网膜下腔麻醉、硬脊膜外麻醉);4.常用的局麻药(普鲁卡因、利多卡因、丁卡因、布比卡因);5.全身(吸入性、静脉);6.复合麻醉用药(麻醉前给药:安定、吗啡、阿托品等。诱导麻醉用药:硫苯妥钠。基础麻醉用药:硫苯妥钠。合用肌松药:琥珀胆碱。)

参考文献:

[1]陈春玲,俞瑾。案例分析法在麻醉规培学生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探讨[J].四川解剖学杂志,2016,(01).

[2]《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年总目次[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24).

法学案例分析 篇四

一、案例分析法的优势

1.案例分析法生动形象,有利于深化理论学习

哲学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有效思维方法,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哲学观点的培养,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案例分析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导出一般的原理、理论,所以比较易懂好记,生动形象,有助于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例如讲“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框时,就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寓言:“丢失了一个钉子,亡了一个国家。”通过非常形象的描述,揭示了哲学理论,加深了学生对普遍联系观点的认识。

2.案例分析法运用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激发学生求知欲

哲学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要揭示的是抽象的理论知识,而非具体的科学知识。这些理论对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历史现象,树立科学的“三观”,形成正确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来能更好地走向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现实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自我研究,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学生将应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教学案例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考、分析和研究,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如在讲述“意识能够反作于客观事物”一框时,可以用阿基米德镜烧罗马军队,极容易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3.案例分析过程中的交流,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案例分析法强调教与学的过程应是一种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并且学生能够通过反复的练习,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和职业能力。因此,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有所提高。

二、案例分析法的运用

在哲学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主要包括三个过程:确定案例、讨论案例、评价案例。

1.确定案例

选好适用的案例对组织教学非常重要。案例的选择要具有典型性、时效性、真实性。

2.讨论案例

组织案例讨论是案例分析法的主体和核心环节,讨论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讨论案例时,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在讨论过程,寓原理于讨论之中。在课堂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创造一个轻松和谐的自由讨论氛围。在讨论过程中,要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辩,不单纯地去追求一种正确答案,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

(2)组织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学讨论的实质,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组织和讨论,启发学生讨论,切忌发号施令和批语指责。对于部分学生不爱发言或很少发言,教师要和颜悦色地启发,开拓他们的思路,逐步消除他们的自卑感,使他们明确主人翁地位,从而产生积极参与讨论的责任感。

3.评价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篇五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法律分析;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是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新名词,具体是指已婚夫妻为了享有买房优惠政策而实行的假离婚,这一行为不仅给政策的实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政策性离婚是一个社会性的话题,今天我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以小见大,从而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一、案例概况

李强与杜梅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梅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强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梅,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强与杜梅于2012年12月2日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杜梅母亲陈菊登记结婚。之后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强与陈菊协议离婚,并与杜梅复婚。经鉴定,李强、杜梅通过此手段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二、政策性离婚的概念

政策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等非常规方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目的。

三、政策性离婚出现的背景

由于中小城市快速上涨的房价引起了新一轮的炒房热。一线城市因限购而剩余的投机资本进入人均收入更低、购房支付能力更弱的二三线以及中小型城市,此举必将导致更大的社会与经济风险。因此,新一轮的限购措施不可避免。为了避免二三线城市的炒房热以及降低因为炒房而导致的社会与经济风险,国务院于2013年2月20日提出了新的限购措施(称为“新国五条”),“新国五条”出台后,各地民政局门前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一时之间排起了长龙。据媒体报道,仅贵州省10天内就有超过两千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新国五条”实行期间至少有76500多对夫妻因为购房而进行政策性离婚。

四、政策性离婚的法律分析

(一)、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政策性离婚的客体是购房优惠政策;主体是已婚夫妻;客观方面是已婚夫妻为了享有购房优惠而实行的诸如假离婚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已婚夫妻通过假离婚等的行为而达到获得优惠政策的目的。在该案例中,客体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主体是李强、杜梅夫妇二人,客观方面是李杜二人进行了结婚,离婚再结婚的手段,主观方面是李杜二人为了获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二)、案例的法律分析

很多人看到案例后第一反应是李强、杜梅夫妇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原因如下:

1、从定罪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李强与杜梅隐瞒了购房真相。所谓隐瞒真相就是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在这个案例中,李强,杜梅家庭收入颇丰,还有商品房一套,本不具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为了获得此资格,李强、杜梅采取假离婚,假结婚的手段,向政府审批人员隐瞒了李强、杜梅才是真正的购房者、用房人的真相。

3、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市政府审批人员陷入认识错误,使其获准购房,进而实现对经济适用房的非法占有。李强,杜梅也因此获得了本不应由其获得的66万差价。

4、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国家财产遭受到了巨额损失。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为了照顾低收入家庭。李强、杜梅的行为使国家政策的目的落空,造成国家财产66万的损失。

然而,经过了仔细分析之后,我认为李强、杜梅的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李强、杜梅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李、杜二人的离婚自由、结婚自愿,其行为均遵循法律规定,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看,在民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也不应被加以否定。况且李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材料是完全合法的,根据《刑法》第266条①对诈骗罪的规定,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是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隐瞒不符合条件的真相,如制作假的婚姻材料或者收入证明,但是在该案例中所涉及的婚姻关系皆为真实有效,因此并不符合诈骗行为的规定。

2、李强、杜梅并未从中取得不正当财务。从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来看,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李、杜所实施的行为不过是获得一纸买房资格,买房资格并不等同于财物,因此资格不是诈骗罪的对象,不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有明确的财产属性。而本案中的资格作为行政许可,不可能是诈骗罪的对象,按照经济适用房申领程序,在具备经适房申领资格后,还要由政府公开摇号,确定是否具备最终购买的权利,因此即便李强通过欺骗行为取得了申领资格,也不代表他必然最终可以购买房子,对于不确定的财产利益的预期,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对象,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的践踏。

3、李强、杜梅主观上不具备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的故意。从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诈骗罪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李强、杜梅的目的是能够为儿子购买住房节省开支,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4、强调李、杜二人有罪的是基于两人获得了66万非法利益的情况,的确,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差价,但是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购房者不能出租出售房屋,如果要出售的话,购房者首先要补齐差价才能出售,这就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李、杜二人都不可能取得66万的额外利益。

综上所述,本案例讨论的关键在于“受骗者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本案中,经适房资格审批部门实际上赋予李强的是申领资格,而能否抽签取得购买资格,并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是申领后必然结果。因此,申领部门并没有处分财产,有关部门赋予李强申领资格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必然导致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直接转移。因此,我的观点是政策性离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事侵权。

五、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因其隐蔽性是很难查明的,本案例是由于其荒唐的婚姻才被查出,还有许许多多的政策性离婚未被查明。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查清,从而杜绝其发生。政策性离婚的出现是“新国五条”的实施,正是有了政策的实施,才出现了人们钻空子的行为,所以国家需要更加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归根结底,房价的过快上涨使投机分子有利可图才会使房价的更加快速增长,才会最终导致政策性离婚的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国家的政策来解决了,比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房的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同时对于已查明的政策性离婚的行为者应责令其退换房子或补全差价。

总之,政策性离婚的出现有其必然的原因,房子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结,钻政策的空子去实现它固然不合法理,但若以诈骗罪来处罚行为当事人却显得不合情理,国家更应该做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其出现的根源,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居乐业。(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法律案例分析 篇六

1.1初建法规、案例数据库,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一———搜索查询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课堂上使用的案例和法规都由老师提供,学生不仅学习被动,而且从未意识到搜索查询能力和积累案例、法规资料的重要性,而这些能力对于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相当重要。为了培养学生的查询搜索能力,美国法学院有一门必修课,叫做LegalResearchandWriting,其主要是向学生讲授法律资料、法律信息的情况,包括如何查找案例和有关立法,查找书面法律出版物和网络上的法律信息资源。这源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培养搜索查询的能力对于对于我们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需要。而我国没有相关课程,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将搜索查询方法穿插于日常教学中。为了培养学生的搜索查询能力,笔者以建立法规和案例数据库为指向,让学生在学习过课程章节后,针对章节内容收集相关案例,课程内容全部学完,形成总的案例数据库。法规数据库则由学生在学期开始时就进行整体收集建立。最初形成的案例数据库比较杂乱,需要对案例进行分类,可以按收集时的课程章节分类,这种分类方便学生按课本章节内容查找案例;还有种方法就是按民事案由进行分类,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和法律实务直接接触。数据库教学法的优势在于:①自建数据库便于教学。国内的法律资料数据库,如,北大法宝等,内容过于繁复,不太适合教学。自建数据库内容简短,和课程章节结合紧密,便于教学。②自建数据库使学生学习变得主动,教给了学生搜索查询法律资料的技能,便于学生养成积累案例法规资料的职业习惯。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老师的作用在于:教给学生收集法规、案例的方法、途径;帮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类,案件归类较难,需要对案件有深入理解。

1.2整理数据库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二———归纳能力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从业者能迅速概括案件事实,找出争议焦点,即要求从业者有极强的归纳概括能力。而我国法学日常教学对学生这方面锻炼较少,学生常常废话连篇、词不达意,概括归纳能力急需提高。对案例数据库的整理可以达到此目的,具体方法是:①让学生对案例资料进行案情提炼,提炼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可口头进行,案情表达应在不失本义的情况下用最少的字数表达;②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归纳对于分析案情特别重要,需要学生准确把握案件争议,归纳也要力求简洁;③对案件进行简要法律分析。这种练习可课堂口头进行,也可作为课下作业让学生完成。对案件的分析应做到法律适用准确,条理清晰,文章简洁。通过这种方法反复练习,学生归纳、捕捉重点信息的能力将会大幅度提高。法规数据库的使用主要是学生课下阅读,让学生掌握课程的背景法规知识。

1.3分析使用数据库案例资料,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之三———案件分析及文书书写能力分析使用案例库资料使我们想起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产生于美国⑥,是通过分析判例给学生提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机会。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了大量杰出的法律人才。判例或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高度重视。然而,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只在有限的功利和不甚合理的意义上发挥作用。⑦笔者观察课堂中的案例教学法,发现其有这些问题:案例分析重实体法分析,轻程序法分析,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老师割裂案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学生无法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的衔接;重案例直接相关法条的运用,轻案例其它背景法条的分析,学生缺乏对相关法条分析整合的能力。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其外在体现———文书书写能力,笔者建议按下列方法使用案例数据库:①学生案例分析的结果应以法律文书或分析报告的形式呈现。法律文书形式锻炼了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②对法条的使用,建议学生自己收集案例相关法条,老师不主动提供,让学生在寻找相关法条的过程中跨越单个法规的局限。③对学生的回答不断质疑,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对自己、对权威质疑。④上文中提到的学生思维局限的问题是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法学专业应开设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课程,弥补法学专业学生视角的缺失。

2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

法学案例分析 篇七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优势

(一)能够有效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而言,法律专业术语未免过于艰涩难懂,这样的学习开展不利于学生学习法律内容且很容易挫伤学生的积极性而不能起到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尤其是经济法基础教学的教授,其内容相对抽象,导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则能形象生动的吸引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二)能够帮助学生更快掌握知识内容

案例分析法的应用还有在于能够帮助学生更快掌握知识内容。经济法课程是市场经济作用的产物,是学生步入社会后在商场中接触最多的具有实用性的自我保护的内容,因而对于学生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学,引导学生充分理解课本内容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思维,指引学生运用法律的观点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三)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在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对人才的需求也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因而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要求也在向全面化过渡。经济法课程的开展,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表现。首先,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呈现教学案例,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其次,运用视频形式进行案例分析教学,可以有效地发散学生的观察能力和理解力;最后,再利用法律知识将案例进行透彻分析,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灵活运用的能力,以此达到综合素质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目前在中等职业学校中开《www.shubaoc.com》展经济法课程出现的问题

学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普遍反应听不懂。这是经济法课堂表现中的主要问题,很多学生的热度只能坚持几分钟,就不愿意再听教师讲解。笔者调查发现,经济法内容专业术语多,理论性强,且大多是涉及商业活动、公司创建等内容,与学生现在的生活密切联系不大,学生自然较难提起学习兴趣。此外,还与教师的讲述方法有关,个别教师在进行讲述时虽然也有举例说明,但并未把举例内容实际讲解透彻,致使学生的聆听质量大打折扣,甚至还会因为事例理解的相对模糊而混淆教材内容,导致学生的理解与认知出现偏差,影响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其次,学生与教师互动少,课堂氛围沉闷。这也是经济法课堂中的主要表现。课堂教学沉闷,则不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容易影响教师教学的积极心理。探究其根源还是在于教学设计没有按照学生的领悟能力为根本出发点,教师的讲解过于高深,而不能让学生更加清晰明了。

三、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际运用

(一)与教材内容紧密贴合,促使学生学习目标明确

案例分析法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领悟法律知识,所以教师在实际应用时必须与教材内容相结合,目标明确。如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企业共同出资创建丙公司,出资比例为70%和30%,一年后,丙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丁公司债务80万元,且无力偿还。之后丁公司了解到丙公司是由甲与乙共同合资创建的,且甲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完全具备偿还能力,是丙公司的母公司,遂去法院要求由甲公司承担相应债务,丁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这一案例就涉及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内容,让学生在观看案例后有针对性的学习,什么是母公司,什么是子公司,与总公司和分公司又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决策机构是如何划分的等内容,通过插入案例,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此达到教学目标。

(二)和实践生活相互结合,帮助学生强化训练

教师在讲解经济法内容时注意将案例与实际生活相结合,这样能够促使学生的学习更加具有有效性。比如在学习经济法中的税法内容时,教师要注意引用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案例,可以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案例进行讲解。同时在学习税法前先要了解税收的概念,为什么必须交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其中一种形式,古时朝代更迭就有百姓向朝廷纳税之说,旨在朝廷以此作为国家的各种支出,包括边疆战事、抗震救灾等,因而现在的税收制度也是仿效古人创建而来,但是与古人相比却有大大不同,现在的税收更加具有人性化的特点。纳税上升为法律层面,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而将税收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内容。而对于个人主体而言,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这也是日后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后普遍面临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不仅包括个人的工资、薪金,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内容,自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中明确个税的起征点按照3500/月作为起征标准,意思就是说工资水平在3500/月以下的个人不用缴纳税款,这也是人性化的主要表现,以此减少贫富差距。具体算法为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税额,税额=全月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以月收入为8500元为例,扣除保险后为8200元,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200-3500)×10%-105=365(元)。以涉及学生自身的案例进行实际讲解,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此强化学生关于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三)注意合理的时间安排,提高课堂利用率

案例分析法的运用更多的是为了提高课堂利用率,而不是成为主要的讲解内容,所以教师在具体讲解时还要注意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切勿使得案例繁复冗长,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致,反而更容易混淆不清。因此教师在准备案例时可以采取之前讲解过的案例,学生充满熟悉感,有效得提高了课堂利用效率,反而更容易促使学生理解学习新内容。比如教师在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给学生讲述关于美国杜邦公司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先给学生布置成预习作业,让学生自己上网搜查相关内容,搞清楚此案的种种纠纷及其缘由,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等。在学生预习之后再进行课堂内容的讲解时则相对应的减少了时间成本,这样教师就可以直接进行对该案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的讲解,从而将课堂时间高效的应用于案例分析上,增加了学生的理解程度,提高了课堂时间利用率。因此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必须要注意时间的合理安排,将案例讲解时间把握在1:1的节奏上最为合适,从而加深对经济法的主要了解。

(四)运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增强案例分析教学的目的性

在学习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教师可以利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教学,让学生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很多餐饮业在营业期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尤其是餐具的使用会有服务人员恶意隐瞒其需要收费,给消费者造成错误认知,而在最后结账时才真正予以告知,这无疑欺骗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此案例作为模拟法庭的练习,让学生真正从课本中超脱出来,按照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进行,包括当事人陈述、传唤证人、出示证物、宣读对证人证物的鉴定意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的结案陈词,让学生清楚掌握案件审理的流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在实际生活中真正遇到这种现象时,可以采取拒绝买单或者拨打12315进行投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这样才是引导学生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教学使用的最高要求。以上就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主要精髓,学生在理解经济法的宏观概念后才能更好地进行经济法内容的学习,尤其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而言,在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后就更加容易系统的学习。

四、对经济法课程中案例分析教学方法的完善建议

(一)案例分析注意与时俱进

法律条文随着市场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制定更新,所以有很多案件在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就不会构成犯罪事实,这在《刑法》中非常多见。因此教师在准备教学案例时也要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变化,防止陈旧案例不能引起学生关注的同时还达到物极必反的效果,不利于学生的整体学习。尤其是涉及法条变更的相关案例,教师必须要注意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考模式,让学生明确二者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注意教学设计

在运用案例分析法教学方法时注意教学设计,可以采用比较有名的案例引导学生自行分析总结,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可以将全班学生进行分组,奶粉生产商、奶粉销售商和奶粉消费者等,让学生自己利用互联网平台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自主学习的模式。这样在进行模拟法庭的训练时,更加具有充分性和思想性。教师在学生理解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指导,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理解深度。

(三)案例分析注意考核标准

教师在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教学后注意对学生进行考核标准的总结。这不同于考试的考核标准,只是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有个具体针对性的评价,比如在模拟法庭练习之后,对学生扮演的角色有个统一的点评,尤其是作为辩护人的发言陈述,哪里准备得不够充分,怎样表述能使事实更具有信服力,运用哪些法律法条能够更加佐证这一观点等,对学生的考核标准以引导鼓励型为主,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加肯定自己、充实自己,进而增加学生对知识掌握的会意程度。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内容广博而复杂,运用案例分析法应用于经济法教学中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学生分析理解,以至于将所学内容进行内化吸收,对于学生日后踏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参考文献:

[1]唐淑艳。“混合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探讨[J].时代金融。2015(20)

[2]吕继妍。翻转课堂模式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23)

[3]么作红。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新模式探索[J].赤子(上中旬).2015(14)

最新范文

数学教学案例分析范文(精选8篇)10-26

建筑节能的案例(优秀4篇)10-25

语文优秀教学案例优秀7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优秀8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优秀6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精选6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最新8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最新3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优秀8篇10-25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最新7篇10-25

148 23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