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8篇)

2023-01-22 17:30:58

为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书包范文为大家分享了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活动方案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新学期“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我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全教育周”具体活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 长:夏兴善

副组长:徐家军、黄德江、王 立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以及学校门卫。

二、活动主题:

强化安全教育 构建和谐校园

三、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周日”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活动时间:

9月1日——9月7日

五、活动内容与形式:

“十个一活动”

1、一个启动仪式:9月1日升旗仪式全校动员。

2、一条安全教育标语:“强化安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开学前悬挂在校园内

3、一期安全主题的黑板报。各班应在于8月31日前出一期以“强化安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安全教育黑板报,政教处、团委将于9月1日晨读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的将上网公布。

4、一场安全教育主题班会。9月1日下午第四节班会课各班应召开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会课,各班班会课应有主题(如:交通、法制、消防等),有备课(各班级于9月3日前将班会材料交到政教处)。

5、一封安全教育主题的家长信。(时间:9月4日)

6、一次安全大检查。9月2日(星期三)下午4:30,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全校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为此,要求各年级、班级应在活动周之前先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7、一场面向全体教职工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辅导报告(8月30日,主讲:乔华利)。

8、一周的校园广播宣传。中午利用校园广播进行每次时长不短于5分钟安全宣传,材料由团委提供,团委对材料应精选、把关。

9、一次安全疏散演习活动(9月3日星期四上午大课间)。

10、一份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篇二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www.shubaoc.com)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篇三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活动方案 篇四

一、比赛时间

20xx年4月10日(周日)早上7:00

二、比赛地点

大悟龙潭沟

三、参加人员

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各县(市)公司经理、书记;新招聘学生。

四、比赛规则

1、比赛统一着装,全体人员分四个组,每组分别以红、黄、蓝、绿为标识贴于左胸。参赛人员必须配带标识,否则不给予比赛,并严格执行。

2、当领导宣布开始登山,以哨声为令,全体队员出发。

3、比赛终点有一条红色终点带子。以越过规定红色终点带子视为到达终点,否则不予承认。

4、我们最后选出优胜组集体奖一名;助人为乐奖两名;团结协作奖两名。

5、集体奖计算办法:每个组最后一名冲过红色带子为该组的通过时间,时间最短的组为优胜组。

五、注意事项

1、登山途中应注意身体状况,若有不舒服,请立即告知领队,切莫抱有勉强或不好意思拖累的心态。

2、应理智评估自己的户外活动能力,不要尝试做超过自己能力的決定与行为,通过困难地形时如感觉没有安全把握,应请领队与协作人员及周围同伴相助通过。

3、请小心用火,严禁乱丢烟蒂,避免导致森林火灾。

4、注意环境保护,垃圾废物务必妥善处理,实际践行踏过无痕的理念与原则。

5、如果发生意外,请保持冷静,设法与工作人员联系,静待救援。

6、景区每隔0.5公里,我们设置一个标识;起步后每1.5公里处有卫生救护站;

7、下山不要走得太快,更不能奔跑,这样会使膝盖和腿部肌肉承受过重的张力,而使膝关节受伤或肌肉拉伤。

8、统一出发,统一返回,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六: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名单

裁判长:XXX

裁判员:XXX

摄影组:XXX

新闻宣传:XXX

后勤组:XXX

保卫组:XXX

医疗组:XXX

活动方案 篇五

活动主题:XX餐饮公司,感恩节特别推出大型优惠活动

活动日期:11月x日--12月x日

活动地点:XX烤鸭店

活动内容: 吃188送,价值x元XX宫爆鸡一份

吃xx送,价值xx元金牌鲈鱼一份

吃xx送,价值xx元白果明虾球一份

注:不允许累计,每桌只限赠送一份菜品

凡参与此活动的顾客,不得与婚宴、包桌及一切优惠活动同时使用,详见店内海报。

最终解释权归梅利餐饮有限公司所有。

利用下面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吸引顾客的二次消费,当顾客到吧台结帐时,消费到以上所说的金额,收银必须给顾客说明,免费赠送顾客菜品照片(等于代金券)引导顾客的二次消费心理。

宣传方式:

一、根据地域情况和本店会员顾客的覆盖位置,进行社区宣传,利用社区宣传栏投放平面广告, XXX 块

二、印刷xx份大度16开宣传页,利用大河报夹报进行宣传

三、制作大型户外墙面喷绘一块,主题突出活动内容

四、印制菜品照片,注明盖章有效,(照片上面印上金额和王总签名和广告语{美味--不容错过},背后盖章)

五、水牌上面画上手绘POP,摆放在酒店门口,主题突出活动内容

六、门头条幅制作一条,关于活动内容的标语

七、短信平台信息xx条,活动开始之前发完(分批发送)

活动方案 篇六

一、活动时间:12月20日,17:00至晚21:30

二、活动主旨:欢度元旦,迎接新年,融洽公司员工关系。

三。活动目的:

1、全体员工一起过一个快乐有意义的元旦;

2、增强员工之间的和谐与凝聚力。

四、活动主题:第一部分:庆元旦,迎新年,员工开开心心娱乐;

第二部分:游外滩,看浦东,新年再创新的业绩!

五、活动预算:人均150元。总费用6000-7500元。

六、活动内容:

(一)第一部分:元旦会餐。

1、活动主题:庆祝元旦,迎接新年,元旦会餐,开心娱乐!

2、会餐时间:17:00-19:00

3、会餐地点在某家餐馆(最好有卡拉ok)。餐馆不要太高档。()能满足40-50人就可,花费不要太高,适度。

4、会餐总费用控制在3500-4000元。

5、会餐时,参加员工自编自娱的节目,比如:唱歌,笑话,传彩球等节目。每个员工(不分工作级别)都必须准备自己的节目。凡准备的节目多而且有意义,能调动快乐气氛的员工,都会获得一份礼品做奖励。

(二)第二部分:参观游览活动。

1、活动时间:19:00-21:00

2、活动主题:浏览外滩,参观浦东,回顾过去,展望新年,再创佳绩!

3、浏览线路:人民广场-南京东路-外滩-浦江观光隧道-浦东陆家嘴

4、游览开始时即会餐结束时每人发一瓶"康师傅绿茶",每人给十元钱自己坐交通工具到人民广场上海博物馆前集合(或由公司组车前往人民广场)。人员到齐后,分成3-4个小队开始游览,每个队指派一名负责人。游览时,各队领队视情况给队员再发一瓶饮料。各队在浦江观光隧道前再集合一次,一起过江。活动结束时,所有人在浦江滨江大道前以外滩夜景为背景合影留念。

七、活动纪律:(1)游览时任何人都必须随团队行进;(2)任何人在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行动;(3)个人和各队游览集合时必须按时到达指定集合点。

章 附则 篇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不包括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本条第(一)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是指学校管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七)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法律责任 篇八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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