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7篇

2022-11-20 03:33:28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 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 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 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 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 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xx]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四条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七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文明保证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

原材料搬运、存放、加工、安装作业安全保护措施

原材料搬运中应道路畅通,搬运量适当。

原材料存放时应避开人员通过的道路及吊装设备覆盖的范围,玻璃板型材面应垫木方,应避开50mm,不许直接放置于地面。

材料放在楼板内1米远,不要放在架子上或吊篮边上。

原材料放上时安放实在,固定好以免加工时滑落。

材料在安装作业时应注意周围东西的嗑碰,安装好以后应作封闭或围栏的安全措施。

现场作业安全文明保护措施

在现场设有专职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与现场甲方,土建协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场前和施工中对安装队员进行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要有市级以上审批专业证书。

工地宿舍工作棚等临时建筑,经工种技术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完工后经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进入现场后,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时刻检查下层的物品,确保人员的安全,在没有扶手和简易的扶手的楼梯和前台通过时,应先试其牢固程序,靠近墙一侧通过,2人以上共同操作前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施工安装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条例。

施工过程中,应在甲方、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休息,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子,不准随意扔烟头,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吸烟,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尽量不在夜晚使用具有刺激性声音的机具,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

施工工具设备使用安全保证措施

在使用工具前,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完好,不具备完好标准的工具严禁使用。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设备使用中严禁超负荷运转。

配合方应提供的安全保证措施

配合方应保证脚手架的安全,在施工处应搭设跳板并固定可靠。

配合方应在房屋四周搭设安全防护网。

配合方应在有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警示牌。

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制度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对新入现场员工,必须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在工程进行施工前,必须对安装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进行安全防火交底。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工作前及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

走路时,遇有电气焊、起重等作业场所,应远离三米以上绕行通过。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得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护镜、绝缘鞋等。

在各种机床上操作,一律禁止戴手套。

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标牌,当停电时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

电工、电焊工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工作中禁止闲谈、打闹。不准分散他人注意力。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进入现场施工时,首先查看现场电源、线路、电闸的保险程序,使用带电工具应按使用说明书接好地线,接通电源后,经过建筑公司电工检查后方可使用,并使用漏电保护。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符合用电规章制度,它的悬挂高度和工作地之间的水平,应该按当地的有关部门规定标准。

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如果不便包以绝缘或者绝缘强度不足以保证安全,就可以采用屏护措施,屏护是采用遮挡栏,护罩盖,箱匣等把带电体与外界隔离开来。

开关电气,不论高低压均按出厂标准,备齐胶盖、铁壳箱等屏护装置,金属材料制度的屏护装置必须接地(零)。

变电设备需高遮栏或栅栏作为屏护,且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为防止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规定的距离。

收工时要切断电源,并检查施工现场,消除隐患。

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在焊接时,动工前要向总包单位提出办理动火证,并健全制度,在焊接层以下各层设立防火监护人,保证焊接渣不引起其它部位起火,电焊机接到总包单位电工同意后方可使用。

电焊机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绝缘板等。

焊机插座应完好,有接地(零)线。

一项线不许超过2米,2项线不许超过三个接头。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必须根据情况,使用经过检查、检验合格的安全带。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和吊篮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并根据情况设置围栏或围网。

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天,看不清信号的雾天、暴雨天均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焊条头、钉和其它物品,必要时需用绳套拴牢工具装取送工具或材料。

高处作业时,所有的工具零件,凡有可能掉下的物体必须事先拴好系在绳上或固定物上。

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创造上下和操作的安全条件并教育施工人员按指定的通道上下禁止沿绳索或架杆上下,或在墙上行走操作。

夜间一般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如必须进行时,应在作业区通道上设置充足的照明。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交叉作业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各单位,应有先通知,使各单位明了交叉作业的存在。

交叉作业时,交叉面应禁止焊接等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交叉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随时对作业进行监督。

对交叉作业处可能的落物进行彻底清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档案(以下称安全台帐)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台帐资料记录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安全台帐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均必须遵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建立相应的安全台帐,安全台帐由各生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

二、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装订成册,编写相应的目录。

三、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资料分为以下几大类:

1、责任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上下两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车间主任(工区、段、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3、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4、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三级教育资料。

6、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情况资料。

7、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含设备保养、维修、检验、检测、使用情况等资料)。

8、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9、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台帐资料(如有则建立)。

1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11、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四、以上安全台帐统一采用a4纸格式,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表格。

五、每年年终台帐装订成册保存。

六、公司对各部门安全台帐的建立落实情况督促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季进行一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公司消防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生产管理部安全办)

安全办主要成员

主任:

成员:

4、生产管理部安全办职责

(1)制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对生产厂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3)对公司各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

(4)公司员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高防止安全事故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5)对公司安全的信息和基本情况上传下达,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如安监局、消防大队、气象局)对我公司监督指导工作,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贯彻执行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7)对公司消防器材的配发、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消防器材的保养维护,使事故发生时能保证消防器材有效利用,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章:安全规章制度

1、厂区消防车由设备部管理负责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性能良好,保证能起到消防灭火的作用,车辆日常时刻处于战备状态,遇突发事故能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

2、对从事锅炉、电气、天车、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员工,需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3、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办,并迅速予以排除。

5、要求生产车间开班前、班后安全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部门要不定期针对本部门内部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部门内部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6、严禁员工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或操作间,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车间、工作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严禁佩戴吊坠、挂坠等首饰,女员工禁止有披肩发的现象,留长发应将头发扎好。

7、设备部机修机电人员在高压、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8、进入生产厂区严禁抽烟、携带火种,需动火作业的应到安全办公室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10、厂区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车间门口及转弯处限速5公里/小时,生产车辆及外来车辆严禁超速行驶。

11、外来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或违反厂内有关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12、上班期间严禁生产车辆私自外出,如需外出时(如加油、接货等)必须有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条,并列安全办公室备案,其他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持有保卫部配发的“车辆出入证”。

13、上班期间严禁员工私自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须持临时出入证方可外出,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按私人行为处理。

14、成装车间、制曲车间配发的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防护用品。

15、酿酒车间或其他部门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地面有监护人;酿酒车间人员需下入窖池作业(天热缺氧情况下)应打开送风设施,并有监护人。

16、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提高安全意识。

17、各部门对消防器材应做好维护工作,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

第五章:重点部门的管理制度

A勾储部:

1、勾储车间负责人为车间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实行值班长挂牌值班制,切实做到各负其责,确保库房安全。

2、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常识培训,对消防器材能懂会用,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知各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具有应对初期火灾和疏散人员的本领。

3、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电热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库内所配消防器材除特殊情况,严禁私自动用,严禁埋压、遮挡、借用。

5、库内所使用的一切照明灯具必须为防爆型。

6、严禁在库内私自动火,若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

7、库内一切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必须有人监护,打酒、净化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8、严格执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及时上报。

9、库内及外围要备足防火用沙,阻烧麻袋等防护用品,以备万一。

10、发生火灾险情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进行扑救。

B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的外漏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不得随意拆除或不用。

2、天车、锅炉起重机不能超载吊运,按规定设定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可靠,作业范围必须做到视野清晰开阔,吊运物必须重心平稳,不准在空中游荡停留,操作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3、公司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要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车辆车灯、喇叭、制动等装置应保持良好性能,预防事故发生。

4、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有可熔保险或自动断电装置,其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锅炉、压力容器、天车和起重设备要严格操作规程,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和复训。C仓储部:

1、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常识培训,对消防器材能懂会用,对管辖范围的库存量、存放地点、火灾危险性、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具有应对初起火灾的基本本领。库房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消防扑救常识。

2、严格交接班制度,堆放、码垛货物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堵塞消防栓,要严格按照库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3、库房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电热设备,严禁私拉乱扯电线。

4、严禁在库内私自动火,若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批准后方可。

5、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要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并交待接班者严加防范。

6、库房内配灭火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不得遮挡、埋压,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自查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领导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各生产部门做好内部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1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备案并安排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六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要求

2.1 事故报告时限

2.1.1 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1.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4 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2.1.5 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2.1.6 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2.2 事故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2.3 事故调查处理

2.3.1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 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 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 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 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 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 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 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 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 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 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 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七

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1.5公司对部门、工段和领导的奖励及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安管组)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由总经理签批。 奖励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xx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年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

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行为,则由部门或工段提交安全办审核,由公司办直接安排就地待岗一个月以上,并再次参加相关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酒后上岗的生产作业人员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班组内经常出现同一类型违章的,组、机长要负责任,并处以100元罚款;

在严禁烟火的场所抽烟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不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着装进入生产车间的罚违反者50元;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挪作他用的,罚违反者100元,设备员、组、机长、安全员未发现或自己发现未及时监督恢复者,罚设备员、组、机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操作大型机械的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睡觉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罚违反者50元;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

不按规定安全要求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周围五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的,罚违反者和批准者各100元;

在金属容器和锅炉内检修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使用低压安全电源的,罚违反者和班组长各1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驾驶证偷开叉车、汽车、抓车、铲车者,罚款100元,对纵容者罚款200元,或虽有证但开快车撞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行政处分;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吊物捆轧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吊物上堆放悬挂不牢固的零星物件,罚当班起重操作人员10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面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车床戴手套者,各罚款50元;

不准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

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严禁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罚违反者100元; 射线作业区未设警示标志的,罚工段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生产车间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存在有触电危险的,罚工段电气员和值班电工各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没有特种工种合格证或虽有证但未及时年审过期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公司办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的,罚管辖区负责人100元; 原料场和成品库安全通道堵塞,三天以内不处理的,罚原料场和成品库负责人200元; 原料场转运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罚原料场负责人200元;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未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或配备已过期失效的,罚消防专干和安全办主任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具,通风不良,罚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 制胶车间或热压车间排气扇坏了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造成车间通风不良,罚工段组长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热能工段锅炉房和热磨车间高温高压设备设施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氧气、乙炔等),罚工段设备员100元;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的,罚责任人、作业班组负责人各100元;

公司、部门、工段领导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罚签合同的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不予制止、纠正或不进行处罚的,罚责任管理人员、安全员各2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属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文明生产各项制度的,追究部门、工段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生产现场的车辆(包括单车、摩托车、叉车、抓车、铲车、小汽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属私人的给予车主50元罚款,属公司的给予当班司机50元罚款;

临时用电设施不规范(乱拉导线拖放在地上,绞在金属架上或与其它线交织在一起以及露天乱装闸刀开关等),追究分管班组长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生产现场的钢丝绳、吊装用具乱丢乱放,造成生产现场摆设不整齐、不安全的,追究其使用班组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属物资供应部回收的油筒或其它物品不及时回收,造成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追究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不明显,没有标明维护时间或未定期检查的,追究公司消防专干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做到文明生产“五清”或不及时把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追究当班责任人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生产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的不回收,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的,追究生产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工段工具房或备品库工器具、备品配件摆放不整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烟头垃圾的,办公室不整齐、不卫生的,给予管辖区责任人50元处罚;

各种仓库内物资摆设不整齐,不分类定位摆设,不清洁不卫生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负责人各50元处罚;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或无专人负责保持场地整洁的,给予该辖区管理负责人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

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

最新范文

出租屋管理规定(5篇)11-2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51号11-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11-19

小型企业公司规章制度优秀10篇11-19

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最新5篇】11-19

车辆管理制度(优秀8篇)11-19

旅馆业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11-19

公司门禁管理制度【最新3篇】11-19

微信群管理制度(最新3篇)11-19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优秀6篇)11-19

135 7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