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准则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通用5篇)

2024-04-13 14:11:52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以下是www.shubaoc.com爱岗的小编山仔给大伙儿收集的5篇义工准则的相关范文,欢迎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 篇一

一、志愿者招募与分工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广大读者与各社区中有志愿者意向的同道者,来馆参与志愿者工作。社会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时间的安排,有弹性地进行馆内服务工作与各项图书馆便民服务。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学生志愿者进行暑期志愿者服务工作。在暑期的假日中,了解图书馆的工作情况。在实践、体验图书馆工作的过程中,服务读者、奉献社会。

二、志愿者工作事项

1. 图书馆需对新志愿者进行工作培训,如:如何操作电脑系统,实现读者的借书、还书录入系统;如何进行图书的排架等工作。

2. 图书馆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结成“一对多”组合,志愿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答。

3. 志愿者到馆内参与服务时要做好签到记录工作,图书馆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存档。 三、志愿者行为规范

1. 能熟悉图书馆基本工作与工作范围。

2. 在服务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3. 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4. 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读者、社会、需要帮助的人。

四、志愿者表彰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为感谢广大志愿者为读者、为社会服务的用心,在年末,图书馆将给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赠与图书,表示鼓励。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会结合学校情况,给暑期前来服务社会的志愿者们以相关评比,评出表现最优秀的几位学生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 篇二

一、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得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

二、义工须遵守承诺,按承诺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请假,以便负责人安排其他人代替。三、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四、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私自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未经机构允许,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也不可随意携非义工身份伙伴进入义工特许场合或进行服务。

五、义工须小心留意服务对象的自杀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对方亲属或有关负责人员处理。

六、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七、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一个月前通知有关负责人员。

九、义工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义工组织负责人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十、义工如违反上述纪律,义工组织可以批评、警告、劝退直至开除出义工组织。 义工组织网络图

志愿者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办事处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总支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

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 ;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

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分管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48小时以上。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

(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

(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

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条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二十三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六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

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志愿者规章制度 篇五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权利:

一、凡在汶水学校学习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登记手续,接受辅导,均可到申请加入志愿者组织;

二、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四、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五、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志愿者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一、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校园服务、环境保护、校园文化、志愿服务教育、扶贫帮困、以及校内外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二、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在校师生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四、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服务规章制度

一、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二、志愿者服务队伍要稳定,队员档案要完整,服务对象要明确,服务项目要相对固定,服务基地要相当稳定,活动计划要完整。

三、在法律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四、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五、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七、志愿者每个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服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主动,服从分配的任务。

八、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及时将原因告知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九、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

十、服务重点对象是在校师生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服务队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十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愿者服务纪律

一、志愿者须自觉遵守志愿者服务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二、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佩带“志愿者证”和戴志愿者标识,仪表端庄,举止稳重。

三、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准时上岗。不能迟到,早退,如不能来,请提前告知带队负责人,须讲信用。

四、微笑面对每一位受服务者,主动接待受服务者。

五、不在服务点评击其他的志愿者,要友爱,互助。

六、在志愿者服务站要保证站点的服务卫生,维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七、每一个志愿者都要爱护公共物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志愿服务要求

一、所有参与服务的志愿者须准时到达服务点。

二、参与服务时不穿拖鞋、背心、短裤、奇装异服等。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叉腰、驼背站立,要保持精神饱满,谈吐文明,热情友好,行为举止须符合服务规范。

四、服务期间必须服从服务点当班负责人安排,严禁各行其是。

五、服务过程中,禁止玩手机,听音乐;不说服务忌语;不打闹宣泄;不做损志愿者形象的事。

六、遇到突发事件要向组织报告。

七、遇到媒体采访时,不得私自去接受采访,待请示相关负责人后方可,不以志愿者的身份去讨论政治或者敏感问题。

志愿者登记制度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对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登记制度,然后由专人统一录入志愿者服务系统(VT志愿服务平台)。对志愿者进行考勤管理,使之规范化,合理化。

志愿者活动策划

一、活动前: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好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作好各项准备活动细则,落实到人。

二、活动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营造声势,确保效果。

三、必须确保每次活动都必须有活动照。能及时的做好宣传报道,扩大其影响力和号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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