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7篇)

2024-02-17 17:15:47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分享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7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篇二

辖区各级医院建立肺结核报告转诊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确定主管部门、主管人,做到疫情卡与登记本符合率达100%。

1.进一步加强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网络体系,加大管理和督察工作的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报疫管理工作者、临床医师、放射医师的培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

2.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放射科诊断人员、社区站的全科医生及社会办医的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辖区各级医院要设立疫情报告登记汇总本,放射科、内科门诊、内科病房、检验科设立疫情登记本,放射科设立门诊和住院病人“线诊断登记本”,内科门诊设立包括“初步诊断/印象”项的“门诊病人就诊登记本”。药房设立抗结核药品登记本。门诊医生要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向患者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4.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各级医院的协调,搞好服务和培训,加大督导工作的力度和频率,采取月督导与季度督导相结合的方法,且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完善疫情报告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做好病人追踪工作,提高病人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确保辖区各级医院转诊到位率达到85%以上。

二。认真落实新指南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肺结核病人的管理,提高督导化疗质量。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搞好与市结控中心的业务配合与沟通,认真落实dots治疗管理策略,提高dots质量,探索因地制宜的治疗管理模式,保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全面推行双向转诊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做好与海河医院确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和追踪管理工作,完善区肺结核病人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治疗管理工作,加强与市所门诊部的沟通,设专人负责结核病纳入社区管理工作,完成社区18项考核中结核病防治的督导管理。

三、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准确,提高质量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规范资料,使结核病防治资料档案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结核病管理的运行质量。登记本填写项目规范: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与实验室登记本各项填写均相符。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加强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网报资料与“三本”、疫情本和病例项目一致性。

四、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开展以“遏制节结核、健康和谐”为主题的结核病知识宣传活动。把重点放在学校和社区,进一步提高学校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普及,使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加强培训工作,针对新指南的推行,加强结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请有关专家对专业机构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开展对社区站全科医师地培训工作。从而提高结核病人纳入社区的管理质量。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篇三

为严格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根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字〔2011〕36号)的文件要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7月至10月,对全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目前全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共有18家单位正在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均已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目前在岗放射工作人员有28人,均已办理了《放射工作人员证》。

本次检查中发现多数单位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各项规章健全;按照要求在储存的设备、容器和场所标有警示标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个人剂量检测及档案建立要符合相关要求;重视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检者的防护工作。各单位的放射诊疗设备已通过职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性能和防护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是一些医疗机构由于建成时间较长,未做建设项目预评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个别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意识薄弱,在实际放射诊疗操作过程中未落实放射卫生防护措施。卫生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给予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对我区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中的不足做出了相应得指导,使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充分认识了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保障了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身体健康,规范了放射诊疗行为,确保了不发生任何放射诊疗事故

2011-10-29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篇四

[中图分类号]R9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c)-118-02

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品和管理条例》[1]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医疗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卫生部又出台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暂行)》[2]、《品、处方管理规定》[3]等一系列配套文件。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4],该办法对品和第一类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5](卫医发[2004]269号)和《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新规定更具人性化,癌症病人用药更方便,生命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品和第一类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1管理难题

1.1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品、第一类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这种规定与办麻卡相比确实进步很多,方便了病人使用品和第一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如下问题:①普通门诊病历一般都交与病人保管,并且普通门诊病历纸张页数较少,需长期用药的晚期癌症病人,若用于记载开药情况可能需用多本病历,对保管病历和核对病历都不方便。②非医用目的的取药者可能会在多家医院重复建立病历,多次开方套购品。

1.2 品注射剂的使用地点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前者的规定,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各家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普遍感到最难执行到位。由于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卧床不起,如果要求他们一天数次往返医院或住院使用,不太可能;如果要求医务人员每日数次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后者的规定可否理解为需长期使用该类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购取品注射剂后可以自行使用,不限制使用地点?如果这样,那么前者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1.3空安瓿及废贴的回收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使用品、第一类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但是如果病人只用一次注射剂或者贴剂,或者是长期用药的病人最后一次使用,是否也应该要求他们交回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病人往往不会主动将空安瓿及废贴交回。

1.4剩余药品的回收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类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该药品是患者花钱所买,就是用剩的一点药液,让其无偿交回,尚有一定难度;如果是未用的药品,让其无偿交回,更难。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大多数病人不会自愿将药品交回医疗机构,这样就会增加品、第一类流失的机会。

2 建议

2.1建立专用门诊病历,实行网络管理

对经确诊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非住院患者,应建立品、第一类专用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统一管理。病历格式最好以表格形式印制,用于记载患者每次用药情况。为避免非医用购药者重复建立病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品、第一类实行网络化管理,将各医疗机构联网,把已建立专用病历的患者及代办人的个人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已办过专用病历的患者不得在别家医院重复办理。

2.2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注射地点

对确诊需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患者,应根据患者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原则,决定使用地点。如患者就住在医院附近,可以在医院内注射;如患者离医院较远,需医务人员出诊者,由社区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农村病人可以到村卫生所注射,或由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对于社区服务不够健全的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所处的不同位置,将社区划分若干区域,明确哪家医院负责哪些社区该类药品的发放和使用。

2.3采用押金制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

鉴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及各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建议采用押金的办法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以押金形式购取药品,其押金最少应不低于该患者每次购取该类药品的价格。患者每次购用该类药品时要如数交回前次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停止使用时,以最后一次用过的空安瓿、废贴或未用的剩余药品换回押金。如没有如数交回空安瓿、废贴或剩余药品,将扣取一定数量的押金,以示惩罚。

3小结

品和第一类属特殊管理药品,具双重性,如果管理规范,可以造福于人类,如果管理不当,则会发生流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治安。我们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同时,既要做到保证病人合理的医疗需要,又要防止非法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品和管理条例[S].2005-08-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暂行)[S].2005-11-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品、处方管理规定[S].2005-11-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2007-02-1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篇五

1、决定。谓某人或事物对另一人或事物构成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

2、泛指定出具体要求。

3、事先对某一事物所作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如:必须按期完成任务,同时又必须符合质量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篇六

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的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了解疾病、诊断疾病、治疗疾病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科技发展而诞生的一些诊疗设备,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医疗环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更多了,尤其是对于放射诊疗设备所带来的益处以及损伤,如何正确完善的运用,应该仔细的斟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欢迎参考和借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医院;辐射;放射诊疗;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国家医疗改革持续深化,医院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患者享受到同等优质且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为此要求医院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一线临床提供智能高效、全面精准的管理和保障。因此,完善建立医院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保障环境安全,成为重要课题。

1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能确保放射诊疗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人员队伍是医院核心价值最高的群体,而放射工作人员是医院特殊的职业群体之一,更需要医院给予其职业病危害高度的关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同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1]。另一方面,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能消除医院的医疗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医院。医院对于医疗安全往往是很关注的,但忽略了治疗与放射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忽视遵守正当防护、最优化防护的原则,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所以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放射管理,这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建设平安医院的必然需求。

2加强开展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完善制度建设,增强依法管理意识

在严峻的辐射安全管理形势下,医院必须完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重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意识,提高辐射安全管理质量[2]。国家逐渐完善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使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获得依据。与此同时,国家各个职能部门也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包括环保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此,医院要深入落实宣传辐射法规的工作,组织全体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法规培训活动,并在岗前教育、职业培训、在职教育等环节学习职业危害课程。医院在建设放射诊疗项目之前务必要取得卫生厅所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及环保厅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促使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规化。

2.2医院高度重视,建立三级防控体系

针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医院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医院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责全面开展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辐射设备、射线装置等的规范使用、合理贮存,并做好废弃物回收工作,监督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重视检查辐射设备、射线装置及其场所的安全与环境,排除安全隐患、放射故障。与此同时,医院还应完善建立院、临床部以及科室三级辐射安全管理组织,在疫病控制与感染管理科设置专职的射线防护岗位,负责开展日常的辐射安全工作;各个放射科室则要配置一名辐射安全兼职管理员,负责落实本科室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在必要时,医院还应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并规范其人员组成、强化其职能,加强对辐射安全的内部监管。该委员会由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小组、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小组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小组、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小组等组成,且要完善制定工作规程,详细制定各小组的职责,共同做好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3规范放射诊疗设备各环节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放射防护的标准,医院应逐步规范对于放射诊疗设备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流程,尤其要重视发挥医院工程技术人员在放射诊疗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切实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依法自觉加强放射诊疗设备的医学计量,这是确保设备安全与质量的技术基础,可显著降低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风险。医院不仅要主动邀请相关单位集中计量、检定医疗器械,还要定期派人将剂量仪、表面污染检测仪、活度计等特殊设备送到相关资质单位检定。二是主动开展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与质量保证工作。设备性能状态对放射诊疗安全有直接影响,医院需定期请卫生行政部门资质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检测放射诊疗设备的运行状态,加强防护,同时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医院还应定期邀请资质水平足够高的机构全面检测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参数,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可靠性与安全性;医院要针对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建立质量控制档案,真实而完整地记录每一台设备的名称、型号、使用科室、启用日期、性能与防护检测结果、计量检定结果以及大修记录等信息,以此作为放射诊疗设备的生命周期技术档案,夯实辐射安全管理基础。三是持续探索放射诊疗设备的综合管理与维修模式。在医院的放射诊疗中,放射治疗的技术难度与风险是最大的,在医院的执业条件中要注重强调对于维修人员的配备[3]。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科室要重点做好维修人员配置工作,深入研究加速器联锁检修、加速器质量保证等维修技术,探索建立以预防维修为主、快速修复为目标、安全有效为基础的设备综合维修模式。同时,医院要注意开办学习班、培训班,大力推广放射诊疗设备维修的新技术、新方法,保障放射诊疗设备的临床使用质量与安全。

2.4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三档工作

一是对于医院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务必要严格遵守预防性卫生的审查与审判程序,积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针对放射项目开展的设计审查工作、施工监督工作、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医院的放射工作场所每一年都要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常规监督、监测,保证结果与国家制定的放射卫生标准相符。二是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式从业之前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如果与国家的放射职业要求不符,则拒绝从事医院放射工作,且从业之后要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按照体检的结果使其减少接触射线、调离放射岗位或短期脱离放射工作、接受治疗等。当然,医院要为每一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监测个人剂量的仪器,要求他们在工作时正确佩戴,即便外出学习、进修也需随身携带,在每一个季度把仪器送到卫生监督局监测,按照结果加强监管。三是医院要妥善保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完善建立放射防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以及个人剂量档案,接受环保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3结语

随着放射诊疗技术与设施在医院的广泛应用,在提高医院疾病诊疗的同时导致患者与医务人员逐渐增多与射线的接触,辐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医院优化管理、保护环境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入手,探讨加强开展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指出,加强医院辐射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医院要深刻认识它的重要性,依法狠抓落实,由医院的辐射安全主管部门主导、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全体人员自觉执行。在实践中,医院不仅要保证医务人员、受检患者的健康,还要保证环境安全,顺利开展辐射治疗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医院诊疗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建民.核医学辐射安全管理与防护措施的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5(10):291-292.

[2]张容,冯惠强,刘再毅等.医院辐射安全与文化素养建设的调查研究[J].护理研究,2016(19):2428-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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