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绿化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

2024-02-10 01:36:48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找到的绿化管理规章制度【最新8篇】,欢迎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www.shubaoc.com≥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绿化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为了推动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的绿化,是指城镇范围内的绿化,即:城镇种植树木和花草、通过专业绿化公司设计施工完成的绿化(草坪、树木、花木、绿篱等)工程;

二、 绿化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加强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 成立以镇长为首,绿化管理成员在内的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

2、 根据整体格局,认真制定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花坛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3、 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众取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技术性、积极效应与技术效应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4、 根据规划,按照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草、树木,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置。

三、 树木配置要做到五结合:

1、 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 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 观赏树与经技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 本木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 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四、 花草种植要做到配置合理,还要做到四季长青,四季花香。

五、 广植树、盆花。在搞好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盆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办公室、会议室的`绿化美化,以便让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价值。同时组织职工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六、 搞好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实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城镇的目的。

七、 凡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都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八、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

九、 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镇环卫站通过后方可改种、实施。

十、 城镇居民不断提高花木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

十一、 城镇绿化管理制度。

1、 不准践踏草坪,

2、 不准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2页脚内容

3、 不准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 不准在草坪或树木上抛洒、堆放、晾晒物品;

5、 不准在绿化区内倾倒垃圾和杂物;

十二、对损坏花草树木的相关人员,除按实际损坏的情况予以赔偿外。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规范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绿化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总经理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分管总助审批标书,审核/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同,审核/审批物资申请

部门经理组织编制标书、合同评审及竣工验收

工程主管协助编制标书,确定施工方案,监督施工过程

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督施工,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物资申请

现场施工人员组织施工、物资验改、工程记录

绿化员负责协助施工、养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书的编制

4.1.1标书内容包括:招标函、合同样本、报价表。

4.1.2绿化部在收到委托方的招标信息后,工程主管、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参与甲方安排的答疑,结合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咨询有疑问之处。

4.1.3部门经理负责按招标要求组织专题会议,由分管总助、绿化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并审核标书。

4.1.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总助审批的标书由专人按指定时间、方式送达招标方。

4.2中标后,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

4.3由部门经理任命工程项目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并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

4.4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按《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物资采购。

4.5项目负责人按《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施工,保质按时完成。

4.6绿化部会同地产公司进行初验(必要时品质管理部参与),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积极给予整改。

4.7初验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养护组按合同规定养护期进行养护。

4.8 竣工验收

4.8.1按合同验收的时间,绿化部组织竣工验收。

4.8.2 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准备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a.物资采购单

b.施工图

c.苗木清单

d.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

e.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f.设计变更记录、签证等

g.竣工和使用注意事项

h.其他必备资料

4.8.3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应装订成册,由绿化部保存。

4.9工程完工验收交接后,根据工程施工的有关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进行工程结算。

4.10保修期满后向相关的物业服务中心移交相关的资料,如苗木清单、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5、相关文件

vkwy7.2.2-z01《合同管理程序》

vkwy7.5.1-j01-01 《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vkwy7.5.1-j01-06 《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6、记录表格

vkwy7.2.2-z01-f1 《策划方案/合同评审记录表》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四

1、园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观是美化点缀小区的设施,人人均有责任爱护,任何人请勿随意占用、践踏、攀摘或损坏花草、树木、景品。

2、业户请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堆放垃圾、杂物及设置广告牌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或有害物质。

3、为维护园区园林的整体设计风格,业户请勿利用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或其它花木,请勿在阳台上搭接花架。

4、绿地水井系浇花养护之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5、小区水系内的水泵、电气、灯饰等请勿触摸,以免造成意外损伤

6、业户请自觉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中心的规定,如造成公共区域草坪及绿化设施损坏者需按原价赔偿。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五

为使本小区的绿化养护工作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创造出怡人的绿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工作内容

(1)绿化管理员:熟悉管理处以及其它部门对绿化养护的要求,定期对所辖绿化区域和绿化工具、设施、设备进行巡查、记录,分析绿化的基本现状,要求标准,存在问题,做出计划,对出现养护工作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拿出解决办法,安排协商绿化工作人员的养护工作。

(2)绿化工作人员:消除绿地的杂草、石子、枯枝、枯叶、浇水、施肥、修剪、防病虫害、更换死苗花木。处理鼠洞、杀草地蚂蚁,维护园林小品,绿地设施完好。

2.工作要求

(1)管理要求

①巡视:绿化工每天全检,管理人员每周普检,工作细致全面。

②查核:熟悉管理处领导和其它有关部门及住户对绿化工作的意见,及时到所辖现场核对,并进行分析。

③工作计划:因时,因地,提出合理计划及安排。

④落实工作:协调安排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做好养护、消杀记录。

⑤管理处主任针对有关部门、住户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落实结果。

3、工作考核

每月25号至次月5号前公司考核组不定期进行全面工作考评,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业绩直接与工资、绩效工资挂钩。

小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六

一、经常保护库区的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储粮环境,合理规划绿化区域,美化库区,为建立文明仓区奠定基础。

二、建立卫生区包干,定区域,定人员,结合“四无粮仓”检查,切实做好仓区的清卫工作,仓区严禁堆放杂物,保护道路平坦通畅,及时清理基建废料及垃圾,明沟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坚持仓区天天一小扫,七天一大扫,半月彻底扫,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沥青的涂刷,仓内坚持出一仓清一仓,消毒一仓。

四、厕所、洗刷间各科室轮流天天打扫,责任到人,保护清洁。

五、绿化区域要专人负责,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浇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时做好防病防虫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过冬的措施。

六、花坛要经常保护清洁、整齐,严禁在花坛上堆放杂物,绿化区的花木要定期修剪,专门造型,严禁攀折,为造就一个花园式仓区而努力。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规范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2、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绿化工作的管理。

3、内容

3.1绿化管理范围

各管理处辖区内的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3.2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3.2.1绿化员承担辖区内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管理处的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物,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任务。

3.2.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管理处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管理处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3.2.3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实施植保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淋水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和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汇报。

3.4.2绿化主管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相关问题,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管理处主任处理,绿化主管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管理处汇报。

3.4.3管理处主任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主管提交的重大事情,对绿化主管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美化、绿化工作,提高校园的环境质量,特制订我校校园绿化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1、搞好校园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把学校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木成荫,鸟语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园式单位。

2、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实现园林校园绿化,力求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尽量与校园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又培养人才的作用。

3、校园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高大落叶乔木与草坪,攀援植物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又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加空气湿度等作用。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校园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学校与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签订合同,具体负责校园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学校校园的绿化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木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4、校园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木都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批准,损坏花卉树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适时喷洒农药、防虫、治虫,病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发生。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草坪要生长旺盛,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叶片枯黄。

4、绿地内保持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木要无死枝、枯枝,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

6、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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