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制度(9篇)

2024-01-12 12: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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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篇一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有职业健康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四)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作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应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作业人员入场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二、现场告知。

1、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部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项目部不得以作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项目部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项目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新入场作业人员,由班组负责人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

况。

(3)综合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操作规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由项目部每年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2)一般“三违”人员由项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3)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

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第五章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因使用不合格和过期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1、项目部在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按质量体系程序进行申报,由专人对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编制采购计划和清单,数量较大的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所采购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和进场日期等。

2、所采购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采购清单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现场材料员保管,材料员应按类别、型号进行登记,入库后应妥善保管(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避免高温、日晒、潮湿、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

二、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更换

1、在发放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材料员应逐一做好记录,注明新旧程度、有无伤损、领用工种以及领用人签名。

2、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如安全帽要系好帽带,调整好帽衬间距(一般约40-50mm),安全带的使用必须高挂低用,带、绳不能打结等,安全网绑扎应使用不小于14号得铅丝等。

3、相关人员在检查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告知使

用者停止使用或进行更换:

1)安全帽缺衬、缺带或破损及超年限的(安全帽正常使用为3年)。2)使用安全带时要对其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老化、破损应停止使用,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但对经过抽样试验的安全带不得使用,如要使用必须更换新绳带。

3)使用防毒口罩、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除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以外,应检查是否有变形和磨损及老化现象,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以确保安全。

三、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都有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般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外表不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能超年限使用。如安全帽、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年,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年。报废时间应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

2、由于周转次数多,使用频繁,造成磨损变形严重的防护用品,虽然没有超过使用年限,但是经检查认为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要及时停止使用,并通知材料员进行报废处理。

3、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后,要及时进行清除处理,严防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妥被再次利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材料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严格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使用、报废,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杜绝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本项目部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部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2、项目部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3、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项目部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八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2、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布。

3、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篇三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职业健康制度 篇四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职业健康制度 篇五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制度 篇六

(一)为了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刘辉为兼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区安监局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完善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个体防护装备,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八)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九)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

(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

职业健康制度 篇七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健康制度 篇八

1、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公司内部。

3、职责:

3.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3.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环保管理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3.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部。

3.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职业健康制度 篇九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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