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制度(通用9篇)

2023-12-24 09:12:05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大家整编的服务管理制度(通用9篇),希望能够给您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启发。

服务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环保工作,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保安员需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二)、无精神病史;

(三)、具备较强的安全保卫技能,熟悉紧急报警按钮位置,知晓紧急报警按钮的作用,掌握橡胶警棍等安全防卫装备的。使用方法。熟练掌握校园视频监控图像回放和其他技防设施的设防、撤防操作。

2、保安员应着保安员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幼儿园制定的园外来访人员挂牌进校等管理制度,对园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询问、物品及车辆检查和信息登录等;

(二)、上学、放学时段,携带橡胶警棍等安全防卫装备在园门口外侧执勤守护;

(三)、在校园内巡逻、守护,进行安全检查,监看视频监控影像;

(四)、及时制止发生在校园内和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五)、接受并完成保安从业单位开展得岗位培训。

服务管理制度 篇二

某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办公环境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及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厅实行值班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和举报中心)负责每日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负责当日环境、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纠正,发现重大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每月月底,受理和举报中心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入驻单位。

第四条 大厅服务窗口工作区域实行当日在岗受理人员和发证人员负责制,大厅其他区域实行前台引导人员负责制;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环境和安全应符合大厅的统一要求,公共办公区域实行各入驻单位驻大厅负责人负责制,个人工作区域实行个人负责制;其他公共区域实行行政许可受理处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大厅服务窗口的管理

(一)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设备、资料车、资料等应摆放整齐,通道应保持畅通;

(二)工作结束时,应关闭电脑、打印机、条 码机等办公设备,所有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均应带离服务窗口工作区域。

第六条 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的管理

(一)办公区域应保持安静,严禁聚众聊天、大声喧哗;

(二)办公区域应保持干净清洁、无杂物、垃圾;

(三)办公区域内禁止出现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 各工位的管理

(一)不得随意更换工位、调整桌椅、占用空闲工位;

(二)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不得摆放食品、玩具等杂物;

(三)私人物品应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四)个人用于更换的衣物、鞋帽应放入更衣柜内;

(五)长时间不在工位时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和印章等,保证其安全,防止丢失、失密或损坏;

(六)各文件柜内资料应摆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

(七)下班后抽屉、文件资料柜、更衣柜等必须上锁。

第六条 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管理

(一)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的办公环境及安全实行区域负责制,由各入驻单位负责;

(二)资料室和资料中转室须保持整洁,所有资料应及时放入资料柜中,并上锁保存,以防丢失和泄密。

第七条 受理大厅和各入驻单位办公区域内环境及安全情况,由受理和举报中心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并监督,其他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注重防火、防盗、防失密,保证大厅安全有序运转。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电器;应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应保持防火通道通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通道;对配备的灭火器等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大厅应配合大厦物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更换,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定期检查电源线路、经常检修用电设备等,发现电线、电器残旧可能造成隐患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加强门户管理,不得将配发的办公室钥匙、门禁卡转借他人。

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办公区接待来访者,在办公区域内遇陌生人应主动询问,了解来意,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举报中心将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服务管理制度 篇三

1、大厅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1)大厅接待人员在机关立案大厅前厅接待岗位工作;

(2)严格遵守业主方及物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有礼貌的接听每一个当事人来电,做好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4)会议期间,协助会议服务员为来宾、出入会场人员提供迎送、引领服务;

(5)负责立案大厅协助安检保安对大楼出入人员的控制;

(6)负责热情、耐心的解答处理来访者的问询;

(7)负责保持工作岗位环境卫生;

(8)熟悉大楼结构、各科室分布情况;

(9)每日认真填写接访记录表;

(10)完成业主方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2、大厅接待服务标准

(1)接待人员上岗要按规定修饰,着工装,仪容仪表端正、整洁、精神饱满,禁止面带倦容,情绪低落状态下上岗;

(2)班前十分钟准时上岗;

(3)迎宾站立时保持正确站姿,真诚微笑;

(4)工作中,始终思想集中,保持工作的。谨慎态度;

(5)接待台面整洁,所需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6)熟练掌握物业区域内各处室位置,电话号码,主要领导的称谓,做到准确无误;

(7)能正确识别来访人是否为本物业区域内业主;

(8)合理安排大厅内的滞留人员,保持大厅内始终处于良好秩序;

(9)给来访人提供服务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回答来访人问题要得体、明确;

(10)大厅内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修及时。

3、会务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1)法院各类会议、宾客来访接待工作;

(2)主要院领导办公室来客接待工作;

(3)负责食堂宴客接待工作;

(4)负责保持工作岗位环境卫生;

(5)完成业主方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4、会务服务标准

(1)服务员按规定化淡妆、修饰并整理仪表,认真整理工装、工牌,仪容仪表端庄、整洁、精神饱满。

(2)迎宾站立时保持正确站姿,真诚微笑。

(3)会场内卫生整洁,会场所需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4)来宾到达时要热情迎候、依次接待。

(5)给来宾引位时要及时,入座后及时倒茶水。

(6)会务进行中每隔15分钟进场加水,服务人员站在合适的位置,悉心观察会场状况。

(7)送客人时要及时提醒客人拿好物品并道'请走好'。

(8)会后清理工作要及时、仔细。

服务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www.shubaoc.com☆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渎职、玩忽职守、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服务管理制度 篇五

为确保师生在校课后服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1、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教职工请假不事先办理手续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又无故超假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教师严格执行课堂常规,规范课堂行为

4、在看护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5、取暖期间加强学生消防意识,杜绝因取暖发生火灾

6、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日常规定

7、严禁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接触,远离陌生人,以防受骗

8、上课期间禁止学生外出走动,不得随意进其它班级

9、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

10、严禁学生在校进行危险性游戏

11、严禁学生动用学校电器、开关等,防止人生事故发生

12、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未能参加当天的课后看护,需提前向班主任或看护老师请假。在看护期间,学生不准私自离校,私自离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服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规范资产及租户维修服务程序,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入户维修服务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管楼宇维修服务管理工作。

三、职责:

1.片区经理负责协调、督导维修服务工作的实施;

2.维修人员负责具体执行维修服务工作;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维修人员及维修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程序:

1.维修人员实施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

1)维修人员执行入户维修服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办公环境及员工行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2)维修人员入户前,应先按门铃(最多3次),如无门铃可用手轻轻敲门(最多5次)。见到客户是要先问好,简洁说明事由,征得客户同意,方可进入室内开展维修工作;

2.维修人员执行入户维修服务工作时,要做到如下几点:

1)自觉维护公司及客户的权益,不做损害公司名誉的事;

2)不能不懂装懂,遇到疑难问题要如实详细汇报、请求支援解决;

3)严禁盲目安装或乱拆、乱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或引起客户投诉。

3.维修人员进行有偿维修服务前,要做到如下几点:

1)首先与客户就工作内容进行沟通;

2)其次现场进行仔细勘察、设计好工作方案,并计算好有偿费用,同时出示《有偿维修服务收费价格一览表》请客户核对;

3)再次就工作方案征询客户意见,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后方可开展维修工作;

4)修过程中,如出现改动时,应征得客户同意方可进行;如果不能满足客户得要求,则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并表示歉意,尽量取得客户的谅解。

4.维修过程中控制噪声降到最低限度,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吸烟等;

5.入户维修服务基本流程

1)维修人员接到客服专员/片区经理传递的维修服务通知后,一般性维修应于尽快或于约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跑水等突发性、紧急性的'事件,应立即到达(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2)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把有碍操作的物品小心移开,并把一些可能受影响的物品遮盖、包扎好(用塑料布或废报纸等),做好物品防护、保护工作;

3)工作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及时清扫工作场地:小的工作垃圾装入塑料袋内,大的工作垃圾(如泥沙、砖头、纸箱等)要搬到附近的垃圾桶(箱)边上。用干净的抹布擦拭弄脏了的各部位(如桌椅、墙壁、地面等)。恢复各部位原来状态(位置);

4)全部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现场进行不少于3次的试验;同时要给客户讲解应注意的事项,如果客户有合理的不满意要求,则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5)客户满意后,维修人员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有偿服务维修单》填写完毕,礼貌地请客户在单上签字确认。如果客户对此次有偿服务的收费有异议,维修人员应告知业主拨打服务站电话,向客服专员咨询和确认收费标准;

6)维修人员离开客户家时,应礼貌向客户道别、谢谢客户对工作的支持。

6.维修人员每日下班前半小时,将当日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有偿服务维修单》整理完毕后交客服专员对照《报修记录表》审核及存档;

五、相关记录(表单):

1.zc-qr-030《报修记录表》

2.zc-qr-009《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单》

3.zc-qr-010《有偿服务维修单》

六、支持文件

1.《办公环境及员工行为管理制度》

服务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构社会工作项目的管理,根据社会工作理论要求和本机构实际,结合其他工作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经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社工应恪守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真诚、同理同感、尊重接纳,向社区提供最需要最及时的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或者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条立项和申请

需求调查:立项前需开展需求调查,收集服务对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

项目设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实施背景和理论支持,确定项目实施的长期目标和阶段目标,在实施区域、周期、服务对象、实施方式、具体活动内容、实施频率、项目成本和效益目标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划,选定项目实施的具体人员,制定《项目计划书》。

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具体的社会工作方法,原则上一个项目应综合运用社工个案、小组、社区工作法。

为项目实施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有需要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四条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项目确定实施后,应尽快由相关人员尽快组织实施。由项目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各项内容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相适应的项目宣传,采用多种途径扩大影响力,提高公众对项目的认识和信心。

为项目配备必要的、能力相适应的人员(含志愿者),对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和《项目推进计划》实施项目活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报项目督导和机构负责人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中,应密切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如发现对象需求改变或与项目设计时不符的,须根据需求做出相应调整,并报请项目督导和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每次开展项目活动,应编制相应的活动计划,活动完成后2日内编写活动简报,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

做好项目结束的相关工作:与服务对象、协作方展开沟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反馈,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

第五条项目的控制

项目执行人应按月对照《项目计划书》和《项目推进计划》进行检查,如发现遗漏项目,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按机构项目督导制度,按月进行项目督导,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目标进行检查,如项目重点活动进行现场督查,如发现偏差,应提出督导意见,项目执行人应根据督导意见做出说明或采取调整工作方法,以期达到项目目标。

机构应定期考核项目执行人工作,督促项目执行人及相应工作人员按项目计划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服务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3、适用范围:门店服务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门店所有在职人员。

5、内容:

5.1、营业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5.2、营业员上岗时不浓装打份,形象大方,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热情专注,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5.3、门店为顾客提供购药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

5.4、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5.5、向社会公开实行诚信管理,店堂内明示顾客意见簿、服务公约公示监督电话;

5.6、对顾客的投诉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有记录;

5.7、采用合法合理方式,在市场有需求时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提供导购、代客加工、熬胶等便民服务。

服务管理制度 篇九

一、配电房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人替岗,并交代离岗所需时间及去向;

2、根据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密切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3、如发生设备故障,而当班人不能处理,应按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部主任和公司经理;

4、配电房全部机电设备停送电时必须由专职值班人员操作,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房;

5、所有值班岗位都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如需调班,必须报部主任同意;就餐时实行轮换就餐制,加强同班人员间的相互配合;

6、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因故不能值班的,必须提前向部主任申请,得到部主任同意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

二、配电房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双方必须提前10分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正点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有:查看运行记录,介绍运行状况和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清点仪表、工具,检查设备状况等;

2、出现下列情况不得交班:

①在事故处理未完成或重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②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③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神志不清而未找到替班人时。

3、交接班后,双方要在值班登记本上签字。

(二)配电房报告制度:

1、下列情况必须报告部主任:

①重点设备非正常地启停及其它异常情况;

②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③重点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

④重要零部件更换及修理、加工和改造;

⑤员工加班、调班、补休、请假。

2、下列情况报告经理:

①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修理;

②设备出现故障并需要立即检修;

③系统运行方式的重大改变;

④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改造;

⑤系统或设备的整改工程及外委施工;

⑥技术骨干、班组长以上人员岗位调整及班组组织结构调整。

(三)配电房管理规定:

1、配电房应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值班和管理,送停电由值班人员负责完成,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室内保持照明、通风良好;墙上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40℃以下;

3、建立配电运行记录,每班巡查1次,每月细查1次,半年大检修1次,查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经理;

4、供电回路操作开关的标志要明显,停电拉闸要挂标志牌,检修停电更应挂牌,非有关人员绝不能操作;

5、屋内禁止乱接乱拉电线,供电线路严禁超载供电,如确实需要,须经动力通讯部主任书面同意后进行;

6、配电房内设备及线路更改要经公司经理同意,并由公司上报总公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制度;

8、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电力系统有关规程;

9、严格执行各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

11、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要加强对设备的巡查,当发生事故时,应保持冷静,按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故障,并及时作好记录;

12、配电房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装置并配置应急照明灯。

(四)人员操作制度:

1、维修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局、供电局关于高低压的规定进行安装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在潮湿的场地工作,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停电时,至少应有两个人在场;

3、停电维修时,应先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悬挂标志牌;

4、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拆线路时,应包好线头;

6、清扫配电箱时,所使用漆刷的金属部分必须用胶布包好;

7、开闭开关时,尽量把配电箱锁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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