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最新3篇】

2023-10-24 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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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篇一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制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适用宏华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类。(1)根本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纲领等。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等。

(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宏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包括标准化、程序化工作的基础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颁发和执行

第四条 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宏华公司根本制度由宏华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拟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并颁发;

第六条 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本制度由宏华公司相关部门研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并颁发。

第七条 宏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由总经理下达指令,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八条 下属控股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子公司总经理下达指令,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宏华公司对口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参照宏华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宏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子公司董事长签发,子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 业务管理制度由宏华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中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会签征求意见,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加以修改并规范,宏华公司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签发。

第十条 制度应用词确切,语句通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应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避免相互抵触。

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底稿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根本制度下发范围由宏华公司董事长确定,基本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业务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各部门承办人员需用时向上级索阅。第十三条 宏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制度类文件颁布的同时,一律抄送一份宏华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提案列入议事日程,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审议通过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第十五条 分发时由收件人签收,部门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文件列入移交内容。第十六条 制度颁发后,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制度中涉及董事会的权限,在非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可视制度的重要性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正式颁发,在试运行期间充分听取全体员工意见,办公室负责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及上报,试运行时间由相关制度的负责人控制。

第三章 制度的修订和废止

第十九条 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对各类制度进行年度审定,提出具体制度修订和废止的建议。根本制度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修订制度的程序执行第二章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制度下发后,原来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宏华公司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组织制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宏华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宏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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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篇二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情况总结汇报 篇三

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情况总结汇报

近年来,公司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三集五大”工作重心,以推进农电”四接轨”为企业内部管控建设目标,以标准化建设和依法治企专项行动为抓手,梳理接口,规范管控,在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下面我对县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做以简要汇报:

一、规章制度专业归口管理情况

公司领导对规章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视,明确了企管部为专业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设兼职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发布和宣贯。

二、自有制度建设开展情况

对照《国网公司基础标准目录》,通过收集清理、整合修订,公司现有工作标准26项、管理标准290项、技术标准13项、规章制度296项。在公司OA系统上进行了宣贯公示传达。形成了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框架的标准化建设体系。

三、上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积极与“三集五大”制度标准体系建设进行对接。从2012年至今,共接收执行上级下达各项规章制度77项,其中包括《国家电网公司XXX办法》等国网公司规章制度7项,《省电力公司XXX五项制度》等省公司规章制度40项,《市公司XXX办法》等市公司规章制度30项,全部贯彻执行到位。

四、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具体执行情况

1、抓好规章制度的“制定”环节: 总的来说把握以下原则:

上级单位省、市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按省、市公司规定执行;上级单位省、市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县公司已有的规定执行;上级单位省、市公司、县公司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会议集中商讨一个方案,权限范围内的按方案执行,权限范围外的报市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2、抓好制度的“执行”环节:

一是抓好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对上级下达和公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的对口部门必须事先仔细研读,在透彻掌握、领会要义的基础上,要及时组织系统的宣贯培训。让干部员工在准确掌握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能践行到位。

二是分层次监督、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修订中层干部管理及考核办法,2011年,2012年连续对所有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了年度测评考核,加大中层管理团队在规章制度方面的执行力度。

打造一个有效的管控流程,各部门通过每月至少一次的“月履职”方式,检查各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的落实程度并进行月度考核。

安排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其他职能部门在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执行情况,加大问责力度,对未按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行为,严格按规定扣减责任部门月度绩效工资总额。

三是强调与上级单位的沟通。

通过紧抓“制定好”和“执行好”两条主线,经过近年的不懈努力,公司中层管理团队、基层员工对上级单位省市公司、县公司各方面的管控要求、管控目的更明白,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掌握的更加详细到位。公司在制度执行力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为推动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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