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优秀4篇)

2023-10-07 13:38:04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书包范文为朋友们带来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优秀4篇),希望能够对小伙伴们的写作有一点帮助。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1、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需在<考勤表>上签到。有事提前请假,填写<员工请假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缺勤。

2、每日早会,无故不得迟到、早退,不参加,如有急事需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者,给予警告,两次警告以上(含两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五次警告以上(含五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严重的直接调离岗位处理。

3、每日值日人员需提前到办公室做好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若发现忘记打扫卫生者,给予一周打扫卫生的处罚。每日值日人员后还需要检查办公室所有电器设备前一天晚上是否切断电源。若发现有电器未切断电源的现象,给予当事人50元负激励,给予前一天晚上最后离开的人员50元的负激励,上班前首先整理好自己办公桌,办公物品摆放整齐,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工作时间内办公室人员需将手机调成振动,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吵闹等;发现一次给予警告,两次警告以上(含两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不得在办公期间打扑克、玩游戏、听mp3、看影碟等,发现一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严重的直接调离岗位处理。

5、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随手乱放乱扔杂物(如饮料瓶、废弃的纸张、纸盒等),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干净、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发现一次给予30元的负激励,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50元的负激励。

6、所有办公室人员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各种设备、办公用品等,无故损坏公司办公设备等应按照原价予以赔偿公司。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降低消耗和费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7、下班后,必须把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电源及插排开关电源断开,把桌椅摆放整齐,收拾好办公用品,维持办公室清洁。

8、下班最后一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关好门窗,检查电脑、空调、饮水机等电器设备及插排开关的电源是否断开,一切检查落实好,然后在《检查登记表》中签字离开。

9、所有办公室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存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做到有章可循,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www.shubaoc.com]法。

第二条公司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指各项制度的公开性,建立透明化的管理。公平是指在制度前人人平等,建立平等竞争的机制。公正是指对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良性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睡觉、吃零食、串岗、聊天、大声喧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禁止员工利用职权贪私舞弊、接受招待、收受贿赂、招摇撞骗或进行其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者,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员工应保持自己的工作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办公时间、办公区域着装应整洁得体,庄重大方,符合职业身份。禁止在办公场所穿着奇装异服坦胸露背的不符合公司形象着装。

第七条员工应整齐摆放办公用品。下班后,应清理办公用品,保持整洁。重要的办公用品、资料等应妥善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员工应爱护公共设备和办公设施,节约用水、用电及其它办公资源。个人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下班后及时带走。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的,公司不负责任。

第九条收集重大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及时整理分析,将整理分析材料及时记报,供领导决策使用。

第十条负责对总经理的指令上传下达,负责例行办公会、专题会议的组织,督促和检查《会已经要》的执行和情况回馈。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员工的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的工资,月全勤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三

1、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并有专人做好考勤记录。

2、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3、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和奖金,月旷工天数累计超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年累计旷工超15天者,扣除所有剩余工资和福利,清退出公司。

4、不迟到不早退,月迟到2次扣一天工资,月早退3次扣一天工资。

5、考勤由办公室每月1号负责整理报送,经领导审查后财务部门做为当月工资资金发放的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___%。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___%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___%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___%到___%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___%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___〕___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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