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章程【优秀4篇】

2023-08-17 0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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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交职院大学生摄影协会,简称“摄协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属于艺术类协会,自愿结成的非盈利大学生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普及摄影知识,丰富校园生活,提高艺术修养。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院团委领导下、直接隶属于团委社团部指导的学生协会,是由本院广大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团体组织。属于我院社团联合会的一分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院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院团委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交职院正式学籍;

(二) 对摄影有兴趣;

(三) 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要求入会的人员需填写《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本人拍摄的照片一幅(7寸);

(二)经审核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摄影活动积极分子评比权和参评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一) 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

(二) 设办公室,外联宣传部,组织部,技术部;

(三)各部部长,副部长各一名。干事根据情况增设,由各部自由选拔;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 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协会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院的处分;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全局工作及方案的策划、决定、督促、检查并协助各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负责对违纪成员的监管;

(五)在会员大会及其它相应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六)监督本社团活动及财务情况。

(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适当时候代理会长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二条宣传外联部:负责通过各种方式(如:海报、通知、板报等)宣传和传达协会的最新活动和安排。负责联系校内外的各组织、机构及报刊杂志社的工作及协调协会与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拉赞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负责组织协会开展的所有工作,以及每次活动的纪检及会场纪律。组织协会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协助理事会管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负责协会内部档案的管理,负责协会内部财务工作。协会收入登记,其次就是整理各个部门的工作计划书与其他方面的策划文件

第二十四条技术部:组织摄影技术的学习,安排完成摄影任务,提供摄影技术服务;为会员及广大学生解答有关摄影技术,及其相关于方面的事情;负责提高会员的摄影技术;

第二十五条 干部要求:

(一)各部门之间必须分工合作,以打造精品,丰富同学课余文化生活为目标,勇于开拓,努力创新。各干部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相合作,大胆思维,尽力表现自我,树立主人翁意识。

(二)协会个干部都代表协会形象,必须注意自身言行,在和其他组织联系交流时要做到以笑对人,以礼待人,不卑不亢,积极交流。树立摄影协会的社团形象。在协会、学校中能积极学习,热情助人,提高自我,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展现一个艺术团体的风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院团委拨款;

(三) 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院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院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院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由院团委、院学生会、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院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院团委的监督下,按照交职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院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 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 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 入股土地84.64亩; 三组32户, 入股土地136.11亩; 四组20户, 入股土地121.88亩; 五组17户, 入股土地108.56亩; 七组22户, 入股土地62.4亩; 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 入股土地66.95亩; 二十六组23户, 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 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1.理事会是以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筑学会分会联合主办的杂志为纽带,进行信息交流和协作的合作团体。

2.理事会的宗旨是吸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行业内相关单位的横向联系,传递最新国内外信息,交流研究成果,为理事单位提供服务,提高理事单位的知名度,促进共同发展。

3.理事单位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并愿意履行本章程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理事会主要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设计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家认可的科技型企业组成。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相应的代表分别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理事会秘书处设置在杂志社,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2.加入理事会本着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填写《理事会认同书》,经理事会确认后成为正式会员。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3.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及其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杂志社领导担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理事单位享有的权利

理事单位获得4大项服务(详见服务明细),包括:

1)信息服务:赠阅《专辑》杂志、E周刊电邮等;

2)宣传服务:刊登新闻、为理事单位提供各种宣传;

3)会议活动服务:理事单位可参加由杂志社组织的有关学术研讨、技术论坛和业务培训等活动,相关费用可给与优惠;

4)论文出版服务:理事单位撰写的技术论文,在符合本刊办刊宗旨,且通过专家审稿并修改合格的情况下,可优先在杂志或增刊上发表。

2.理事单位应尽的义务

1)积极为促进理事会的工作和各媒体的发展提出建议;

2)委派专人负责与理事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协助秘书处开展理事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1.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2.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秘书处所有。

3.本章程修改由秘书处根据理事提议提出方案并由理事长会议通过。

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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