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制度(最新9篇)

2023-07-27 1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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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的科举观 篇一

摘 要:范仲淹是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军事家,他在兴学育才方面也做出突出贡献,他在庆历年间推行新政,而科举改革又是庆历新政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其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

关键词:范仲淹;科举改革;背景;内容;影响

范仲淹(989-1052),字希文,汉族,苏州吴县(今属江苏)人,北宋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军事家,庆历四年(1044)春,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主持了历史上著名的“庆历新政”。本文试图从范仲淹“庆历新政”中科举改革的背景出发,探讨其这次科举改革的内容、作用与意义以及对之后科举发展的影响。

一、科举改革的社会背景

范仲淹步入政坛时,北宋经过建国初期的励精图治,改变了五代十国留下来的残弱与贫瘠,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毕竟五代时期中原国力元气大伤,之后各种政治斗争积累的重重社会矛盾,宋真宗时由大兴道观和东封西祀而导致的国库空虚、积贫积弱及种种社会危机在仁宗亲政时期已经显现出来,吏治腐败,政治危机;四冗为患,国力日衰。

二、科举改革的内容和罢黜

范仲淹在天圣五年(1027)的。《上执政书》中就提出了“慎选举,敦教育”的改革思想,当时他对加强国民教育问题已达到了很高的认识水平,称教育为“择才之本,致理之基”,应“复学校之制”;对于科举考试“专以辞赋取进士,以墨义取诸科”的僵化方式给予了批评,提出了“先策论以观其大要,次诗赋以观其全才,以大要定其去留,以全才升其等级”①。庆历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提出“精贡举”,包括了改革科举考试制度与加强教育兴办学校两个方面,其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一)“立学合保荐送之法”

(1)诸路州府军监各令立学,如本处修学人数达到二百人以上,允许另外设置县学。《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记载: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学……在学教授,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

(2)规定了诸路州府军监学的入学条件。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事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逾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3)应举人必须在学听读一定的时日,方能参加解试。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至二五记载:“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

(4)应举人必须互相结保,有关官员严加稽查,以保明行实。《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五: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籍非本土,假户冒名;六祖、父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

(二)“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大义之法”

(1)进士考试分为策、论、诗赋三场,帖经、墨义并罢;先策论后诗赋;解试“三场皆通考去留”,省试则随场去留。《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五:(解试)进士并试三场:先试策三道,一问经史,二问时务;次试论一首;次试诗、赋各一首。三场皆通考去留。旧试帖经、墨义,今并罢。诗、赋、论于“九经”、诸子史内出题,其策题即通问历代书史及时务,并不得于偏僻小处文字中。

(2)“简诗赋考式”。重新规定了策论诗赋的“不考式”、“点式”、“抹式”;并规定“今后进士依自来所试赋格外,特许依仿唐人赋体”。“三点当一抹,降一等。涂注乙字,并须卷后计数,不得揩洗。每场一卷内涂注乙五字已上为一点,十五字以上为一抹。”

三、科举改革的意义及影响

通观整个庆历新政,这是一场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政治改革,是把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有利于“教以经济之业,取以经济之才”。实行“先策论后诗赋”,又在重策论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有利于选拔经世致用的优秀人才。

范仲淹的庆历科举改革合乎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北宋王朝留下了丰功伟绩,其影响也是巨大的。王安石的熙宁科举改革就是庆历科举改革的继续和发展,其在很多方面,比庆历科举改革更为坚决和彻底,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可谓前启后承,使宋代科举进入了学校选士与科举取士并行的新阶段。

范仲淹的科举改革也有不妥之处。如“诸州发解,已令知州、通判、职官、令录等保明行实,更不封弥、誊录”,但属白璧微瑕。总的说来,庆历科举改革于历史,是一场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有力地推动了那个时代生产力的发展与上层建筑的进步,在人类文明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注释:

科学信仰与科举信仰 篇二

科学信仰与科举信仰

当代中国只有科学信念而缺乏科学信仰,主要是古代科举制度造成的。考察科举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科举考试使民众形成对人的信仰而失去对物的信仰。科举制度的长期历史积淀使其本身形成“科举信仰”。“科举信仰”对今天科学与教育有着复杂和广泛的影响。培养当代民众的科学信仰,必须正视“科举信仰”的存在,对其合理重构。

作 者:陈正洪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刊 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9(6) 分类号:N031 关键词:科学信念   科举信仰   科学信仰

中国考试制度的利弊 篇三

中国考试制度的利弊

重视学生在中学阶段的学习成绩。仍然实行统一高考,但为了避免偶然性和片面性,可既根据高考的成绩,又参考中学的学习成绩来录取新生。对中学学习期间学习总平分数以及毕业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减少考试科目门数、优行录龋

重视学生的能力 。过去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主要看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现在则普遍认为,学生的能力 ,如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判断推理能力等等,对学生在高等学校的学习十分重要。许多国家已经把对学生能力的测验列为中学毕业考试或高考的内容。我们国家现在招收“保送生”要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重视培养有生产经验的人。要打破传统教育中把高等教育视为一定年龄层的教育的看法,把教育与劳动世界紧密结合起来,既是我国教育方针的要求,这种思想也正在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中学生毕业就业一段时间,然后再接受高等教育,有其优越性。目前从在职人员中招收新生以及放宽人学年龄就是一种积极的探索。

改进考试制度,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查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方法,如同检验产品质量是保证工厂生产水平的必要制度一样。我们现在已欣喜地看到,针对高考中的一些弊端,目前正在进行高考制度的改革实践,如在部分省市进行的“3+X”,既有全国的`统一要求,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今后,高考的考试权将由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从1984年开始,直接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选择优秀学生进入高校学习的“保送生”是对现行高考制度不足的补充,每年招收保送生0人左右,对于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行的高考办法,在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科目中,很难全面地反映出学生的素质状况,更何况一些素质也无法在考试中体现出来。现在我们强调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转换学习方式,但相当部分优秀学生为了避免在高考竞争中失败,不得已会出现考什么就学什么的现象,在应试中浪费了大好光阴。保送生制度其本义就是要解脱一批优秀学生,鼓励广大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长期积累。事实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也为高校输送了一批拔尖人才的苗子。由于近几年有些地方在推荐保送生时弄虚作假,败坏了招生的形象,所以对招收保送生提出了严格要求,并且招生人数减少为5000人。但不管怎样,招收保送生是招生制度一项有益的改革,需要不断的总结和完善。

高考考试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一次检验,更重要的是通过考试为国家选拔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地件大事。

高考作为现行的选择人才的制度,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十分迫切;老师“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良好愿望非常强烈;目前,中学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没有科学的检测评价办法,因此学校只有凭借高考升学率来显示自己的办学水平,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高考的前身:科举 篇四

历史知识: 科举是中国古代读书人的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魏晋以来,官员大多从各地高门权贵的子弟中选拔。权贵子弟无论优劣,都可以做官。许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担任高官。为改变这种弊端,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来选举人才。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中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科举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

[高考的前身:科举]

日本教育考试制度 篇五

1,完整的教育体制

现在日本实行的是6,3,3,4,5体制。也就是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大学院(研究生院)教育5年,修士(硕士)课程2年,博士课程5年(包括修士前期课程2年,博士后期课程3年)。

2,系统的教育体系

日本的教育从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教育开始,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修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教育,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教育体系。除上述学校外,属于中等教育类的学校,还有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属于高等教育的还有高等专门学校,短期大学以及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特殊教育也是日本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盲聋哑学校,养护学校等。日本学校教育除全日制之外,还开设了通信制学校,如通信制高中,通信制短大,通信制大学,通信制大学院(研究生院)。总而言之,日本的学校教育,既有全日制学校,又有通信制学校;既有普通学校,又有以盲聋哑人为对象的特殊学校。

3,国立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并举。

4,实行了9年义务教育。

5,与众不同的每年3月毕业和4月始业的学校运行制度。

(二)日本教育情况

据日本文部最新统计,日本现共有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63600所,在学人数21942875人,教员数1732269人,职员数447251人。其中,幼儿园14527所,在园人数为1778286人;小学校24188所,在校生人数为7500317人;初中11220所,在校生人数4243762人;高中5481所,在校生人数4211826人;中等教育学校1所,在校生人数为236人;盲人学校71所,在校生人数为4172人;聋人学校107所,在校人数为6824人;养护学校810所,在校生人数为77818人;高等专门学校(大专)62所,在校生人数为56436人;短期大学585所,在校生人数为377852人;大学622所,在校生人数为2701104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62所,在校生人数为191125人。通信制学校:高中生104所,在校生人数为171012人;短期大学生10所,在校生人数为31868人;大学18所,在校生人数为216687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所,在校生人数为368人。

二,留学政策

(一)概况

日本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中国隋唐朝时期,就已经向中国洛阳和长安派遣了大批留学生。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现代教育兴起,各大学和各类学校开始正式接受外国留学生。鲁迅,周恩来等都是中国近代早期留学日本的优秀代表。到了日本的经济高度发展,成为世界屈指可数的经济大国之后,抱着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的愿望到日本来留学的各国青年越来越多。80年代,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提出“发展10万留学生计划”,是日本留学生政策的重要体现。日本政府在文部省,法务省和外务省都有相应的管理留学生事务的部门,与之相对应的隶属文部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国际交流基金和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作为留学生具体管理部门。日本政府基于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往来和国际关系,促进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互派留学生,并制定了一整套互派留学生制度。

(二)日本接受海外留学生政策

日本接受外国人留学生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学前:

(1)通过日本驻外国大使馆向希望来日本留学的人提供留学情报信息;

(2)通过考试招收日本政府提供奖学金的国费留学生;

(3)对已经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的留学生,在赴日之前,对其进行入学教育;

(4)与外国政府合作(指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乌孜别克斯坦),接受其向日本派遣的留学生;

(5)为积极推进海外的日本语教育,通过国际交流基金,向国外派遣日本语专家,寄赠日本语教材,在海外举办日本语能力考试等。

2,在日本留学期间

日本文部省通过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团体,对正在日本留学的各国留学生进行支援。

3,留学生学成归国后

在日本外务省主持下,日本政府对各国留日学生归国后,实施援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辑各国各地区留日归国学生名册。

(2)对留日归国学生会或同学会等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给予支援。

(3)举办各种讲演会,为留日归国学生提供发表留日时期所取得的成果的机会。

(4)通过国际交流基金组织,向留日归国学生组织提供经费援助。

(5)聘请留日学生人数多的东南亚,中国,韩国的已经归国的留日学生,再次让他们短期来日本,向他们提供再认识日本现状的机会。

三,招收留学生工作

现在在日本学习的来自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总数为51300人。其中,除8250人是国费留学生外,其余都自费留学生。在51300留日学生中,约90%是来自亚洲国家,而中国大陆和台湾省所占比例最高,中国大陆和台湾省约占53%,韩国约占23%,其他各国所占比例相对来说就少多了。如中南美地区仅占1.7%。

(一)日本招收留学生方法

1,报名条件:

除日本文部省规定,报考日本各类大学的资格为年满18岁以上具有以上学历之外,对于留学生来说,则要求通过[日本语能力考试],达到1级水平,并要参加日本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组织实施的[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申请人还要具有经费支付能力。

2,招生方法:

对于在各国国内学习的各国学生来说,无论是高中毕业生还是大学毕业生,都无法达到上述报名条件。中国学生也毫无例外。为适应这种报名条件,解决各大学招收外国人留学生的问题,于是,名目繁多的日本语学校在日本各地应运而生。这些日本语学校直接从海外招收具有12年以上学历,学习过基础日本语,有一定经费支付能力的学生到日本语学校学习1年至2年的日本语,让他们参加[日本语能力考试]和[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好成绩后,升入大学。在文部省主持下成立了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该协会制定了[日本语教育设施运营基准],作为日本语学校运营的规范,来管理这些形形色色的日本语学校。日本文部省,外务省会同法务省,制定了关于日本语学校从招生条件,报送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在本国办理护照,在日本驻本国大使馆查证,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赴日入国入学,进行外国人登录,延长签证,资格外打工,再入国许可等一系列手续规定。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一整套繁琐的日本语学校的招生方法。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篇六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到目前为止,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 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 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会馆与科举 篇七

会馆与科举

自14,明清两朝的科举考试地点都设在北京。古代的科举制度分为甲乙二科,乙科是指集中全省秀才在省城举行“乡试(省试)”甲科是把全国的举人集中到京城举行“会试”,会试由礼部在京城主持,各省举子赴京考试国家按例提供一定的车马费,史称“公车”,但是单程,会试录取比较严格,每科应试大约六七千人,只录取三百人左右。一经贡院出榜,榜上有名的,依然留在北京,参加殿试,分出甲别、名次,进士分为三等,即“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一甲只有三名,殿试一至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进士,考中状元的当时被认为是“天下第一才子”。明清两朝先后举行过进士考试201科。

全国各地的举子云集京城,再加上仆人等,人数更多,食宿非常困难。发榜后没有考中进士的',有钱的举子可以回原籍,三年之后再于科场之中争鳌夺桂,而无钱和路远的举子只好留京寄宿,刻苦攻读,以便三年后再次应试,这些举子在京举目无亲,除受京都各小客店的高价剥削外,还要受社会之恶气。这种举人落魄的情景引起了已经考中进士、身为朝中官员同乡的同情,这些在京同乡集资,卖地置房,以供同乡举子住宿,使名落孙山的举子在京有个学习的机会,以便三年后再决雌雄。

明清在京进行了二百多科考试,每科一个状元,取中进士51624人,这些状元和进士大都居住于会馆,如果某个会馆中有人考中状元,这个会馆便倍加显贵,会馆大门前的匾额则由新科状元题写和捐赠,以显示本乡科甲读书风气之盛,其目的就是炫耀本乡本馆,以光宗耀祖。在京诸省多以馆匾多少为荣,一旦这些进士进入高贵阶层,他们也不会忘记本乡会馆对他们昔日的情谊和帮助,必对会馆给予厚报。

在北京的孔庙里有明清的进士碑,刻有各科的进士名单。在明清还出现过两个在乡试、会试、殿试均列榜首“连中三元”的状元。这两人是:商辂,浙江淳安人,中明成化乙未科(1475年)状元。钱启,江苏常州人,中乾隆甲辰科(1784年)状元。中间相隔三百多年,可见是连中三元是非常不容易的。

河北隶宁的刘春霖,是科举制度的最后一名状元(19),是“古代状元制度的谢幕人”。

在北京的科举考试中各省考中状元的人数如下:

江苏,66名,清代江苏共点状元49名,占清代状元总和的40%。

浙江,41名

江西,20名

福建,15名

安徽,14名

山东,11名

河北,9名

广东,6名

湖北,5名

广西,3名

湖南,3名

河南,3名

陕西,3名

贵州,2名

四川,2名

云南,1名

毕业论文-论考试制度和素质教育 篇八

毕业论文-论考试制度和素质教育 - 语言文学论文

摘   要

纵观整个教育考试制度的历史,不难发现,考试是随着学校教育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我国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了文字,而后学校也产生了。其他东方和西方国家是从公元前6世纪的奴隶时代产生了文字以后,才有了各种体系的教育的。。因此,应该说考试最早当源于我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早期适用的制度经过1定时期总会出现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情况和弊端,教育考试制度也同样如此。例如现行教育中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教育手段的不规范、受教育者负担过重等问题,都直接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着国民素质的全面提高。本文主要是针对现阶段的这些问题来讨论考试制度和素质教育的关系。

关键词:考试制度;应试教育;素质教育

ABSTRACT

Taking an overview of the entire history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system, it is easy to see that the examinations have been with the school and develop. My BC in the summer there will be a letter of 21, and then the school has also produced. Other countries from the East and the West 6 century BC slave era had a letter after only a variety of educational system. Therefore, it should be said that when the examination was originally derived from the BC 21. But because time passing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early suitable system passes through the certain time general meeting to have many unsuitable new situations the situations and the malpractice, education test system also similarly so. For example in the present education the educational system unreasonable, the education method not standard, is been overweight and so on the question the education burden, all directly is affecting our country education development, is affecting the national quality comprehensive enhancement. This article mainly is aims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se questions, discusses the test system and the education for all-around development relations.

Key words: The test system takes; an exam the education; education for all-around development

中考作文《科举》 篇九

中考作文《科举》

动物王国的年度科举考试又来了。每个人都在期待,但他们害怕。因为每年状元总是来自狐狸家族,所以负责招生的官员都是狐狸。狡猾的。狐狸知道他的文章能写一千个字,但它往往离题太远。所以每次我都尽力提前找到作文的主题,然后其他动物帮助他们写。那时,他们只是把它拿出来复制今年也是如此。福克斯被选中参加今年的科举考试,他又开始收集文章了。

不久,果然有一只小白兔来送文章,狐狸一看这文章,就暗自高兴,便和善的告诉小白兔今年的考题是《指南针》,要她以指南针为题写一篇文章来,还威胁说:你要是胆敢泄露秘密,我让你们兔子家族参加不了本次科举考试,还要!

没过几天,狐狸就收到了一篇精美的文章,心里暗想:过几天,将要一举成名,成名后:地位、金钱。

正式科考如期在令所有动物都向往的花果山第一水帘洞里开考了,考场里,狐狸非常神气的做到座位上开始写妙文,又很快交卷了。洞口四周的山坡上挤满了参加科考人员的亲朋好友,议论纷纷,有的说:考什么考,还不是狐狸中状元?,有的发牢骚:为什么年年考中的是他们?狐狸的亲属也在众人间扬眉吐气的走来走去,好不威风。

狐狸正准备走马上任之时,考官却发现了一篇关于揭发狐狸家族的文章,而且是有根有据的。原来,小白兔在给写文章时,在文章里巧妙地融进了有关狐狸家族作弊中举的情节。文章公布在榜上,事情败露无疑。狐狸别说上任了,就连往届中举的也被一概免职,而且,终生不能再参加科举考试。

原来,此白兔非彼白兔,此乃月宫嫦娥仙女的玉兔,是风嫦娥之命来惩罚狐狸的。玉兔算准了狐狸因高傲自大,而不会细读文章,知道考官也认真读其他文章,而直接只将狐狸的文章贴到榜上。

从此,动物王国里一切太平,没有人再敢徇私舞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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