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秀8篇)

2023-06-24 03:27:08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带来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秀8篇),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消间(区)。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应,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如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设有单独售货室。

十、厕所要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1、商场、书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显眼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8、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污洗间和清洁工具存放间。

9、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应设在清洁的地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10、所有场所应保持场内环境清洁。

11、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1、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7、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章 附  则 篇五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 www.shubaoc.com 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七、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标准。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主管、班主任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学校卫生实行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值周教师带领执勤学生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三、每年三月作为“健康教育宣传月”,以广播、讲座、板报、主题班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广播体操,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四、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六、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中小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

展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七、学校卫生室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要做好伤病的妥善处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九、附学校卫生管理小组名单:

组长:陈康健

组员:各班级班主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八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

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

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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