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精选5篇】

2023-05-14 21:41:22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里划“√”,错误的在括号里划“×”)下面是书包范文为小伙伴们整理的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精选5篇】,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参考。

广告行为规范变化 篇一

新增三类广告行为规范

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代言

星二代们"吸金"受阻,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式广告宣传

新广告法规定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3、互联网广告同时适用新《广告法》各项规定

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新《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规范

章总则 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新广告法相关规定 篇三

手游行业极限用语普遍存在 大部分用语推广宣传

手游产品在推广宣传以及运营的时候普遍使用一些广告语、宣传词,如今这些市场文案、策划绞尽脑汁想出来的词语,大部分都触犯了新的广告法,本想搏个好的彩头,却不想法律法规已经更加严谨。

其实,手游产品的推广用语有很多都触及了新的广告发,例如XXX游戏全球首发、XXX游戏全网首发、XXX游戏史无前例、XXX游戏绝无仅有等等,如今看来,这些广告词都已经触犯了广告法。

另外,除了广告语触犯新法律外,还有一些游戏的名称里就带有这些敏感词汇,这些现象在9月1日之后都需要尽量避免。

触犯法律了怎么办? 尽量改名改SLOGEN

现在,有很多游戏产品可能已经触犯了新的广告法,事实已经发生了,要如何挽回呢?罚款力度和处罚力度那么大,还是想想其他办法吧。

首先,更名,将产品名称中触犯广告语的词语换掉或者去掉;

第二,更换广告语或者宣传语,中国汉语博大精深,舶来文化也有千千万,何必要跟法律过不去,所以尽快更换掉敏感词汇;

第三,产品质量过硬,什么广告语都是浮云,行业内普遍认为产品质量才是第一要素,宣传推广起到的都是锦上添花的作用,所以只要产品质量好,再有一个好的IP,就算没有这些广告词也一样可以吸纳用户。

微博微信广告行为也受监管

《广告法》在开篇伊始就界定了该法适用的范围。“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叶义权说,根据旧版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新法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就构成了商业广告活动。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他特意指出,新法规定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一样要受广告法的调整规范,比如微博微信朋友圈,涉及广告的,也将受到监管,对此,总局正在制定相关规范。

“极限词语”涉嫌贬低他人

日前,网络上流传着一个“极限词语”词库,全球首发,顶尖,第一,唯一,最高,王牌,独家,永久,填补国内空白……都被列入其中。有网友还“创造性”地写道:“TCL王牌”将何去何从,“永久牌”自行车今后该怎么办。

对于网上的言论,叶义权说,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如果说自己是“全球第一”“领导品牌”,即意味着其他的同类产品“稍差”、“是被领导的”,这不利于公平竞争。他还补充说,广告如果要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要表明出处,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永久牌自行车这类的商品名称,叶义权也说,这里指向的“永久”是自行车产品的注册商标,与广告宣传的绝对化语言有一定的区别。

史上最严的“处罚”

叶义权说,新《广告法》新增了很多行业广告准则,比如房地产行业,新法明确规定: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今后房地产广告不能再标明项目到某商圈距离几分钟,买房子送学区房等内容了。”叶义权说。

对于网友表示的“违法成本低”的担忧,叶义权解释称,新《广告法》的处罚堪称“史上最严”。除了“行为罚”,还有“经济罚”和“资格罚”。“行为罚”指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经济罚”则是根据广告费用处以数倍罚款。而“资格罚”则是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证照。

叶义权举例说,广告主若发布虚假广告,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这里是说,不能在黄金时间打虚假广告,却选择深夜来发布更正声明”。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变化 篇四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的注意点 篇五

(1)慎选代言人:

借助明星效应让商品产生了曝光率猛增,而不乏也有一些让人大跌眼镜的代言案例:比如罗志祥、林宥嘉、汪东城等男明星代言女性卫生巾,kimi、天天等十岁以下对商品毫无认知就代言,明星未经使用就代言商品。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勿用极限用语:

文案以及图片中不要出现极限词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术、独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终极、独一无二、史无前例、万能等等一系列的广告极限用语。

(3)优质、客观

“无效退款”,“包治百病”、“彻底根治”、“永不复发”、“包分配工作”等是很多商家管用的广告语,就算没有广告的法的制约,这些“胸口碎大石”般的保证效果的广告语在理性消费的时代已经无法存活下去了。面临高文化素质的消费人群,更多的是如何通过简短的广告语传达产品信息[为何要简短?因为没有几个人能够听你的长篇大论,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也就是几十秒的事情]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权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透明、可识别性:

新闻炒作营销方式屡见不鲜,人为制造新闻事件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软文、电影、电视剧植入性广告,这类广告好似绵里藏针,公众很难看出是广告,但商家达到了广告的目的:通过发布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变相广告在互联网上出现的比较多,存在问题是监管难度大。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表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5)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弹窗、跳转广告页面让网民深恶痛绝,即使是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应该取消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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