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最新10篇

2023-05-09 15:42:58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库房管理规章制度最新10篇,希望能够给朋友们的写作带来一定的帮助。

仓库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仓库原材料出/入库、标识、现场等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管理职能

原材料仓库由采购部负责监督和指导,仓管员负责仓库具体事务管理。指定人员协导仓库数据库管理工作。

3、仓库电脑数据库管理

仓管员每天将出、入库数据输入电脑,在合适时机盘点核实库存数据与实物是否相符。月底拷贝复制当月整个月份库存数据,并将复制文件名称改为下月份库存数据”,同时将“月底结存数”作为“次月期初数”。

4、原材料入库

A、原材料入库分为二类,一类是采购;一类是外协。

B、任何入库物资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C、入库物资一律由仓管员开《入库单》,由仓管员或采购部人员负责签字。

D、对于急要采购或外协物资,到库后仓管员应第一时间反馈给使用部门。

E、物资入库后及时调整电脑数据库资料。

F、对于来不及检验入库物质,仓管员指导入库人员将物资拉到“待处理区”。

G、未入库物资临时堆放在“待处理区物资”,没办理入出库手续不得领用。

5、原材料出库

A、为了提高原材料领用效率,使仓管工作更好服务于生产,原材料领料最多是装配车间,按目前操作规则:由仓管员根据“装配任务单”代装配工配料;其他车间由于领用原材料比较零星,由领料人根据仓管员指示自己领取。

B、原材料出库后,仓管员应及时更新库存数据库信息。

6、装配多配或领多,定期清退

A、领料时,对于标准件或整袋原材料,尽可能散领,不整袋领。以免仓库对物资库存数量监控不准;

B、对于多配或多领物资,仓管员每个周末定期到装配车间各装配岗位做好清退工作,平时顺便上去时也可清退部份,尽可能避免多余物资堆在车间现象。

7、原材料质量及不合格品处理摆放管理

A、考虑到公司检验人手配置问题,仓管员应兼顾入库物资抽检工作,特别是关注电镀质量,托运原材料在运输途中有无碰坏问题。发现问题马上反馈相关领导,并做好不合格品返工及退货手续。

B、检查不合格品原材料,检验员或其他岗位人员发现退给仓管员,由仓管员在帐务上做退货记录,并指定堆放处,适时退给供应商。

8、仓管员中途有事离岗、请假及临时顶岗管理

A、为了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性,仓管员根据经验在领料高峰期,尽量不要离开仓库,以便领料人或外协单位找不到。

B、如果仓管员临时请假,采购部应安排好人员临时替代其工作。

9、盘库

每月底仓管员应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确保“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并按要求上报相关〔shubaoc.com〕报表。

10、安全库存及采购申请

仓管员每天监控库存物资数量情况,当库存数量低于设定“安全库存数量”时,应及时填写《采购申请单》向采购部申报,,特别做好采购及外协进度监控,供货周期长原材料更要早早申购。

11、仓库现场7S管理

整理:将仓库有用和无用物资区分开。对于有用物资在规定区域摆放整齐。

整顿:将无用物资移出仓库或加以处理,以便腾出宝贵空间,更利仓库管理。

清洁:做好有用物资及场地保洁工作。

清扫:将清洁后脏物打扫出仓库。

素养:加强自律,爱岗敬业、有责任心、安全及服务意识强。

仓库管理制度 篇二

1、库房应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2、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3、物品入库时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是对草包,纸包,布包物品需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4、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应按照电力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禁止乱拉临时线。

5、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交流电钟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应当使用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6、每年要至少两次对库房内的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

7、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 离或密封式电器照明设备。

8、化学易燃物品库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独立设置时,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经常有明火的部位,并应根据防雷的要求装置避雷设备。

9、各种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储存,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并应在特殊物品的库房门外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0、物品应按 "五距" 要求码放:

a、顶距: 货垛距顶50厘米;

b、灯距: 货距灯50厘米;

c、墙距: 货垛距墙50——80厘米;

d、柱距: 垛与柱子10——20厘米;

e、垛距: 货与垛之间为100厘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11、易燃和可自燃物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并应有专人负责定时测温。

12、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 积水的地方。

1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和闪点在45摄氏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且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4、化学易燃物品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其客器应当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5、在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外,应设置明显标志,在库房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及动用明火。

16、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17、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8、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负责扑救初起火 灾。

19、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 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条、材料进场入库必须经过材料员开入库单据,以单据上的数量为准入库。

第二条、入库时保管员要清点数量、型号、质量,有无次品,及时提出以便提前退换。易燃易爆物品单独设库存放。

第三条、库房发料要以出库单据数量、型号为准,严格发放,并设回收制度。

库房各种材料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易燃易爆材料单独设库房存放。

第四条、库房内外禁止吸烟,闲杂人员一律免进,并禁止住人。

第五条、库房内材料要做到帐物相符,清楚,严格把关。

库房管理制度 篇四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应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保持室内干燥清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仓库管理制度 篇五

1、 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实事求是,服从安排,不得弄虚作假,不玩忽职守。

2、 食堂仓库所有物品必须登记,注明物品名称、购买日期、价格、数量、保质时间。

3、 除领料人和食堂仓库管理员外食堂员工不许到仓库乱窜。

4、 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5、 领料人必须签名,从仓库领出的物品要让库管员进行登记,领出的物品只能公用,一律不能私用。

6、 领料人要对自己所领的物品进行监督与负责。

7、 食堂仓库管理员要对领料人进行监督,对于不该领的物品一律不领并对领料人所领的物品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8、 食堂仓库管理员必须定时盘点,如发现物品短缺,要立即通知食堂管理人员购买和查找原因,即使解决问题,和指制定相应的防犯措施。

9、 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入库的食品应严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不能接收入库,对三无产品拒绝接收。

10、 仓库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

11、 仓库入库的大米、面粉等易霉变食品要离墙20cm、离地35cm,并扎紧袋口。并要落实措施灭杀或防止老鼠进入仓库。

12、 坚持食品与杂物、生食与熟食、半成品与成品分开存放。无包装的食品与调料必须用无毒无害、清洁干净的容器盛装加盖,并标注品名。

13、 经常清理冰箱,保持冰箱内外洁净。

14、 仓库放物资要勤检查,经常通风,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妥善处理。

15、 仓库必须保处干净、整洁、整齐,食堂仓库管理人员要提高“四防”意识,即“防盗、防霉、防火、防投毒”。

16、 仓库门窗要关好,锁好,维护仓库物资的安全。

17、 食堂仓库管理员需持健康证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按照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做到服装整洁,不在食堂仓库内吸烟。

仓库管理制度 篇六

1、各仓管人员应负责整理仓库物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报表的登录等工作。

2、仓库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并按此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3、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物品存仓。

4、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外,不准将仓库物资试用试看。

5、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严禁库内会客及其他部门职工围聚闲聊。

6、仓库严禁烟火。配置的消防器材,仓管人员应会使用,并定期接受行政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7、仓管人员对物品进、出仓,应当即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应保证帐物相符,经常核对,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8、每月仓库应盘点一次,检查货的实存、货卡结存数、物资明细账余额三者是否一致;每年年终,仓储人员应会同财务部、采购部门共同办理总盘存,并填具《盘存报告表》。

9、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应及时上报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约做法。

10、保管物资未经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总经理批准。

11、仓管人员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门窗、电源、水源是否关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12、实施电脑化后,《物资盘点表》由电脑制表,仓管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库房管理制度 篇七

一、库房管理

1、库房应由专人管理。库房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2、库房实物管理应做到分类存放、标识醒目、整洁、有序,物品完好,使用安全。坚持先进先出原则,控制支出成本。

3、保障供应,确保医疗需求。

二、入库制度

1、办公用品、杂物、医疗用品货到后由采购人员负责收货,并验货,验货内容包括:采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有效期等,库房管理员在收到货物后两天内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所有医用品在入库时必须有发票或随货同行的小票(即要有明确的单价)。

2、入库时库房管理员要认真清点、核对所到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与采购申请表是否相符,如不相符,采购人员需及时补办手续,否则库房管理员不予入库。

3、采购入库应做到及时,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入库时,库房管理员应将物品妥善保管或请采购人保管。

4、库房管理员根据送货清单逐项填制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财务保存一联,库房二联。

5、根据入库单输入库房明细帐。

三、出库制度

1、所有医用品、办公用品及其他均须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领用,如在入库前确需急用,借用部门需办理借用手续,待物品入库后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医用品、办公用品及其他在入库前没有办理借用手续而随意借出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库房管理员按收到物品的实际数量入库。

2、科室领用物资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出库时应由领用人提供领用单(包括请领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及库存量),领用单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再由库房管理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出库。

3、使用科室要建立二级资产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凡领用物资,必须登记。

4、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科室登记、造表。工作服、小工具等用品的领用按领用人登记造册。

5、常用物资各使用部门原则上每周到库房领用一周所需物品(根据淡、旺季充分预计),禁止零散领物,如属特殊原因,须向库管员说明情况。

6、凡是领用替换性的办公、后勤及医疗用品,应当严格执行“以旧换新”的原则,以报废的旧物换取新物。如报废的旧物因遗失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领物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7、领取的置入物(晶体)等材料应妥善保管,毎次领用时要及时登记,未用材料应及时退回库房并取消登记。

8、领料时间:每周二为各科室领料日,每月27日至月底为盘存清帐时间,不予办理领料事宜,特殊请领原因除外(晶体、临时活动)。

四、月末盘点

1、每月末27号库房管理员根据当月的库房明细帐制作汇总表,汇总当月入库、出库物品的品种、数量,根据月初数计算出当月结存数,打印库房汇总表一式两份(库房、财务各一份),由库房管理员与财务人员一起对库房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2、每月末库房管理员对各科室及手术室二级库进行实地盘库清点(有财务人员参加)并制作盘存表,盘存表一式二份(库房、财务各一份)。

3、如有盘亏、盘盈,应填制盘亏、盘盈表,注明原因报请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五、资产清查制度

1、平时随机抽查,一年总盘点,反应资产增减变化,据实反应盈亏。

2、被服,工作服,护士鞋,凡个人使用的物品建个人台帐管理。

3、器械、固定资产各科室建立明细帐。

4、科室之间资产的借、换、调变动必须办理调拔手续,资产オ可离开原使用部门(调拨单一式四联:财务、库管、科室各一联)

5、定期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固定资产的需用量做到心中有数,合理配制各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六、报损制度

1、对于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报损,按集团相关流程报批。

2、其它物资报损,需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制报损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并报院长签字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

仓库管理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

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篇九

为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公司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商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房日常管理:

1、库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商品的明细帐簿和台帐。

2、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帐簿及顺序编码必须相互统一、相互一致。

3、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登记手工明细帐。

二、入库管理:

1、物料入库时,库管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单办理入库手续,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发货。

2、入库时库管员必须清点物料的类别、数量、规格型号,做到“三清”(数量清、类别清、规格型号清)。

3、物料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规格型号摆放整齐。库房需保持干净整洁。

三、出库管理:

1库管员根据商品部的配货单出货。

2、每日下午18:00库房必须将当日出库统计单上交财务。

四、盘点:

1、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期间不发货。

2、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料随时盘点,在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五、退货:对残货、次货能修理的尽量修理,不能修理的退回厂家,并及时做好残次品台帐。

库房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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