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最新3篇)

2023-04-02 07:35:56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书包范文小编精心为小伙伴们分享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最新3篇),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的帮助。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篇一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责任,使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安全操作规程;

4、针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分级(分为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

1、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工程和单体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较大工程在开工前,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公司安全、技术、质量科有关人员向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公司会同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向作业队长(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作业队长(班组长)在操作人员实施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作业部位和内容;

2、工程项目或者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危及生命安全应及时采取的躲避措施;

4、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等。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交底等。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由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方案)编制人主持;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员(施工员)或班组长主持。

3、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应做到与工程交底、工作计划、施工安排同时进行,实行逐级交底。

4、交底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单独进行工种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履行签字手续,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6、每天作业前,各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中。

7、交底各方保存一套书面交底记录,即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员对每项工程技术交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并在每项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

2、公司安全科每月对各项目部的三级安全交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篇二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责任,使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规范化,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安全操作规程;

4、针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技术交底分级(分为项目部、工班长、作业人员)

1、项目部内部规定的重点工程和较大工程在开工前,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向现场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安质部会同现场专职安全人员向作业队长(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作业队长(班组长)在操作人员实施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作业部位和内容;

2、工程项目或者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危及生命安全应及时采取的躲避措施;

4、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等。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1、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交底等。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由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方案)编制人主持;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员(施工员)或班组长主持。

3、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应做到与工程交底、工作计划、施工安排同时进行,实行逐级交底。

4、交底内容明确,针对性强。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单独进行工种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6、每天作业前,各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中。

7、交底各方保存一套书面交底记录,即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面备案。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员对每项工程技术交底情况及时进行监督,并在每项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

2、项目部安全主管领导每月对安质部三级安全交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季度对安质部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 www.shubaoc.c www.shubaoc.com om 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监理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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